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2014年第二期失信企业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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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贤海、任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贤海、任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贤海、任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川16民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政伟成琪唐敏【审理法官】李政伟成琪唐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尹贤海;任勇;张文明;王生福;杜娟;武胜县天时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胜县广益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尹贤海任勇张文明王生福杜娟武胜县天时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胜县广益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尹贤海任勇张文明王生福杜娟【当事人-公司】武胜县天时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胜县广益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英、杨霞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英、杨霞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英、杨霞【代理律所】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尹贤海;武胜县天时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胜县广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任勇;张文明;王生福;杜娟【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追认撤销委托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直接证据关联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张文明2013年9月9日向任勇出具的借条是否经过尹贤海的委托授权?被上诉人任勇称本案借条签订当日曾在借条签订地点(王氏房地产开发公司王生福办公室)电联上诉人尹贤海确认张文明的代理本次借款行为,事后短信联系尹贤海亲自补签。

但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并且提供的短信指意不明,无法证明任勇要求尹贤海补签的是本案案涉借款,其所称补签文件不排除是尹贤海与任勇、杜娟、王生福的其他合伙事务文件的可能性。

广安市未通过验证的造价人员名单

广安市未通过验证的造价人员名单
广安市未通过验证的造价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土建
安装
注册证号
注册单位
备注
1
杨仁忠

编制
川070X00049
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
王清元

编制
川070X00050
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
陈明

编制
川070X00075
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市分行
4
任学民

编制
川070X00083
广安市东源建筑有限公司
5
李治平

审核
川070X00093
广安鸿业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6
吴衍寿

编制
川070X00109
广安市人民医院
7
唐军

编制
川070X00126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已故
8
彭俊筑

编制
川070X00132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9
徐华

编制
川070X00164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
10
熊可人

编制
川070X00200
邻水县鹤阳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6
甘国军

编制
川070X00264
邻水县华兴建筑工程公司
17
王海丰

编制
川070X00296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
周其辉

编制
川070X00299
武胜县粮贸建筑公司
19
罗叔平

广安市八方劳务有限公司、陈继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市八方劳务有限公司、陈继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市八方劳务有限公司、陈继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川16民终5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琪黄平冯文【审理法官】成琪黄平冯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安市八方劳务有限公司;陈继良【当事人】广安市八方劳务有限公司陈继良【当事人-个人】陈继良【当事人-公司】广安市八方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丽镔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丽镔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丽镔【代理律所】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安市八方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陈继良【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陈继良虽于2016年5月5日因与业主蒋建华发生口角、抓扯致伤,但其所受伤性质经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安市八方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陈继良办理工伤保险,致使陈继良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应当对陈继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陈继良虽于2016年5月5日因与业主蒋建华发生口角、抓扯致伤,但其所受伤性质经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安市八方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陈继良办理工伤保险,致使陈继良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应当对陈继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广安市社会保险局、刘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安市社会保险局、刘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安市社会保险局、刘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川16行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爱华冯烈钢叶官清【审理法官】陈爱华冯烈钢叶官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安市社会保险局;刘某;杨某;杨发科;李桂芳;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社会保险局社保行政给付【当事人】刘某杨某杨发科李桂芳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社会保险局社保行政给付【当事人-个人】刘某杨某杨发科李桂芳【当事人-公司】广安市社会保险局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社会保险局社保行政给付【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广安市社会保险局;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社会保险局社保行政给付【被告】杨发科;李桂芳【本院观点】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亲属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施。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亲属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施。

本案讼争的焦点是上诉人作出的工伤保险支付决定是否合法;一审判决是否合法。

关于上诉人作出的工伤保险支付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按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规定,四被上诉人作为因工死亡职工杨忠的遗属,应当依法享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待遇。

大祥警方斩断非法集资诈骗黑手

大祥警方斩断非法集资诈骗黑手

到期不能兑现本息 非法投资浮出水面大祥警方斩断非法集资诈骗黑手河南警方捣毁一制造假币窝点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嫌疑人谭某甲,谭某乙,蔡某,张某,金某共5人。

据悉,嫌疑人谭某甲系广安达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借款合同的统计,标注的合同共有107份,共计借款金额700余万元人民币。

张某为公司总经理,也是公司几大股东之一,金某为风险控制部部长,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蒋某,负责所有项目具体投资。

