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十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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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

028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 029 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
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16
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 17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2007 年民事诉讼法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第1条
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
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
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 1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中国诉讼法历次修订沿革

中国诉讼法历次修订沿革

中国诉讼法历次修订沿革中国诉讼法是中国的基本诉讼法律,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下面将介绍中国诉讼法历次修订的沿革。

第一次修订是在1956年,当时是基于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进行的。

这次修订主要目的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诉讼制度,提出了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强调法官的职权和审判的公正性。

第二次修订是在1979年,这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一次重要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法院审判独立、公正,强化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多保障。

第三次修订是在1991年,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入发展的时期进行的。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修订中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工作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原则,增加了仲裁制度等内容。

第四次修订是在2007年,这是改革开放的30周年,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修订中增加了对律师代理诉讼权的保护,完善了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增加了公开审判的内容,强化了公正审判的要求。

第五次修订是在2012年,这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公民的诉讼权益保护,提高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

修订中规定了公开审判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加强了证据规则的权威性,强化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第六次修订是在2017年,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修订中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审理程序,增加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强调了审判公正的原则。

总体来说,中国诉讼法的历次修订都是基于当时的国情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旨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2007 年民事诉讼法概述2.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3.2007 年民事诉讼法对社会的影响正文一、2007 年民事诉讼法概述2007 年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1991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后,于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

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增加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

同时,针对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诉讼阶段,规定了具体的诉讼权利和程序,保障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简化了诉讼程序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简化了诉讼程序。

例如,将原来的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改为一审、二审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来对简易程序的限制,使得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明确了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

3.强化了对法院审判的监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强化了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

同时,增加了对法院审判的公开、透明度要求,使得审判过程更加阳光、公正。

三、2007 年民事诉讼法对社会的影响1.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提高社会道德水平。

2.提高了司法效率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省司法资源,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3.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民事纠纷的解决更加公正、高效,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07年与2012年新旧民诉法对比表

2007年与2012年新旧民诉法对比表

民诉法修正对照表2007民诉法2012民诉法1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去第十六条。

4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7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修改

民事诉讼法修改

三、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三、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五、完善简易程序; 六、强化法律监督; 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八、完善执行程序。
一、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修改前后对照:
当事人有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 权利。
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点



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 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 司法公正。(如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 源,提高诉讼效率。(如小额诉讼制度) 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 确实施。 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对先行调解的规定)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鉴定人的选 任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权 利义务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
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 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拒不 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 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 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5.

增加专家辅助人制度。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 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 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已将或者专 业问题提出意见。”
3.

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 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4.完善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拍卖变卖程序。

民事诉讼法修订司考10大要点经典总结

民事诉讼法修订司考10大要点经典总结

《民事诉讼法》修订十大司考必考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此次修改酝酿于2009年,前后4易其稿,历经2年,最后通过60条修订案,共涉及80多个条文,其中新增27个条文,更改调整50余处,删除9条。

修改后的整个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68条变为284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以下10项制度(或规定)定是2013司考必考点:一、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法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修订说明】本条新增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意思详解】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均采纳了所谓的“费用相当性原则”。

即根据案件金额对纠纷做出分类,分别适用繁简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与诉讼耗费的基本相当。

我国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程序放在简易程序一章,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特点未具体规定,简易程序一章中的一些规定,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同样适用。

依据第163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审理的,也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小额诉讼的特点(1)案件性质方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首先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只有民事案件同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小额诉讼特别条件情况下,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比较(转载)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比较(转载)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一)《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

距今已有16年。

该法是以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为基础修订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修改之前〗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其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会签下发的法发(2000)2 1号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公告第79号)铁道部《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铁运函〔1995〕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2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办公厅【修改之处】《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为了解决“执行难”,增加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关键人的威慑力度,新增加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予以拘留,修改之前仅仅为罚款或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新法速递之《民事诉讼法》(上)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新法速递之《民事诉讼法》(上)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新法速递之《民事诉讼法》(上)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曾对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正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完善。

一、总则部分(一)管辖规定的进一步明确1.选择管辖适用范围扩大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适用的案由不再拘泥于合同纠纷,而且除原法条规定的可供选择的五个地点外,加入了兜底规定,这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时也适应了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管辖权转移的限制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出于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要求,本次修正案规定,必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由此便限制了法院擅自推托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情况的出现。

(二)公益诉讼的引入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只有自身直接利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

