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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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之川建造价发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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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大] [中] [小] 分享到: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一)调整计取标准。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

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与费用计算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与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一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 )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2.23【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

川建价发〔2014〕18号

川建价发〔2014〕18号
南充市等3个市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序号
地区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
计日工人工单价(元/工日)
备注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
装饰工程(抹灰工程除外)
安装工程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
装饰工程(抹灰工程除外)
安装工程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普工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措施项目混凝土工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技工
装饰普工(抹灰工程除外)
装饰技工(抹灰工程除外)
装饰细木工
安装技工、普工
1



顺庆区
71.50
70.50
70.50
6.00
6.00
6.00
93
85
98
109
85
112
128
102
除上述区域外所有乡镇
2
内江市
86.70
89.70
90.90
9.20
9.50
10.00
77
91
112
82
119
129
112
3
资阳市
65.00
64.00
65.00
12.00
12.00
12.00
76
82
96
76
106
114
106
注: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67.50
67.50
6.00

李世平、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世平、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世平、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0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莫雪【审理法官】莫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世平;李云霞;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世平李云霞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世平李云霞【当事人-公司】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左建江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刘麟林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文晓丽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苟瑜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左建江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刘麟林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文晓丽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苟瑜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国泉左建江刘麟林文晓丽苟瑜【代理律所】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世平【被告】李云霞;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虽然李世平的上诉理由中主张华宇公司的担保期限已过,华宇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但华宇公司并未针对一审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提出上诉,因此,华宇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不属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明力自认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李世平的上诉理由中主张华宇公司的担保期限已过,华宇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但华宇公司并未针对一审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提出上诉,因此,华宇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不属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利息标准的认定。

2015年7月2015定额人工费调整

2015年7月2015定额人工费调整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5〕18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广汉市等14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
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
1
批准广汉市等14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5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2015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广汉市等14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5月29日
2
3
4
5
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6。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7 年8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7年8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7年8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

我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同时停止执行,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G.措施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和费用计算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26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9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9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川价发〔2008〕19号)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原)、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经研究,现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可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情况确定当地的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由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对国家全额投资的项目或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五、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两年。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成都、泸州、遂宁、广安、资阳、德阳、眉山等市的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造价文件汇编

四川-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四川)
目录
川建价发〔2014〕38 号......................................................................................................... 1 川建发〔2015〕9 号................................................................................................................2 川建价发〔2015〕16 号......................................................................................................... 7 川建价发〔2015〕18 号......................................................................................................... 9 川建价发〔2015〕38 号....................................................................................................... 10 川建价发〔2015〕39 号....................................................................................................... 13 川建价发〔2015〕40 号....................................................................................................... 14 川建价发〔2015〕46 号....................................................................................................... 15 川建价发〔2015〕17 号....................................................................................................... 16 川建价发〔2016〕15 号....................................................................................................... 17 川建价发〔2016〕16 号....................................................................................................... 19 川建价发〔2016〕17 号....................................................................................................... 20 川建价发〔2016〕39 号....................................................................................................... 21 川建价发〔2016〕40 号....................................................................................................... 24 川建价发〔2016〕41 号....................................................................................................... 25 川建价发〔2017〕1 号......................................................................................................... 26 川建发〔2017〕3 号............................................................................................................. 27 川建发〔2017〕5 号............................................................................................................. 29 川建价发〔2017〕6 号......................................................................................................... 47 川建价发〔2017〕22 号....................................................................................................... 48 川建价发〔2017〕23 号....................................................................................................... 49 川建价发〔2017〕24 号....................................................................................................... 50 川建价发〔2017〕47 号....................................................................................................... 51 川建价发〔2017〕48 号....................................................................................................... 52 川建价发〔2017〕49 号....................................................................................................... 53 川建造价发[2016]349 号...................................................................................................... 54 川建造价发〔2018〕405 号.................................................................................................57

(完整版)川建价发(2019)16号文附件

(完整版)川建价发(2019)16号文附件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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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排管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管廊支架中的
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4、绿色建筑工程中的定额项目按其专业属性执行其他定额相应标准。

7。

15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川建价发〔2015〕40号)

15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川建价发〔2015〕40号)


