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
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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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某化妆品生产厂家2007年8月份以账面成本3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同时将账面为1.2万元的自产化妆品赠予他人。按当月同类化妆品的加权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这两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哪些情形可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哪些情形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是如何界定的?根据上述问题,笔者结合新准则和新税法的相关政策作如下分析。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
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6f6575e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a.png)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前尚未有⼀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这样的事项:将⾃产或购买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职⼯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为,不⼀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4)将⾃产或委托加⼯的货物⽤于⾮应税项⽬(指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程等);(5)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8)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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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前言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或完成的技术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产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称为自用产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如果不向外销售,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计税的,按照等量同品质的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纳税完毕后,企业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条件包括:1.自产货物不出售的;2.按照法律规定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4.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5.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 条件符合前提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应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 记录营业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视同销售”而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相应地,还需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
3. 计算所得税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应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该将计算所得税的过程进行记录,方便纳税申报。
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1.记录“视同销售”生产成本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视同销售”生产成本分摊到对应的产品或者工程项目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科目借方贷方生产成本X按月折旧X材料费用X直接人工费用X制造费用X应交增值税税金X2.记录各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贷方营业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进项税额X发票及进项税额X3.记录应纳税额科目借方贷方应纳营业税X应纳所得税X4.记录交税科目借方贷方应交税金X应交增值税税金X应交所得税税金X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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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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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视同销售是一种税务行为,并且是在纳税人的商品或者劳务发生转移后产生的税务行为。
在视同销售行为产生以后,纳税人在会计上不用作为销售核算,但是在税收上应当作为销售进行核算,即要确认收入并计缴税款。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综合上述政策依据,笔者特将视同销售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提请纳税人注意相关问题。
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企业行为发生之后,区分其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要看商品或者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转移及改变。
因为所有权的改变,无论在会计上还是税收上都是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而视同销售又是在税收上需要确认收入的行为,所以,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所在。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应当说明的是,视同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暂无强制性的检查手段,对于自制的资产,应产生适当视同销售利润(对于外购的资产,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不产生利润)。
对于外购资产的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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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类3纖输十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办法邢国平目前,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政策 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B卩:将视同销售收人与 视同销售成本的差额,通过《纳税调整 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进行调整,确认为视同销售收人的,只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与业务宣 传费扣除限额的依据(基数);另一种是 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视同销售成本要 视业务发生时会计处理是否已记入成 木费用而进行调整。
笔者倾向于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观点,依据和办法如下: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政策规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 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 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 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 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人。
包括:用于 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 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 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人。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的相应项目内填报,其中:视同销售收人在第2-10行填报;视同销售成本在第12-20行填报,具体项目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人;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人;用于职T: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人;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人;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人;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人;其他。
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6a114f300b4c2e3f57276310.png)
[案例1]:乙公司是生产药品的企业,2008年9月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一批药品给某灾区,该批药品的成本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价),市场价为150万元(含税价);假设2008年度乙公司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请问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于是乙公司2008年度可以税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乙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药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捐赠价值不能以成本价计算,而应以市场价计算;乙企业应确认销项税额=150/(1+17%)*17%=21.79万元;对于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一般有两种二种处理方法:1、只以成本价加应纳增值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1)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1.79万元贷:产成品 10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万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21.79万元超出扣除限额,需要纳税调整=121.79-120=1.79万元,另外,捐赠支出视同销售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150/(1+17%)-100=128.21-100=28.21万元,本年度因该药品捐赠需要纳税调整金额=1.79+28.21=30万元;2、以市场价确认营业外支出,同时确认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2)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50万元贷:产品销售收入 128.21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万元(3)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万元贷:产成品 100万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50万元超出扣除限额,需要纳税调整=150-120=30万元;上述二种账务处理方法,对当年度利润表利润总额的影响是相同的,都为121.79万元,但在利润表上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营业外支出项目是不一样的;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是相同的,都为150万元,其中120万元允许税前列支,30万元需要纳税调整,但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调整项目是不一样的;从现金流角度看,企业对外捐赠不会产生现金流,不应该确认收入,所以第一种方法更接近实际,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从会计报表与纳税报表的勾稽关系来看,第二种方法更直观,更容易理解。
【税会实务】新准则下视同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新准则下视同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e534c20a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99.png)
【税会实务】新准则下视同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一、新会计准则对视同商品销售的修订新会计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原视同商品销售业务,改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会计处理上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除此之外,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债,“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作销售处理”。
这些调整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五条的精神相符。