然而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和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公共利益越来越容易遭受侵害,但却没有一个适格的主体站出来主张赔偿。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有权在自身利益并为受到直接损害的情况下,针对侵犯公共利益或某些群体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

原《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规定公益诉讼。

但当前环境污染、产品事故屡次发生,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本次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三)证据制度的变化1.电子证据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范围后,电子数据也进入了《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范围,这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便利。

2.证人出庭的保障(1)凡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出庭作证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不能作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蓝海君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通过以来,经过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并且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次修正案增减和修改所涉及的条文达百条左右,占《民事诉讼法》整个条文的近三分之一。

限于篇幅所致,本人对此次修正案的部分亮点和不足作了自己的片面理解与简要评析,以与法律学人共同探讨。

亮点一:对处于中间级别的法院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有了一定的限制和防范性规定。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终结。

因此,处于中间级别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为了掌控本由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的终审权,便将该案件交由其下级法院进行审理。

这种操作无疑让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司法权力寻租有了一定空间。

而该操作的法律规定源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这显然是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违法掌控案件终审权的防范和遏制。

该规定有两点限制内容:一是规定了确有必要,也就是说只能正当理由,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才能将由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审判权下放;二是,对于这个确有必要的判定,由其上级法院予以审查批准。

亮点二: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世界上多数国家立法早已确认了公益诉讼,但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并无相应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个缺陷。

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

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
03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33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45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046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023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024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37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038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旧法№39
03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007《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分析

2007《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分析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 定 的 抗 诉 而 形 成 的再 审 , 1 民 事 诉 讼 法 》 裁 9《 第

百 八 十 五 条 对 比 作 了 四项 规 定 则 将 此 四项 规 定 与 当害 . 一 方 面 还 可 能 使 当事 人 对 纠 纷 解 另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1依照法律规定 . 权起动审判监督程序 的主体有各级人 民 . 有
法 院 的 院 长 和 审判 委 员 会 。 高 人 民法 院 和 上 级 人 民法 院 , 高 得 到 解 决 。 最 最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上 级 人 民检 察 院 . 以及 符 合 申请 条 件 的 当事 人 。与 2新 《 . 民事 诉 讼 法 》 然 对 再 审 程 序 和 执 行 程 序 都 作 了 一 些 修 虽 9《 1 民事 诉 讼 法 》 比 ,7 民事 诉 讼 法 》 当 事 人 申请 再 审 的法 定 改 , 再 审 问 题 和 执行 难 问 题仍 没 有 解 决 。例 如 。 院 起 动 再 审 程 相 0《 对 但 法 情形 作 了修 改 , 原来 的 五 种情 形 修 改 为 现 在 的 十 三 种 。 外 ,7 序 的 法 理 依 据 何 在 ?其 作 为 审 判 机 关 依 职 权 起 动 再 审 是 否违 反 法 将 此 O
《 事诉 讼 法 》 增 两 条 作 为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和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此 两 民 新 院 中 立 原 则 ?依 常 理 即 可 判 断 , 民法 院作 为 审 判 机 关 , 主要 职 人 其
条 主要 是 对 当事 人 申 请 再 审 . 民 法 院 审 查 再 审 以及 之 后 的再 审 人 程 序 等 内容 作 了 更 明 确 地 规 定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诉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民诉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民诉法修改的十大亮点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除非依法定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撤销,否则有强制性的通用力,任何法院、仲裁机构不得做出与生效裁决相悖的裁决。

如有一个生效判决因第三人未参加诉讼,而做出了错误判决,该第三人只有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经过重审审判程序(仅再审案件的重审就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将原判决改判或撤销,方可再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比打“两个官司”更为复杂的诉讼过程,往往会持续数年以上。

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加大了对无过错第三人的保护。

这对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等具有积极意义。

现行民诉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在二审审判终结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

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时间,延长最终法院执行期限,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依然无故提出上诉,一个简单的案子有时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长;另一方面,如简单的侵权、借款、租赁纠纷案件等,权利人苦于诉讼时间太长,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放弃诉讼,进而通过一些非正常的甚至是违法手段行使“私利救济”,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

现行民诉法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的措施仅限于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新民诉法将“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作为新增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判决的执行、八、当事人选择法院,应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现行民诉法已经确立了“约定管辖”制度,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选择合同或财产纠纷案件将来起诉时所管辖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后,个人发现其已对原2007版条文修改之处达近190处,为方便本人对照学习,特按原来条文正文逐条、款、项顺序基础上整理了新、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修改对照表,今发来共享。

