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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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与现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在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如流转程序不规范、权益保障不力、合同履行不严格等。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流转程序混乱,甚至出现违法流转的情况。

这既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权益保障不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原因,农民在流转过程中往往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

例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忽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导致农民无法充分享受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三)合同履行不严格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和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导致合同履行不严格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甚至出现违约行为,给双方带来损失。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规范流转程序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对流转过程的监管,确保流转程序合法合规;另一方面,要推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及思考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及思考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及思考坚持在现有土地制度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在当前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历史演进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978-1981年的发端期,1982-1986年的初步形成期,1987-1995年的正式确立期,1995年至今的发展完善期。

文章对未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进行了思考,提出循着“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民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民土地收益权、丰富农民土地处分权”的改革完善路径。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历史演进深化改革改革开放的30多年,也是我国不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发展、创新、充实、完善的30多年。

1978年12月,安徽省风阳县小岗村首先发起以“大包干”到组、包产到户等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揭开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历史演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发端期、初步形成期、正式确立期、发展完善期。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发端期(1978-1981年)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雏形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仍然具有“左”倾错误的痕迹,“不许分田单干”,“不准包产到户”;但这两个旨在维护和完善人民公社体制的文件,却成为打破人民公社体制、创立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发端(王景新,2008)。

全会后,“在全面解放思想的背景下,为摆脱极其贫困的生活状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自发地、悄然地在个别地区农村出现,并最初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出现”,其主要标志是“小岗村事件”(钱影,2008)。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初步形成期(1982-1995年)1982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纲要》,正式肯定了“双包”(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合法地位,指出“(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彻底地解决了人们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后顾之忧,也在政策层面上开始了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法定化进程。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效率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这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步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一)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一些地区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如未按规定进行流转登记、合同内容不完整等。

这不仅可能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引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未对农民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征询意见,导致农民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于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这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法律风险。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程序、合同内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大2011年研]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与挂牌三种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物权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地役权[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答: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身设定地役权。

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作者:庞晶晶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庞晶晶(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摘要:耕地既关系着农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又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

因此,每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土地政策、土地法规的制定。

从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政策的实行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开展,土地所有权经历农民私有到集体所有的改变,土地使用权则经历农民自由经营、集体经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三个阶段。

不同时期,政策、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如禁止、限制及合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业生产,当然其滞后性对农村经济发展也带来消极影响。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 2012 )05-0032-03回顾我国土地政策的变革,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革命至如今农业发展的新阶段,中间历经土地农民私人所有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过渡,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共三个阶段。

伴随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的变革,土地的流转也经历了农民私人所有土地时期的自由流转,过渡到土地集体所有时期禁止流转、限制流转,到现在法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阶段。

一、1949-1952土地农民私有、自由经营、自由流转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以《共同纲领》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指导方针,我国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土地分给农民私人所有,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至1952年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结束,农民私人所有土地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为新中国经济恢复奠定了基础,为工业化生产开辟了道路。

此阶段农民对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可以自由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和流转。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土地改革论文

土地改革论文

十八大三中全会土地改革篇班级:11级电子信息工程组别:第七小组前言十八大,在举国上下一片欢呼与期待中缓缓落下帷幕。

党的十八大是承载了全国人民新时期改革希望的一次盛会,是党的方针政策对国家未来十年发展方向的一次规划与展望。

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国家经济总量一跃成为仅次于欧盟与美国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中国已经毫无争议的成为世界新格局的重要一极。

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城市人口已经占到国家总人口的51%,中国正在由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向一个新兴的城市化国家大踏步的前进着。

就是在改革成果显著的今天,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障碍也日益显现。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明显,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困难,企业用工荒与大学生就业难并存,房价高涨CPI居高不下,老龄化日益严重人口红利期逐渐减退,农民工户籍问题以及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有待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日益突出……方方面面问题的显现,无一不扣动着党和国家领导人敏感的神经。

