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全球资源的日益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回收再利用资源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经被提上了国家政治议程,并有相关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的意义再生资源,是指废弃物中可以被再次利用的部分,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布料等等。
对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不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而且对于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效益再生资源回收能够节约原始资源的应用,减少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同时,回收产生的再生资源可以再次进入生产领域,满足社会对于各种资源的需求。
环境保护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降低了大量垃圾排放进入环境系统的风险。
同时,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污染,对于环境的保护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再生资源的顺利回收,推动社会层面对于环保问题的关注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等等。
那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社会监管。
下面,将逐一进行阐述。
1.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整个管理体制的基础,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加强了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对于再生资源利用的准确度和有效性。
具体包括一下几点:•国家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开展专项管理•政府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对于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具体规定2.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定了在回收资源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标准。
按照《生产力促进法》的要求,,行业标准旨在规范、引导和推广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资源回收再利用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
具体的行业标准包括:•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规范和方法•资源回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资源回收过程中的机构和人员管理•资源回收的质量、环保、安全等要求3. 社会监管社会监管是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环节。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八条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九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第十条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资源的有限性的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被广泛关注。
再生资源回收是指通过将废弃物进行分拣、分类、处理,从中提取可再利用的物质,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立法与政策支持(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方向和目标,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运营。
(2)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经营,降低再生资源产品的生产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倡导再生资源的利用和再利用。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废弃物的追溯和回收过程的透明化。
(2)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管机制,对回收企业的操作和工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符合环保和质量标准。
(3)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再生资源产品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产业(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链,将废弃物的回收、分拣、加工和利用环节有机衔接。
(2)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率。
(3)加强与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促进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共同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验和技术。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再生资源回收的全球性问题,推动国际间的资源共享和再利用。
五、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投入和宣传力度(1)加大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经济投入,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运营成本。
(2)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知和参与度,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制度和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山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环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再生资源定义第四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三章回收经营者要求第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三)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登记制度,确保回收资源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回收经营规则第七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回收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污染。
第九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回收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回收登记制度或者回收登记制度不规范的;(四)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回收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设备和设施;4.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5. 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说明;6.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7. 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合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质量保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回收的再生资源质量。
第八条数据报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数据,包括回收量、处理量、利用量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规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与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有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相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政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第二条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目录,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会产生的废旧金属、废旧橡胶、废旧塑料、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废玻璃、废玻璃纤维、废油、废电池、废棉、废棉制品、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等。
危险废物、回收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科技、税务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普及推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都市计划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和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前项网点的设置,应当便于再生资源的交售、集中和储运,符合国家、省有关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利用固定场所固定开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行政环境保护向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或者县(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利用固定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二)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四条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四)有健全的回收、加工、利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回收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回收业务:(一)设立回收点,方便居民和企业交售再生资源;(二)回收时,对再生资源进行分类,不得混装;(三)回收价格合理,不得哄抬价格、压低价格;(四)回收过程中,注意环境保护,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回收登记制度,记录回收时间、地点、品种、数量等信息;(二)回收台账制度,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登记、统计;(三)回收处理制度,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章加工利用管理第七条加工利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三)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四)有健全的加工利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加工利用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加工利用业务:(一)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质量;(二)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加工利用;(三)加工利用过程中,注意环境保护,防止二次污染;(四)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九条加工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原料检验制度,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检验;(二)生产记录制度,记录生产过程、产品数量、质量等信息;(三)环境保护制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进行达标排放;(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资源的消耗速度逐渐加快,资源短缺的问题变得日益严重。
