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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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规则发文-111209

质量管理规则发文-11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发文稿纸_____〔〕____号缓急:密级: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等四个
规则的通知
各直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履行STCW78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加强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和审核员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的管理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机构资质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并具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

2. 基础培训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际航运组织(IMO)的要求,制定船员基础培训课程和教材。

3. 培训课程设置:船员培训机构应根据船员的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实习计划。

4. 培训设施和设备: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培训设施和设备,包括模拟船舶和模拟控制室等。

5. 培训师资力量: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师资队伍包括教学人员和模拟训练指导员。

6. 船员管理质量体系:船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确保船员的合格培训和管理。

7. 船员评估和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对培训结束的船员进行评估和认证,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要求。

8. 船员培训记录管理:船员培训机构应对船员的培训记录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培训内容、时长、实习证明等。

9. 质量管理审计:船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审计,确保培训和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处罚和监管: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船员培训机构,相关
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加强监管,确保船员培训和管理的质量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8]143号 1998年5月27日)各港务监督: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循序和有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包括船上培训。

第三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一)确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二)确定质量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三)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负责实施,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审核机构向主管书[关负责。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条质量体系审核应以体系的要素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岗位的审核为中心,并按照质量体系运作的顺序进行审核。

审核的全过程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第六条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受审核的质量体系的实施无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31【生效时间】2017-04-15【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项;将“(十)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八)值班机工”,将“(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九)值班水手”。

二、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

❖ 一、9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 质量管理规则》
❖ STCW公约95修正案首次提出了履约国政府要 建立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 量标准体系,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全过程进行 质量控制的要求。
❖ 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
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体系建立指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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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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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符合主管机关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审核要点
❖ 1、条文: 第五条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 方针和质量目标。
❖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总的质量宗 旨和方向,要与其总方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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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规则》
的要求建立与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 体系,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使船 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 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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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等文件。
❖ 二、修订过程
❖ 2010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履行STCW
马尼拉公约工作组启动,第五工作小组-体系
组,开始进行规则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
的工作,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最后形
成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
训质量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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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设备的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清洁卫生、物业等辅助人员 不是强制要求的对象。但应将无纸化考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纳入受控范围。 ❖ (五)人事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体系内教师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的人员。 ❖ (六)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包括负责内外部受控文件、资料管理的人员。 ❖ (七)档案、图书教材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图书教材管理的人员。 ❖ (八)审核员。内审员和外审员。 ❖ (九)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层的管 理人员、质量管理办公室的人员、负责教学检查与评估的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一)教学人员;(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四)内部审核员;(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1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海船员[2008]55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规定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不能申办海员证和为国际航行的船舶提供配员。

二、《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由各局自行印制。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建立的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满足《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三)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等制度。

(四)应急处理制度。

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1. 引言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是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以安全、高效地执行航海任务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提供一套规则来确保其质量。

2. 船员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船员教育和培训对于航海行业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2.1 提高安全性航海任务中存在各种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只有经过专业的教育和培训,船员才能熟悉应对危险情况的方法,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正确行动,从而提高安全性。

2.2 增强工作效率通过系统化的教育和培训,船员可以学习到最新的操作技巧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船员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提高工作质量。

2.3 提升服务质量船员是航海任务中的重要环节,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航行体验和客户满意度。

通过教育和培训,船员能够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为了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制定一套规则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以应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管理规则:3.1 制定明确的教育和培训目标在进行船员教育和培训时,首先要制定明确的目标。

这些目标应该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符,并能够评估学习者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水平。

目标应该具体、可衡量,并且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验证。

3.2 设计多样化的教学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和技能,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是必要的。

传统的课堂教学可以结合实地实践、模拟演练等形式,使学习者在真实环境中获得实际操作经验。

同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虚拟现实、在线学习平台等,提供更灵活和个性化的教育和培训方式。

3.3 确保教学资源的质量教学资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教育和培训的效果。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该确保教材、设备和师资力量的质量。

教材应该准确、全面地覆盖所需知识和技能,并且与最新的行业标准相符。

设备应该符合安全要求,并能够满足实际操作需求。

师资力量应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并能够有效地传授给学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海船员[2012]173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员〔2012〕173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有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效执行有关船员管理的国内法规,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行为,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员队伍,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科学和有序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3月1日前已取得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或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和外审员证书的审核员,可直接换发相应的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和普通审核员证书。

二、2012年3月1日在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和(或)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中曾担任过审核组长的审核员,可直接换发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高级审核员证书。

三、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印发的《关于推进船员管理质量工作的通知》(港监字〔1998〕1号)、《关于建立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若干事项的通知》(港监字〔1998〕275号)、《关于发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员培训和发证规定>的通知》(港监字〔1998〕220号)和《关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及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审核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27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2012-04-28-09-01-41-046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2012-04-28-09-01-41-046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