十八大的召开就是要在肯定改革成果的同时,开出解决以上国家问题的济世良方。

目录本篇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及说明:第一部分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及矛盾A.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第3页2.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第3页3.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第3页4.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第3页B.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1..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第4页2.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第4页3.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第4页4.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第4页第二部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和改革重点A.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1.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第5页2.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第5页3.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第5页4.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第5页B.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1.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第5页2.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第5页3.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第6页4.依法保障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第6页5.完善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登记管理制度··第6页第三部分土地改革中的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分析及处置的路径选择1.小产权房存在是否合法··第6页2.目前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及主张··第7页3.权利义务平衡的土地管理体系的具体制度安排··第7页4.和谐视阈下妥善处置小产权房的路径选择··第8页结语··第10页第一部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及矛盾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土地制度的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作者:秦英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

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改革和完善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改革和完善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摘要: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文部分简称《决定》),允许农村土地进行市场化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市场化的财产权,必将对现行的一些法律制度造成冲击,而立法的滞后又会造成执法、司法的困难,因此改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将会对《决定》的实施大有裨益。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模式;统一登记一、《决定》出台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影响为了适应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机械化生产的需要,党中央在《决定》中重申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从实践中来看,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①。

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闲置现象严重,因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许多农户可以从事耕种的劳动力减少,因此需要将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为土地向”种田能手”等集中、使土地流转到最能够发挥土地效益的人手中,从而为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创造了条件②。

现行法律已经对农民流转土地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早已推行,那么在农村改革30周年这个重要环节点上重申又有何新意。

现行法律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较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化的财产权。

并且在实践中,某权威机构曾专门对中国土地改革进行调研,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行的并不顺利,以中部地区为例,仅有10%③。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使广大农民也能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中共中央出台《决定》,旨在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采用转让、互换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发展现行法律规定,对采用转让、互换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

本章主要阐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家庭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概述一、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产生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变,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一)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私人土地利用时期(1949~1952年)建国初,全国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真正确立了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同时,《共同纲领》明确:“切实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允许农民自由经营,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

即确立了农有农用制度。

虽然中共中央于1951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但农业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互助组内实行以工换工、等价交换,而土地等仍主要是农民分散经营,仍属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经营土地阶段。

显然,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土壤。

(二)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初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1953~1956年)在初级合作社里,虽然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所有,但土地的经营已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每个农民根据入股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参加分红。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论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革

论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革

( ) 团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人 的 经 营管 理 缺 乏 一 兵
自主 性
物 权具 有直 接支 配 性 , 是权 利人 直 接支 配 特定
物 的权 利 , 即权 利 人 无需 他 人 介 入 . 全按 照 自己 完 的意思 对标 的物进 行管 理 和支配 。 从兵 团现行 的 ②
家庭 联 产 承 包经 营体 制 来 看 ,国 有农 场 怍为发 包 商, 也是 一 级 行 政单 位 , 定 并 实 施 团 场农 业 结 构 制
21 0 0年 4月 第3 O卷 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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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论坛 】 法
论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革
彭 燕 ,王 磊 2
(. 1新疆 师范大学 法经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 0 5 ; 3 0 0
公 示 性

兵 团及 其 各 农 牧 团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的
现 状
我 国《 权法 》 三 篇 用 益 物 权设 专 章 规定 了 物 第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 权利 客 体 主要 为农 民集体 所有 其 和 国家所 有 由农 民集体 使用 的 土地 。 该章 第 14条 3
使 兵 团在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过 程 中 主要 以行 政 手 段 经 营 为 主 , 约 了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物权 化 的 发展 。 制
方 面 ,虽 然兵 团设 立 了兵 团 一 级 的相 关产 权 登
【 收稿 日期】2 1— 3 0 000—6 【 作者简介l彭, 18 一 , ,  ̄(9 1 )女 新疆乌鲁木齐人,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王磊(9 3 )男, 17 一 ,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案例(四篇)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案例(四篇)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案例一个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案例是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

