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要点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1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相关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2.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A.实体权利:a.行政收益权b.行政保护权c.行政自由权B.程序权利;如获得通知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抗辩权等2义务: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第二部分公务员法一、公职的取得: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开除公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四聘任: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二、回避:一任职回避: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2.三类职务: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交流: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四、辞职、辞退、退休一辞职1.主动辞职2.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辞退1.辞退情形: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2.不予辞退三退休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第三部分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二行政规章三部门规章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2制定的权限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四地方政府规章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2.制定的权限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二、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为已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3按照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河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4.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的概念B.行政许可的特征a.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b.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省级规章E.行政许可的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D.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E.行政许可的监督a.合法:撤回、变更b.违法: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2行政处罚A.行政处罚的概念B.行政处罚的特征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行政拘留的执行:●不执行A.不执行的对象a. 14周岁至16周岁;b.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c.年龄≥70周岁;d.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B.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暂缓执行A.暂缓执行的条件B.担保人的条件与义务C.保证金3行政强制A.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C.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D.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E.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a.一般性程序a内部程序:一般情况实施前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上午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b外部程序:2个以上实施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到场不到,应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制作现场笔录b.特殊程序a限制人身自由:通知家属;情况紧急返回后立即补办手续;不得超期;及时解除b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对象特定;文书制作;期限和费用;保管处理c冻结:文书制作;期限F.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a.行政机关自行执行a催告b具体情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终转化、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文明执法、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c代履行:范围;主体;程序;费用;立即实施代履行;强制拆除b.法院非诉执行程序4政府信息公开A.申请a.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确有困难b.申请书内容: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c.证明文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相关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B.答复:a.答复类型a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b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并说明理由c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不存在的,告知;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没告知名称、联系方式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更正、补充b.答复期限a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b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c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C.公开:含不得公开信息区分处理;涉密信息处理;信息错误更正;公开形式5行政合同A.行政合同的概念B.行政合同的特征a.主体特征: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b.内容特征: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与经济补偿的平衡c.行政合同的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体现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d.目的特征: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6行政给付A.概念B.种类a.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受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以及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b.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支持,包括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7行政指导A.行政指导的概念B.行政指导的特征: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8行政确认A.行政确认的概念B.行政确认的内容:事实确认、法律关系确认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内容要件: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3程序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2.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1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2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时间1生效时间:即时生效、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2失效时间: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无效、撤销与废止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A.证据确凿充分B.正确适用法律、法规C.符合法定程序D.没有超越职权E.没有滥用职权F.无明显不当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A.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B.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a.在实体法上:自始无效b.在程序法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或宣布无效c.处理后果:原则上恢复原状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A.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一般违法: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b.明显不当:内容明显地不合理B.撤销的后果a.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b.在实体法上:撤销之前有效,当事人当受其约束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A.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a.依据变更b.情势变更c.目的实现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仍有效—获得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履行的义务不补偿b.如因情势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引起,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第四部分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一概括性范围1.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行为标准1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3.权益标准: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列举式范围1.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2.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一申请人1.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2.资格转移1公民死亡→近亲属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二第三人1.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点1、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做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1.行政机关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7.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情形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2.