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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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资质条件、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基本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1]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4年2月3日2管理规定编辑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作者:来源:《消防界》2021年第20期据应急管理部网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于2014年2月3日发布施行,2016年1月14日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于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原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作出相应修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机构设立条件过高、存在从業地域限制,导致经营成本投入大,不利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

三是对实践中暴露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服务活动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和必要的惩戒措施。

应急管理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了《规定》。

《规定》于2021年8月17日经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13日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发布。

问:《规定》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答:《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规定》的制定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出台,对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规定》从哪几个方面体现了便民利企?答: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定》强化了便民利企措施。

2022年消防再教育题库

2022年消防再教育题库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学习1、【单选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自(A)起施行。

(1A、2021年11月9日B、2021年10月9日C、2021年8月10日2、【多选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仅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C 、D、E)。

(2分)A、取得企业法人资格B、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C、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3、【判断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应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

(B)(1分)A、正确B、错误4、【多选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从业条件有(ABCD)。

(2分)A、取得企业法人资格B、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C、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5、【单选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B)。

(1A、被服务单位印章B、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C、施工单位印章6、【单选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D)。

(1分)A、2年B、3年C、5年7、【判断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不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1分)(B)A、正确B、错误8、【判断题】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1分)(A)A、正确B、错误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B)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22年消防继续教育最全题库和答案(本人亲测有效)

22年消防继续教育最全题库和答案(本人亲测有效)

2022年消防继续教育考试最全题目和答案第一部分社会消防服务管理(阅读建议:经过本人实测,正确率百分百,仔细阅读10分钟,记住答案位置,包过)一、判断题1、【判断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不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B)(1分)A、正确B、错误2、【判断题】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且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 A )(1分)A、正确B、错误3、【判断题】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

( A ) (1分)A、正确B、错误4、【判断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

( A ) (1分)A、正确B、错误5、【判断题】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 A )(1分)A、正确B、错误6、【判断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应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

( B )(1分)A、正确B、错误7、【判断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行政处罚仅可由违法行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 B )(1分)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1、【单选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D)。

(1分)A、2年B、3年C、5年D、6年2、【单选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 B)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1分)A、省级B、设区的市级、县级C、省级、县级D、省级、设区的市级3、【单选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责令改正,处(B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2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2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内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器材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

四、资质要求1. 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水平。

2. 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消防设备维修许可证,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3. 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技能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更新。

五、服务准则1. 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得以违法违规方式进行服务。

2. 在进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3. 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六、责任与义务1.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确保服务的落实和实效。

2. 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相关资料和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

3.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火灾事故。

七、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2.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八、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消防工作需要。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二)一、规定目的为了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考试题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考试题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多选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仅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C、D、E)。

(2分)A、取得企业法人资格B、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100)平方米C、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D、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E、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2、【多选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从业条件包括()。

(2分)(A、B、C、E)A、取得企业法人资格B、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C防技术服务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口D、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干2人E、E、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3、【多选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从业条件有(A、B、C、D)。

(2分)A、取得企业法人资格B、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C、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D、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E、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3人(2人)4、【多选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中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 A、B )。

(2分)A、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B、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特有工种职,资格的人员,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C、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D、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E、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人员5、【多选题】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9月13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从业条件第五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消防隐患排查、消防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方法,具备消防隐患排查的能力。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从事消防工作。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系统化。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服务质量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客户的服务请求,解决客户的问题。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服务的内容、时间和结果,并保密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评估和验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doc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doc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2年4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定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

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组织,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合理规划,统筹布局,总量控制,有序竞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列入消防行业特有职业 (工种)范围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对其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一级机构不低于600万元,二级机构不低于200万元;(四)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一级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3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6人,二级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3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检测、维修、培训教育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

(七)计量认证证书。

第七条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一级机构不低于600万元,二级机构不低于200万元;(四)与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一级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3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6人,二级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3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检测、维修、培训教育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七)计量认证证书。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公安部令第13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2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
【总页数】8页(P18-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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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一、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责任主体1.4 定义与术语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2.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估2.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2.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3.1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3.2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3.3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责任3.4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监管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1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立项4.2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3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4.4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监管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5.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5.2 质量管理措施5.3 质量管理评价5.4 质量管理监管六、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与环境保护6.1 安全生产管理6.2 环境保护措施6.3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6.4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管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管理7.1 合同签订7.2 合同履行7.3 合同变更与解除7.4 合同纠纷处理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与处罚8.1 法律责任8.2 处罚规定8.3 法律责任与处罚实施8.4 法律责任与处罚监管九、附则9.1 附件9.2 解释权9.3 生效日期附件: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标准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标准3.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标准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承担消防技术服务责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活动及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五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灭火器维修机构的资质不分级。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注册消防工程师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3人以上;(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以上等级30%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六)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二级资质3年以上,且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七)前3年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承担过20项以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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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三)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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