在改革之前,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所有和农户个人使用的双重性质。

农户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限制了他们对土地的流转、抵押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能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决定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在这个改革中,农户从集体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和收益权,而集体则保留了土地的所有权。

具体来说,改革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承包地确认和确权登记:农户通过认领、租借等方式确定了自己的承包地,并进行了确权登记,确保了承包权的合法性和唯一性。

2. 承包期限延长:原先的承包期限通常只有30年左右,改革后将承包期限延长至50年以上,让农户更有信心投资和发展农业。

3. 承包地流转:改革后,农户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企业经营,使土地流转更加灵活,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和集约化经营。

4. 农民收益权保障:改革后,农户按照约定比例享受土地经营所得,确保了农民的收益权益。

这个改革案例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加速,农户可以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其他人或合作社,获得额外收入。

其次,农户可以使用土地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

再次,改革后农民的投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许多农户开始进行农业规模经营,农业产出和农民收入也得到了显著增长。

总的来说,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案例是一个成功的例子,通过改革农村产权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案例(二)(____字)一、绪论农村产权制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土地、农田、林地、牧地、草地等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规则和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是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析——以萍乡市莲花县为例-1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析——以萍乡市莲花县为例-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析——以萍乡市莲花县为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和承包者将其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同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近几年,在萍乡市莲花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为了进一步探索和解决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调查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合理规范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1引言随着萍乡市莲花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趋势不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对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及各方面原因,莲花县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阻碍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因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目前,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较少。

因此,研究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合理规范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对于促进莲花县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通过对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分析,现将调研情况进行如下总结。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界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3种方式:(1)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2)转让,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同承包期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3)互换,即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出部分权利,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承包方。

其中,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第三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发包人将土地出租给承包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互换是指发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出一部分与其他承包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发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其中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4)其他方式。

第05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05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4、房地产流通阶段:税费负担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 护税及教育费附加、转移登记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 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5、房地产保有阶段:税费负担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共计税12种、费和基金500余项。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施正文的分析,在税费和出让金的总额中,税所占的比例仅 是7%左右,93%是费和出让金。 税费成本经过几轮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比重不断上升, 在他开发的楼盘中,最近的项目,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支出 已经占到房价成本的61%。 有学者调查认为,这一成本在房 地产开发中大约会占到50%。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 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享有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 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 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
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五、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⑵ 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⑶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⑷ 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 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善及相关制度建设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善及相关制度建设

土地 承包 经营 制度 诞生 于改 革 开放 之初 , 那是 一个 百废 待 兴 的年代 , 学也 尚处 于“ 稚年代 ” 法 幼 。那 时 的 当务 之急不 是 以法学 的思 维来 设计 土地 承 包经 营 制度 , 是 先颁 布 一个 实用 的政 策 让农 村 经 济 生产 开 而 展起 来 。所 以 。 当时根 本就 没有 按 照一种 塑造 权利 的 思路来 设 计 土地承 包经 营制 度 , 项 制度 的诞 生 充斥 这 着一 种政 策个 性 : 变通 性 、 宜性 、 杂性 、 治性 ( 民对 国家 集 体 的劳 役 服从 ) 当然 , 权 交 政 农 。 这并 不 妨 碍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在 实际 上 的诞生 。这 是 问题 的两个 方 面 : 国家 认 为这 是 一 项 改革 的政 策 , 国利 民就行 , 未 利 并 考虑 这 是否是 赋予 了农 民某 项亩 之成 型 的权 利 ; 而农 民则实 际 上得 到 了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 觉得 自己得 到 了 利益 实 惠 , 不会 ( 也 不太 可 能) 虑这 种实 惠 在理论 上 叫什 么权 利 , 一种 什 么性 质 的权 利 。而现 在我 们从 考 是 学理 角度 , 以权利 眼光 回头 看它 的 时候 , 自然 就觉 得这 项权 利 有 点别 扭 : 当初 集 体经 营 制 度 向家 庭 联产 承 包责 任制 度转 化 时 , 土地承包 经 营权 的方 向应 该是 物 权 , 是 它 偏 以债 权 面 目出现 , 承 担着 生 产 协作 义 但 并 务和 社会 保 障功能 , 要受集 体 组织 限制 。这 些都 是 国家 为 了最 大 限 度 减 少农 地 制 度 改 革成 本 的做 法 。 还 土地 承包 经 营制度 承担 了这 数项 使命 和成 本 ,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变形 也 就 在所难 免 。所 以 。 界定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性质 不应 是局 限于探讨 它 是债权 的物权化 改 造 , 是 物权 的债 权化 变质 的 问题 , 还 而应是 以历 史 和 国情 为讨 论前 提 , 以现 行法律 为依 据 , 如何 还其 本来 面 目的 问题 : 它从 诞 生起 就是 一项 颇具 政策性 、 合性 复

