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塑造《阳光政府》对策与建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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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塑造“阳光政府”的对策与建议探讨
摘要:
阳光政府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关于政府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强调政府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其本质体现为权力的自我约束与通过社会监督来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阳光政府在我国的建立具有必要性,是我们走向民主宪政国家的必由之路,在理论上对建立阳光政府所需的基础进行讨论,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研究阳光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提出研究阳光政府的背景基础上,通过分析打造“阳光政府”的理念认知及制度基础,针对我国“阳光政府”的特点及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打造“阳光政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提出了我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对策与建议,最后,总结了全文。
关键词:阳光政府理念认知动因对策
1绪论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样的宪法原则,国家机关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以及重大社会事件等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对于那些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安全的信息,不但政府机关要严格依法保密,而且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保密的义务。对政府本应公开的信息进行掩饰的行为在现代信息社会,在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今天,不但不能达到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反而在某种意义上会成为产生谣言和“小道消息”的催化剂,从而使政府的工作陷于被动的局面。
阳光政府是透明的政府、温暖的政府,其本质是执政为民的政府。透明,决定了政府要实行政务公开,使人民充分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温暖,决定了政府必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全力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执政为民的
本质。阳光政府对社会公开、公正和廉洁、高效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限制滥用职权,便于监督,减少或遏制腐败现象;有助于提高效率,保证资源向最能发挥效用的部门转移配置。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有可能避免腐败。从现代行政管理发展趋势看,实施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政府”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
2打造“阳光政府”的理念认知及制度基础分析
2.1打造“阳光政府”的宪政理念基础研究
西方的宪政萌芽,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对个人自由平等之权利的诉求。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最伟大成果是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深入人心,并确立了宪法在国家统治上的至高不容侵犯的地位。人民主权理论是欧洲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来的。根据人民主权理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享有者,政府只是根据“公意”而结成的人民的代言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委托他人行使,另一种是自己行使。在前一种情况下,卢梭认为,委托他人行使就是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由国家代替人民行使主权,但此时,“行政权力的受托者决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管理者;只要人民愿意,人民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简言之,人民有权监督政府正当行使权力。
这样的人民主权的理论和基于此的关于国家的理论,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得到了广泛认可。美国1787年制定的宪法设计了历史上第一个建立在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政府。随后在法国等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都将人民主权确立为政府设计的基础。人民主权理论在宪法上的逐步确立,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行政公开制度,而行政公开制度在法律上的完善,使得阳光政府的建立在全世界范围得到了发展。
2.2打造阳光政府的制度基础分析
制度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定型化的行为模式,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规范体系。一个制度文明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一个政治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
阳光政府的制度基础——行政透明法律制度的建立,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使公民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使政府公开行政活动的义务得到真正履行;是公民行政参与、行政监督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行政透明法律
制度的建立,拓展了行政参与的范围和深度,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的新发展。只有行政透明法律制度为公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之时,公民行政参与的范围和程度才能逐渐拓展,参与的效能感和积极性才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政府才不是少数人手中被暗箱操作的谋取特殊利益的工具,而是处在阳光之下的真正的公众之政府。
3我国“阳光政府”的特点及必要性分析
3.1我国“阳光政府”的特点
(1)公开性
阳光政府,其核心内容就是公民有知晓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及政府有应公民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因而公开性就是阳光政府的显著特征。阳光政府的公开性意义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公开性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前提;公开性的提高能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公开性能加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而降低行政腐败的概率。政府公开行政的法治意义在于,它可以将国家权力的运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法律之实体公正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2)程序性
建设阳光政府,是要将政府的政务公开,使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公民知情权落到实处。而公民任何一项权利的实现,都需要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需要建立规范的程序。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同样需要制度程序予以保证。其体现是各国对政务公开程序的设计。阳光政府的程序性主要体现在:通过立法保证政务公开目的正当性即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目的正当性;通过立法保证政务公开的范围即公民在哪些方面获取政务信息是合法的;通过立法规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具体程序或方法;通过立法保证公民知情权受侵犯时的制度救济。
(3)参与性
建设阳光政府的目的是通过将政府信息公开,使公众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参与政府管理的过程,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和在公众心目中的认可程度,从而推进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发展。阳光政府的建设,不仅需要政府在公布信息方面做出切实的努力,还要最大限度的扩大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4)法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