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普通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高级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副处长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备普通审核员资格,并具有不少于6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内部审核员、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应向相应的审核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见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0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施行日期】199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培训种类第六条船员培训种类有:(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普通值班机工;(十一)普通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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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一)教学人员;(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四)内部审核员;(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1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

如直接采用主管机关制定的培训纲要,应对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

教学和培训计划的编制应满足船员教育和培训相关国际公约、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充分考虑适用对象、教学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因素,并考虑委托方要求(如有)、以往教学和培训计划执行的效果、船员市场需求等。

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和评审人员应包括具有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编制和评审活动应由不同人员进行。

教学和培训计划活动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八条招生与学员管理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招生、学籍管理、学员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招生规模符合自身条件和主管机关的规定,学员在健康状况、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

招生和学员管理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九条教学与管理人员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和考核过程进行控制,以达到以下目的:(一)教学与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得到相应的配备、教育和培训,并具有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二)教学人员取得与所授课程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教学经历和相应的船上任职资历(如适用);(三)新聘或外聘人员及调至新岗位的人员,在就职或上岗前,熟悉岗位职责和要求。

人员的配备、培训和考核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条场地、设施和设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以下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教材和图书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并保持可用状态。

(一)场地、设施和设备的配臵、维护保养、使用和管理;(二)消耗品的使用与补充;(三)租用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评估与使用;(四)教材和图书资料的计划、选用和管理。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识别由于外部或内部要求的变化而引起的对场地、设施和设备需求的变更,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船员教育和培训发展的需要。

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控制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一条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教学人员的确定、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进度与调课控制、实践性教学的安全保障与节能环保、考试管理等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训练的实施符合相关规定。

教学和训练实施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二条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教学和训练环节的检查、教学和训练质量的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的处臵等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训练的秩序和效果。

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三条质量记录控制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质量记录的形式、标识、记载、保存、检索等过程进行控制,明确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和地点,以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活动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纠正和预防措施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文件化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采集、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的制定,以及纠正措施实施与验证等活动进行控制,以保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得到及时纠正。

对潜在的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制定并采取适当和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发生。

纠正和预防措施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五条文件控制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拟定、审批、发布、识别、标识、流转、使用、保管、更新、作废和归档等过程进行控制。

受控文件清单应予保存并得到及时更新,保证在使用场所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文件控制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六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计划与审批、准备与实施、结果及处臵等过程进行控制。

内部审核主要是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连续实施,内部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审核员组成的审核组具体实施。

内部审核至少应每年进行1次。

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主要是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评审至少应每年进行1次。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在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束后3个月内,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果报审核机构。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第十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一)质量手册。

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介绍质量管理体系,概述实现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途径或方法。

质量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实现本规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的途径或方法。

(二)程序文件。

用于描述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所涉及的过程,并规定实施这些过程的程序或方法。

程序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目的、适用范围、该程序相关的部门或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的质量记录。

一个文件可包括一个或多个基本要求。

一个形成文件的基本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个文件中。

(三)支持性文件。

用于明确具体的工作规范和标准。

支持性文件至少应包括: 1.与船员教育和培训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外来文件;2.本机构的岗位职责、业务指导、操作规范、规章制度等内部文件。

第十八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根据环境和目标的变化,及时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以持续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外部审核与发证第十九条质量管理体系应接受审核机构组织的外部审核。

外部审核分为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和跟踪审核。

第二十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至少三个月后,可向审核机构提出初次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二)质量手册;(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报告;(五)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报告;(六)审核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在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签发之日起第27至第33个月之间提出中间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报告;(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四)船员培训项目变化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在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提出换证审核申请,提交材料要求同中间审核。

第二十三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新增船员培训项目或办学层次发生变化的,应申请附加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审核机构应组织实施跟踪审核:(一)初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并开始船员培训未满1年;(二)外审中的一般不符合项有三分之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纠正;(三)得到证实的重大质量投诉;(四)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受到明显影响,表现为局部性。

第二十五条审核机构根据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审核申请,组织有资格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审核,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论决定颁发或不予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在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上做相应的签注。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有效期内各次外部审核的结果。

第二十七条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未通过的,可在3个月后向审核机构申请初次审核。

附加审核未通过的,可重新申请附加审核。

第二十八条审核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管理档案,以保证审核工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二)“最高管理者”是指在最高管理层指挥和控制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一个人或一组人。

(三)“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是指为了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建立,质量活动是否按预定的程序安排,以及所有质量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地贯彻并达到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分为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四)“内部审核”是指由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自身组织具有资格的审核员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五)“外部审核”是指由审核机构组织具有资格的审核员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六)“审核员”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资格的人员。

(七)“初次审核”是指为向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第一次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而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确定被审核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是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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