例外情况:实行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和国安,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政府2.例外情况: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三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机关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政府依法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2.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3.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4.多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5.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6.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中任一单位,由该数单位共同作出复议决定第五部分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受理的案件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三乱”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二不受理的案件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1.中院管辖1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2级别高A.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B.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3重大复杂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B.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C.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高院管辖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3.最高院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1专属管辖2共同管辖3.跨行政区域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原告1.原告资格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3公平竞争权人的资格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9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10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二行政诉讼被告1.被告的确认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A.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B.复议改变仅指改变结果,复议机关为被告C.复议机关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2委托行政被告的确认,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
行政法知识点
第一章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是指特定主权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及法律解释等行政主体(必考):在我国,行政主体通常被定义为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章比例原则:主要用以规范裁量行政,协调行动目标与行政手段之间的合理关系,最初起源于德国,初始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
根据德国的法制经验,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原则构成: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衡量性原则法律保留:在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为法律保留的领域,在民意代表机关没有制定法律授权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得染指该等领域的事务自作主张、擅自行动。
信赖保护:由传统法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安定性原则以及人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等综合演化而成,它是指人们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第三章行政授权: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试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概念也要写)答:1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授权是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委托是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直接授权。
2对外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经行政授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
3法律后果的承担上不同:经行政授权的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行政委托的组织其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章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古老的人事分类制度。
公务员的品位分类根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职业、身份等条件来确定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行政组织和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国家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范围内,以行使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动。
按照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 管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监督管理和限制的行为。
3. 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提供权限,准许其从事某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4. 支付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特定对象。
5. 补偿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具体权益的行为。
6. 征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特定对象的财产采取的剥夺性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要素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某种法定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某种约定行为,提供许可和许可条件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备以下要素:1. 许可主体: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
2. 许可客体:即受许可的行为、行为主体或者法律关系。
3. 许可对象:即行使许可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 许可事项:即法律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行为或法律关系。
5. 许可条件:即行政机关对于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要求。
四、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效果性及作出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 监察:通过巡视、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处分: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3. 报告和检举: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报告、检举来揭发和举报违法行为。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行政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的约束。
2.公正原则:行政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公平、公正、公开。
3.合理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事,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权责平衡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与其责任相平衡,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对其行为负责。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和类型:1.管辖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2.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的行政责任。
3.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干涉或参与。
4.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具体的、个别的行政决策,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
常见的行政行为类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组织的类型和职能: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特设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
3.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受到监督,包括行政审查、行政复议等。
四、行政程序的要点:1.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2.行政程序的环节: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环节。
3.行政救济的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知识重点总结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三、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四、我国行政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性规则。
六、行政法治原则:1、依法行政;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七、行政效率原则: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八、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九、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十、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十一、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十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1. 行政权力及其限制:
行政权力:概念及种类;行政权力的来源和性质;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程序。
行政权力的限制:法律原则、人权保障、程序保障、监督制约、公共利益原则。
2. 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行政机关:概念和种类;行政机关的设立和组织;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职权。
