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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湘林资[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的通知(湘林资[2008]10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科学指导受灾林木的清理利用,尽量消除灾后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隐患,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资源损失,切实维护资源林政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资源林政处联系。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为抓住农闲劳动力充足的大好时节,及时清理利用受灾林木,尽量消除灾后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灾害隐患,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资源损失,切实维护灾区资源林政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受灾林木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森林分类经营为指导,以受灾林木调查评估为依据,以恢复林地生产力和森林生态功能为目标,以清理折断木竹、倒伏木竹、劈裂木、爆裂竹为重点,采取清理、利用、更新相结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资源林政管理秩序,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受灾林木的调查评估。

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受灾林木的种类、数量与分布,经济损失、重建成本、受灾程度和灾害影响等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调查评估可与清理利用同时进行,个别来不及调查评估的可先清理,后评估。

调查评估要落实到山头地块,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调查与数据更新资料。

三、受灾林木的清理原则。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政[1999]1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1999.11.02
【实施日期】1999.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林政[1999]18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全省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现将目前林业分类经营总体规划工作中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比重问题。

目前各市、州正在紧张地进行编制林业分类经营总体规划工作,进展较快的怀化和自治州已经评审。

怀化市远期规划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52.7%。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1999]31号文件有关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中国林科院院长江泽慧同志最近在湖南考察通报的有关情况,以及国家林业局林业分类经营办公室有关同志对我省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检查的意见,我省各地生态公益林规划面积
偏小,不利于建立健全森林生。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取消7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林计[2005]50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取消7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林计[2005]50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取消7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08施行日期2005.05.01文号湘林计[2005]50号主题类别财政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取消7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林计[2005]50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9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文件精神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收费进行了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4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5〕19号),决定取消中央立项的5项林业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2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立项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下列中央立项的5项林业行政审批收费项目1、木材运输证工本费2、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3、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4、特许猎捕证工本费5、猎狩证工本费二、取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现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木材加工许可证工本费三、上述取消的收费项目,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我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湘林护函[2010]43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我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湘林护函[2010]43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我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我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湘林护函〔2010〕43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全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省司法厅《准予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设立登记决定书》(湘司许〔2010〕64号)批准,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并已于2010年12月2日正式揭牌,开展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湖南省境内所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司法鉴定均由该鉴定中心负责,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今后凡需出具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司法鉴定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出具委托书,与该鉴定中心签订协议书,按照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特此通知。

附件:
1、《准予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设立登记决定书》(湘司许[2010]64号)(略)
2、司法鉴定许可证(略)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略)
4、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略)
5、税务登记证(略)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结束——。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湘林种〔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1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使用说明及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苗检验证是林木种子检验证、苗木检验证的统称。

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林木种苗经营者销售林木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湘自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管控边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3.12.15
•【字号】湘林[2003]43号
•【施行日期】200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
(湘林[2003]43号)
各市州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按照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

因此,下列单位不具备核发林权证书的主体资格: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管理区。

湘潭市:湘潭市人民政府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衡阳市: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郴州市: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垅水库管理局。

永州市:回垅吁管委会。

娄底市: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区、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柳叶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寿西湖管理区。

怀化市:洪江区。

上述单位以及本通知未列举到的全省县处级并由市(地级市)直管的单位,在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必须依法由所属的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各地州市林业局:为了督促国有林场认真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及时更新造林,坚持采育结合,使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省厅每年根据“九五”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到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计划,是指令性计划。

各地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突破、串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采伐指标的,应由林场提出申请,林场和资源林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把关,报经省林业厅批准下达。

要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和采伐管理制度,坚持按计划、按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伐后及时验收,做到凭证采伐率、伐区设计率、伐后验证率达到100%。

坚决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无证采伐和超证采伐。

二、加强林地、林木流转管理1、林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根据《湖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林业厅湘林场[1997]23号《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有用材林成、过熟林林木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暂按下列权限审批:转让林分蓄积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蓄积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转让的林木进行采伐,必须控制在省厅下达的当年林木采伐指标内,不得随意突破。

3、国有林场在办理林木使用权转让报批手续时,除提交申请报告以外,还必须提交伐区作业设计说明书。

作业设计按照原林业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内容至少包括:采伐对象的林分现状;采伐地点和方式;伐区活立木蓄积量和出材量;主要技术措施;图面资料。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湘林资[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0〕13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现将《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办法(试行)》(湘林资[2006]3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督促落实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造林,防止采伐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实施人工更新,及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条采伐迹地更新监督检查采伐迹地更新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结合造林验收进行更新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验收资料应建档备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按县(市、区)自查、省市核查两种形式进行。