在关于是否确认非货币形式收入的问题上,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趋于一致。
新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等业务,只要符合收入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就应作正常销售商品处理,确认销售收入。
如何理解商品销售与视同商品销售之间的差异,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已发生改变,即企业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送给他方。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等业务,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送给本会计主体外的他方,而非1997财政部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中所提到的“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是为正常商品销售。
借款合同无利息视同销售吗
![借款合同无利息视同销售吗](https://img.taocdn.com/s3/m/35fd8045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4b.png)
一、借款合同无利息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因此,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无利息借款,通常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然而,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无利息借款,企业可以通过约定合理的借款利率,将借款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二、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3.《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无利息。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5%。
甲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将5万元的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四、总结借款合同无利息视同销售的问题,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变化,合理约定借款利率,确保合规经营。
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税务机关的监管动态,及时调整财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视同销售规定有三个变化
![视同销售规定有三个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49019644852458fb770b56da.png)
而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交 换, 以及 将货 物、财 产 、劳务 用 于捐 赠 、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 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
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 国务院财政、税务变化。
一 是 扩 大了 视 同 销 售 的 对 象 。新 法 将货物 、财 产、劳务均 列入了 视同销 售 的对象 , 取消 了自产 商品和 产品的 限 制, 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 尤其是将劳 务也列入视同销售, 解决了 以前政策不 明 确 带 来 的 争 议。
销 售又进行 了规范, 该 文件规 定: 企业 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 、固 定 资产、无形资 产和有 价证券 ( 商 业企 业 包括外购 商品) 用于 捐赠, 应分 解为 按 公允价 值视同 对外销售 和捐赠 两项 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为 加强 房地 产 企业 所 得税 管 理 , 2006 年, 税法对房 地产企业开 发产品 的 视 同 销 售 也 作 了 规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房 地产开 发业务 征收企业 所得 税 问题的通 知》( 国 税发 〔2006〕31 号 ) 规定,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 产 或用于捐 赠、赞助、职工福 利、奖励 、 对 外投资、分配 给股东 或投资 人、抵偿 债 务 、换 取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性资产 等行为, 应 视同销 售, 于开 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或于实际 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 (或利 润)的 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cce3fffa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30.png)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摘要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的“视同销售”是指将企业自行生产的货物按市场价格计算,列入公司销售业务,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本文将关注于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旨在帮助企业规范会计处理流程,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引言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得出的税款。
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章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企业自行生产的货物应列入公司销售业务并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企业在进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方法1. 收入确认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首先需要确认销售收入。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将自产的货物按照其市场价值计入销售收入账户。
2. 成本确认在确认销售收入后,需要确认销售成本。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将自产货物的成本费用计入销售成本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成本的计算应包括生产成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
3. 库存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后,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库存处理。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将自产货物的库存余额从存货中减少,并计入销售成本账户。
4.税金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实际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并计入企业所得税费用账户。
5.相关科目的会计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还需要对其他相关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交税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余额。
注意事项在进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合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法规,确保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税务合规要求。
2.准确计算市场价格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要准确计算市场价格。
企业应收集相关市场信息,并进行审慎判断,确保市场价格计算的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87f24864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0b.png)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 一、扣除的一般原则 • (一)真实性原则 :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
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 出发生。
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 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二)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 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 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餐 费等的处理。
应当视同销售;
• (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 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
应视同销售。
•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 (一)两者的差别: •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
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 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 月16日 八章六十条,五千余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一万 六千余字。
•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及条例的重要变化
• 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判定及管辖范围; • 2、企业所得税税率; •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中包括一般规定、收入确认、
•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固定资产资本化标准及折旧差异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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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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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外购衣料与应税劳务加工成服装,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却将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而将委托
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却未按视同销售
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该例讲解是完全错误的。本例的正确处理应该是:
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应正常抵扣,同时,对外赠送的服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对在税法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种,进行会计处理时存
在一些需要明确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
为收入的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
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 增加了当期利润,这是一致的。之所以在所得税法规中提出视同销售,其实是强调 货物之间的转移行为,并不是会计概念上的收入概念。
② 用于交际应酬; ③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 用于股息分配; ⑤ 用于对外捐赠; ⑥ 其他改变资产权属的用途。
解读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其核心是强调所得税的纳税主 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企业内部机构或经济组织 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的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 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 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行次
1 13
14
15 16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2)货物、财务、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 根据国税函【2018】1081号中有关填表的说明,各行次填列方法如下: • 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 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已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 易的差额。 • (2)第15行“货物、财务、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务、劳务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 应税收入。 •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 收入。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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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在税收领域中,将某些行为或交易视为实际
