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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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李明毫【摘要】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及保护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面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用同一种标准对其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保护显然是不适当的.准确地界定公众人物,以分层次的原则实施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对于在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人身权之间取得平衡,对于新闻媒体规范自身的报道行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6(000)002【总页数】4页(P23-26)【关键词】公众人物;人身权利;公共利益【作者】李明毫【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22004年10月,《精品购物指南》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冠的照片作为其1000期特刊的封面刊出,并且在这张照片下方刊登了一则中友百货公司的购物节广告。

同年11月22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中友百货公司,以及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刘翔败诉。

2005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于12月15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审、二审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此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

诚然,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民众,他们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人身权利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那么,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又在何种程度上对他们加以保护呢?本文试做讨论。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20 0 4年 1 0月 ,精 品购物 指南 》 《 将刘 翔 在 雅 典 奥 运 会 上夺冠 的照 片作为 其 10 0期 特 刊 的封 面 刊 出 , 0 并 且 在这 张照 片下 方 刊 登 了一 则 中友 百 货 公 司 的 购 物 节 广 告 。同 年 1 1月 2 日, 翔 以侵 犯 肖像 权 为 2 刘 由, 向北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 精 品 将《 购物 指南 》 报社 、 中友百 货公 司 , 以及 精 品卓越 科技 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 告 上 了法 庭 , 求 停 止 使 用 其 肖像 、 要 公开 赔礼 道歉 和 赔 偿 经 济损 失 1 5万 元 。一 审刘 翔 2
在 日常 生活 当 中 , 我们 之所 以给某 些人 以特别 的 关 注 , 是 因为 我们 的利 益与 “ 联 系到 了一 起 。当 就 他”
败诉 。2 0 0 5年 8月 5日 ,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法 院 北 对该 案进 行二 审 , 于 1 并 2月 1 5日做 出终 审判 决 : 撤
“ 众 人物 ” 竟是 怎样 的一类 人 , 公 究 他们 拥有 哪些 区别
于普通 民众 的特质 , 才有 可能 进行 下一 步 的探讨 。 关 于何 为 “ 公众 人物 ” 学 者们 有不 同界 定 。有学 ,
摘 要 :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的限 制 及 保 护 无 论 在学 术 理 论 上 还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都 仍 处 于 不 断探 索 的 阶 段 。刘 公
翔诉 《 品购 物 指 南 》 犯 肖像 权 案 再 度 引 发 了 人 们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限制 与保 护 问 题 的 关 注 。面 精 侵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公 众 人 物 , 同 一 种 标 准 对 其 人 身 权 利 进 行 限 制 和 保 护 显 然 是 不 适 当 的 。准 确 地 界 定 用 公众人物 , 以分 层 次 的 原 则 实 施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的 限 制 和 保 护 , 于 在公 众 知情 权 与 公 众 人 物 人 对

肖像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与现实选择——兼评刘翔肖像侵权纠纷案

肖像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与现实选择——兼评刘翔肖像侵权纠纷案

肖像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与现实选择——兼评刘翔肖像侵权纠
纷案
宋宗宇;何慧丽
【期刊名称】《天津法学》
【年(卷),期】2007(023)001
【摘要】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主要有人格权法和著作权法两种立法模式.著作权人在职业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但以营利为目的不应成为肖像权侵权的必要条件.著作权的行使不能以牺牲他人的肖像利益为前提,在著作权人转让其带有他人肖像权的作品时,应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只要权利人在行使著作权时超出了对肖像权人利益的合理注意程度,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总页数】5页(P3-7)
【作者】宋宗宇;何慧丽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冰天雪地见彩虹——胡喜盈名誉权、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代理纪实 [J], 朱妙春
2.试析刘翔肖像权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J], 杜华才;黄继章
3.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J], 李明毫
4.国家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探析--刘翔肖像权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J], 周召勇;万小丽
5.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的终审判决谈起 [J], 沈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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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政治下学期维护人格尊严(1)

初二政治下学期维护人格尊严(1)