自查、核查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完成。

第四条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检查内容指按采伐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资料规定进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情况,包括上一年度产生采伐迹地(含火烧后皆伐的迹地)实际发生面积、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实际完成面积、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成活率与管护情况。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湘林资〔2018〕 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8〕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现将《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1月16日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申请、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采伐森林、林木(胸径5cm及5cm以上),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竹林、非乔木型经济林、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除外。

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竹林除外。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城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县属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核发;(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3.04.09•【字号】湘林资[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湘林资[2003]12号)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的影响,少数地方出现了乱采乱挖阔叶树、乱砍滥伐、乱收乱购松木和无证运输木材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资源林政管理秩序,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

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坚决制止乱采乱挖树木,乱砍滥伐森林、乱收乱购和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通知(附件一)规定,将树木采挖、运输和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采挖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加工采挖的树木,必须按照《湖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采挖、加工的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湘林资[2001]25号、32号、42号文件关于活立木采挖、运输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2001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湖南省活立木移植批准书》没有用完的,由各市州林业局进行清理登记,并于5月1日前交市(州)林业局进行统一销毁。

(二)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挖。

林木采挖作业设计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费用由双方以协议形式确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5.12.11•【字号】湘林人[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林人[2005]56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林业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和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林业行业实际,特提出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努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人才强林的理念1、充分认识人才资源是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本”的观念。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林业人才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我省林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林业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全省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大力实施“363人才强林和科教兴林计划”,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把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促进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放在人才工作的首要位置。

2、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为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年3月16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政事、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能是:进一步完善和稳定林业生产发展政策,推进林业建设和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巩固消灭宜林荒山的成果,继续抓好重点项目工程造林,实现全省绿化;依法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林权、森林资源和林地开发利用管理;强化林业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调整林业结构,发展林业产业,建设高效林业。

弱化的职能是:林业区划和宜林荒山造林地具体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对企业具体生产活动的管理;非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从理顺关系,加强林业行政、行业、行政执法管理出发,将原使用事业编制的营林局(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管理的编制纳入厅机关重新核定,把工作转移到搞好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健全法制和服务监督上来。

二、主要职责:省林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林业行政和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我省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有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字号】湘财农[2005]4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农〔2005〕48号)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为切实加强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们制订了《湖南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湖南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04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贫困林场的界定。

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差,以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

具体标准为:(一)生态公益林占林场林地总面积的50%以上。

(二)林场场部交通、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不完善;生产、生活用房破旧,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人畜饮水困难。

(三)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县平均水平且不能正常发放的国有林场。

第三条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开发的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

补助内容主要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断头路、林场和职工危旧房改造、解决饮水安全、通电通话、电视接收设施等。

(二)生产发展: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业、林产品加工业及林副产品开发等。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2.26•【字号】湘林退[2002]03号•【施行日期】200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林退[2002]03号)各市州林业局:为确保我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退耕还林政策和《退耕还林建设检查验收方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施情况,特制定了《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实施细则2002年2月26日附件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为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24号文件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通知林退发[2001]521号精神及《湖南省退耕还林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规划范围内退耕还林工程。

1.3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1.4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1.5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退耕还林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验收资料、退耕还林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户档案卡。

2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标准2.1检查验收范围2.1.1退耕地必须是国发明电[1998]8号文下发前(1998年8月5日)开垦并已承包到户、且坡度25度以上和25度以下水土流失严重的常耕坡土。

不得将农田、荒山变换为坡耕地。

2.1.2工程年度验收与造林实际年度一致。

2.1.3造林方式必须是人工植苗造林。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湘自资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土地要素对设施农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为统筹设施农业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用林全周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包括粮、棉、油、糖、蔬菜等主要农作物以及饲草、水果、中药材、花卉、笋竹、食用菌、茶叶、烟草、油茶等。

畜禽水产是指提供食用农产品(肉、蛋、奶、蜜等)、药用农产品(药用蛇、蜈蚣、蟾蜍、水蛭等)以及纺织原料(皮、毛、丝等)的可养殖动物。

(一)设施农业用地具体范围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简单加工(如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打蜡)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孵化室(池)、挤奶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尾水处理、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检验检疫监测、清洗消毒转运、饲草饲料加工输送、机具物资存放、冷藏保鲜、分拣包装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因防疫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还可包括场内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生活配套设施用地。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湘林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场〔2024〕2号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局2024年1月30日附件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确保油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茶种苗生产和享受国家财政支持项目的油茶种苗质量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油茶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油茶种苗推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和“品种清楚、种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的生产供应原则。