该公司自2014年成立以来,以月息1.6%的高收益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大量存款,涉及违法项目3个,分别是武胜一个啤酒项目,老挝一个电力项目,巴中一个水泥厂项目,涉案总额达700余万元。

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畅,导致到期不能兑付广大投资人本息,受害群众达106人次。

广安区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已查明资金流向及人员分工,蒋某将公众存款用于放高利贷及承包工程上,所得收益存于个人账户,导致公司不能按期给投资人兑现本息,公司内部员工分红也存在长期拖欠。

蒋某的欺诈行为由此浮出水面,引起广安区警方注意,现已移交南充公安另案处理,而谭某甲等5人正依法进行办理。

2019年11月4日上午,10余名受骗群众代表将写有“雷霆出击 破案神速”等字样的锦旗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经侦大队,感谢大祥分局为民排忧解难,全力侦破重大集资诈骗案,为老百姓及时挽回了经济损失。

河南平顶山宝丰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制造假币案,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制假设备打印机两台,水印设备一台,假币22万元。

2019年9月初,宝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多次从陕西铜川购买特种防伪纸张。

宝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介绍,特种纸,也可以说是一种证券纸,他有可能会制造假币。

包裹信息显示,收件人名叫帅飞,民警走访了多家快递2019年8月初,大祥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辖区多名老人联合报案:济南某玫瑰制品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自2018年9月份成立以来以经营阿胶、玫瑰制品为由,承诺以月利息2分投资返利为诱饵,诱骗老年人投资,集资诈骗490余万元后,将款项卷走并关闭公司。

广安宏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行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宏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行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宏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行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川16民终1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萱王敏罗乔军【审理法官】陈萱王敏罗乔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安宏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行忠【当事人】广安宏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行忠【当事人-个人】赵行忠【当事人-公司】广安宏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安宏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赵行忠【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七条及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七条及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本案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尚在试用期内,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以上诉人未及时与被上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其支付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宏益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安宏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3:03:0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4日,赵行忠到宏益科技公司应聘机修工作,2019年3月15日赵行忠入职到宏益科技公司上班,约定试用期为1至3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月,期满后4000-5000元(视工作能力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56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56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完善配套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工商局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广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总体思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先照后证”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2017四川失信企业名单

2017四川失信企业名单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4,891,771 1,399,618 5,069,237 3,000 539,840 92,523 5,194,800 1,793,135 15,296,840 1,745,331 15,867,268 37,264 1,867,748 15,296,840 311,171 15,867,268 1,527,870 423,623 80,900 218,122 2,023,956 1,950,000 73,676 5,063,993 1,167,805 62,405 50,296,800 3,548,815 27,020 90,913 136,833 136,833 24,495 2,310,072 662,169 143,845 5,800 16,934 16,934 246,879 790,584 62,405 109,079 3,522,589 35,625 15,296,840 29,024 195,104 49,900 110,413 35,220,000 2,976,725 347,469 5,328,058 881,665 790,584 570,520 1,207,845 10,955,732 7,600,416 7,600,416 14,092 2,252 173,965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和发布典型案例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4]94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和发布典型案例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4]94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和发布典型案例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和发布典型案例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4]9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要求,2015年3月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须全面完成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行使的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制定工作;2014年12月底前,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化综合执法大队要完成本部门(单位)各类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制定工作;要定期选择市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行政执法工作。

为确保我市按时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制定、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在全面清理市、县级行政执法权及法定依据的基础上,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全面梳理对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依法行使的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具体行政权力,严格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并对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标准进一步细化。

制定执法裁量权标准要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尽量压缩裁量空间;增强裁量权标准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特别是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制定重要的裁量权标准,要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反复甄别,慎重确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张泽雄、颜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张泽雄、颜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张泽雄、颜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川16民终1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敏陈萱罗乔军【审理法官】王敏陈萱罗乔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张泽雄;颜志强;四川省岳池汽车运输站【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张泽雄颜志强四川省岳池汽车运输站【当事人-个人】张泽雄颜志强【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四川省岳池汽车运输站【代理律师/律所】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向永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向永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红军向永刚【代理律所】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被告】张泽雄;颜志强;四川省岳池汽车运输站【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2.张泽雄的损伤是否应考虑自身疾病参与度;3.护理期限按十年计算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2.张泽雄的损伤是否应考虑自身疾病参与度;3.护理期限按十年计算是否正确。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