仿古建筑、市政、
仿古建筑、市政、
绿化、抹灰工程、 林绿化、构筑 绿化、抹灰工程、 装饰普 装饰技
通用安
地区
装饰
备注

园林绿化、构筑物、 通用安 园林绿化、构筑物、通用安装 构筑物、城市轨道 物、城市轨道交 构筑物、城市轨道 工(抹 工(抹灰
装技
细木
城市轨道交通、爆 装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爆 工程 交通、爆破、房屋 通、房屋建筑维 交通、爆破、房屋 灰工程 工程除
市 近郊区(龙泉、新都、
双流、郫县、温江) 23.00
28.00
2.00
2.00
82
102
108
93 126 143 119
成都市的其他区
(市)、县
23.00
27.00
2.00
2.00
80
98
102
91 123 139 116
德阳市
22.25
18.82
1.53
2.35
81
110
117
81 127 134 114
工、普

破、房屋建筑维修
破、房屋建筑维修
建筑维修与加固 修与加固工程 建筑维修与加固 除外) 外)

与加固工程
与加固工程
工程普工
混凝土工
工程技工
成都市区
(含天府新区成都
直管区、青羊、锦江、 24.00
29.00
2.00
2.00
84
104
111
96 130 147 122
成 金牛、武侯、成华及
1都
高新区)
4.50
4.50
96
110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一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 )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整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整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川建招标发〔2015〕780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整改的通知川建招标发〔2015〕780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核查的通知》(川建招标发[2015]204号)要求,经核查,截止11月4日,四川西星电力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三)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的规定;四川智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十条第(三)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整改,整改期三个月,限2016年2月10日前整改达标(整改企业名单见附件)。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合格时不能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逾期未整改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撤回或降低资质。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责令整改名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11日。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完整版)川建价发〔2018〕8号

(完整版)川建价发〔2018〕8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8〕8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6个市、州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8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8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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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号2005年12月5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为了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入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5年度重点监督复查不合格企业处理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5年度重点监督复查不合格企业处理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5年度重点监督复查不合格企业处理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川建建发〔2016〕471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5年度重点监督复查不合格企业处理决定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2015年1月14日我厅印发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复查名单的通知》(川建建发[2015]18号),对467家存在企业注册人员和其它技术骨干数量严重不达标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督,并进行了网上公示,到2016年4月5日止,复查合格192家,复查不合格275家,2016年4月18日我厅印发了《拟对2015年度重点监督复查不合格企业处理决定的公示》,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

截止2016年5月30日止,复查合格39家,复查不合格236家,依据《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4]3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企业处理如下:一、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195家纳入2016年重点复查企业;二、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等11家省外入川企业连续两年重点监督复查不合格,将其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三、四川华西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等30家连续两年重点监督复查不合格,将逐次降低资质等级,新资质标准中已无该项资质、三级或无级别的企业将直接撤回资质证书,新资质标准中该项资质级别最低为二级的,将重新核定资质证书(详见附件)。

附件:2015年度重点监督复查不合格企业名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5月31日。

3、结算报告-5

3、结算报告-5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桐籽村六社联网道路硬化工程(二)发包单位: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桐籽村村民委员会(三)承包单位: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工程地点:四川绵阳(五)基本情况:我们接受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桐籽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对贵单位组织建设的“新桥村桐籽村六社联网道路硬化工程”的基本建设结算书进行审核。

上述结算书由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充分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其发表审核意见。

二、审核范围审核范围为新桥村桐籽村六社联网道路硬化工程工作内容。

三、审核原则根据审核任务的要求,我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审核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审核人员;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审核的有关资料,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的要求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审核依据1.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016号)等;2.桐籽村六社道路建设承包合同;3.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4.川建发[2014]17号文、川建造价发[2014]123号文、川建价发[2015]18号文。

五、审核方法采用全面审核法六、审核程序1.我公司接受审核任务后,根据审核要求,在听取委托方负责人对工程整体情况的介绍后制定审核方案,明确职责、范围、时间和工作量;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有关项目的结算书、建设承包合同等文件,并据此审查工程造价的合理性;3.对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核实、取证,向委托方提供结算初步审核意见。

七、审核结果新桥村桐籽村六社联网道路硬化工程送审金额为陆拾伍万伍仟玖佰柒拾陆元整(¥655,976元),审定金额为陆拾万伍仟柒佰壹拾壹元整(¥605,711元),审减金额为伍万零贰佰陆拾伍元整(¥50,265元)。

八、主要问题1.主要审减原因定额套用有误,取费费率有误;2.规费按川建发[2014]17号文规定的最低费率记取;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2015计价定额基本费率记取;4.税金按川建造价发[2014]123号文规定的工程在市区的费率记取;5.材料价格按四川省造价信息调整;6.人工费单价按川建价发[2015]18号文规定的调整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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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5〕18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广汉市等14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广汉市等14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5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2015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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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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