第五条油茶采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土地权属清楚,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土地利用相关规定;(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面积一般不小于2公顷;(三)建圃材料(无性系、品种)来源清楚、品种纯正,且为通过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能提供良种来源证明,国家或省林业局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株数或面积不少于80%;(四)按照《油茶(LY/T 3355)》建设,建立并保存有定植图和其他技术档案;(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穗条贮藏、质量检验等设施设备;(六)具有合法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采穗圃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品种示意图及可生产品种名称、数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或省林业局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目录及时更新油茶品种,并对穗条、种子质量终身负责。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省林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政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省林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政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省林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政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4.29•【字号】湘林办[2002]09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成立省林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政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办[2002]09号)各市州林业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尽快形成廉洁高效的办事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厅的政务公开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南省林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赵爱群同志任组长,黄旭国同志任副组长,王光荣、罗旺明、柳开明、彭诗隆、桂小杰、胡义应、陈良昌、陈晓萍、张才学、陈运祥、陈彪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成立湖南省林业厅政务中心。

政务中心主任:王光荣。

副主任:陈彪。

三、厅政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人事、工资、住房、医疗、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利益有关事项的公开、公布;2、资金、财务、指标、物资等事项的分配、使用、发放等情况的公开、公布;3、我厅承担的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管理工作;4、其他需要公开和办理的工作。

四、根据我厅的政务特点,为进一步方便工作,厅政务中心下设以下6个日常办事窗口:1、资源林政法制办事窗口,设厅资源林政法规处;2、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办事窗口,设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3、森林植物检疫办事窗口,设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4、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办事窗口,设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5、林木种苗办事窗口,设厅种苗站;6、林产工业办事窗口,设厅森林资源利用发展中心。