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一审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并未提出异议,人民财保广安公司在本案中也未提交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的证据,其主张案涉事故车辆在事发时处于静止状态,颜志强没有过错,不应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安市恒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谯永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市恒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谯永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市恒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谯永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川16民终8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波陈萱杨红梅【审理法官】张波陈萱杨红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安市恒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谯永良【当事人】广安市恒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谯永良【当事人-个人】谯永良【当事人-公司】广安市恒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利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伍琳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利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伍琳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利伍琳曾维胜【代理律所】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安市恒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谯永良【本院观点】恒基公司举示的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应收款收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恒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10000元团购费用的返还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恒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10000元团购费用的返还责任。

虽恒基公司认为其未授权申子辰公司代为收取团购费和购房款,亦未授权其修改合同,且谯永良明知团购费系申子辰公司收取,亦非善意相对方,故案涉10000元团购费用与其无关,其不应退还。

但申子辰公司系受恒基公司全权委托对外销售案涉房屋,其销售案涉房屋的行为代表恒基公司,相应法律后果亦应由恒基公司承担。

企业失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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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失信案例【篇一:企业失信案例】价格欺诈——“天价大虾”吓死人今年国庆长假期间,“青岛大虾”成为最热搜的名词之一,有网友爆料称,在青岛市某烧烤店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该网友称点菜时已向老板确认过“海捕大虾”是38元一份,结果结账时变成38元一只,一盘虾要价1500余元。

案例:2015年10月4日,肖先生在青岛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用餐。

饭前,他曾仔细询问过老板大虾是38元一份而不是一只,但吃完饭后,老板却称38元一只。

报警后,民警说不负责此事。

民警离开后,店老板坚持让客人付款,甚至用棍子恐吓,并打110称“有人吃了霸王餐,不给钱想跑”。

经过民警协商,肖先生付给了烧烤店老板餐费,之后才得以脱身离开。

质检造假——大众“尾气门”自9月中旬大众汽车被查出安装非法软件调控车辆尾气排放,导致实际排放量超标的车辆流入市场后,中国市场也未能幸免。

10月12日,中国质检总局就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报告向市场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并敦促大众汽车(中国)尽快整改。

案例:2015年9月26日晚间,大众(中国)发布声明,经查发现由大众汽车集团(中国)进口、搭载了ea189型四缸柴油发动机的1946辆大众进口tiguan汽车,有可能受到尾气排放造假事件的影响。

12月12日,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集团宣布召回中国市场中受尾气排放测试丑闻影响的近2000辆柴油车。

业绩造假——2015年十大黑榜上市公司评选为了营造净化市场环境的舆论氛围,自11月14日起,由大众证券报、财信网举办的第五届(2015年)十大黑榜上市公司评选活动,根据征集读者投选结果并征求专家意见后,共有30家上市公司入围候选名单。

案例:2015年2月3日,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14年业绩预告,预计2014年净利润约2602万元至4133万元。

但2月28日,公司发布业绩快报,将业绩大幅向下修正为净利润约92.15万元。

两个多月后的4月22日,公司最终披露2014年年报,确认净利润为亏损2203.59万元。

宋海林、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海林、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海林、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川16民终1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乔军陈萱王敏【审理法官】罗乔军陈萱王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海林;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宋海林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宋海林【当事人-公司】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海林【被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证据一虽然不是被上诉人之前进行催收的照片,但是能够达到被上诉人关于远照无法看清催收通知单上内容的说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是被上诉人进行物业管理工作的照片,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是关于被上诉人代收广电数字初装盒、机顶盒费780元的证据,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四是广安市关于物业收费标准的文件,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上诉人应否交纳物业服务费;3.被上诉人应否退还上诉人780元。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上诉人应否交纳物业服务费;3.被上诉人应否退还上诉人780元。

