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教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批准人:

年月日

题目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教学提要

题目: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目的:熟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度。

内容:

1、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2、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方法:理论讲解,阅读有关教材。

时间:4课时

地点:教室

要求:

1、集中精力,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2、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保障:(略)

教学进程

教学准备

1、清点人数,整理服装

2、宣布作业提要

教学实施

一、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共7章56条,是1995年6月3日由国务

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共同签署施行。这是国家颁布的关于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个重要法规,是我国民兵建设的一件大事。

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人民战争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法宝。在现代高技术条件下,一旦外敌入侵,我们仍然要发挥“三结合”武装力量的整体威力,立足现有装备,依靠人民战争打败侵略者。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民兵现有武器装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另一方面要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注重民兵武器装备的改善,不断提高民兵遂行任务的能力,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继承我国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吸取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调整改革的成功经验,明确了民兵武器装备的指导方针、基本任务和各级职责,为新时期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步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条例》就是法规的观念,坚持依法管理民兵武器装备,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

本章是《条例》的总纲。总则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民兵武器装备的范围,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方针原则,各级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职责。总则对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在运用其它各章具体条款时,都应当遵循总则的基本精神。

本章我们应着重掌握两条:

第四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件,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种任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本章主要规定了有关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使用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关军事部门司令部门、装备技术部门对民兵武器装备器材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本章在总结我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的责任,这是做好民兵武装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制度保证。

民兵干部和专武干部,应着重掌握以下两条:

第七条: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装装备,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条令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三)选配和培训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用、会保管、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章配备与补充

本章规定了民兵武器装备配备与补充的基本原则,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的保障办法,民兵武器装备调整和调出民兵系统的审批权限,以及制造、装配、接收、购置民兵武器装备的审批机关。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是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做好了,对民兵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保障平时民兵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的完成,战时配合部队作战和坚持独立作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章保管与使用

本章主要明确了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原则、基本条件,使用民兵武器

装备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对民兵武器装备事故的处置等问题。本章所称的“保管”,是指为使储存、使用的民兵武器装备达到技术、战备、安全的要求所进行的工作。“使用”,是指按照审批权限、操作规程等规定,启封、动用民兵武器装备,遂行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学生军训等项任务。民兵武器装备保管与使用,是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中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和使用,对于保持民兵武器装备的技术完好,保证武器装备的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执行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是学习掌握的重点,主要应掌握如下几条:

第十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第二十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借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七)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是纠纷。

第三十六条: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

第五章修理与报废

本章规定了民兵武器装备修理工作的分工和省军区、军分区修械所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