行政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行为的要件和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
3. 行政程序及其保障:
行政程序:概念和种类;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步骤;行政程序的违法和救济。
行政保障:行政救济、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
4. 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种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终止。
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调解;行政争议的特殊解决方式。
5.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概念和种类;公共服务的实施和评价;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
社会管理:概念和种类;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社会管理的实践与创新。
6. 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能源管理:
环境保护:概念和内容;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环境保护的实践与创新。
资源利用:概念和内容;资源利用的法律框架;资源利用的实践与创新。
能源管理:概念和内容;能源管理的法律框架;能源管理的实践与创新。
《行政法要点》Word文档
一、名词解释19、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0、法律解释: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做的解释。
21、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2、羁束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23、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24、职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25、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简答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实体性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他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律的约束并且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国家,自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要求(文明执法不能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保障公民自由等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财产权)(3)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不得随意更改反复无常。
(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进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程序性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包括3项,其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额事物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裁决是,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其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要求,都必须说明理由。
行政法主要知识点
什么是行政法1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2是保护相对人不受政府侵犯的法3是确定民告官制度程序的法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采用司考三大本第二卷555 页2011年半)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首先,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行政法是普通部门法,宪法是建立和发展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因此宪法与行政法是根本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从属关系。
其次,他们之间的关系又有特殊性的一面。
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需要直接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定,这主要是从建设国家民主制度着眼的。
由于近代宪政制度历史发展的原因,行政制度历来都是宪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渊源(三)法律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规章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法律解释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不成文法的法律解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含义:指经行政法规划和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的特殊性:双方的当事人必有一定是行政主体2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1)意思表示不对等(2)地位不对等行政主体形式权利过程中享有特权特权包括1先行处置权2推定有效权3社会协助权4 物质帮助权3解决争议方式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具有行政人(管理关系)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包括1物质2精神性(专利,著作权,商标)3行为(1作为,不作为)3内容权利与义务的总和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特点含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全,并对自己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特点:1行政主体职能是组织而不是个人2是试试国家行政全的组织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文,做决定,承担责任(应诉))4能独立的承担自己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主体职权(内容,特点)1行政主体职权的内容固有职权(立法权,决定全,命令和经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救济权,行政委托权,行政司法权)授予职权(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其他均视为委托)特点1具有强制性2具有单方性3具有优益性(职务上的优先权,物质上的收益权)4权责统一5不可处分性行政人含义,相对人含义行政人含义:指享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资格的个人特征1行政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享有行政管理资格享有职权和责任3以所属行政主体的名义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4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承担,行政主体对行政人的过错连带(求偿)相对人含义:指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特征书本版{1是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是权益收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是不具有或不行是国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笔记版{1相对人具有相对性2与行政主体想对应,不一定是个人,也有可能是组织3相对人拥有权利}公务员行政人资格的确认1根据时间确认2根据职权确认(是否有职权、是否超越职权)3从行为名义(行政主体的名义)区分行政行为特点,行政行为分类特点1具有单方性2具有裁量性3具有强制性4具有法律从属性分类:1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4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双方、多方行政行为6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7要式行政行为不要是行政行为8附款行政行为不附款行政行为9侵益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构成要件(1)主体合法1看是个有主体资格2看主体的权限3看合议制主体的资格4看行为实施人员的资格(2)内容1看行为的依据2看法律依据(法律适用的位阶有效期,关联性,法律的全面性)3要有事实证据4行政行为适当(目的具有正当性,考虑到相关因素,不能反复无常)(3)程序上1过程要合法2步骤要正确3处罚的时限要确定处理4处罚方式得当行政行为生效要件行政行为的生效就是指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各种法律效果的产生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推定有效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做出,行政主体不能随便变更,撤销,废止超过一定期限,相对人不能再提异议3拘束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对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人都具有行为的拘束力4执行力: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有权机关可以采用一定的手段迫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权利行政立法的概念,特点概念: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标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规章和法规的活动特点1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2内容关于行政管理行政执行的立法3对象:不特定4效力:反复适用5形式:规范性6程序:准立法性西方国家委任立法1委任立法有另一个名词(授权立法)2中西行政立法的差别(1权利来源不同(议会,宪法与组织法。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法律规范,是管理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学科。
下面将对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关系和行政组织关系的一门法学学科。
2.行政法的特征:专门性、独立性、法定性、强制性、特殊性、协调性。
二、行政法的法源体系:1.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宪法是国家政权组织的根本法,对行政法具有主导地位。
2.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行政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行政组织及行政行为的法律。
3.行政法规是行政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务院规章、部门规章等。
4.行政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立法、考核、发布等程序。
三、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1.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具体对象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具体性、具有行政手段特征。
2.行政组织的种类和功能:包括中央机关、地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组织负责管理、执行和监督行政事务。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法律标准,包括法定性、命令性、公平性、程序性等。
2.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产生法律效力,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五、行政救济: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复审的一种救济方式。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救济方式。