关于焦点一。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对其进行催收,超过诉讼时效,但是根据通常习惯,业主一旦欠交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随即会进行催收,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粘贴催交通知在业主的门上,本案中被上诉人也是这样处理的,虽然被上诉人提交的照片无法看清是什么时间进行了的粘贴,但是根据被上诉人补充的证据可以印证被上诉人的主张,所以对于被上诉人主张其进行了催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可,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14—2016年度全市依法诚信纳税先进企业的通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14—2016年度全市依法诚信纳税先进企业的通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14—2016年度全市依法诚信纳税
先进企业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函[2017]77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14-2016年度全市依法诚信纳税先进企业的通报
(遂府函〔2017〕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近年来,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奋力拼搏,开拓进取,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社会责任,涌现出一大批发展质量好、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纳税诚信度高、社会贡献大的骨干企业,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市政府决定,对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等50名2014-2016年度全市依法诚信纳税先进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企业戒骄戒躁,发扬成绩,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继续当好“领头羊”
和“排头兵”。

全市各类经济组织要向受表扬的企业学习,依法诚信经营,努力做大做强,为遂宁“加快发展、弯道超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4-2016年度全市依法诚信纳税先进企业名单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附件
2014-201。

李秋玥、广安亿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秋玥、广安亿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秋玥、广安亿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川16民终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成阳晓川罗乔军【审理法官】胡成阳晓川罗乔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秋玥;广安亿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秋玥广安亿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秋玥【当事人-公司】广安亿佳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张小友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阮小琴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张小友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阮小琴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国庆张小友阮小琴【代理律所】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秋玥【被告】广安亿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李秋玥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能否基于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房价款和支付回馈款;2.是否判决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即支持上诉人主张的退还价款和支付回馈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李秋玥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能否基于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房价款和支付回馈款;2.是否判决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即支持上诉人主张的退还价款和支付回馈款。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中,李秋玥在一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退还价款及支付回馈款,在二审中也自认依据补充协议第六条关于“五年退房"的约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及其后果,故其行使的是合同解除权。

何承树、王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承树、王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承树、王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30【案件字号】(2021)川16民终6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登贵吴丽华罗乔军【审理法官】张登贵吴丽华罗乔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承树;王成;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崇兵【当事人】何承树王成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崇兵【当事人-个人】何承树王成鲁崇兵【当事人-公司】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铭芝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铭芝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铭芝【代理律所】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承树;鲁崇兵【被告】王成;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王成和正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3.案涉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代表人反证自认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王成和正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3.案涉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案涉200万元借款,第一次借款100万应当认定为正大公司债务,理由如下:第一笔借款发生地点在正大公司办公室,且有正大公司财务人员在场,其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且经正大公司核实,该笔款项也的确进入了正大公司账户,应当认定为公司借款。

该笔100万元由正大公司负责偿还。

第二次借款100万应当认定为王成与正大公司共同债务,理由如下:第二笔借款发生地点为广安区某茶楼,由王成个人出据并要求打入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何承树将钱打入王成个人账户,其后王成个人对账户钱的处分行为,不影响个人名义借款关系的认定。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广安市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1.26
•【字号】广安府办函[2015]17号
•【施行日期】2015.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广安府办函[2015]1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1〕44号)的相关规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经过初评、现场核查、专家答辩、综合评审等程序,拟定了2014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经市政府同意,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
技术中心、广安鑫宇电子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四川阿克拉斯电动车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华蓥市高科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四川同心门业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四川华源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四川劲德兴镁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广安市超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四川汉驭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等9户企业技术中心为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现予以公布。

希望各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技术中心自身建设,加大技术研发投入,鼓励开展技术创新,积极争取省级乃至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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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金融失信
拖欠岳池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逾期未归还
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
金融失信
拖欠岳池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逾期未归还
备注:1.名单提供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市人行等监管部门。
2.名单发布单位:市文明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广安市2014年第二期失信企业黑榜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失信类型
失信事实
惩戒措施
文化经营失信企业
新华网吧
文化企业
经营失信
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罚款、停业整顿
阳光网络网吧
文化企业
经营失信
违规接纳未成年2人。
罚款、停业整顿
同心网吧
文化企业
经营失信
违规接纳未成年2人。
罚款、停业整顿
迷你网吧
文化企业
经营失信
违规接纳未成年1人。
罚款
岁月网吧
文化企业
经营失信
违规接纳未成年1人。
罚款
岳池县热血网吧
文化企业
经营失信
违规接纳未成年人1名
罚款、通报
纳税失信企业
广安伟业印务有限公司
文化企业
纳税失信
偷税。
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金融业务失信企业
广安恒祥纸业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
金融失信
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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