案件四:小偷被抓后挨打是生活中常见的 事,很多人认为是理所当然,是正义的表现。 但法律规定,犯了罪的人也是国家公民,也 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 利。任何人对公民的法外施暴都是非法行为。
三、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 (一)要学会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 的人格尊严。
受到非法侵害既不能忍气吞声任其侵害, 也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石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克祥 案由:货款纠纷 1983年2月,叶克祥在廖石英处购买玻璃若干,价值人民币500元, 因当时无钱支付,叶克祥遂立下一张欠条给廖石英收执。1997年7月, 廖石英向江西省龙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叶克祥返还玻璃 款500元。 龙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克祥出具的欠玻璃款 500 元的欠条时 间为1983年2月12日,虽然该欠条上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但是,债务人 叶克祥在短期内不归还欠款就是对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侵害。对此,作 为持有欠条的原告廖石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然而至1996年9 月前,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廖石英向叶克祥追偿过债权或重新确立过 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事隔14年之久廖石英才持叶克祥的欠条缶法院 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据此,龙南县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判决驳回廖石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150元、其它诉讼费50元由廖石英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廖石英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赣州 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上诉理由 不能成立,遂依法维持原判。
你说我说
你发现了几个侵犯人格尊 严的行为? 小良侵权: 老师的肖像权 同学的姓名权 他人侵权: 老师、父母侵人格尊严权
同学侵名誉权 好友侵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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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肖像权案终审改判《精品购物指南》败诉

刘翔肖像权案终审改判《精品购物指南》败诉

刘翔肖像权案终审改判《精品购物指南》败诉备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奥运会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中院判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4年11月,刘翔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刘翔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

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

《精品购物指南》面向全国发行,单本传阅率达到4.2人;精品网的日均访问达到200万人次。

刘翔认为,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精品报社、卓越公司停止使用千期专刊第18版中刘翔的肖像;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对刘翔主张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刘翔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针对刘翔的上诉理由,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辩称,精品报社使用公众人物新闻照片做报道,无须经其本人同意;千期专刊中的封面广告,与当期封面人物无关,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性;精品报社为非营利性机构,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是非营利性的行为;千期专刊中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是精品报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合理使用的新闻照片;精品报社出版千期专刊,使用刘翔在雅典奥运会比赛照片作为封面,是一种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卓越公司与精品报社是不同性质的两个独立法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卓越公司也没有发布封面广告,故其不应承担责任;中友公司在《精品购物指南》发布封面广告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刘翔肖像不是封面广告的组成部分,对超出广告范围的其他版面内容,中友公司无权也无义务审核,故中友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维护人格尊严》教案1

《维护人格尊严》教案1

《维护人格尊严》教案一、教材分析:重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扰。

难点:人格尊严的理解;道德高尚的人能自觉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扰。

二、学生分析:1、针对的问题: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对人格尊严权的认知较差,对发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有关事务,中学生甚至不懂得判定是否侵扰他人或自己的人格尊严。

2、学生的须要:学会重视维护他人和自己的人格尊严,形成和开展敬重人格尊严的情感,加强法律意识的造就,提高道德和法律素养。

三、综合设计思路:(一)课前打算:老师:1、依据教材的须要收集案例,新闻,并制成课件。

2、编制小品《为什么会这样》3、谨慎学习有关人格尊严的法律条文,收集法律依据。

学生:1、找寻发生在身边的有关侵扰人格尊严的事务。

2、查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二)教学设计第一课时1、新闻前后导入新课①新闻评析:对此,你有何看法?内容:广州一家韩国公司女老板,为了处罚迟到的中方雇员,竟令中方雇员向她集体下跪,以满意她的虐待淫威心理。

②新闻后续:此刻你的心情又是如何?内容:大多数中方雇员为了一份有限的薪水,做出了牺牲人格的尊严和民族气节而向恶人下跪的选择。

这当中,只有一名从河南来的打工青年,毅然做出了辞职不跪的义举,令韩国女老板目瞪口呆,淫威之心顿减。

这位河南打工青年的行动受到了全部知情者的高度赞扬。

很快,另一家中国公司破格录用了这位铮铮硬骨的男子汉。

小结:这不仅是给这位外国女老板的威慑,而且也是对国家尊严的维护,他自己人格尊严维护。

设计意图:通过新闻比照,引发学生的情感价值观的振动,从而为下文在法律上相识人格尊严打下根底。

2、引题识题:维护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扰,制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展羞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师: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权利〔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图片展示补充说明〕宪法的规定,增加了学生维权的信念,也进一步加深了对人格尊严权了解的要求。