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不变 。
业机械化 的推广 ,推动农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加速农业产
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富裕劳动力 向第二 、三产业转移 ,带动 国
家 产 业 间 良性 互 动 。
2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发生问题的原 因
作 者简 介 :薛 彦杰 ( 6 ) 1 7 ,男 ,安 徽 省无 为 县人 ,本科 ,助理 工 程 师 ,从 事农 业综 合 服务 。 9
维普资讯
安 徽 农 学 通 报 , h i gjSi B l2 0 ,4 0 ) An u f c. u1 0 81 (4 A . .

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流转
薛 彦 杰
( 徽 省 无 为县 福 渡 镇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心 , 安 徽 无 为 2 8 0 ) 安 3 3 0
械 化 和 农 业 技 术 不 易 推 广 ,种 植 业 结 构 难 以调 整 ,大 量 的
( 4)托 管 或 叫代耕 。 即外 出务 工农 户 ,将承 包 土地 委托本村农户或亲朋好友进行生产管理 , 其权利和义务不变。 ( 互换。即农户之间为了便于生产 和管理 ,相互协商 5)
进行 承包 地 调换 。
1农村 土地 流转 的现 状
近 年 来 , 随 着 大 量 的农 村 富 裕 劳 动 力外 出打 工 ,大 量
有耕地的 1 .%,其 中代耕 52 0 m ,转包 21 0 m ,互 27 0 h 3 h
换 1 2 0 m ,转让 4 0 m ,租赁及其他形式 1 3 0 m , 0h 7h 0 h 较好地解 决了耕地 闲置 的问题 。土地经营有 了适度的规模 ,
摘 要:该文论述 了我国农村土地承 包经 营权流转的重要 意义 ,分析 了农村土地流转 的现状和存在 的问题,提 出 了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的对策和建议。

(管理制度)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管理制度)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管理制度)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引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指在农村领域对土地、农村集体资产等产权关系进行改革的过程。

这一改革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二、背景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开始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当时的国家领导提出了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张。

三、主要内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产权改革: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核心权利。

近年来,我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延长承包期限等措施,逐步完善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2.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农村集体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集体资产,如村办企业、集体林木等。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也包括对这些集体资产的改革,鼓励集体经济发展。

3. 乡村土地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国逐步推进乡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加快实现土地的流转,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4. 土地经营权抵押:为了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我国近年来推出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政策,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影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我国农村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推动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增强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科技进步。

2. 促进农民增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民能够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增加收入来源,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3. 实现乡村振兴: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我国促进了乡村产业升级,推进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五、结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

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

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

伴随着这场变革,我国农村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进入新时期,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农村经济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需求。

本文从农村经济体制的核心要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大意义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目前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不足之处寻求对策,以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较为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一、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于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一个比较贴切的定义,学术界存在着不同观点,大多认为是一种债权即从土地承包合同角度来认识,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内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确切含义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表述。

根据比较权威的论述,我们可以给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这样一个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始于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经历了从政策不允许到允许,从流转模式单一化到多样化,从流转期限短期化到长期化等方面的转变,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农民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

尽管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大都因地制宜采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

各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例相差较大,主要体现在省份之间的差距和东、中、西部之间的差距。

