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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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困境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体行动自人类诞生以来就普遍存在,但直到二十世纪学者才开始系统地研究集体行动问题并提出相关理论。康芒斯的《集体行动经济学》、鲍莫尔的《福利经济学与国家理论》、唐斯的《民主的经济理论》、布坎南与塔洛克的《同意的计算》等著作都在不同程度上探讨了集体行动问题。其中,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尤其值得关注,他将经济学方法引入社会政治现象的研究中,提出集体行动的逻辑,“打开了通向正式研究集体行动之门”。[1](P3)
集体行动的逻辑: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
奥尔森之前的学者对集体行动逻辑的探索作出了重要贡献,比如,经济学家唐斯虽然没有使用集体行动逻辑这样的概念,但他指出了集体行动逻辑的内容实质——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之间的冲突。[2](P225)有学者甚至认为,唐斯在对选举的研究中已经完整地提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3](P21-22)此外,政治学家罗斯曼曾经使用“集团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group action)概括利益集团行为的规律性。[4](P30)“集团行动的逻辑”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的表述十分接近,指称的意思也具有共通性。但一般研究者认为,是奥尔森正式提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系统地论述了集体行动逻辑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集体行动逻辑的基本含义是指:除非一个集团中的人数很少,存在强制或其它某些特殊手段促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理性的、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5](P2)集体行动的逻辑指出,个人理性(利益)和集体理性(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个人理性并不是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6](P3)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历来是社会科学关注的中心问题。亚当•斯密对此曾经提出精彩的见解,他认为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但“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非他所愿的公共目的。[7](P27)个人的主观自利行为在客观后果上有助于实现社会利益,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和谐。事实上,人们不仅受惠于善意的“看不见的手”的垂青,还被这只手的恶意手背所伤害。[3](P6)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和谐的利益关系,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冲突,它表现为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将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
的理论称为经济学和社会科学中的“第一定律”,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个体只谋求自身利益时,理性的社会结果会自动出现。和第一定律相对,经济学和社会科学中还存在“第二定律”:在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理性的社会结果并不会自动出现。“第二定律”即是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行动的逻辑指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理性的个人行为一般不会导致理性的集体结果。[8](P873)
市场长期被认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力量,亚当•斯密等人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反对政府干预。他们认为人们的经济需求通过私人企业可以得到满足,政府干预是一种例外。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对“看不见的手”的批判性反思,它指出市场失灵的普遍性,个人的自利行为并不能促进集体利益的自动实现。集体行动理论的中心议题就是“看不见的手”的失败问题。[9](P443)但奥尔森和亚当•斯密之间的理论分歧不应该人为地放大,奥尔森虽然指出个人理性可能成为集体理性的阻碍,但他和亚当•斯密都认为,人们都是在自利的动机下采取行动,共同利益并非个人行为的直接原因。
集体行动逻辑的提出,冲击了西方传统的社会科学理论。从《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副标题——“公共物品与集团理论”可以看出,奥尔森试图通过引入公共物品的概念,达到批判集团理论的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明确地攻击了历史上集团理论的乐观论点,即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
个人将会自动或自愿地采取行动促进这些利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政治学家一直认为社会成员为了共同利益能够采取自愿合作。公民能够相互联合实现自治,这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亚里士多德笔下的雅典公民能够为城邦的利益参与政治活动;霍布斯笔下的自然人能够为创建政治秩序签订契约;托克维尔笔下的美国人能够为共同利益自愿结社。近现代的多元主义集团理论家(诸如本特利和杜鲁门)认为,当某一社会群体的利益遭受其他利益集团的侵犯时,他们能够自愿地创建组织维护共同利益。奥尔森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实现共同利益就等于为集团所有成员提供了集体物品,任何人都不能被排除在对集体利益的分享之外,理性的集团成员将尽可能地避免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而试图分享由他人提供的集体收益。由于每个集团成员都想成为搭便车者,集体行动的困境就会出现。
集体行动逻辑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如下:首先,集体行动的逻辑关注的首要问题不是人们如何成功地采取集体行动,而是“集体行动失败”(collective action failure),或者说“集体行动的困境”(collective action paradox)。集体行动并不是一种自然现象,在很多情境下,“集体不行动”(collective inaction)才是自然的结果。[10](P274)其次,集体行动困境出现的原因是搭便车。搭便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不参与集体行动,个人不参与集体行动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个人预期其他人供给集体物品,自己采取不合作;另一是,供给某些集体物品需要满足一定规模的资源条件,个人预期自己即使采取合作也不能影响集体物品的最终供给,所以决定不参与集体行动。只有第一种情形才是导致集体行动困境的搭便车。[11](P117)最后,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对集体行动困境的解释,这主要是针对大集团而言的。小集团同大集团相比,具有不同的集体行动特性,即使不采用强制手段或实施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小集团也能够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研究者将集体行动的逻辑与集体行动困境对应起来,这和集体行动理论的主旨有关,集体行动的逻辑“主要关注大集团,引入小集团只是为了比较和对照”。
集体行动的逻辑与囚徒困境
有学者将集体行动的逻辑视为理论模型,将其与博弈论的经典模型“囚徒困境”相比较,认为它们都论述了个人理性(利益)与集体理性(利益)之间的冲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这些模式中的每一个,其中心问题都是搭便车问题。”它们都说明,在自愿供给集体物品的条件下,不合作是自利者的理性选择。
有关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囚徒困境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囚徒困境模型指出,由两个嫌疑犯组成的小集团一般会选择相互背叛,只有在无限次博弈的条件下才会选择合作。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囚徒困境都是有关集体选择的模型,它们在结论上都认为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导致集体困境的根本原因。哈丁甚至认为,“集体行动的问题和囚徒困境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3](P25)桑德勒对此表示反对,他明确地指出集体行动问题并不意味着囚徒困境。在囚徒困境中,背叛是占优策略,而在集体行动过程中,合作可以成为占优策略。集体行动过程中会不会出现囚徒困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分布结构。人们可以用二人博弈矩阵图说明集体行动并不一定导致囚徒困境。
奥尔森也不赞成用囚徒困境解释集体行动困境,他多次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囚徒困境常常被错误地用来解释集体行动中出现的困局。囚徒困境是一个只有在非常条件下才会出现的特例,它完全不适用于小集团。在小集团中,个体成员在集体利益中所占的份额比较大,成员之间能够相互沟通并达成合作协议,他们具有较强的激励自愿采取集体行动。“看不见的手”在小集团中可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囚徒困境可以解释大集团集体行动困境,但它并没有抓住大集团不能自愿采取集体行动的真正原因。[13](P76)囚徒困境模型中的嫌疑犯处于警察的掌控之中,他们无法有效地沟通、签订可信契约,选择背叛是理性的行为。而集体行动逻辑模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