销售货物而征税。
以下是八种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1. 赠送,当企业将货物作为礼品或赠品赠送给客户或员工时,
税法可能会将这种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2. 赠送样品,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产品样品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这种行为涉及到货物的转移和使用。
3. 自用或私人使用,如果企业将货物用于自身或员工的私人使用,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并征税。
4. 转移用途,当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货物转为其他用途,例如作为礼品赠送或用于员工福利时,税法可能会将其视为销
售货物。
5. 资产转移,在企业内部,将货物从一个部门或子公司转移给
另一个部门或子公司,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6. 委托加工,当企业将原物料委托加工成成品并取回时,税法可能会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货物发生了所有权和实际控制的转移。
7. 资产出租,在某些情况下,将货物出租给他人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尤其是当租赁期限较长或租赁协议中包含购买选项时。
8. 虚拟销售,在电子商务或跨境交易中,一些虚拟货物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例如虚拟商品、服务或数字产品的交易。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税法对于这些情形的界定和征税方式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规操作。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8e93338b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57.png)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摘要】本文围绕着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视同销售的定义,接着详细论述了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方式和调整方式。
然后分析了视同销售的影响因素,探讨了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最后结合以上内容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指出相关领域的研究方向和重点。
通过本文的阐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视同销售相关的税务问题,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视同销售、税务处理、调整方式、影响因素、案例分析、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简介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是企业在国内外贸易中经常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视同销售是指国家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进行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制度。
视同销售的范围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型广泛,包括进口商品、跨境服务等。
在国内贸易中,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有时会出现企业在进口贸易中,无法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完整、准确的电子海关单证信息以及付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问题,而海关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此商品进行缴税,即涉及虚假平行关税等问题。
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是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虚假平行关税或其他税收不足情况进行核准税额,提高相应的税收额度。
对于视同销售的调整方式,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减税、退税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理。
影响视同销售的因素主要有政策、市场、企业个体等多方面因素。
为了更好地应对视同销售问题,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遵纪守法意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进口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 正文2.1 视同销售的定义视同销售是指在税收政策中将特定交易行为纳入销售范畴进行税收处理的一种规定。
通常情况下,视同销售是指将某些不符合传统销售定义的交易行为,如房地产租赁、财务租赁等,按照销售交易进行税收处理,以达到税收公平和减少税收漏税的目的。
视同销售的定义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根据具体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来确定。
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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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
▪ 因此,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应该是指纳税人的一 些货物移送使用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 所有权”,但在征税时有需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缴 增值税的行为。既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中不转 移货物所有权的货物移送使用行为,如: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等;也包括 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货物移送使用行为,如:将外 购、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集体 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等。
体工商户;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
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 才能予以确认。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规定
▪ 2006年度《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
税会差异:小会计准则与增值税的比较
▪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商品视同销售的规范适用 ▪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商品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规范较少,只在
“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中提及。但是,小 企业同样可能发生除以上列举以外的其他视同销售业务,比如以自产产品或 外购商品作投资、股利分配、捐赠赞助等视同销售业务。 ▪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 的交易或者事项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即:小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 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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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允 价值在 非货 币性 资产 与公允 价值交换 中应用 的影 响 . 非货 币性资产 与公允 价值计量 的交换 应用初 始计 量。在公 允 价值 计量 下 , 如果 资产账 面价值 的换 出 与资产 公允 价值 的换人 差 额大, 则影 响着 当期损 益 , 也很 大 的影响 了 当期 资产 结构 、 所得税 费用 、 净利 润及净 资产 。 3公 允 价值 在 确认 和计 量 金融 工具 、 移 金 融资 产 、 期保 . 转 套 值、 金融工 具计量 中应用 的影响 有关金 融工具 的相关 业务 在新会 计 准则 中有《 融工 具 的确 金
值 与原账 面价值 之 间的差额纳 入 当期 损益 。 若将 其名下 的房屋 建 筑 物 由出售 改 为租 赁 , 第一 年 的准 则实 施 中 , 在 将公 允 价值 超 出 账 面成本 的金额 调整 为期初 的股东 权益 , 而不 会使 当年 的利润 受
到影响 。
4公允 价值在 非 同一 控制企业 合并 中应 用的影 响 . 在收购 日期 ,购 买方 的综 合成 本高 于 确定 的各项 可 辨认 资
产 、 债的公允 价值净 额 的差 额 , 负 认定为 商誉 。 司应在每个会 计 公 期末 , 对商誉减 值进行测 试 , 过计算确 定其减值 金额 。 通 测试商 誉
的减值 金额 , 纳入 当期损 益 。综合 成本低 于所 获得 的可辨认 净 应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 对 公 司 综 合 成 本 及 所 确 定 的 各 项 可 应
产 、 务 用 于 捐 赠 、 债 、 助 、 资 、 告 、 品 、 工 福 利 或 劳 偿 赞 集 广 样 职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 , 当视 同销 售 货 物 、 应 转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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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汕头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总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捐赠视同销售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两方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采用账面价值计价,还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实践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资产。
因为在此交易过程中没有使用货币,为了确定其收入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
由于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同时,鉴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情形比较复杂,有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不宜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除外条款,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上述行为中不宜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情形作特别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此规定适应了我国目前企业资产移送他人形式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二、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再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同时明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
即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企业上述6
项经营活动可视为内部处置资产行为,不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此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明确企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即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不再视同销售,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房地产企业应高度关注此项变化,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视同销售应区分不同情况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行为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一般认为,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对此,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视同销售情形,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当然,如果属于上述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且该资产在空间上并没有转移至境外,则该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就不用确认收入,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尚未结转的成本或尚未计提的折旧可继续在后期结转或计提。
如果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或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但资产被转移至境外,就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的也应按现行政策规定依法缴纳。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文件还就企业分立业务作出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