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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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础知识

1.物业:物业管理活动的物质载体,是联结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关系的介质。原为香港地方俚语,意指单元性房地产,是指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不动产。2.构造物:指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各种物料按照一定结构连接成的整体,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两类。构筑物不直接供人在里面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构造物。

3.建筑物:指定着于土地上下,由顶盖、梁、柱、墙壁等部位组成,供人居住或用于其它目的使用的构造物。房屋是建筑物最基本、最主要的物质形态,是指用建筑物料与外部空间隔开,可以容纳人在其中活动的建筑物。

4.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集合,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单位。

5.居住物业:指专供居住的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别墅、公寓等。

6.商业物业: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用于商业(商务)活动的物业,包括写字楼、购物中心、商铺、酒店等。

7.工业物业:指用于工业和交通运输生产活动的物业,包括工业厂房、仓库等。

8.其它类型物业:体育类物业(体育场、体育馆、健身房)、文教娱乐类物业(学校、影剧场、音乐厅、游乐场、文化广场)、卫生保健类物业(医院、疗养院、养老院)、交通类物业(车站、空港)、名胜古迹类物业(古建筑、名人故居)和宗教类物业(教堂、礼拜寺、庙宇、宗祠)等。

9.混合物业:一般指居住型和非居住型物业进行混合设计和建造的物业。

10.公产物业:产权归国家所有的物业,包括党政机关、部队、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物业。

11.私产物业:产权归个人的物业。

12.单位产物业:产权归单位所有的物业。

13.私益性物业:为五官产权人垄断性占有和使用,能为其创造生活便利或带来经济利益的物业,如住宅、写字楼、商场、会展中心、酒店、工业厂房等。

14.公益性物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性服务或用于社会公益活动的物业。如行政办公类物业、学校、医院、图书馆、礼拜堂等。

15.物业内容的二元性:指建筑物和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

16.设施设备的配套性:指物业以其各种配套设施设备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特性。

17.物业的社会属性:指物业在生产、流通及使用和维护等环节引起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属性,包括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

18.相邻关系:两个或多个相互连接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活物业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9.建筑物相邻关系:指相邻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物业使用人之间,建筑物所有人或物业使用人与相近的土地所有人或物业使用人之间,以及同一建筑物内彼此连接毗邻的建筑物单元所有人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由于不可量物侵入导致干扰或妨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0.广义的物业管理:指房地产开发、租赁、销售及售后服务活动的总称。

21.狭义的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2.常规性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为确保物业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面向全体业主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

23.环境管理:指对建筑区划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进行的综合性管理,包括保洁管理、绿化管理、排污管理、消防管理和污染控制等。

24.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指物业为维护建筑区划安定,保护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人员要通过值班、看守和巡逻,有效预防、中止并及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向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25.公众代办性服务: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委托,代理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服务。

26.物业档案管理:是反映物业形成、变迁和管理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的总称,包括设计施工图、物业产权档案和物业卡片三部分。

27.社区文化建设:是在一定区域、一定条件下,社区成员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物质形态,包括环境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方便的内容。

28.专项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环境,面向全体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

29.特约服务: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所有人或物业使用人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个性化服务,是对常规性服务和专项服务的补充。

30.物业管理模式:指物业管理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其核心是参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以及相互关系。

31.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最高权利机构,享有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定的权利。32.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执行业主大会所做的各项决议并接受业主监督。

33.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实行自治管理的基层组织。

34.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指由独立设置、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具有法人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施管理的模式。

35.开发商管理模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建物业管理机构,对其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进行管理的模式。

36.业主自主管理模式:指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管理组织对物业实施管理的模式。

37.政府房管部门管理模式:指由诚实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和基层房管站、房管所)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房产进行的管理。

38.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模式: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直接对其物业进行管理的模式。

39.“三合一”管理模式: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实施物业管理的模式。

40.物业管理方案:是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的基本设想。

41.前期物业管理: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换句话说,就是自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起到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的物业管理。

4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建筑物按照单元划分并出售后,在单元所有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包括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个方面。

43.专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44.专有部分:指区分建筑物中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并可独立使用的部分。

45.共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6.共有部分:区分所有建筑物中除专有部分外的其它所有部分。

47.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联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8.业主自主管理: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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