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岩【审理法官】张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翔;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翔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翔【当事人-公司】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慧【代理律所】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翔【被告】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新东方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新东方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一节。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新东方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刘翔肖像,其行为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

刘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新东方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案中,新东方公司使用刘翔肖像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新东方公司书面致歉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中美运动员形象权典型案例的比较与我国的保护对策

中美运动员形象权典型案例的比较与我国的保护对策

生 的观点 , 形象权就是将形象 ( 包括真人 的形象 、 虚构人的形象 、 创作 出的人及 动物 的形象 、 人体形 象等) 付诸 商业性使用 ( 或称营利性使用) 的权利 , 并将形象权分为 真人 形象权 、 演者形 象权 、 体形 象权和作者创作 扮 人 形象权. 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述 以及 国外尤其是美 国的有关判例的精神 , 形象权指 的是一个 人对与其人身有 密 切关系的各种形象 因素的商业价值所享有 的权利. 此种权利 如同作 者对其作 品所 享有的使用权一样 , 于财 属
的案例层 出不穷 , 可以预见 这种现象在 2 0 年奥运会 即将到来的背景下还 将会愈演愈烈 . 08 因此 , 本文 旨在通
过对 中美 运 动 员 形 象 侵权 典 型 案 例 的 比较 与分 析 , 究 中 国运 动 员 形 象 权 的保 护 对 策 . 探
1 形 象 权 的概 念 与 运 动 员 的形象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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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4 6 期 20 0 8年 7月
泉州 师范学 院学 报 ( 自然科 学 )
J u n lo a z o r lUnv r iy Na u a ce c ) o r a fQu n h u No ma ie st ( t r l in e S
购物节 的广告. 此外 , 该期第 1 版也使用了刘翔 的肖像 , 8 报纸 电子版上也有刘翔的 肖像. 刘翔认 为《 品购物 精
析 表 明 : 美 国 运 动 员 相 比 , 国运 动 员 形象 权 的 特殊 性决 定 了保 护 的特 殊 性 . 与 我 目前 我 国 运 动 员 形 象 权 纠 纷 产 生 的主 要 原 因 : 动 员 形 象 利 益 归 属 问 题 ; 国 现行 的 体 育 管 理 体 制 问题 ; 关 法 律 问 题 . 对 我 国运 动 员 形 运 我 相 针 象 权 保 护 存 在 的问 题 , 出 了我 国运 动 员 形 象 权 保 护 的相 关 对 策 . 提

八年级政治下册 6.2《维护人格尊严》同步测试 粤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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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 6.2《维护人格尊严》同步测试(粤教版八年级下册)【知识框架】【核心问题】6.2 维护人格尊严1.人格尊严的含义,人格尊严权的含义。

2.什么是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3.如何理解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特殊保护?4.中学生要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方法指津】例备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奥运会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侵犯其肖像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

法院判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这说明( )A.任何侵权行为都要受刑事处罚B.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C.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D.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分析本题以社会热点材料为背景,考查公民肖像权的有关知识。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刘翔肖像权,经法院判决而受到处罚,说明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害。

因此,正确答案为B。

只有犯罪行为才会受到刑事处罚,A错误,不应入选。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是法律所允许的,C不符题意,亦不应入选。

材料中的案例没有涉及公民隐私权,D不符合题意。

答案 B【单元测试】一、选择题(下列各题均有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最符合题意,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我们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是()。

A.生命健康权B.肖像权C.人格尊严权D.劳动权2.图中学生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A.姓名权B.荣誉权C.健康权D.休息权3.据2020年10月9日《海天都市报》报道,苏某和徐某发生纠纷,苏某为了报复徐某,捏造事实,并用手机发短信给徐某的好朋友,致使徐某名誉受损。

据此,徐某把苏某告上法庭。

这一事例说明( )。

①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②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应承担法律责任③徐某告苏某的做法是小题大做④我国公民依法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4.2020年期末复习期间,某校女生杜某因嫉妒同寝室的另一名女同学,用有照相功能的手机偷拍了她在寝室内的各种生活照片,在同学中传看并散布一些诋毁性的语言。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