20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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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南省十佳国有林场评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培育和扩大森林资源,着力于提高全省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水平,着力于促进国有林场社会经济全面进步和协调发展。通过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具有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激励和引导林场干部职工和广大林农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五、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
指森林总蓄积量的年增长幅度。其计算公式为: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当年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100%。
统计数据来源:全省“十五”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数据。
六、林业产业总产值
林业产业总产值:是指一定时期内以货币表现的林业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生产总值。包括林业第一、第二、第三次产业的生产总值。林业产业总产值的现行统计范围为:第一产业中的全社会的林业产值,种植业中全社会的花卉产值和茶、桑、果产值,畜牧业中全社会的狩猎业产值,林业系统的其他种植业产值、牧业产值和渔业产值;第二产业中采掘业之中全社会的木竹采运业产值,制造业之中全社会的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产值和制造业产值、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产值、建筑业产值;第三产业中全社会的森林旅游业产值,林业系统的批发及零售贸易及餐饮定产值、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产值、房地产业产值、除森林旅游业外的其他社会服务业产值及其他第三产业产值。
万元
25
木竹材产量
万m3
10
林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
5
林业对农民收益的贡献率
%
5
林业对社会就业的贡献率
%
5
小计
50
2、计分方法。采用对考评指标进行加权的方法计分。每项考核指标的加权计分为:
某县指标-最小县指标
————————————×权数
最大县指标-最小县指标
每项考核指标的加权计分总和为考评总计分。总分排序前十名者,为全省林业十强县。
四、考评程序
湖南省林业十强县,每2年评选一次(逢双评选,以前一年度数据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县市申报。符合林业十强县基本条件的县市,可由县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林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于3月底前报市州林业局。
2、市州审核。各市州林业局对申报县市各项考评指标进行审核,经市州林业局长签字核准并报市州政府同意后,于4月底前报省厅。
一、评选目的
为表彰奖励在我省林业建设和发展中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中的先进代表,充分调动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投身林业事业、建设秀美三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林业发展,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组织开展十佳林业局长评选活动。
二、评选对象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局长,其中市(州)林业局长2名,县(市、区)林业局长8名。
附:林业强县考核指标解释及统计数据来源
一、活立木总蓄积量
活立木总蓄积量:指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包括乔木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其计算公式为:
活立木总蓄积量=乔木林蓄积+疏林蓄积+四旁树蓄积+散生木蓄积。
统计数据来源:全省“十五”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及档案更新数据。
二、森林覆盖率
1、活立木蓄积量超过400万立方米,森林经营水平高,做到了多栽多采、越采越多。
2、森林覆盖率山区、丘陵区、平湖区分别高于60%、50%、40%,林地利用率高,生态环境好。
3、林业产业总产值高于2亿元,林业经济对县域经济和林农致富的支持度高。
4、无重大毁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重大违规使用林业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事故。
来自林业的农民纯收入:指农村居民当年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到的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民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统计数据来源:县统计局年报数。
十、林业对社会就业的贡献率
统计数据来源:县统计局年报数。
附件2
湖南省十佳林业局长评选办法
6、无群体上访事件。
(二)具体标准
1、采伐迹地及时更新,每年造林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
2、在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上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及预案,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3、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上做到“三证”齐全,“三率”均达到100%。
4、及时足额上交国有林育林基金,资金解缴率达100%。
5、林场改革有力度、出新招、现实效。
6、职工家庭经济收入占林场总收入的30%以上,50%以上的职工有非公有制经济,林场职工人平收入达8000元以上。
7、林业科技推广应用做出较大成就,营造林科技含量高,林场经营管理水平高,职工队伍素质高。
8、积极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兴办二、三产业,吸纳林场富余劳动力就业,且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为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带领周边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贡献较大。
林业产业总产值=林业第一产业产值+林业第二产业产值+林业第三产业产值
统计数据来源:县林业统计年报数。
七、木竹产量
木竹产量:包括木材产量和竹材产量。木材产量指国有、集体和其它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与林木、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留山的林木经过采伐、造材、集材,最终运至贮木场或指定调拨点,并经检尺、验收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木材数量。竹材产量指运出并可供销售的毛竹和篙竹。竹材产量以50根折合为1立方米。
附件:
1、《湖南省林业十强县评选办法》
2、《湖南省十佳林业局长评选办法》
3、《湖南省十佳国有林场评选办法》
4、《湖南省十佳林业企业评选办法》
5、《关于大力发展松脂松香生产的意见》
6、《关于推进中幼林抚育间伐工作的意见》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林业局
附件1
湖南省林业十强县评选办法
为了树立典型,鼓励先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全省林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精神,决定开展林业十强县评选活动。
2、厅人事教育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综合汇总,提交全省十佳林业局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3、经领导小组评审,推出十名候选人,在厅局域网和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再由厅党组研究决定十佳林业局长。
六、表彰奖励
全省十佳林业局长获得者,由省林业厅颁发“××年度湖南省十佳林业局长”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评选程序
湖南省十佳国有林场每4年评选一次。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国有林场进行考察、核实、评议、筛选,向市州推荐最佳国有林场候选名单;再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向省推荐本市州最佳国有林场;省厅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综合平衡、考察、核实,并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评选出湖南省十佳国有林场,并授予“××年度湖南省十佳国有林场”荣誉称号。
二、评选范围
湖南省十佳国有林场在全省177个国有林场中评比产生。
三、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林场领导班子团结,富有朝气。
2、林场经济持续增长,连续4年内无亏损现象。
3、林场重视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管理工作。
4、无森林火灾发生和森林病虫害蔓延。
5、林区社会秩序稳定,无偷伐、盗伐、滥伐、超限额采伐现象发生。
2、热爱林业事业和本职工作,从事林业工作5年以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3、有效地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工作,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廉洁,关心群众生活;
4、工作积极进取,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了突出成绩和贡献,任现职以来本地区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和林业产业总产值显著增长;
5、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五、评选程序
湖南省十佳林业局长每4年评选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所在市(州)县(市、区)林业局按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推荐,并写出优秀事迹材料(2000—3000字),填写《全省十佳林业局长呈报审批表》一式4份。县(市、区)林业局推荐人选需市(州)林业局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厅,市州林业局推荐人选直接报省厅。
三、评选条件
1、企业有适合市场需求的拳头产品,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在推动林业产业化建设中具有龙头作用。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办[2005]1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十强县评选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为了深入落实中央林业《决定》和我省《意见》,进一步改进林业工作,推进林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林业十强县评选办法》、《湖南省十佳林业局长评选办法》、《湖南省十佳国有林场评选办法》、《湖南省十佳林业企业评选办法》、《关于大力发展松脂松香生产的意见》、《关于推进中幼林抚育间伐工作的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4
湖南省十佳林业企业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湖南省内从事木材采运、木材经营、木材加工、林产化学加工、森林食品加工、木本油料和木本药材加工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森工林场或采育场。
二、评选原则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搞终身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三、乔木林分单位面积蓄积
乔木林地:是指乔木树种(含乔木经济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的林地。乔木林分单位面积蓄积是反映林分质量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乔木林分单位面积蓄积=乔木林分蓄积量÷乔木林分面积。
统计数据来源:全省“十五”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及档案更新数据。
四、林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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