西部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例明显低于东、中部地区。

截至2008年8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06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

[2]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来看,当前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相对滞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还存在着很多问题:1.地方政府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官员还是学者,首要的问题就是担心某些地方政府以发展规模经营、打造现代农业的名义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而造成农民失地,继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论文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第一,推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不例外。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引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和逻辑的必然发展。

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进入市场,大规模地集中土地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必将从一定程度上推动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二,使土地利用率达到最大化的需要。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无法成为土地的所有者。

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如何对其进行高效的利用,使土地的使用价值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

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则能促进擅于以土地谋生的经营者获得更多的土地,而欲另谋出路的农民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土地,找到更适合自己的选择,从而促进土地从低效利用向高效利用的转变。

第三,加快城镇化步伐的需要。

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是我国产业发展的一个目标,降低农业人口比例,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国农业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如果限制其自由流转,则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即使有更好的出路,他们也会担心对土地的处置问题。

此外,还易导致土地抛荒的现象,只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实实在在的资本,允许其自由流转,使农民更好地利用这一资本放心地进城务工,在城镇安家落户,从而也有利于加快我国城镇化的进程。

2.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其弊端2.1无偿流转占多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有偿的原则。

实行有偿流转的依据在于原承包人在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内,将承包的土地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手段流转给他人而应得到的补偿。

可是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多是无偿的或是低价的,这样必然会导致农民无论是否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都不会放弃自己的土地,也使得兼业农户与农地的分离难上加难,从而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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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一)本文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在现行的法规政策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同时学者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看法也各不相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有其成功之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制度越来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所以,有学者提出了以农地使用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模式。

笔者认为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方式固然有其道理,但是物权有僵硬性的缺陷,在中国农村现在的经济条件下,这种改革方案必然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在目前的条件下最佳的办法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契约化,用债权的灵活性来弥补物权的刚性,从而达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的目标。

关键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物权化契约化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简介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业是否稳定、农业是否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引下,我国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制,使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又经历了一场重大的革命,从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中国农地制度的核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农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集体组织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获得的在一定时期内,在政策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经营农用土地的权利。

由于这种权利是通过各式各样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因此其内容具有多样性、差异性。

在政策法规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五花八门。

有的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称之为“土地使用权”、有的称之为“农地使用权”、有的称之为“承包使用权”。

本文为了讨论的需要,仍然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学者们众说纷纭,综合起来主要有劳动关系说、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但主要集中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上。

物权说主要理由有: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所直接规定的权利。

学术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第二,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上和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第三,土地承包权具有排他性;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稳定性。

债权说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定的标准。

第二,承包权不能对抗发包权,强行摊派乱收费甚至任意撕毁合同,侵犯农户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

第三,发包人权利膨胀,干预农户的生产经营,农户转包需发包人的同意,这一点更无异于债权关系。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成功之处从总体上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成功的,其原因简述如下:第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产生大体上符合了我国“用地性质不同,法律调整不同”的客观规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于其他土地使用权的根本标志就是其权利的设定是否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归属与使用的问题。

抛弃了过去立法“重归属,轻利用”的“所有权本位”观念。

而通过承包经营合同把农地交到能够积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个人手中,使农地在一定时期内充分发挥了其生产的潜力,实现土地的增殖,为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制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特定时期调动起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解决农业大国中农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和维持整个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有不少反映公有制特色的具体内容,如土地用途不可擅自改变、及时使用土地、减免承包费、法定最长承包期限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的再生或补偿等,适当地体现着一定的国家或集体职能,即保障耕地资源的有效维护和充分利用、保障农民的劳动就业和基本生活、保证下一代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平等机会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弊端及其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我国是现行农地使用制度的核心,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使农民生产、生活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土地承包经营制的缺陷日渐明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1、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律法规不系统、不具体,而且比较滞后。

在制度的具体实行中真正起到直接作用的是政府的政策和措施。

原因在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本身就是一场自下而上的制度革新活动。

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在其过程中起着直接作用。

而法律则在认可和规范农村基层的一系列制度创新活动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

例如,现行立法对于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实践中出现的不同类型的农地制度,就无统一的、系统的、及时的规范。