[案情介绍]
千期专刊封面还刊登了宣传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的广告。该广告为矩形,位 于封面下边,约占整个封面的六分之一,其与跨栏两个竖杆 直接相连,和刘翔肖像跨过横杆的左脚几乎相连;广告底色 为浅蓝色,其周边背景均为红色。原来,中友公司与精品报 社签有为期一年的封面通栏广告发布协议,其中包括千期专 刊上的购物节广告,该广告同时还在其他多家报纸刊发。 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基于 与精品报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 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作为该报的电子版。千期专 刊的内容均被卓越公司在网站上以电子版方式传发。
[对媒体合理使用肖像的思考 ]
报刊、杂志等媒体可以不经本人 同意而对肖像进行合理使用,但在进 行这种不需要经过本人同意的合理使 用时,必须特别注意保障其人格形象 不受歪曲,否则即属侵权。
媒体只要掌握一点,体育明星的照片只要是用于 正常的新闻报道,就是安全的。 ------广州体育学院廖慧萍教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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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等 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 (以下简称精品报社)在其出版的千期专刊的 封面中央刊载了大幅的刘翔跨栏动作肖像。该 肖像来自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刘 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进行比赛的新闻图片,但 精品报社在使用该图片做千期专刊封面时,做 了一些修改
三、如何理解“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 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本案肖像侵权之确定]
精品报社在千期专刊的整体封面设计中,使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 产生一定的广告性质的关联性,从而使公众产生“刘翔为中友公司购物 节做广告”之有合理根据的误解,进而使刘翔正常的人格形象受到购物 节广告的歪曲。这种对肖像的使用方式在实际效果上等同于利用刘翔肖 像做广告,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和营利目的,并导致刘翔人格受到商业 化侵害。而究此侵害之原因,精品报社在发布广告以获取经济利益之时, 未尽力注意避让他人肖像权,从而对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进行了不妥当 的修改,违反了广告法,具有过错。故精品报社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 卓越公司是千期专刊电子版的上传发布业务的承揽者,其对千期专 刊自身内容并无决定权,不存在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也就不存在与精 品报社共同侵犯刘翔肖像权的前提。 中友公司没有参与千期专刊的封面设计,其发布的购物节广告本身 并不包含刘翔肖像,故中友百货也不存在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同样没 有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新闻法规作业

新闻法规作业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权案一、案件背景:2004年10月北京的《精品购物指南》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

刘翔委托其律师当年11月,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告上法庭,提出了索赔125万元等要求。

二、双方辩论:刘翔方面认为,被告此前和此后刊登的封面人物图片,在人物区和广告区之间都有一条明显的区分线,而惟独在以刘翔肖像作为封面人物的“影响2004特刊”上,刘翔的肖像照片和中友百货的广告之间没有区分线,整个背景色都是红色,所以使中友的广告就像镶嵌在刘翔的图片上。

这种处理方式会使读者产生误解,认为刘翔在《精品》上给中友百货做广告。

被告则称,他们在处理“影响2004特刊”封面时,只是按照以往的惯例,考虑到刘翔获得雅典奥运会110米栏冠军新闻事件的影响,才决定以刘翔的肖像作为“影响2004特刊”的封面。

刘翔图片的取得是按照新闻图片的价格从图片社购买并使用。

图片下面中友百货的广告,也是按照年初签订的广告刊登协议和价格正常刊出,所以根本没有《精品》和中友百货合意侵犯刘翔肖像权的故意。

被告使用刘翔图片的行为完全是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一审刘翔败诉。

“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

《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

”———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25日二审刘翔胜诉。

“千期专刊封面上,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但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之误解……卓越公司与中友公司均不构成侵权,故刘翔针对此二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5日四、小组分析:1.文、杨:精品报社并不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公开课)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公开课)

