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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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甬政发[2014]10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4〕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努力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引导合理有序就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三级综合性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诊疗服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转诊流程、健康信息等医疗业务的整合管理为纽带而共同组成的医疗机构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专科医院可根据业务协作需要,加入不同的医联体。通过探索区域医疗协同、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和医保政策调整等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的协调性和连贯性,使居民能就近享受到便捷、优质、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至2016年,实现辖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诊率达到70%以上,三级医院普通门诊人次下降10%以上,平均住院日控制在10天以内,区域外转诊率明显下降,初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试点范围

以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等中心城区为试点区域,以市李惠利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宁大附属医院、鄞州人民医院为牵头单位,共组建5个医联体。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三、组织架构

(一)组建和运行模式

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区域分布、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意愿和已存在的业务关系,按照产权归属不变、单位法人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行政隶属不变、投入监管不变的原则,以医疗业务的统筹管理为重点组建医联体。有条件的也可选择更加紧密的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形式组建医联体。

医联体的运行模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牵头医院负责制。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组成理事会,统筹协调医联体的总体发展规划、资源配置、学科布局、人员培养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理事长由牵头医院的院长担任。理事会下设办公室,

挂靠在牵头医院,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应依据本实施意见,科学制定医联体章程。牵头医院要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医疗联合协议书,以管理、技术的对口扶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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