所以现在应借助立法对全国各地农村的创新成果进行总结、巩固和统一。

2、现行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内容即“农业经营”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农业”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农业是仅指栽培和饲养牧畜的生产事业,而广义上的农业还包括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村副业等项生产在内。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文件和学者的论着中使用的“农业”—词多采广义上的概念;而且在传统上,对“农业”一词一般理解成广义上的概念;在实践中也习惯于接受和使用广义上的“农业”一词。

采广义上的“农业”与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现状更为相符,便于系统地规范狭义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村副业中的土地使用制度。

3、行法在列举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同土地时,定性不准不清。

《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和第81条第3款分别规定了以土地为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为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实质上,所谓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与在法律条文中未列出的耕地和草地等都是土地的不同自然表现形式,它们与土地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

因此,上述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并列于法律条文之中。

否则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并列关系。

例如,有的学者把上述二者强行割裂开来,把其中的后者定性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所说的用益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含有债权属性。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虽有争论,但不可否认它在某些方面的确表现出债权的属性。

表现如下: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仍由联产承包经营合同设定,发包人仍保留了相当大的对发包土地的支配力,而承包人并无完全自主支配土地的权利,不具备物权法定的特性。

从而使得这种权利的物权效力不强,使之具有债权的典型特征——相对性。

当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时,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非是侵害物权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及消除影响等责任。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是一种典型的完全由联产承包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限于集体与本集体农民,这反映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衷,但更反映了一种集体内部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

这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象是具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的效力,而并无物权的对世效力。

当土地受到集体成员以外的人的侵害时,赖以救济的依据不是个别成员的承包经营权,而是集体的所有权。

第三,现行法规定,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这符合双务合同中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或部分转让的特征,但不具物权转让的特征。

第四,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没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不符合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反倒类似于债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方式。

(二)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负面作用由于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明显的缺陷,所以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

第一,不利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

在承包双方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为发包方利用土地经营管理人的优势地位任意侵害承包方的权益提供了方便;在外部关系上,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足以对抗来自第三人的非法侵害,土地承包人几乎处于一种无权的地位。

第二,不利于农用地使用权、收益权的市场流转,从而限制了市场对农用地利用的优化配置。

承包人对承包标的的依法处分完全由发包人控制,发包人几乎处于准行政主体的位置。

第三,刺激了承包人农业生产的“短期行为”,造成农用地的破坏,同时它还使得农民不能安心生产和进行长期投资,不利于农业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从现在的角度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确实是有缺陷的,咎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

法律制度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它表明和记载了经济关系的要求。

同样,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也不是立法者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在我国对农村经济进行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记载和调整产生的各种新型的农村经济关系而确立的。

这一制度在当时不仅没有暴露出如此多的不足,而且适合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和推动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改革措施的贯彻和实施。

现在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对农村土地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慢慢脱离了现实生产力的发展状况。

而现行法对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又只是零散的修补,而且过分依赖于政策的颁布,显然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弊端由此产生。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短期性和不可自由流转性,就阻碍了土地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阻碍了农村经济向集体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由此可见,农村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是使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表现出诸多局限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

第二,立法理论和技术上的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在其确立之时,没有任何已有的立法模式可以借鉴,而当时我国法学研究不够深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研究不成熟。

由于立法技术上缺乏充足的理论指导,必然导致一系列的失误,所以在当初立法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时,没有为以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留下足够的余地,缺乏前瞻性。

从而其自身的毛病积少成多,积小成大。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名称的使用,便是当初立法技术上的失败,现已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一个障碍。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思路由于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明显的缺陷,所以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设想来改革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在的主流观点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思路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为某一模式的用益物权,并将其纳入统一物权法体系的设想。

这一思路主要针对现行农地使用制度中土地权利不稳定、缺乏有效保护等缺陷问题,建议运用效力强大的物权制度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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