区别下列哪些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用别人的照片当飞镖的靶子进行射击。 2.影楼未经顾客同意将其照片作为店铺陈列品。 3.某减肥药厂家未经同意将著名主持人崔永元的 照片用做产品广告等。 4、某摄影爱好者把他人在公园里随地吐痰以及破 坏草坪、花卉的行为拍摄下来,将照片寄给报社, 报社将这些照片在报纸上刊登出来。 5、媒体对公众人物、特殊事件的当事人,如影视 明星、事故当事人进行采访、拍照。 6、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有些人认为:案例中的小红对该照片拥有 支配权,她自己答应编辑就行了,无须征 得爸爸的同意。你同意这个观点吗?有何 依据?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 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案例2:阅读P42“丽丽的遭遇”
○该影楼的行为构成侵权吗?有何依据?
法律依据: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
2004年11月21日,某报出版的头版刊登刘 翔的大幅图片,并配有中友百货的广告,之后, 被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停 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25万。
肖像的含义:
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肖像的表现方式:
绘画(自画像)、雕塑、剪纸、照相、摄影等
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它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阅读P44材料“愚人节的玩笑”回答:
1.王芳认为:张楠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她却不知道 侵犯了自己何种权利,请你帮忙解决并说说它的含义。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
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王芳想改名字,却遭到母亲的阻止。因此很郁 闷。你认为王母有权阻止吗?(请提供依据)
5.熟知相关法律条文后的王芳想维权, 但又不知该怎么办。请你告诉她。

第四讲:新闻侵权-肖像权

第四讲:新闻侵权-肖像权

(五)讨论思考
新闻回放: 据报道,一位惠州市民日前在乘坐公交 车时,发现一个小偷正在自己面前偷一 个乘客裤袋里的手机,于是该市民用自 己的手机把这个过程拍了下来,并在网 上曝光。此后引发了很多地方将小偷照 片公示的做法。


视频:《实话实说之网络小胖》

案件结果: 2005年5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属 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 权。刘翔的代理律师随后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 作出终审判决:《精品购物指南》败诉, 30日内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 人民币。
德与法
专题三:肖像权与媒体
(一)肖像权概述
1、肖像 是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再现,是固定在一 定的物质载体上。

2、肖像权 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在一定范围内享有 专有权以及不受非法侵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专有权 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利益维护权
侵犯肖像权了吗? (单选)某记者甲在拍摄街景时偶遇几位摩登女 郎路过,迅速按下快门。该照片作为其采写的 新闻报道《都市新貌》的配图在报纸上发表。 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 ) A.甲未经女郎同意,擅自拍摄其照片,侵犯 了她们的肖像权 B.甲擅自拍摄照片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但在报纸上发表这些照片,侵犯了她们的肖像 权 C.甲虽未经女郎同意,但所拍摄照片未丑化 女郎,故不为侵权 D.甲虽未经女郎同意,但其所拍摄照片是在 新闻报道中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为侵权

(四)新闻媒介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
案例1: 梅婷状告广东《希望》杂志侵权一案 缘由是该杂志有一期的封面,刊登了梅 婷的一幅半身肖像照,在该封面上还有 本期杂志的标题:“男性避孕药最新情 报”“擦亮眼睛看有钱男人”等。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任务名称:侵犯名誉权的案例一、引言名誉是人们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形象,被视为个人的一种财产,保护个体的名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一些侵犯名誉权的案例,深入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法,以便更好地了解维护名誉权的重要性。

二、著名案例1. 刘翔与媒体侵权案背景:刘翔是中国著名的田径运动员,曾获得奥运会金牌。

然而,在其运动生涯的某个阶段,媒体对刘翔的丧失信心进行了大量报道。

争议焦点:媒体是否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对刘翔进行负面评论,进而侵犯了刘翔的名誉权?解决方法:刘翔通过法律途径对相关媒体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名誉损失,并要求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最终支持了刘翔的诉求,认定媒体以不实报道方式对其进行了名誉侵犯。

2. 周杰伦离婚传闻案背景:周杰伦是华语流行歌手,婚后传闻一直伴随着他的名字,尤其是针对其和妻子昆凌的离婚传闻。

争议焦点:媒体在没有真实证据的情况下,对周杰伦和妻子的婚姻状况进行了大量猜测和推测,是否构成了对他们名誉权的侵犯?解决方法:周杰伦采取了一种低调的方式来回应传闻,通过自己的社交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了离婚传闻的不实性。

在此基础上,他还声明将采取法律措施对那些恶意传播离婚谣言的媒体进行起诉。

3. 公司泄密案背景: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了公司机密泄漏的事件。

争议焦点:公司员工是否涉嫌泄露机密,并通过线下和线上渠道散布信息,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解决方法:公司对涉嫌泄密的员工进行了内部调查,并找到证据证明其泄露了机密。

