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学论文美国宪法与中国宪法违宪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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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法学论文:美国宪法与中国宪法违宪之比较研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合众国,是各独立的州为了统一的维护安全,抵抗侵略,反对殖民地而联合起来的国家。联邦政府是建立在各独立的州之上,联邦政府的成立和权威的树立是在各州共同承认的宪法确立起来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各州共同承认的合众国宪法,就没有联邦政府,就没有联邦的总统,就没有联邦的国会,就没有联邦的最高法院,就没有联邦的军队。州并不是联邦政府成立的基础,合众国宪法才是联邦政府存在的基础,因此在每一位总统即位演说中,在每一位总统管理管家中,都为合众国宪法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合众国的权利来自于宪法的授权。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的建立是在统一了各部分的反动势力后成立的国家,各省都是共和国的一部分。中国的统一前提,中国的存在是宪法存在的基础,生存的基础,没有中国的建立,就没有宪法的存在。宪法依存在中国之上,也可以说宪法的产生是在中央政府的成立之后生成的,没有中央政府就没有宪法。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中也是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的各个行政权力都来自于宪法的授权,各地的政府无疑要遵守宪法,不得违背于宪法。

一、中国宪法的现状

18年6月中旬,《南方周末》发表一篇文章,说中国宪法不宜多修改,常改公民必不知如何遵行。这固然是个问题,但我觉得它未必是个要害问题。表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过几十年,宪法却一改再改,先后修改了四次。“国体未变,法统未变,而宪法的改订如此频繁,可以说是世界史上罕见的”。[1]我们的宪法为何要一改再改,却总是不到位,又如此不怕麻烦呢?那一定是因为里面有着十分明显的不合时宜的内容。或者说,这些内容本身只顾了眼前,缺乏一定的前瞻性。特定时期,我们能把林彪作为接班人写进党章,为什么不能把一些似是而非的、“与时俱进”的口号写进宪章?

“文革”时,我们所得的教训应该说最深也最多了,当时连国家主席刘少奇,在未罢免职务的情形下,都能被随意打倒,和许多公民一道被折磨致死,此前也有彭德怀案,此后又有林彪案、“四人帮”案,动乱不断,大人物、小人物的冤狱

不断,追究原因,乃在于我们虽有宪法,却不易实施,没有建立起确保宪法得以落实的具体措施。且不论是代表大会大,还是各级的党委、政府管着法院、立法等部门,各无界定,也就没有了独立性。

中国宪法倒也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权,但它不过是一句十分笼统的话。具体怎么解?如何落实?不落实怎么办?通过什么途径来确保它真正被落实……这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有很具体的规定、限制,相应地建立了机构来保障。我们不仅文字内涵上没说清楚,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大,说你“反革命”就“反革命”,说你“颠覆”就“颠覆”,全看怎么需要怎么来。而且无处辩,也不许辩。这样看来,不可落实的宪法,再怎么制定也都是无所谓的。

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先来看看那些现代“宪政国家”,最初制订宪法时都有哪些人在参与,又是如何考虑和设计的。了解了这个,我们才知道自己缺失了什么,如何修补。

二、美国立宪史

以美国为例,制宪者们认为宪法是根本大法,涵盖面广,所以措辞宜简洁、精确而笼统,美国全文不足五千字,留有充分的解释和修正余地,使之能与时代一起进步。但宪法毕竟不宜经常变动,为此对宪法的修正,也设置了不少障碍。其修正权属于国会,总统对宪法修正案无权否决。它的基本框架,引领美国社会走过了两百多年。

两百多年来,新事物、新观念、新思想、新习俗、新问题层出不穷,任何人都不可预见,然而美国宪法却基本上没什么变动。“它所体现和保证的对于权力的控制监督、政府的稳定性连续性、政府行为的正当程式和妥善决策等等,使美国体制能不断适应变化,跟上时代;使美国的发展,尤其是权力的转移,能相对平稳而合法地进行”,[2]乃在于最初的立宪者都是些务实的人,既不是只会考虑自身利益的精英论者,也不是那种自我标榜毫不顾及自身利益的神,40名来自12个邦的代表,身份分别是种植园主、商人、银行家、律师、前任及现任州长和国会议员,“常识丰富,教养良好,家庭美满,精明能干”。“作为理论家,他们大多数人博览政治学经典著作。作为实践家,他们大多数人都热衷致力于创建全国政府的实际工作”。[3]

18年9月15日,联邦宪法草成。它开宗明义地指出:我们合众国人民,为

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7日,代表们在宪法草案上签字作证,并约定只要有9个邦的制宪会议批准,该宪法即可在批准了宪法的那些州或邦生效。该宪法即是世界第一部成文的共和制宪法。自18年3月4日生效后,200多年来没有修改过一个字。18年9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十条法案,通称“权利法案”,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为补充,来限制政府与国会权力。18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邦的批准,开始生效,重申了邦权和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和平集会的自由;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不经正当法律程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的权利;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犯法时有受陪审团公开审判的权利等。再一次确认了合众国的权力来自人民和各邦,人民和各邦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宪法这一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赋予合众国政府,仍然保留其他权力。此后,美国宪法不断以“修正案”的形式为补充,使之更具操作性、透明度和预期性。例如,规定任何人“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是在18年2月27日批准生效的。规定“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是在18年2月10日批准生效的。明眼人都会看出,这些补充越到后来,越是一些枝节性问题,总的趋势无疑在推动美国向着民主化的方向发展。代表美国制度核心精神的内容,因其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直未变,被严格遵行着。

三、宪政精神的灵魂人物

回头来看,体现美国宪政精神的灵魂人物是以下五位:战士、政治家华盛顿;联邦党思想领袖亚当斯;政治经济学家汉密尔顿;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杰弗逊;卓越的政治科学家麦迪森。其中没有一个是缺少实践经验的纯粹文人,更不要说是那种旧式的中国文人了。“也没有处于社会底层、时时刻刻考虑‘革命’的边缘人”。他们“深知政治的本质,也清楚政治与理想之间的差别:现实政治只是利益关系的平衡,而理想则超越政治生活的兴衰,指向比政治更为远大的前景。”[4]

因此,这些人“都不缺乏为信念献身的精神,对最高价值观——自由以及他们当时面临的问题都有坚定的看法。他们不是简单地对自由说教,而是对自由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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