当有错漏之处,还请指教。

说明:数据来源均源于新法规速递网站资源。

对照一览1、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照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2、公布日期(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对照旧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3、说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对照旧版:————4、目录修改:二十、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对照旧版: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目录修改:四十二、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对照旧版:————6、目录修改:“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对照旧版:————7、目录修改:“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照旧版:————8、目录修改:六十、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对照旧版: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9、以下正文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照旧版:————10、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照旧版: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1、三、删去第十六条。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一、引言2007年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转折点,其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便是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2007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变化和影响。

二、简述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变化:1. 促进诉讼主体平等地位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2007年的修订将这一原则进一步强调,并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平衡原告、被告双方的权益,确保双方公正地参与诉讼,并提供平等的诉讼机会。

2. 强化调解、仲裁机制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2007年的修订还强调了调解、仲裁解决纠纷的重要性。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法院应当在适当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这一政策的引入有助于加速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

3. 加强当事人证据提供义务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当事人的证据提供义务。

原告在提出诉讼时,应当根据事实情况主动提供证据;被告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支持。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证据提供情况对案件进行适度引导,确保案件的充分审理。

4. 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为了遏制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行为,2007年的修订增加了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

法院可以对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进行罚款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一变化有助于维护诉讼公正,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影响修订后的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下是它的几个主要影响:1. 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促进诉讼主体平等地位、加强调解、仲裁机制等变化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民诉法修改2007

民诉法修改2007


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


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正 案草案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 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 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 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 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 裁定的理由。(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71万件 采取强制执行行为:46万件
赢了官司输了钱 1986年前 倒贴一笔诉讼费 自动履行率: 70% 申诉难 难于上青天 执行难 再活五百年
1996年前 申请执行率:70% 自20世纪90年代 “执行难”至今 一难20多年
批评意见
修改范围过窄
补丁式小修导致各制度之间及内部结构不协调
立法原则坚持速度至上、只争朝夕
没有顾及社会需求和修法质量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性、透明性
修改在悄悄中进行:悄悄委托某个部门私下制造; 立法参与面过窄(包括专家学者参与论证) 修正案于2007年6月委员长会议提交常委会审议, 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4月1日施行
民事诉讼法修改新一轮启动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Βιβλιοθήκη 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 先行调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 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 后果。(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摘要:一、引言二、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起诉与受理2.证据制度3.审判程序4.执行程序三、这些修改对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影响四、结论正文:一、引言2007年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规范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过程中,该法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分析,并探讨这些修改对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影响。

二、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起诉与受理在2007年的修改中,对于起诉与受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明确了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交的文件和信息,同时还规定了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的处理程序。

这一修改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法院能够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

2.证据制度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

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取证方式以及证据的审核和认定规则。

此外,还确立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使得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更加规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判程序在审判程序方面,2007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若干新的规定,如强化了审判组织的独立性,明确了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职责等。

这些修改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与公平。

4.执行程序针对执行难的问题,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

明确了执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强化了执行措施的采取,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

这些改革举措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这些修改对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影响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的证据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公平的诉讼环境,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强化审判组织的独立性,有助于确保民事审判的公正性。

最后,完善的执行程序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民事诉讼的实效性。

四、结论总之,2007年民事诉讼法在起诉与受理、证据制度、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这些修改对于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摘要:一、引言二、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三、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四、2007 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成果与挑战五、结论正文:一、引言2007 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这是自1991 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订内容1.明确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和期限2.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3.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4.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5.完善执行程序,保障判决的及时执行6.规定小额诉讼制度,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7.增加、修改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三、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1.提高了司法效率: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和期限,限制了拖延诉讼现象,提高了审判效率。

2.保障当事人权益:新法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使得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加公平。

3.完善执行程序:新法完善了执行程序,保障判决的及时执行,有效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4.规范审判组织:新法对审判组织的组成、职责和权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

四、2007 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成果与挑战1.成果:提高了司法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提高了审判质量。

2.挑战:新法实施后,法院和法官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压力,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审判任务;另外,新法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结论总的来说,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法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规范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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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十大变化引人注目。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二是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原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对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

这次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四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4种情形而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再审。

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4种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

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五是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
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所以这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是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决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七是加大了执行联动机制。

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促使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的措施,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这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八是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

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九是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

另外,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

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十是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

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执行期间很短。

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

这次延长了执行期间,在决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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