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并减少环境污染,各国纷纷制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管理办法。
2. 再生资源的定义和分类再生资源是指废弃物中可以被回收再利用的材料,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
根据再生资源的不同特点和回收难度,可以将再生资源分为以下几类:2.1 废纸回收管理废纸是再生资源中最常见且最易回收的一类。
废纸可以通过回收再生,生产新的纸张或纸浆,有效减少对森林资源的依赖。
废纸回收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废纸回收目标:设立废纸回收率指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积极参与废纸回收。
•建立废纸回收网络:建立废纸回收站点,方便居民投放废纸,并制定废纸收集时间和频率。
•完善废纸回收流程:建立废纸分类和回收流程,确保废纸的有效分离和再利用。
2.2 废塑料回收管理塑料制品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业生产中,废塑料的回收再利用对于节约资源和减少塑料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废塑料回收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废塑料回收政策: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可回收塑料制品并建立回收网络。
•推广塑料分类回收:鼓励居民和企业将废塑料进行分类回收,提高回收效率。
•加强废塑料再加工技术:加大对废塑料再加工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塑料再生产能力。
2.3 废金属回收管理废金属回收不仅可以节约资源,还可以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废金属回收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废金属回收体系:制定废金属回收目标和收购价格,鼓励废金属回收企业开展业务。
•制定废金属回收标准:建立废金属分类回收标准,确保废金属的再利用质量。
•完善废金属循环利用链条:促进废金属的再加工和再利用,通过循环利用减少对原材料的需求。
2.4 废玻璃回收管理废玻璃是再生资源中可以循环利用的一类重要材料。
废玻璃回收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立废玻璃回收站点:建立废玻璃回收站点,提供方便的废玻璃投放设施。
(完整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
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自律性组织。
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成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人口密集,产业发达,产生的废弃物数量巨大,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的现状上海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电子设备等。
这些废弃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回收和处理,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目前,上海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回收渠道不够畅通。
一些居民和企业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处理废弃物,导致部分可回收资源被混入生活垃圾中。
另一方面,回收企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小型回收企业存在设备简陋、处理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回收效率和资源的再利用质量。
二、制定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一)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效的再生资源回收可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开采,降低能源消耗,同时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减轻环境压力。
(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通过建立规范的回收管理办法,能够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推动上海的循环经济发展。
(三)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减少乱堆乱放、非法拆解等现象,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
三、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回收主体和责任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明确其在回收过程中的责任,包括遵守环保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等。
(二)规范回收流程从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到加工处理,都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确保整个回收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回收企业和个人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回收和处理行为。
(四)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提高回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韶府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4〕6号)已经2024年5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4日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点规划设置第三章回收经营规则与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再生资源行业进行总协调,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落实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社会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政府鼓励全社会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设立规范管理的回收网点,逐步推广实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利用,全民参与建设节约型城市。
第六条政府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投资者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第七条再生资源行业作为循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实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第八条市、区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宏观调控、指导,使之沿健康、有序、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九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其职能是对本市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对全市经营再生资源的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收购、销售、加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资源被消耗并废弃,这给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负担,必须采取有效的资源回收、再利用措施。
本文将从再生资源的定义、分类以及相应的回收管理办法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
再生资源的定义和分类再生资源又称废弃物资源,是指废弃物中可以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分离出来并成为新的资源,具有以下特点:•在回收过程中能保证资源的质量,符合再利用的技术要求;•因再利用而减少对原材料的需求,以及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对环境影响较小,并降低废弃物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
再生资源可分为有机再生资源和无机再生资源两大类。
有机再生资源包括废纸、金属、塑料、玻璃、电子废弃物、家电等废弃物;无机再生资源则包括有机物类、煤炭、石灰石、石膏、钢铁、铁矿石、精炼铝、铝矿石等废弃物。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以居民社区为例,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有机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其他垃圾桶四个容器,实现垃圾分类回收。
回收站点应设置在便利易达、免费利用、安全卫生的场所,且要设置专人负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和社区平台、电梯、楼道、小区广场等等,展开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主要包括回收变废为宝的意义、垃圾分类的方法、再生资源的分类和回收方法以及每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责任等。
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为确保再生资源的有效回收,应建立起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其次,对回收站点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回收桶的标识、颜色等符合规范,垃圾的分类准确;最后,依法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或责任追究。
总结正确认识回收再利用再生资源的重要性,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再生资源回收行动,共同推进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2023-08-01•【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东府〔2023〕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8日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动力电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贯彻绿色、安全发展理念,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和实现循环经济发展,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市每天产生的废弃物量大幅增加。
然而,废弃物中包含了许多可以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例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合理回收和利用这些再生资源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自然资源,并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意义再生资源回收不仅可以减少占用新资源,降低环境污染,还可以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
同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也能够创造就业机会,提升经济效益。
因此,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三、《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再生资源回收许可制度该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都需要取得相关的回收许可证。
许可证的发放将依据回收单位的资质、设备和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
2.再生资源回收责任制度《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各个区县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同时,回收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制度,确保回收过程安全、高效。