六、行政管理:1.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2.行政管理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公信原则等。
3.行政管理的方式: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协议等。
七、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和行政行为承担追究责任的一种手段。
八、行政法律监察:1.行政法律监察的目标和原则:行政法律监察的目标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1. 合法行政原那么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两个子原那么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授权2. 程序合法原那么包括:行政公布;公众参与;回避(口诀:我公布去参与回避)3. 权责统一原那么包括:行政效能;行政责任4. 合理行政原那么包括: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那么(用副作用标准、最小侵害标准来判定,专门结合行政强制制度考查)5. 高效便民原那么包括: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6. 老实守信原那么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全面;信任利益爱惜原那么(专门结合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制度考查)7. 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补偿的补偿义务机关。
考试中判定行政主体只要确信行政组织符合“权”与“名”两个要件即可8.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派:办公厅协助领导处置日常事务;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大体行政治理职能;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办事机构办理“专门事项”;部管局主管“特定业务”;议事和谐机构承担组织和谐工作、无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特定情形下经国务院同意规定临时性治理方法9.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设置程序:组成部门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和谐机构或机关职能调整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由中编委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与国务院编制增减程序相同);处级内设机构由设立该机构的部门自己决定、报中编委备案10. 公事员的范围条件,同时知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但因犯法受过刑事惩罚、被开除公职的不能成为公事员11. 公事员身份的获取:主任科员以下通过考试录用(试用期 1 年,期内可取消录用);面向社会公布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聘用制公事员12. 聘用制公事员:专业技术职位或辅助职位能够聘用、保密职位不能聘用;能够直接聘用也能够参照公事员考试程序聘用;依据公事员法和聘用合同治理、一样 1-5 年;聘用合同不需要批准、只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协议工资、发生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13. 公事员的辞职包括志愿辞职和引咎辞职,可是后者只是用于领导职务的公事员,而且并非退出公事员队伍14. 公事员不准辞职的情形:未满最低效劳年限;涉密职位未满脱密期限。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公民与行政关系等内容的法学学科。
下面将汇总一些常见的行政法知识点,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组织与职能、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法律保护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等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它具有行政性、非协商性、命令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
二、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以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目的,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等特点。
2.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主要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限制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式、确保行政行为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行政法的法律原则行政法的法律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3.适当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宜采取最适宜的方式、措施和授权范围,以实现公共利益,尊重公民权益。
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动。
5.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效力1.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批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多种类型。
2.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合法性、特定效力、相对效力、不可撤销性等性质。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非法性、绝对无效性和相对无效性等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
五、行政许可制度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特定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要点
第101章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行政权施的,因而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其他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受其约束、支配,其治理活动的效力和后果,也都将最终回属予国家。
⒊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治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治理公共事务二、行政法⑴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如?地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分法?等⑵行政法是标准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如?税收征管法?、?治安治理处分法?和?行政处分法?等。
⑶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⑷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⒊行政法的特征⑴形式特征:数量多且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⑵内容特征: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标准。
三、行政法的全然原那么〔行政法治原那么〕⒈合法性原那么: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⒉合理性原那么:内容要客看、适度、符合理性,产生缘故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⑴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根底上⑶平等地适用法律标准,符合公正法那么⑷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⒊应急性原那么〔经历〕⑴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⑵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⑶应同意有权机关的监督;⑷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操纵在最小的范围内。
四、行政法的渊源⒈宪法⒉法律〔全然法与一般法〕⒊行政法规⒋地点性法规〔省/省会/特区/较大市〕⒌民族自治/单行条例〔省级报全国人大批准,州县级报省人大批准/全国人大备案〕⒍部门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部委治理的国家局〕⒎地点规章〔省/省会/特区/较大市〕⒏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行政机关与执政D/社会组织联合公布的标准性文件。
五、行政法律关系:⒈要素⑴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⑵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人格〕⑶内容:权利和义务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①行政参与权:直截了当参与治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等。
行政法知识点
行政法知识点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行政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
行政法与民法、刑法等私法不同,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
2. 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职责、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3. 行政法是权力法的一部分。
行政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使权力的活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 行政法是法治的重要体现。
行政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要符合法治原则,即依法行政、公正行政、透明行政等。
二、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作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许可、行政处分等。
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关系密切相关。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行政法律关系来决定,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主体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等。
行政机关是权力的主体,公民、法人则是权力的客体。
2. 客体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权力,即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等进行的行政活动。
3. 客体表现形式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形式是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许可、行政处分等。
4. 作用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是对公民、法人等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主体,是实施行政职权的组织机构。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机关可以是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等形式。
2. 行政机关的职能:行政机关的职能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行、行政审批、行政监督等。
