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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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或部分失去原有实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实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
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辆及其拆卸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四、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xx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市场管理工作。xx县供销联社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治安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城建、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的协调管理工作。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执行从业规范,反映从业人员的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进行。九、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予以备案。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流动人员收购证》,并统一登记,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统一服饰,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十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车辆和再生资源回收运输车辆,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运输车辆准运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十
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存储、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五)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十
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二)经营场地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
(五)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十四、收购站(点)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
(二)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三)废品收购日收日清,不过时堆放;
(四)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五)具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十五、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地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除尘滤布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十
六、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十七、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十
八、废品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登记。发现有出售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十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者,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运输、加工、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二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户和流动收购人员,不得欺行霸市,严禁采取压级压价或抬高价格等不正当手段竞争。压滤机滤布厂家二十
一、违反本办法,设置收购站(点)不符合要求,影响市容的,由城建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不拆除的,强制拆除。二十
二、无证照非法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二十
三、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二十四、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站(点)有违反《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十五、行政执法人员与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
六、本办法自201X年2月27日起施行。
附送: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X第8号)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X]187号)精神,为规范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加快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六安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金寨,建设文明城镇的目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合力推进,依法打击惩处无照经营、严重污染环境、销赃、窝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通过检查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整治对象检查整治对象为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重点区域是梅山城区内的经营户。重点对象是无证、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
三、检查整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