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转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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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转诊报销流程

根据并劳社医发[2007]172号、并劳社医发[2008]183号文件精神,参保居民在首诊医院治疗时,因病情需转诊的可转往其它首诊医院、转诊医院和定点专科医院。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可转往北京、上海、天津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首诊医院之间的转诊

1、参保居民在已选择的首诊医院因受治疗条件限制或治疗确有困难的,可提出转诊申请,转往其他首诊医院。

2、患者或家属持转诊建议书到已选择的首诊医院医保科领取《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3、患者持《转诊审批表》可转往其它首诊医院

4、转往其它首诊医院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到选定的首诊医院报销。

二、首诊医院转往转诊医院和定点专科医院

1、参保居民患病后,持《诊疗手册》去首诊医院就诊。

2、接诊医师根据病情在首诊医院做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如首诊医院因诊疗设备、治疗设施和治疗手段有限的,由所就诊的科主任开具转诊建议书。

3、患者或家属持转诊建议书到首诊医院医保科领取《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4、《转诊审批表》由所就诊科室主管大夫或门诊接诊医师填写,

科主任签字,医保科审核并报分管院长。

5、《转诊审批表》一式三份,首诊医院、转诊医院、患者本人各一份。

6、患者持《转诊审批表》、《诊疗手册》去转诊医院医保科办理转诊就医住院手续。

7、出院时患者只出个人自负部分及自付比例,属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转诊医院结算。

三、由转诊医院或定点专科医院转往北京、上海、天津

1、参保居民患疑难病,在本统筹地区治疗确有困难的,可由转诊医院转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专科疾病由定点专科医院负责转诊。

3、转诊医院要留存转诊档案,并将转诊人员名单按月报送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管理科备案。

4、居民转诊治疗结束后,携带《转诊审批表》、住院病历、正规发票、出院证、费用明细到转诊医院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注:1、未通过首诊医院直接在其它医院住院的患者,符合急诊的按急诊报销,不符合急诊但符合转诊的,到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首诊医院开出转诊建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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