3. 行政机关的权力结构:行政机关的权力结构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划分和行政机关之间权力的关系。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学科。
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行政法在法学考试中经常被涉及并作为考点。
下面是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的归纳:一、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阳光性原则等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1.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类和特点: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2.行政行为客体的分类和特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有效性1.行政行为效力的成立条件:合法性、履行条件、履行方式等2.行政行为效力的可变更、撤销和失效条件和程序四、行政行为的违法和救济1.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2.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五、行政组织及其法律地位1.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设立、权力划分等2.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六、行政程序及其保障措施1.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事先听证的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的程序保障等2.行政程序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公开审理、异议申请、复审等七、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种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2.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条件和程序等八、行政法的修法与发展1.行政法的修法机制和程序:行政立法、司法解释、法律评估等2.行政法的发展倾向和前景上述行政法知识点和考点是比较常见的,但具体考试的内容还需根据教材和考试大纲来确定。
在备考过程中,需要熟悉各个知识点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文,并能够灵活运用进行分析和解答。
另外,还需要关注最新的行政法修法动态和理论研究,以及最新的行政法案例和判例,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解和应用。
同时,多做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和模拟题,提高对行政法的实际运用能力和解题能力。
行政法知识点
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含义、特点行政权: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特点:1)公益性; 2)执行性; 3)法律从属性; 4)单方意志性; 5)强制性; 6)不可自由处置性; 7) 优先性与收益性。
二、行政法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点:我国行政法的特点1、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补充。
说明:判例几乎是两大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共同渊源,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判例制度,因而判例不是行政法的渊源;3、无公法与私法划分,但受法、德行政法的影响比较大,因而中国行政法主要属于国内公法。
4、无行政法院,但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的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5、中国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其表现形式多元、效力多元、内容广泛易变、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6.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7.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8.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行政法是宪法的主要实施法,有小宪法之称,是动态的宪法2、在宪法之下,行政法与民法、刑法共同调整社会生活,例如,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损害公共利益而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因为损害私人利益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3、民法中的许多概念和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重大情事变更原则、物权、债权、合同、地役权等概念,都可引入行政法,而刑法中关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都会对行政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法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法与经济法:1.两者都是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
行政法知识点
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是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与宪法、刑法、民法等并称为法学的主要学科之一。
行政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调整、裁决等活动的法律规范。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即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合乎法律规范。
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对待各方应当平等对待。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违背公正原则。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高效、快捷,提高行政效能,为社会提供便利。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做出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享有某种权利的行为,如营业执照的发放、建筑许可证的颁发等。
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如国家颁布的法规、规章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的行为,如表彰先进单位、个人等。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拆除等。
三、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遵循的一定程序,主要包括合法程序、公开程序、公正程序等。
合法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决定等。
公开程序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相关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参与机会。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1. 行政法的层次结构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作者:————————————————————————————————日期: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法必背16点
行政法必背16点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行使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结果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2、程序正当原则:(3公)(1)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者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法条体现:《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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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的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关系”。
2.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不包括“良好”。
3.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称为“地区行署”。
4. 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是“违反交通规则被警告的丁”。
5. 政府对中级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指的是“信赖保护原则”。
6. 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是“国务院”。
7. 行政征收是一种“应请求行政行为”。
8. 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9.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10. 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滞纳金、强制拆除、责令退还、强制收购等属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11. 甲因乙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请求行政机关裁决,这属于“侵权纠纷的裁决”。
12. 我国第一部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较完备规定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
13. 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限为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
14. 确立美国法院对国会立法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5.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16. 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证人”。
17.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色之一是“举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
18. 依《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规章“只能参照适用”。
19. 再审行政判决的主要形式的是“变更判决”。
20. 原则上受理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的是“一审法院”。
21. 提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的是“马克思”。
22. 行政机关无权“制定法律”。
23. 不属于我国行政法法源的是“行政法理”。
24. 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的权利是“职位保障权”。
25. 对于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26.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个人”。
27. 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许多涉及重要的国家和公共利益领域,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合同”。
28.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组织”。
29. 属于我国公务员的权利“辞职”。
30.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指“公民”。
31. 属于行政行为的是“民警李某下班时间缉匪的行为”。
