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05880c5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9c.png)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津高法〔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6〕60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已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月18日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院可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执行局联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1日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为规范执行实施行为,提高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执行实施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执行启动阶段第一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同时向双方发出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承办人员告知书和执行费收费标准告知书。
第二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如获悉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并同时进行上述第一条工作。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材料转交执行审查部门审查:(一)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二)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三)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转交执行审查部门审查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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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12年10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第2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分权制衡,防止执行实施权的滥用,提高执行实施工作集约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原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应当划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四项权能,由不同的执行人员分别行使,互相监督,分权制衡。
第二条根据执行实施权权能的划分,执行部门实施机构设立执行启动组、财产查控组、财产处分组、结案审查组,统筹调配执行力量,集中办理同类执行事项,提高执行实施工作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各阶段的执行事项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依次推进,前清后接,不得违反本意见的规定反向流转。
第四条执行实施权分权行使过程应当实行流程化管理,监督跟踪各阶段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各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执行进程有序推进、顺利运转。
第五条执行实施工作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
执行实施各阶段的工作,应当及时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声讯台等多种方式,提供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查询。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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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11-07-21 09:19:17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建立和完善更科学、更完备、更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和审判质效,推动全市法院“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深入开展,参照省高院冀高法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
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审判管理机构建设。
全市两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审判管理办公室。
已经正式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并批编的市法院及迁安市、滦县、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开平区、路北区七个基层法院在年内应完成更名工作;已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但尚未批编的滦南法院,其审判管理机构对外应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挂靠在审监庭等部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路南区、丰南区、古冶区、丰润区、乐亭县、唐海县法院,对外统称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挂靠称谓不变。
采用其他名称亦要统一更名。
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对内、对外统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2、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应注重将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精干人才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着力打造一支既能高效开展审判管理各项事务,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审判管理专业队伍。
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给予其与审判业务部门同等待遇。
3、加强审判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全市各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审判管理职责的履行,充分调动各层次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
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检查督导和考核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法院责令限期整改。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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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bf2b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c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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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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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2004年2月市高级法院正式下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区县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以繁简分流、控制案件流转时间节点为主要内容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总结,流程管理在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案件统一管理方面的优越性已充分显现。
为了更好地发挥流程管理的作用,使案件达到有序有控的状态,高院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市区县法院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各基层法院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简易办案组和普通办案组,所有执行案件先由简易办案组办理,简易办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的再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二,简易办案组的办理期限为两个月,简易办案组认为无法执结的,可在此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三,简易办案组办案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执结的,原则上应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但经批准也可以由简易办案组办结。
第四,简易办案组应当完成执行案件收案数的60%以上。
高级法院将根据上述流程管理模式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请各基层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准备,抓紧落实,切实保证全部执行案件能够纳入流程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将执行情况输入管理系统。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c80318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b4.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26ecf3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07.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7d52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7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60fa7e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b5.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09•【文号】法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至基层人民法院,加强指导。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重要决策,是充分发挥基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明确机构,配齐人员。
基层人民法院未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当选派公道正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从事审判质量管理工作。
审判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拓展范围、丰富方法。
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常规评查,对本院审结、执结的案件逐案检查或者随机抽查,保证每个办案人员都能被抽查相应案件。
有计划地进行专项评查,对特定类型案件和特定办案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评查,对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逐案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规范审判执行行为。
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评查,重点检查被执行款物是否按时发放,以及作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突出重点,加强预防。
切实加强审限监控,确保案件流程依法运行,杜绝不当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a5a1f6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81.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法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地方改革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整体提升,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1. 深刻认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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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建立规范、高效、合法、有序的审判运作机制,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执行好每一个案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省高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以时限管理为核心,以时限警示和节点冻结为内容,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开庭排期、开庭、结案、审限、执行、归档等程序性工作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督、协调,保证案件按照流程规范有效运行的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案件流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的原则;(二)服务审判、提高效率的原则;(三)各庭室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四)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协调,本院各庭室、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立案庭依法审查、受理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一)刑事一、二审案件;(二)民事一、二审案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除外);(三)行政二审案件;(四)申请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六)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七)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八)其他应由立案庭审查、受理的案件。
上述案件的审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六条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由相关审判庭、执行局依法审查,立案庭负责登记立案。
(一)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二)破产案件;(三)行政一审案件;(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五)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六)减刑假释案件;(七)执行复议、异议、协调、请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等案件。