随后,公司采取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泄密者赔偿名誉损失,并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对其进行处罚。

三、名誉权保护的方法在侵犯名誉权的案例中,个人或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护方法:1.直接沟通:当发现有名誉侵犯行为时,可以通过直接与侵害者沟通,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道歉。

2.采取法律手段: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关于法律的人物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的人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人。

2018年,张某某发现市场上对某品牌手机的维修需求较大,于是他决定从事手机维修业务。

张某某通过自学掌握了手机维修技术,并在自家开设了一家小型手机维修店。

起初,张某某的维修店生意还算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逐渐意识到仅靠维修手机难以获得更高的利润。

于是,张某某开始寻找新的盈利途径。

2019年,张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得一批假冒伪劣手机,并将其以正品手机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

在一段时间内,张某某的维修店生意愈发红火,但他却始终未将此事告知消费者。

直到2020年,有关部门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张某某的维修店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处。

二、案件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1. 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 张某某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张某某销售的假冒伪劣手机数量较大。

根据调查,张某某在案发前共销售假冒伪劣手机50余部,涉案金额达5万元。

2. 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具有持续性。

从2019年开始,张某某持续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直至案发。

3.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隐蔽性。

张某某在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过程中,未向消费者说明真相,而是以正品手机的价格出售。

(三)张某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1. 张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遭受经济损失。

刘翔肖像侵权案例

刘翔肖像侵权案例

被告辩称
我公司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 ,是基于双方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我公司只是代为发布《精品购物指南》“千期专刊”封面报道内容的 原样再现,该行为并无不当,并未构成对刘翔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故不同意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 连续行为。 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 。 《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 翔肖像权的事实
• 不同主体就同一客体行使权利,肖像权人要行使其肖像制作权、使用权、 维护权,著作权人要行使其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 整权)和财产权。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谁有优先行使的权利?
肖像作品上的肖像权与著作权其实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式 上两种权利的竞合。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旨在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精 神利益的完整。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事件起因 •《精品购物指南》这本杂志在2004年10月21日出版的《千 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 以下简称《2004专 刊》) 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作为“封面人物”, 同时在封面 下方出现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栏广告。
•中国奥运金牌得主刘翔以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 将《精 品购物指南》 报社、网站经营者、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3家单位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 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判决
2005年5月25日,一审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索赔125万等各项 诉讼请求。案件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_从刘翔诉_精品购物指南_侵犯肖像权案的终审判决谈起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_从刘翔诉_精品购物指南_侵犯肖像权案的终审判决谈起

Hale Waihona Puke 702006.01 新闻记者
新闻与法律
S HANGHAI J OURNALIS M REVIEW
照 片 。 因 此 判 决 被 告《 精 品 购 物 指 南 》侵 犯 刘 翔 肖 像 权 的侵权行为成立。
肖像权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或其 他形式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 利。按法律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属于人格 权的范畴, 是一种专有权, 包括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 权。未经本人同意, 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或使用 肖像权人的肖像, 无论侵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 均构成 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0条 规 定 :“公 民 享 有 肖 像 权 ,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 不 得 以 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 起了极大的反响, 中国田径协会发表声明表示异议, 刘 翔的代理律师代表刘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复审, 2005年12月15日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就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 决认为,《精品购物指南》使用的刘 翔跨栏图片并非新 闻照片, 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刘翔奥运夺冠照 片下面加上了中友百货公司的商品广告, 广告与照片 本身并无明确区分, 而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已经过 处理, 所以其所使用的刘翔夺冠照片已非原来的新闻
二、即使在新闻报道中可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 使用该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应注意避免侵犯该肖像权 人的隐私权。如果有可能会涉及到该肖像权人的隐私 权, 仍然必须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如1995年释照慧诉 《人 民 日 报 》社 侵 害 名 誉 权 案 中 ,《人 民 日 报 》在 一 篇 新 闻报道插图中用了一张释照慧坐在北京康乐计划生育 精品店门前接受咨询的照片。此案虽然终审判决是释 照慧败诉, ①但 这张照片运用于新闻报道中会涉及到释 照慧这名宗教界人士的隐私权问题, 这显然 是《人民日 报 》社 在 新 闻 报 道 中 使 用 这 张 照 片 时 缺 乏 考 虑 的 。释 照 慧 诉《人 民 日 报 》社 侵 害 名 誉 权 一 案 的 实 质 是 侵 害 了 他 的隐私权, 只不过当时法律还不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 把对隐私权保 护 归 入 名 誉 权 保 护 之 中 。 如 果《 人 民 日 报 》社 在 采 用 这 张照片之前考虑到可能会侵害释照慧的隐私权, 征求 肖像权人的同意, 那么这一纠纷就可以避免发生。

