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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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题 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 卢晨昳
学 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 法学102班 系 名 称 人文系 指导教师 陈海嵩_ 2013年 12月 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服务器上的虚拟财产。于志刚先生认为,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由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账号拥有保存在游戏服务器上的货币、武器等各种数据资料或参数,玩家拥有的这些货币、武器等各种数据资料或参数可供游戏玩家自由支配、创建或者加入游戏。美国学者Gregory Lastowka 和Dan Hunter 也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中存在的,具有财产利益的财产”。狭义学说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ID 账号。用户要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上玩游戏,首先就是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注册一个ID 账号,这个账号就像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身份证,是玩家进入这个游戏的合法途径,是玩家在这个游戏中的身份标志。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就是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账号持有的。第二,游戏角色、武器装备和其他物品。在虚拟的网络游戏空间中,玩家拥有的最具有价值的部分,就是他在这个游戏中所拥有的排名等级、武器装备等,特别是运营商为了广告效应而推出的功能强大、设计精美、数量稀少的武器,玩家必须消耗大把的时间、钱财才能换来。游戏中的其他物品指的是游戏中可以疗伤的神药、虚拟角色住的房间、虚拟角色养的神兽等,这些也都是有价值的,根据玩家的需要,在玩家之间也有交易产生。广义说和狭义说都有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同广义说。因为随着网络的发展,以网络为依托的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东西会越来越多,除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对于玩家和运营商来说具有现实的价值,可以交易外,对网络有不同需求的人来说,像微博、邮箱、QQ 号等也具有现实价值。虽然现在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还不完善,实践经验还很少,但是我们可以先完善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再逐渐完善和推进对以网络为依存的其他虚拟财产的保护。
二研究的现状、内容与方案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渐成熟,它逐渐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个虚拟的全新的以
网络为依托的环境中,人们开始使用和享受这种新的生产工具,人们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去渴望、去追求现实世界中没有的新东西。而就是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在这个虚拟的、触摸不到的空间内,逐渐有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网络虚拟财产获得和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起伏。网络虚拟财产开始在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在慢慢加剧。当我们开始用现实的货币来衡量,与现实的货币进行交换时,那它就应该属于人们财产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这部分财产,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与其相配套的法律保护,在法学界对此争议也比较多,而且法院的判决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结果差异较大。2003 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案(红月玩家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了判决,认定游戏玩家所拥有的道具、装备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却是认为被盗的QQ 号不属于法定财产。那这些以网络环境为依托的虚拟财产的概念到底如何界定,刑法是不是必须给予保
护,如果应该保护,那应该怎么保护,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和执行,这些难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
国内外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各类论文、报刊、网络等都有对此类问题从各种角度的论述。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大都是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而且还是各个部门各自为阵,没有统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司法实践有很大的难度,致使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的主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国外关于虚拟财产的研究和实践也是在探索中发展,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和实践也不尽相同。韩国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来清晰明白地规定游戏中的角色和武器等东西是独立于运营商而拥有财产价值;美国主要是通过判例或者司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传统的物权来保护。
英国《盗窃法》里面将“财产”界定为“包括货币和其他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无体所有权和其他无形财产。”英国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第一部刑事立法《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当时制定该法律主要是为了弥补规制计算机黑客行为的法律漏洞,该法主要规定了滥用计算机方面的三个内容:其一,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资源的行为;其二,未经访问蓄意破坏或者是间接破坏计算机的行为;其三,未经授权修改计算机原件的行为。触犯上列法律的,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998 年,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对Intel 公司的离职员工在两年内屡次给公司的职员邮箱发送大批意图揭发公司不公平对待员工的情况的邮件案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Intel 公司邮件系统并非公共论坛,其员工的电子邮箱也并未对外开放,因此其邮件系统及员工的电子邮箱作为公司的动产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的动产。这个判例说明美国把合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保护。其次,美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侧重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同时,也注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最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与传统财产的地位在法律上平等地受到保护。由上述三点可以看出,美国对于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予以打击,规制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力度不亚于传统财产。美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世界各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提供了参考的依据和丰富的经验。
三课题研究的步骤、方法及进度安排
1.收集资料:通过查阅图书馆的相关书籍、杂志和中国期刊数据库中的查询、网上搜索等方式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的情况有具体的认知和掌握。
2.开题报告:通过阅读、整理大量的资料,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有大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构思论文的写作框架,找出写作的重点,根据写作思路撰写开题报告。
3.文献综述:通过阅读、分析、综合而赚些出的小论文,大致写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现状和争论焦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