3.监督和检查制度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相关执法部门将对回收单位的经营行为、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回收过程合法、规范。
4.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开展,《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奖励措施,如对效果显著的回收企业给予政府补贴、荣誉表彰等,以激发回收行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实施效果和意义实施《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于推进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提升回收利用效率,并有效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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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或部分失去原有实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实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辆及其拆卸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四、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xx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市场管理工作。
xx县供销联社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城建、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执行从业规范,反映从业人员的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进行。
九、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流动人员收购证》,并统一登记,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统一服饰,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十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车辆和再生资源回收运输车辆,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运输车辆准运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十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二)具备存储、利用和加工功能;(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四)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五)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
十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二)经营场地不低于3000平方米;(三)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五)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十四、收购站(点)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二)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三)废品收购日收日清,不过时堆放;(四)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五)具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
十五、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地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除尘滤布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十六、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十七、禁止回收下列物品:(一)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四)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十八、废品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登记。
发现有出售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十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者,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运输、加工、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户和流动收购人员,不得欺行霸市,严禁采取压级压价或抬高价格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压滤机滤布厂家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设置收购站(点)不符合要求,影响市容的,由城建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十二、无证照非法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十三、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四、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站(点)有违反《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五、行政执法人员与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本办法自201X年2月27日起施行。
附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X第8号)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X]187号)精神,为规范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加快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六安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金寨,建设文明城镇的目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合力推进,依法打击惩处无照经营、严重污染环境、销赃、窝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通过检查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整治对象检查整治对象为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
重点区域是梅山城区内的经营户。
重点对象是无证、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
三、检查整治内容(一)持照经营回收站(点)对持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创建文明、卫生城镇建设标准要求,检查网点经营情况:1、有无固定经营场所,是否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2、经营场所是否整洁,有无占用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收购、整理废旧物资。
3、场地内回收的废旧物资是否分类堆放,通道是否畅通,生产和生活污水是否按照环保要求予以处理。
4、是否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
堆放废纸、废塑料等易燃物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是否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
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不含报废汽车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法收购、拆解报废汽车。
6、是否有收购赃物或嫌疑物品,不得收购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件(产废单位有介绍信除外)。
7、压滤机滤布是否有污染环境现象存在,不得回收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
8、是否有完整的回收和出售台账记录,经营是否规范。
(二)无照经营回收站(点)对现有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按照持照经营回收站(点)标准对其经营场所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
符合有照收购站(点)整治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登记备案,限期办理证照,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X年12月30日-201X年1月7日),制定检查整治方案,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部署检查任务,利用媒体开展宣传,营造检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X年1月8日-1月18日),对全县的检查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企业的数量,有照、无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状况等。
重点要摸清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为开展检查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集中检查整治阶段(201X年1月19日-1月31日),各有关部门按照检查整治的工作内容、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集中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提高阶段(201X年2月1日-6月30日),继续巩固、完善、提高检查整治工作,树立典型单位,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消除废旧物资流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利于治安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同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和机制,切实巩固检查成果。
五、职责分工(一)本次检查整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县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安排部署检查整治工作。
滤布厂梅山城区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梅山镇及有关部门开展检查整治。
其他乡镇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辖区内的经营者开展检查整治。
(二)县工商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取缔无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站(点)和整治超范围经营行为。
(三)县公安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中涉及的治安管理问题,特别是清查处理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行为以及生产性废旧物资的台账登记问题。
(四)县安监局负责督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责任意识。
(五)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非法占道及违反市容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对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加强监督管理。
(六)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规范、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资格认定,并组织实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八)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检查整治工作,执法、处罚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检查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检查整治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