32. 关于‘行政立法’的‘法’,是指“行政法规、规章”。
33. 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相对人“设定权利和义务”。
34.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7月1日”。
35. 属于行政裁决的是“人民政府对民事纠纷的裁决”。
36. 关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不可以替代权利机关监督的制度”。
37. 独立行使案件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
38. 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天”。
39.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2个月”。
40.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41.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42. 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强制”。
43.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4. 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予以50元罚款,并对其予以警告,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某市区公安机关”。
45. 不属于行政法的特点“各国通常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46. 我国公务员不享有如下权利中的“政治中立权”。
47. 对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二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赔偿是因违法行政而导致的后果,补偿是因合法行政而产生的”。
48. 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这类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性许可”。
49. 属于原始证据的是“文件的原本”。
50. 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
51.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民事纠纷的裁决”。
5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53.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规章”。
54. 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精神财富”。
55. 属于双方行政行为的是“行政委托”。
56. 属于非行政处罚的是“开除”。
57. 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行政审判权”。
58.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公安局法制科”。
59. 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受到损失的相对方“应得到补偿”。
60. 行政程序由方式和步骤构成,其中所谓方式,是活动过程“顺序的表现形式”。
61.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62. 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
63. 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居民委员会”。
64. 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警告”。
65. 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行政指导”。
66.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67. 行政主体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属于“对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
68. 解决行政合同纠纷,通常是经“行政诉讼”。
69. 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70. 行政程序中的停止执行制度体现了“效率原则”。
71.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可以不经听证的是“拘留”。
72. 针对行政机关的惩戒处分可以是“责令检讨”。
73.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3个月”。
74. 行政复议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75. 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金钱赔偿”。
76. 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
77.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权“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78. 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委托代理人”。
79. 行政诉讼中回避原则不适用于“证人”。
80.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81. 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是“行政国产生”。
82.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文法”。
83. 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
84. 行政法最要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85.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是“特定行政职能”。
86.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是“省政府的公安厅厅长”。
87. 将行政相对人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的标准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影响的性质”。
88. 行政主体越权行为,在被法定监督主体撤销之前,该行为“有效,仍应视之为行政行为”。
89. 从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第152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执行性立法”。
90. 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91.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2. 关于行政补偿方式说法正确的是“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
93. 终局裁决行为是“法律规定的”。
94.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95. 效力等级最高的是“法律”。
96.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作出“维持判决”。
97. 变更判决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98.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99. 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中止”。
100. 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出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疑义的”的情形,应当中止执行。
101. 行政法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加强行政法治,完善行政法律调整”。
102. 法的规范中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和具体,操作性最强的是“规则”。
103. 二战后,各国均在法治原则的内涵中增加的内容是“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104. 书证的保全方法主要是“复制”。
105. 县级人民政府向外派出的机关称为“区公所”。
106. 用人单位未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公务员,是非法的,所予的公务员资格是“无效的”。
107.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108. 证据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109. 行政机关发送公文的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110. 被宣布无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自始无效”。
111. 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院长”。
112. 某大厦发生爆炸事件,公安机关随即将附近道路封锁,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属于“即时强制”。
113. 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属于“直接强制”。
114. 行政机关可以对“某国企与私营企业间的商标纠纷”进行裁决。
115. 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履行判决”。
116. 行政合同签定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招标”。
117. 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
118. 关于行政救济说法不正确的是“是指一种救济手段”。
119. 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是“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业治理污染的决定”。
120. 不属于地域管辖的是“管辖权移转”。
121.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
122. 行政诉讼的判决解决的问题是“实体问题”。
123. 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124. 区人民政府向外派出的机关称为“街道办事处”。
125. 某公安机关的民警王某在执行治安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张某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是“某公安机关”。
126. 人民法院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宣布无效”。
127.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设置帐簿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的“行政调查”。
128. 行政裁决一般不具有“终局性”。
129. 不属于行政指导的是“政府正式发布官方信息来帮助企业的发展”。
130. 主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应当是“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131. 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注意)132. 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
133. 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是“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业治理污染的决定”。
134.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说法正确的是“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135. 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院长”。
136. 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履行判决”。
137. 可以申请复议的决定是“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
138. 行政立法行为无须“为相对人受领”。
139. 不是行政法律行为的是“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