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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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通常附有限额表(Table of limits),以 便针对各种不同的危险,分别采用不同最高限额。
例: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最高限额规定 为1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现有两笔危险单 位分别为40万和120万的保险业务,其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何? 第一笔 40万 自留18万 分出22万
第二笔
120万
自留45万
分出55万
余20万
余下的 20 万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处理方式分出,否则,复 归自负。 (三)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表达方式 既然按某一比率来分配保险责任,其表达方式即用分出比 率表示。如6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A Quota Share of 60 Percent)即为分出额为60%,自留额4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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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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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概述
溢额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三、溢额的层次
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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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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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 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 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二)与成数再保险的异同 (1)相同点: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且自留额、分 保额与总保险金额都存在一定比例关系,都属比例再保险。 (2)区别: A.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不需分保;成数再 保险的自留额是不确定的,且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 B.溢额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变动的,根据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而变动, 而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不变的。 C.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且对分出公司有利,而 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对分入公司有利。 D.溢额再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手续繁琐;成数再保险缺乏弹性, 但手续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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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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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点,即缺乏 弹性,难以达成风险责任均衡化。 (一)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无论业务好坏大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率分担,双方共命运,利害关 系一致,成数再保险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故合同双方 很少发生争执。 (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只要比率确定,就不再为每一笔或每一个危险单位费事分配责任。 (三)缺乏弹性 主要是指对分出公司不利,本来分出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质量来确定 是多留还是少留,而成数再保留比率固定,缺乏这方面的弹性。亦即成数 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需求。 (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主要指由于分配比率一定,使原保险公司中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 在分保之后仍然存在。 虽然设立最高限额,但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只能防止责任累积。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第四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第一节
一、成数再保险概述
成数再保险
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BACK
一、成数再保险概述
(一)定义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 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理解: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的大小, 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 分摊。多余的保额部分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方式处理,否则, 责任将复归原保人承担。 (二)自留额与分保额确定 1 .成数再保险合同一般要求:分出公司自留额约在 4050%之间。 2 .每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 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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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素为: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其中危险单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 数是变动因素。 (一)分保额的确定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所承担保险标的质量,来最终确定自留额的大小, 其超出的部分,可做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且 分出的金额及比例是随业务量(即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变动。 (二)线数 1.线: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称之为线。 2.线数:溢额再保险中,分保额与自留额的倍数关系,称为线数。 3.用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 例如:20线的合同,指分保额是自留额的20倍,当然要注明自留额。 4.合同容量 又叫合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额,是指分保额的限度,常用线数表示。 5.线数确定 根据保险人的业务内容及自留能力而定,如平均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 系,巨额标的承保状况。 (1)资力雄厚、规模大的公司,自留额大,线数不多即可达到再保险保障。 (2)自留额较小的公司,自留额小,其线数要较多,方可达到再保险保障额度。
三、溢额的层次
(一)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二)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危险责任的平均化。
(三)溢额层次的划分
为了达到溢额再保险的目的,实现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根据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来确定不同层次的溢额,即如果保险
金额在自留与第一溢额后仍未全部分出,就设定第二溢额…… 依此类推。
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 (一)新创办的保险公司。 (二)新开办的险种。 (三)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手续 简便,共命运) (四)保额和业务质量较平均的业务。(粮食运输等业务) (五)各类转分保业务。 (六)国际分保交往中的业务。(条件优惠) (七)属于同一资本交流的子公司和母之间,以及集分保 内部。 (八)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
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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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 合同最高限额为1200万美元,现一船合同保额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 额为20%,分出总额为80%,现有4家分入公司接受分出业务,其分配为A公 司20%,B公司15%,C公司10%,D公司35%,即分别为200万,150万,100万 和35万美元。
例: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最高限额规定 为1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现有两笔危险单 位分别为40万和120万的保险业务,其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何? 第一笔 40万 自留18万 分出22万
第二笔
120万
自留45万
分出55万
余20万
余下的 20 万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处理方式分出,否则,复 归自负。 (三)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表达方式 既然按某一比率来分配保险责任,其表达方式即用分出比 率表示。如6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A Quota Share of 60 Percent)即为分出额为60%,自留额4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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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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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概述
溢额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三、溢额的层次
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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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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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 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 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二)与成数再保险的异同 (1)相同点: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且自留额、分 保额与总保险金额都存在一定比例关系,都属比例再保险。 (2)区别: A.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不需分保;成数再 保险的自留额是不确定的,且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 B.溢额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变动的,根据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而变动, 而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不变的。 C.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且对分出公司有利,而 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对分入公司有利。 D.溢额再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手续繁琐;成数再保险缺乏弹性, 但手续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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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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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点,即缺乏 弹性,难以达成风险责任均衡化。 (一)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无论业务好坏大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率分担,双方共命运,利害关 系一致,成数再保险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故合同双方 很少发生争执。 (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只要比率确定,就不再为每一笔或每一个危险单位费事分配责任。 (三)缺乏弹性 主要是指对分出公司不利,本来分出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质量来确定 是多留还是少留,而成数再保留比率固定,缺乏这方面的弹性。亦即成数 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需求。 (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主要指由于分配比率一定,使原保险公司中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 在分保之后仍然存在。 虽然设立最高限额,但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只能防止责任累积。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第四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第一节
一、成数再保险概述
成数再保险
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BACK
一、成数再保险概述
(一)定义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 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理解: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的大小, 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 分摊。多余的保额部分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方式处理,否则, 责任将复归原保人承担。 (二)自留额与分保额确定 1 .成数再保险合同一般要求:分出公司自留额约在 4050%之间。 2 .每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 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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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素为: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其中危险单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 数是变动因素。 (一)分保额的确定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所承担保险标的质量,来最终确定自留额的大小, 其超出的部分,可做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且 分出的金额及比例是随业务量(即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变动。 (二)线数 1.线: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称之为线。 2.线数:溢额再保险中,分保额与自留额的倍数关系,称为线数。 3.用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 例如:20线的合同,指分保额是自留额的20倍,当然要注明自留额。 4.合同容量 又叫合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额,是指分保额的限度,常用线数表示。 5.线数确定 根据保险人的业务内容及自留能力而定,如平均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 系,巨额标的承保状况。 (1)资力雄厚、规模大的公司,自留额大,线数不多即可达到再保险保障。 (2)自留额较小的公司,自留额小,其线数要较多,方可达到再保险保障额度。
三、溢额的层次
(一)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二)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危险责任的平均化。
(三)溢额层次的划分
为了达到溢额再保险的目的,实现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根据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来确定不同层次的溢额,即如果保险
金额在自留与第一溢额后仍未全部分出,就设定第二溢额…… 依此类推。
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 (一)新创办的保险公司。 (二)新开办的险种。 (三)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手续 简便,共命运) (四)保额和业务质量较平均的业务。(粮食运输等业务) (五)各类转分保业务。 (六)国际分保交往中的业务。(条件优惠) (七)属于同一资本交流的子公司和母之间,以及集分保 内部。 (八)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
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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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 合同最高限额为1200万美元,现一船合同保额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 额为20%,分出总额为80%,现有4家分入公司接受分出业务,其分配为A公 司20%,B公司15%,C公司10%,D公司35%,即分别为200万,150万,100万 和3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