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d05905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7b.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1.17•【字号】喀署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1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喀什地区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喀什地区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喀什地区行署的组织协调优势和担保机构的融资优势,扶持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实力,同时保证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与喀什地区行署签定的《借款协议书》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自治区增加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借款本息,喀什地区建立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制度。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与喀什行署签定的《借款协议书》,喀什地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设立还贷准备金专户,用于回收资金、偿还借款。
第三条还贷准备金及利息的来源:(一)喀什地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经营收入;(二)还贷准备金专户利息收入;(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第四条还贷风险准备金的归集。
(一)喀什地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经营收入,按季及时缴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二)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按时拨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五条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根据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在本息到期日20日前,查验偿债专户余额,按时归还本息。
若余额不足以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应根据到期贷款本息与偿债专户资金余额的缺口,及时申请财政拨付还贷缺口资金。
党的惠民政策
![党的惠民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5aee9e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03.png)
党的惠民政策序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
近年来,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民生建设,中央、自治区、地区相继出台一系列改善民生、惠民利民的好政策,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随着各项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区各族群众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热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但是,由于惠民政策种类较多、标准不一,加之我区地处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居住分散等原因,不少农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不高。
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加全面详细了解和掌握党的各项惠民利民富民政策,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党的惠民政策整理印发,希望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农民群众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党的惠民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从喀什地区的区情出发,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执行好党的惠民政策。
第一节教育方面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人、中学700元/人、特教4000元/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1250元/人/学年、中学1500元/人/学年、特教1750元/人/学年。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3、学生饮用奶计划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自治区财政按每袋1元标准向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学生每人每天发放1袋饮用奶。
4、内高班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承但送入内地高中就读学生的探亲交通费以及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保险费,为每名学生每年投入2300元。
5、内初班政策从2004年秋季开始,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阿克苏、喀什、伊宁和库车11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主要招收对口地区的农牧区乡(镇)、村小学或贫困、边境县城市小学的应届毕业生。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5〕39号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5〕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a926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a6.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5〕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地区发改委、人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提出的《喀什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喀什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实现喀什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年)》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喀什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按照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以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基础,以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严格执行信用法律法规,加快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提升各类社会主体信用意识,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立足喀什地区实际,着眼全局,通盘考虑,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分县市、分部门,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终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高效运行、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2.政府推动,形成合力。
各县市、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开放和培养信用服务市场,发挥政府在宣传引导、政策协调、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d45371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a9.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04•【字号】喀署办发〔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8〕10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2018年度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4日2018年度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落实质量强区战略,全面完成喀什地区2018年度质量工作,做好2018年度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14〕91号),《关于印发2018年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质量强区办〔2018〕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形式自我评价、文审初评、适时组织实地核查、综合评定、报批与通报。
(一)自我评价。
2018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政府根据《自治区2018年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内容,完成质量工作考核自我评价,并将考核材料报至喀什地区质量强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喀办)。
(二)文审初评。
2018年11月15日至25日,质量强喀办组织地区质量强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县市报送的考核材料和工作实际,就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的落实情况、日常质量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文审初评。
(三)适时组织实地核查。
地区质量强喀办在12月根据初评情况,适时组织核查组开展实地核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8a2ea8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db.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地委各部门,行政公署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现将《喀什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1年5月11日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新党厅字〔2020〕36号),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喀什地区实际,现制定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地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地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地区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检举和控告。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地委办公室1.推动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自治区、地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以及自治区、地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地区发改委2010年喀什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分解计划及措施意见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地区发改委2010年喀什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分解计划及措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b9f508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42.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地区发改委2010年喀什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分解计划及措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喀署办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地区发改委2010年喀什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分解计划及措施意见的通知(喀署办发[2010]8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地区发改委《2010年喀什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分解计划及措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2010年喀什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分解计划及措施意见(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认真贯彻中央新疆工作会议,落实对口支援工作推进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起步之年。
进一步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切实加快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项目效益,确保实现2010年喀什地区经济增长目标。
根据2009年喀什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以及2010年喀什地区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喀什地区确定201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250亿元,比2009年增长20%。
确定重点项目91项,总投资691.18亿元,确定重点前期项目122项,总投资999.02亿元。
为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切实落到实处,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在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现将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各行业,并就做好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提出以下措施意见。
一、分县(市)、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一)分县(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喀什市计划投资58.08亿元,比2009年增长25%。
---疏勒县计划投资36.67亿元,比2009年增长30%。