论图片新闻报道的“乌龙”事件

论图片新闻报道的“乌龙”事件

论图片新闻报道的“乌龙”事件——以央视关于刘翔伤情报道为例2012年8月10日,央视在进行刘翔伤情报道的时候,新闻图片使用不当。

从7日刘翔伤退直播看,刘翔受伤的明显是右脚,结果在新闻的图片中,刘翔居然离奇地变成了左脚打绷带,引起众多观众的困惑。

随后在11日,这一切真相大白,央视《共同关注》栏目组发表了一封致歉信:“在8月10日《共同关注》节目中,演播室背景屏刘翔治疗图片出现错误。

错误原因是制作人员为使图片关键信息不被主持人和手语翻译遮挡,将该图片做了水平翻转处理,此处理使刘翔受伤位置发生错误呈现,播出后使一些观众和网友产生困惑和误解,栏目组对此深表歉意。

”做为中国新闻报道“老大哥”的央视竟然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的“乌龙”事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造成“乌龙”事件发生的原因新闻,之所以称之为新闻,最重要的就是要讲究其真实性。

新闻中的图片运用是为能让新闻突出重点、调动电视媒体和受众交流的积极性,促进“互动功能”。

央视的对刘翔治疗图片的“技术处理”是此次乌龙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一)制作人员随着新闻采编技术的快速发展,新闻编辑人员越来越快的对新闻素材进行编辑。

但是,不论技术如何的新闻编辑技术多么的高超,也不能利用技术手段改变新闻的真实性。

新闻图片是通过某个特定的瞬间画面来报道新闻事件,是对新近和正在发生的新闻事实真实、客观的记录,所有内容不能任意改变,其中包括不能改变图片的背景,增加颜色,制造图片蒙太奇或者拼接图片。

在此次事件中,央视图片编辑人员明显犯了这种错误,制作人员为使图片关键信息不被主持人和手语翻译遮挡,将该图片做了水平翻转处理,其初衷是为了能让观众更容易的看到关键信息,但是经过水平反转使刘翔的受伤的右脚变成了左脚,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这张图片的在新闻报道中的作用,却让观众更加的困惑与不解,同时也造成乌龙事件的发生。

