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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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封面报道行为】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网站经营行为】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广告发布行为】
被告辩称
对刘翔肖像的使用属于回顾性的新闻报道,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 理使用。 将刘翔作为封面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没有关系,其广告是连续的行为,且 具有广告边框,广告画面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 广告是两个彼此分割、独立的画面。 我报社正当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现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
(1)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 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制作专有权。 根据肖像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 公众活动或其他有报道价值的人物、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 须取得他人同意。 但是这种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 闻事件之中,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被拍照、录像。
被告辩称
我公司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 ,是基于双方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我公司只是代为发布《精品购物指南》“千期专刊”封面报道内容的 原样再现,该行为并无不当,并未构成对刘翔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故不同意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 连续行为。 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 。
《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 翔肖像权的事实
一审判决
2005年5月25日,一审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索赔125万等各 项诉讼请求。案件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
刘翔源自文库诉,理由如下:
1、正常新闻报道,谈不上侵权
2、与广告在一起,但并无关联 3、图片来源合法,属合理使用
二审判决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 案做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 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 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2万元。 •驳回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翔胜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
1、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误解 2、人格受到商业化侵害
千期专刊的封面背景由 比赛现场改为红旗
刘翔所穿的衣服 上没有耐克的标 志
跨栏上没有“ATHENS2004” 和五环的标志,而是悬挂了中 友百货购物节广告
事件结果
• 刘翔和《精品购物指南》之间的肖像权纠纷已历时1年又20天 ,这场官司就像一部法治类的电视剧,情节跌宕起伏。
• 而在实务上,法国法院于 1880 年代,首次确认对肖像权的 保护,主要是保护肖像复制使用的权利。
• 简单来说,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使用、许可他 人使用的权利。
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包括:
制作权
使用权
维护权
精神利益:保护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这是肖像权保护的首要内容。 财产利益:由精神利益所派生的财产利益,这是 肖像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应然结果
精神利益
财产利益
实务中认定肖像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
• 一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二是未经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破坏肖 像的情形和引人误解使用肖像的情形,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或称为肖像的合理使用: 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肖像权 的行使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被称为违法阻却的事由。
(2)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报刊中使用他人与新闻内容无关 的肖像。 这里主要指新闻报刊书籍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 ,如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头照片等,由于这类 照片与报道内容有关,所以不应视为侵权
(3)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媒介做广告,进行 商业宣传。
我国民法通则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限制性条 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宣传。
•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 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因此,肖像权是一种公民人格权,它只能属于自然人。国家不 是自然人,不可能享有肖像权。
• 所以,体育总局505号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 国家所有”有违《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法取得照片是否就拥有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 • 精品报社解释说,照片是奥委会下属官方机构摄制的新闻照片,是报社 通过合法途径从一家图片公司付费购买的。合法取得照片是否就拥有合 法使用肖像的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指的是肖像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 冲突与协调,目前我国立法还是空白。 • 民法通则赋予肖像本人以肖像权,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 两项权利都归一人所有不会产生冲突,问题是一旦两项权利归属不同主体 ,“冲突”就产生了。 • 不同主体就同一客体行使权利,肖像权人要行使其肖像制作权、使用权 、维护权,著作权人要行使其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 完整权)和财产权。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谁有优先行使的权利?
肖像作品上的肖像权与著作权其实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 式上两种权利的竞合。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旨在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 精神利益的完整。
作为绝对权,任何人包括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均 不得使用或处分肖像权人的肖像。
就算报社取得照片的途径是合法的,那只是取得了照片这种作品的使用 权,对于照片上的肖像的使用必须得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刘翔的同意, 否则就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
• 主要有六种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为了时事报道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三,为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第四,现代史上著名人物及公众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第五,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六,在风景作品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刘翔曾在终审判决的当天上午,自愿撤诉,但未获允许。 •一审败诉的刘翔,就像他在110米跨栏中经常上演好戏一样,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也成功翻盘,精品报社 被判构成肖像侵权,需赔偿刘翔两万元精神损失。
PART2 本案法理辨析
• 肖像权的概念由意大利学者 Amar 于 1874 年率先提出,他认为,个人对其肖像之制 作及散布享有独自决定权。
----新闻侵权案例研究
刘翔诉精品报社肖像侵权案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PART2 本案法理解读 PART3 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事件起因
•《精品购物指南》这本杂志在2004年10月21日出版的《千 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 以下简称《2004专 刊》) 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作为“封面人物”, 同时在封面 下方出现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栏广告。 •中国奥运金牌得主刘翔以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 将《精 品购物指南》 报社、网站经营者、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3家单位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 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PART3 关于本案的两个
国家运动员肖像权的归属
视角
1
2
肖像权与著作权形式上的“冲突”
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究竟是属于谁的?运动员本人,还是国家? •因为根据原国家体委1996年发布的505号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 像权等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 •本案中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表态说,刘翔的官司将由田管中心出 面代理,如果说刘翔的肖像权属于国家所有,体育总局应该以“原 告”的身份起诉,而不能作为“代理”。 •这里似乎不符合逻辑。
本案当事人
本案原告:刘翔
(由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出面代理)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左图是《精品购物指南》报“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封面。 请您在仔细看完这张图片之后,思考以下问题: 1、你是否认为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广告存在联系? 2、你是否认为刘翔在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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