---疏附县计划投资15.64亿元,比2009年增长36%。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喀什地区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情况通报-喀署办发[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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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喀什地区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情况通报正文:----------------------------------------------------------------------------------------------------------------------------------------------------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喀什地区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情况通报(喀署办发[2012]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行署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2011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由行署法制办牵头,地区监察局、司法局、人事局、编办等地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的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组,对部分县市和地直单位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了评(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依法行政考核总体情况(一)自查自评情况2011年10月19日,行署办公室下发《关于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直各单位按照要求,根据《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并提交了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有部分单位迟报,有个别单位未报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具体提交报告情况见附件1。
(二)评(抽)查情况2011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按照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由行署法制办主任刘凯同志任组长的地区依法行政考核组。
对喀什市人民政府、地区地税局、地区安监局3个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以及疏附县、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地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地区烟草专卖局、地区公安局、地区建设局、地区药监局、地区环保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县市和单位进行评(抽)查。
评抽查主要围绕“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等七个方面的内容,采取听汇报、座谈了解、查阅案卷、现场查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https://img.taocdn.com/s3/m/a30877d7910ef12d2af9e7b6.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09]143号【发布部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9.08.19【实施日期】2009.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喀署办发[2009]14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县市、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喀什地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三)保密审查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六)各级政府查阅点的建设和应用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地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组成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考核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明确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下级考核组根据上级考核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本行政区域的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e103a0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17.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喀署办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2]5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0号)要求,现将《喀什地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行署法制办公室联系。
电话:2822830。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喀什地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现就我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定期清理、评估规范性文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
近几年,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个别县(市)和部门制定出台政策性文件,依然存在着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有件不备、迟备、漏备的现象。
因此,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定期清理工作,意义重大,十分迫切。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的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直各部门及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送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43号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8e6d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1b.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4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喀什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行署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喀什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级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融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地、县(市)两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各自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凡本地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发改委、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产、环境保护、税务、监察、国资委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82401d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f3.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喀署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喀署办发[2012]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地直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负责管理和盘活破产企业的资产。
(二)负责对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自治区、地区党委授权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研究制订地区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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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11]124号【发布部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09.16【实施日期】2011.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1]1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提出的《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行署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全地区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负责。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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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喀署办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0〕15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喀什地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喀什地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为了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带动全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32号)以及《喀什地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环境,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为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转变政府职能,服务科学发展,求真务实,讲究实效,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三)工作目标。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必须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实现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公共服务、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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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喀署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喀署办发[2012]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喀什地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喀什地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地区财政局),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的职责1.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县乡财力保障水平。
建立健全县级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2.加强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减免政策,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3.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工资、机构运转等基本支出、关系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支出和涉及民生事项的支出需要。
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的比重。
4.强化预算管理。
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完善支出标准,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体系,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与部门(单位)的预算工作协商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
(二)取消的职责1.农业税征管职能。
2.牧业税征管职能。
3.农业特产税征管职能。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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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喀署办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喀署办发[2011]1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主管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行使价格管理与监督,指导地区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县市及主要行业的规划;受地区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委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地区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研究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地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工作。
(三)汇总和分析地区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
负责地区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价格政策,调控地区价格总水平,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方案;制定和调整地区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地区价格监测和价格信息发布,为全社会提供价格事务服务。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316851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fa.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喀署办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1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了新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转发了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对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进行规范和清理。