刑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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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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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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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工作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2.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1)立案时间;(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4)送达地址;(5)保全信息;(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4.立案部门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立案审查时,重点审查《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5)移送执行的时间;(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时间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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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时间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陕高法〔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时间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的通知陕高法〔2021〕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深化“双进”专项工作,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及时保障和实现当事人诉讼权益,推动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正视问题。
近年来,全省法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是指从案件立案到结案的全部用时,包括法定扣减期限)虽然逐年缩短,但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新期待还有较大差距,与全国先进法院相比仍有一定提升空间。
司法实践中,审限内办案拖沓、隐性超审限、长期未结案等影响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法院审判质效提升的重要因素。
为摸清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省法院研究室近期对全省法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经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梳理发现:我省法院收案数量占比较大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借款纠纷等常见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再审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最长;再审审查案件平均审理时间超出二审案件;审理时间超过60天的案件数量占比超过四成,超出9%的案件实际审理时间超过法定期限。
经分析研究,主要原因是:人案配比不合理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程序适用和审判方式不够优化,一审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审判方式单一,送达、鉴定等审判辅助事务消耗时长过多;审判流程管控措施不够精细,审限管理不严格,节点管理不到位等等。
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不仅是反映人民法院司法效率的重要指标,更是人民群众评判法院工作的重要因素。
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案件平均审理时间过长,不仅造成当事人诉累,也加重审判资源运行负担,影响群众满意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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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2000年8月15日)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近年来,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加强执法的统一性,我院召开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对此进行了研讨,对某些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将研讨形成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下发给你们试行、供审判中参考。
实践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时,主文如何表述?不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往往只表述为“一方负担××元,另一方负担××元”或“共同债务完全由一方负责清偿”,这在调解中尤为普遍,从而可能导致分得财产的一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承担债务,而承担债务的一方已没有或很少有财产,导致债权时,债权已严重受损,往往引起再审。
我们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因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共同债务,故夫妻双方对该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即使调解时双方对共同债务约定按份承担,但这种内部按份承担的约定不能改变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债权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性质。
因此,在判决、调解的主文中,即使双方对共同债务有约定,也应进一步明确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e0b0c01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07.png)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和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深化执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改革,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对执行案件全流程进行管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分段集约】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
执行案件全流程分解为执行启动阶段、执行实施阶段、终本结案管理阶段。
各阶段可以集中实施的执行行为以集约方式进行,优化配置执行资源。
第二条【分工负责】执行启动阶段工作包括立案审查和初次接待、制作发送格式化文书、财产网络查控、异地事项委托、足额结案等,由指挥中心集约完成;执行实施阶段工作的核心工作包括财产线下查控、现场清空处置、评估、网络拍卖、行为执行、案款分配、执行和解等判断性事项,由执行实施团队完成;终本结案管理阶段工作包括终本案件检查、及时启动恢复执行等,由指挥中心集约办理。
第三条【执行公开】执行案件实行执行日志制度,执行实施团队应按照执行公开的要求,以日志形式记录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全面记录执行全过程。
执行流程的各环节、各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流程管控】执行流程管控采用期限明确的格式化《执行流程节点表》随卷流转,实现全程留痕,各节点责任人按规定时间完成执行措施,在流程表对应栏填入完成时间并签名。
《执行流程节点表》由实施团队成员共同签字后,归入副卷备查。
第五条【效率优先】执行流程各阶段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措施,以保证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确有必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执行案件无法定理由四个月内未结案的,由各实施团队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5c08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a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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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移交、排期、审判、签发、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由审管办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的不同环节,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查归档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专门管理和跟踪监督。
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当日作出决定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和刑事自
诉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的3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除起诉人自动撤诉外,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执行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并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移送执行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再审案件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在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后三日内将卷宗移送审监庭。
第五条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当日将立案材料移送各庭局并登记上网(西鲍、安丰、戴南庭除外。
第三章审理
第六条各庭局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承办法官应在3日内确定审判庭、适用程序、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七条关于排期时限的规定:
(一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后的25日内为开庭期间;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后10日内为开庭期间。
刑事自诉案件且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25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10日内为开庭期间;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普通程序自立案后45
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自立案后20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在立案后的25日内为开庭期间,普通程序一般在45日内为开庭期间。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答辩期届满的次日为开庭时间。
遇节假日顺延。
(三行政案件在立案后的45日内为开庭期间。
(四发回重审、提起再审、指令再审、抗诉的案件在立案后,按上述各类案件的普通程序的期限开庭审理。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由负责该案的书记员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内容,在开庭的3日前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在院电子屏幕予以公告。
第九条合议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由审判长确定开庭日期,也可以由合议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
第九条再次排期开庭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排期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30日内再次排期开庭;
(三因案件需鉴定、审计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的7日内再次排期开庭;
(四其他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十条审判庭开庭时,需要法警值庭的,审判庭应在3日前通知法警大队,由法警大队安排法警值庭。
第四章结案
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在庭审结束后的7日内完成并提交签发人签发。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一般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进行。
裁判文书应在合议庭作出评议后的5日内制作完毕并提交签发人签发。
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确定之日报分管院长安排上审判委员会,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的5日内并提交签发人签发。
第十二条一、二、再审案件须经合议庭合议,审委会讨论的,承办人应在合议后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次日起3日内将草拟的法律文书送有关签发人;法律文书签发人从收到卷宗材料次日起应在3日内审核签发;需报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审委会应及时讨论,讨论的时间从院长决定提请之次日起一般不应超过15日。
第十三条经签发人签发的案件一般应在签发当日制作法律文书结案并送达,邮寄送达的一般在当日邮寄,因客观条件所限的,不应超过3日。
第十四条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当在5日内,其他案件应在10日内向最后一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定期
宣判的,应当在宣判之日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主办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拟结案日期,经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送审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案件审结后,各审判庭应如实填写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于每月20日前报审管办。
审管办应将每月审结情况及超审限情况向各院长及审判庭通报。
第五章案件评查与归档
第十七条案件审结后,对所有生效的案件,书记员应在生效后30日内装订成册,经审判人员审核签字送审管办评查后归档。
对于上诉案件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将案卷装订后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即登记后及时将案件报送中级法院。
第十八条审判庭应在每月五号前将案件卷宗装订完毕送审管办参加评查。
审判监督庭应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评查完毕,并按季度通报评查情况。
第十九条需要补正的案件卷宗,由审判监督庭责成相关庭室限期补正。
审判庭应在案件评查完毕后3日内将卷宗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假日顺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算,节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