(二)把关人员央视对新闻的这种“技术处理”怎么在新闻正式报道前没人发现呢?即使是某个编辑出错,把关人不是应该对新闻进行“把关”吗?“把关人”(gatekeeper)概念最早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在研究群体中信息流通渠道时提出的,1947年,卢因在《群体生活的渠道》一书中系统论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在群体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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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曾在终审判决的当天上午,自愿撤诉,但未获允许。 •一审败诉的刘翔,就像他在110米跨栏中经常上演好戏一样,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也成功翻盘,精品报社 被判构成肖像侵权,需赔偿刘翔两万元精神损失。
PART2 本案法理辨析
• 肖像权的概念由意大利学者 Amar 于 1874 年率先提出,他认为,个人对其肖像之制 作及散布享有独自决定权。
刘翔胜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
1、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误解 2、人格受到商业化侵害
千期专刊的封面背景由 比赛现场改为红旗
刘翔所穿的衣服 上没有耐克的标 志
跨栏上没有“ATHENS2004” 和五环的标志,而是悬挂了中 友百货购物节广告
事件结果
• 刘翔和《精品购物指南》之间的肖像权纠纷已历时1年又20天 ,这场官司就像一部法治类的电视剧,情节跌宕起伏。
肖像作品上的肖像权与著作权其实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 式上两种权利的竞合。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旨在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 精神利益的完整。
作为绝对权,任何人包括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均 不得使用或处分肖像权人的肖像。
就算报社取得照片的途径是合法的,那只是取得了照片这种作品的使用 权,对于照片上的肖像的使用必须得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刘翔的同意, 否则就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
本案当事人
本案原告:刘翔
(由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出面代理)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左图是《精品购物指南》报“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封面。 请您在仔细看完这张图片之后,思考以下问题: 1、你是否认为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广告存在联系? 2、你是否认为刘翔在作广告?
《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 翔肖像权的事实
一审判决
2005年5月25日,一审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索赔125万等各 项诉讼请求。案件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
刘翔败诉,理由如下:
1、正常新闻报道,谈不上侵权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封面报道行为】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网站经营行为】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广告发布行为】
被告辩称
对刘翔肖像的使用属于回顾性的新闻报道,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 理使用。 将刘翔作为封面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没有关系,其广告是连续的行为,且 具有广告边框,广告画面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 广告是两个彼此分割、独立的画面。 我报社正当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现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
(2)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报刊中使用他人与新闻内容无关 的肖像。 这里主要指新闻报刊书籍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 ,如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头照片等,由于这类 照片与报道内容有关,所以不应视为侵权
(3)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媒介做广告,进行 商业宣传。
我国民法通则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限制性条 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宣传。
(1)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 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制作专有权。 根据肖像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 公众活动或其他有报道价值的人物、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 须取得他人同意。 但是这种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 闻事件之中,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被拍照、录像。
----新闻侵权案例研究
刘翔诉精品报社肖像侵权案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PART2 本案法理解读 PART3 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事件起因
•《精品购物指南》这本杂志在2004年10月21日出版的《千 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 以下简称《2004专 刊》) 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作为“封面人物”, 同时在封面 下方出现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栏广告。 •中国奥运金牌得主刘翔以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 将《精 品购物指南》 报社、网站经营者、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3家单位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 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 主要有六种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为了时事报道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三,为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第四,现代史上著名人物及公众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第五,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六,在风景作品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被告辩称
我公司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 ,是基于双方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我公司只是代为发布《精品购物指南》“千期专刊”封面报道内容的 原样再现,该行为并无不当,并未构成对刘翔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故不同意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 连续行为。 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 。
PART3 关于本案的两个
国家运动员肖像权的归属源自视角12肖像权与著作权形式上的“冲突”
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究竟是属于谁的?运动员本人,还是国家? •因为根据原国家体委1996年发布的505号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 像权等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 •本案中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表态说,刘翔的官司将由田管中心出 面代理,如果说刘翔的肖像权属于国家所有,体育总局应该以“原 告”的身份起诉,而不能作为“代理”。 •这里似乎不符合逻辑。
• 而在实务上,法国法院于 1880 年代,首次确认对肖像权的 保护,主要是保护肖像复制使用的权利。
• 简单来说,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使用、许可他 人使用的权利。
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包括:
制作权
使用权
维护权
精神利益:保护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这是肖像权保护的首要内容。 财产利益:由精神利益所派生的财产利益,这是 肖像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应然结果
•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 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因此,肖像权是一种公民人格权,它只能属于自然人。国家不 是自然人,不可能享有肖像权。
• 所以,体育总局505号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 国家所有”有违《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法取得照片是否就拥有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 • 精品报社解释说,照片是奥委会下属官方机构摄制的新闻照片,是报社 通过合法途径从一家图片公司付费购买的。合法取得照片是否就拥有合 法使用肖像的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指的是肖像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 冲突与协调,目前我国立法还是空白。 • 民法通则赋予肖像本人以肖像权,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 两项权利都归一人所有不会产生冲突,问题是一旦两项权利归属不同主体 ,“冲突”就产生了。 • 不同主体就同一客体行使权利,肖像权人要行使其肖像制作权、使用权 、维护权,著作权人要行使其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 完整权)和财产权。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谁有优先行使的权利?
2、与广告在一起,但并无关联 3、图片来源合法,属合理使用
二审判决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 案做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 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 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2万元。 •驳回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精神利益
财产利益
实务中认定肖像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
• 一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二是未经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破坏肖 像的情形和引人误解使用肖像的情形,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或称为肖像的合理使用: 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肖像权 的行使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被称为违法阻却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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