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计量法规与法制管理 《计量学基础(第2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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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量技术规范
计量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校准规范,以及一些 计量检定规程所不能包含的、计量工作中具有指 导性、综合性、基础性、程序性的技术规范。
三、计量技术法规的应用
(一)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应用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即国家溯源等级图,它是将国
家基准的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或从计量器具 的量值逐级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一个比较链,以确保 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计量认证考核内容包括: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 能;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3)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 制度。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检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 请计量认证;属地方性的产品质检机构,向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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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需对产品净含量进行标注。净含量标 注有如下具体要求:
1)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 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 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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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时,应 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 总净含量;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三)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2节 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是政府法制计量工作重要内容。 政府在1985到2006年间相继出台了《计量法》,《零
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定量 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以及国家计 量技术规范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 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国加强对商品量和定量 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供了依据,保障了人民群众的 利益。
第一节 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及法制管理
一、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是指由母法及从属于母法的若干子法所构 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计量法规体系则是指以《计量法 》为基础和核心,由其引申出的一批说明性、程序性、 操作性、技术性的法规文件按一定结构、层次所组成的 有机整体。
按照审批的权限、程序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的 计量法规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① 计量法律;② 计量 行政法规;③ 计量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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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
零售是商品销售的主要渠道,零售的特征是 商品直接出售给消费者。
零ຫໍສະໝຸດ Baidu商品或以重量计算,或以容量计算,或 以长度计算。其中以重量结算的零售商品按照如 下方法核称商品:
(1)原计量器具核称法 (2)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 (3)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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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章 计量法规与法制管理
第三章 计量法规与法制管理
1 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及法制管理 2 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3 计量技术法规 4 国际计量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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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的适应范围:
我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使用计 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 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 ,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节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 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均为《计量法》适用范围,主要限定 在对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如教学等示范用及家庭自 用等计量器具,就可以不用立法。
二、计量技术法规的分类
计量技术法规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 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一)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是国家
对量值传递的程序做出规定的法定性技术文件。 (二)计量检定规程
计量检定规程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特性,规定检定项目、 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结果的处理、检定周期乃至型 式评价、使用中检验的要求,作为确定计量器具合格与否 的法定性技术文件。
局)发布。 此外,还有计量技术法规,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
也根据当地需要制定了一批计量法规和规章。
二、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计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计量监督管 理体制是指计量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它体现国家 与地方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各主管部门、各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在计量监督中的关系。
(二)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体系
根据《计量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目前,我国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 量技术机构的关系如图3-1所示。
图3-1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
3)管理要求:规定计量器具从设计到使用的各个阶 段中有关型式批准、首次检定、后续检定、标识、标记、 证书及其有效期,密封、锁定和其他计量安全装置的完整 性等。最后界定该计量器具法制特性的授予、确认或撤销。
(二)OIML国际文件
国际文件不像国际建议那样具有强制性,即 OIML成员国在执行时不像对国际建议那样具有 条约义务约束的强制性。由于各国政治体制、计 量管理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际文件提供 了对各国计量管理工作具有原则性指导意义的重 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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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 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 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 预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 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 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范围、管理体制、 基本要求、净含量标注要求、净含量计量要求、计 量监督管理措施、禁止误导性包装、计量保证能力 评价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在《计量 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中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监督管理 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准则 (四)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
计量法律
地方计量行政法规
国家计量行政法规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章
计量技术法规
地方计量规章
行政计量规章
检定系统表
检定规程
计量法律:《计量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国家计量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目前共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8项。 国家计量规章:主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质检总
对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国家鼓励他们自愿参加计 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达到要求后,允许其在商品表面粘 贴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证明定量包装商 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违反《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商品生产商需承担一定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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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不 得有下列行为: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有五类出版物: 1)OIML国际建议; 2)OIML国际文件; 3)计量特别是法制计量词汇; 4)OIML年报; 5)法制计量培训与建设等其他材料。 其中最主要的是OIML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
(一)OIML国际建议
OIML国际建议(R)是针对某种计量器具的典型的 推荐性技术法规。内容包括对计量器具的计量要求、技术 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检定方法、检定用设备、误差处理 等。
1)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 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 品的负偏差。
2)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量 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 商品量计量合格。
3)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 称重商品,在规定的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 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规定的负偏差。
五、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计量器具(测量仪器)的检定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 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 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也就是说,计量检定是 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确定其是 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它是计量检定人员利用计量基 准、计量标准对新制造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和进口的 计量器具进行一系列实际操作,以判断其准确度等计量特 性及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可供使用。因此,计量检 定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的计量技术机构体系
按照《计量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 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 务。
国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通常称研究院,只有少数 省份(如海南省)还称计量所。 县、区、旗:通常设计量所。
七、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
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产品的范围,是指列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分)》 (2005年10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45号发布)的计量 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对计量器具产品实施法制管理的 措施主要包括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制造、修 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时,应当 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 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 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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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所标注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1)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 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 短缺量。
六、测量标准的建立及法制管理
测量标准经常作为参照对象,用于为其他同 类量确定量值及其测量不确定度,通过其他测量 标准、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对其进行校准,确立 其计量溯源性。给定量的定义可通过测量系统、 实物量具或有证标准物质来复现。
在我国,测量标准按其用途分为计量基准和 计量标准两类。计量基准主要建在国家计量院。 放在省级计量技术机构较少(中国测试技术研究 院例外)。而计量标准都可建在企业。
1)计量要求:规定计量特性和有关影响量参数两个 方面。计量特性如分度值、最大允许误差、稳定性、重复 性、漂移、准确度等级等;影响量包括温度、振动、电磁 干扰、供电电压等。
2)技术要求:规定为满足计量要求而必须达到的基 本、通用的技术要求,包括外观结构、操作的适应性、安 全性、可靠性、防止欺骗以及对显示方式、读数清晰等的 要求。
2)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 于其标注净含量。
3)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 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 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 量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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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的 禁止误导性包装做出了规定,主要原则是节约资源、减少 污染、正确引导消费。
1)伪造检验数据; 2)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
则》进行计量检验; 3)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
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 4)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5)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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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量技术法规
一、计量技术法规的发展和现状
随着我国自1985年加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WTO),为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国家 计量技术法规从管理到内容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管理 体制上,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起草工作从原来的归口单 位管理转为技术委员会管理;在内容上要求积极采用 OIML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 的国际标准;在编写结构上要求尽可能包含相关的内容。
(二)计量检定规程的应用 计量检定规程是执行检定的依据。检定必须按照检
定规程进行。自1998年以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 向国际建议靠拢,有些规程中增加了型式评价试验的要 求和方法,大部分规程除了必须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 定的要求外,还增加了使用中检验的要求。
第四节 国际计量技术文件
一、OIML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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