现将《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规范清理范围(一)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二)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三)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四)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五)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六)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七)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八)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九)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十)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十一)经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7c1fa4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86.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喀署办发[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1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行署同意《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前期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促进我区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我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是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工作费用。
项目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内容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时,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金来源如下的项目前期费。
(一)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或专项资金。
(二)地区预算内资金或专项安排的项目前期费。
第四条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方式分为借款和拨款两种。
采用借款方式的前期费在项目开工后应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分期收回,收回的前期费在专户滚动使用。
采用拨款方式投入的前期费,作为财政投入由项目单位无偿使用,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前期费转为对项目的投资。
第五条地区项目前期费安排范围(一)列入地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地区年度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属于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地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发改委关于争取落实2010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规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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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发改委关于争取落实2010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规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喀署办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发改委关于争取落实2010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规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喀署办发[2010]4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地区发改委《关于争取落实2010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规模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行署希望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此意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需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同上级部门对接跑办,全力争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规模的落实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关于争取落实2010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规模工作的意见(地区发改委2010年4月19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政府将发行60亿元债券,重点用于:一是保障2009年后两批(第三、四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缺口;二是2010年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
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为无偿资金,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偿还。
当前,我区自2008年四季度以来,扩大内需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缺口很大,缺口为23039万元。
为此,喀什地区就争取落实2010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规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事关我区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建设大局,各县(市)应引起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落实地方债券资金规模。
二、各县(市)要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对口支援项目结合起来,做到资金捆绑使用,发挥资金的效益。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喀什地区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喀什地区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231919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02.png)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喀什地区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喀署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喀什地区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喀署办发〔2017〕6号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加快喀什地区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2016年行署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3日关于加快喀什地区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地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改革发展,切实发挥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人创业就业、“三农”及脱贫攻坚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指导和推动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和融资担保行业管理要求,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融资担保是破解中小微企业、个人创业就业、“三农”及脱贫攻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新型金融业务。
目前,地区经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有6家,已成为地区融资担保行业的主力。
过去几年中,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地区中小微企业、个人创业就业和“三农”融资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从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力度来看,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融资担保倍率过低,资金闲置严重。
截止2016年10月末,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合计4.4亿,担保余额仅2亿元,担保余额不足注册资金的0.5倍,与行业管理规定的10倍担保倍率上限相距甚远,也低于全疆、全国的行业担保倍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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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16]149号
【发布部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6.09.08
【实施日期】201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6〕149号)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
《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8日
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4〕82号)、《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7号)、《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8号)、《自治区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新财预〔2016〕19号)、《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69号)、《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7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办法》(新财预〔2015〕78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其中:(一)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包括:
1.一般债务。
指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
2.专项债务。
指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
3.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指政府或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方式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所举借的债务。
第三条地区各级政府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
各级政府是本区域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行署对全地区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政府债券转贷额度分配及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实施决策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上级财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供债务管理信誉保证,负责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实施债务规模控制、新增债券资金分配、置换债券资金拨付、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和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等日常管理,并负责将政府债务管理纳入财政绩效目标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在审批项目过程中,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法制部门负责对政府或部门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进行审查。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负责编制债务预算建议计划,依法依规使用债券资金,做好债券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规模合理、责任明确、风险可控、使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六条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别实行债务限额管理。
地区本级、各县市一般债务和专
项债务的限额,由地区财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地区限额内,根据各县市债务风险指标、财力状况、税收占比等情况,按因素法测算,经行署同意后,报地区人大工委批准。
第七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地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一般债券。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地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专项债券。
第八条地区本级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券的,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债务。
地区本级和县市人民政府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
第九条地区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券限额内,提出地区本级、各县市的政府债券额度分配方案,经行署同意后,报地区人大工委批准下达。
第十条使用新增债券资金的部门单位按照地委、行署工作部署,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到位的债券资金必须在年度内执行完毕,项目执行进度和债券资金支出凭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同时,及时将下年度拟举债项目的建设内容、立项批文、资金需求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为争取下年度新增债券额度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地区本级及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上报的拟举债项目资金
需求,在经批准的债务限额内制订本级申请自治区代发债券计划,经本级政府同意和人大审议后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发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