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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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22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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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参考Word)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参考Word)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操作与案例第一节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的测算是十分复杂的。

木材不是一种标准的产品,它以各种各样的大小、形态和等级出售。

在现实森林中,没有两个林地质量、地利等级完全相等的林分。

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必须考虑评估中的一些根本问题。

正确地了解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各种因素,对于做好评估测算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评估的目的资产评估的目的决定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不同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其评估的思路、评估依据、作价的标准均不相同,其评估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评估中价值类型可分为市场价值类型和非市场价值类型,非市场价值类型有投资价值类型、清算市场价值类型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其他任何资产评估一样,它的结果取决于评估的目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目的可以是森林资源资产的拍卖、转让、联营或股份经营,也可以是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或者是企业的清算。

不同的评估目的,选用的评估方法、精度要求和评估结果是不相同的。

出售、转让成熟龄的林木资产,购置者收购这些林木并立即采伐的这类评估中。

评估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类型。

这类评估主要考虑市场的交易价格,按现行市价法和木材市场价倒算法进行评估。

而且要求较高的精度,通常要求进行作业设计调查,作出伐区的工艺设计,并按设计书的结果,按市场价倒算法进行评估。

对于林木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一类评估。

这类评估是属于清算价格类型。

这类评估结束时并未发生直接的现金交易。

抵押资产的接受者主要考虑该林木资产的价值是否能抵上他所放贷出去的资金,在快速变现时能否将其收回,要求较高的保险系数,评估的结果一般比实际价偏低。

但现实评估中,银行一般要求评估出市场价值类型,然后自行打折。

这时评估出的市场价格经常比正常价格稍高。

对于联营或股份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这类评估属于投资价值类型。

它直接关系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要求有一定的精度。

但是这一类的评估,通常涉及面积大,而且有相当局部幼龄林和中龄林,其变现能力还有待将来的经营。

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相关资质情况的解释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初,距今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认知度不高,出现了需进行评估时,对评估机构及人员情况认识不足的问题,现将相关知识作出如下解释:一、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㈠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这是目前止,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性法规,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机构、资质、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㈡ 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号)《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这是对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细节做出的具体性规定,由于发布时间较早,现阶段正处在进一步修订中。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森林资产评估法规、机构、人员等的管理,目前为止,主要是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中央级管理机构主要为财政部所属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司。

地方级管理机构主要为当地财政厅(局)所属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和林业厅(局)计划财务处。

三、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依据以上(财企[2006]529号)文件规定,根据评估标的物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分以下三类: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的评估机构,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评估报告要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

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 的评估机构, 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遽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V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 67号)和《关于转发V资产评估操作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淼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待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2.03•【文号】国资办发[1997]16号•【施行日期】1997.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3日国资办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了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各省(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相关资质情况的解释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相关资质情况的解释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相关资质情况的解释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初,距今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认知度不高,出现了需进行评估时,无法辨别合法、有效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问题,现将相关知识作出如下解释:一、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㈠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这是目前止,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性法规,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机构、资质、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㈡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号)《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这是对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细节做出的具体性规定,由于发布时间较早,现阶段正处在进一步修订中。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森林资产评估法规、机构、人员等的管理,目前为止,主要是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中央级管理机构主要为财政部所属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司。

地方级管理机构主要为当地财政厅(局)所属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和林业厅(局)计划财务处。

三、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依据以上(财企[2006]529号)文件规定,根据评估标的物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分以下三类: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的评估机构,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评估报告要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

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 的评估机构, 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国资办发〔19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象范畴。
规范主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值得注意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 准则的规范对象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国 家林业局认为,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的人员实际包括了注册资产评估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资产评 估咨询人员,这些人员执行评估业务是否 应当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准则与原征 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
林木资产价值是指资金、 林地、劳动者在一定时间
内(林龄年数)共同作
用所创造的立木价值,为 区分立木价值中是否包含 林地价值,将林木资产分 为广义林木资产价值和狭 义林木资产价值。狭义林 木资产价值是广义林木资 产价值扣除林地价值的剩 余部分。通常所称的林木 资产价值均包含林龄年数 内的林地价值,即广义的
第一部分
森林评估准则 的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 起草依据 指导思想 发布意义
起草背景
• 一、《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以服务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为目的, 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制定,旨在规范注册资产 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
• 二、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带来挑战和机遇。 • 1、林权制度改革,加速了林业企业的重组和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加大对资
明确对象,突出特点
森林资 源资产
• 定义:第一章总则第二 条。
• 特点:资产形成的特殊 性、可再生性、构成的 复杂性、经营的长周期 性。
森林资源 评估Βιβλιοθήκη • 定义: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 特点:物种多样性、 林地和林木不可分、 实物量大,清查困 难等。
森林资源 的具体对 象和范围
• 资源资产的区别,资源 不一定都构成资产,作 为资产的资源在法律上 具有独立控制权,并能 用货币或实物单位计量。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福建省森林资源的评估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评估目的本暂行办法的评估目的是为了: 1. 了解福建省森林资源的现状和潜在价值; 2. 评估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为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参考依据; 3. 为相关决策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

三、评估对象本暂行办法所述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象包括: 1. 公有森林资源;2. 集体所有权森林资源; 3. 个体所有权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内容包括: 1. 森林资源的面积和分布状况; 2. 森林资源的物种组成和生态环境状况; 3. 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4. 森林资源的社会效益和文化价值。

五、评估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采用综合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

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 实地调研和样点调查; 2. 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 3. 模型构建和预测分析; 4. 专家评估和综合评定。

六、评估指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指标包括: 1. 森林覆盖率和林地质量; 2. 森林生物多样性指数; 3. 森林经济价值评估指标; 4. 森林社会效益评估指标; 5. 森林文化价值评估指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确定。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八、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成果,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评估目的和依据; 2. 评估方法和过程; 3. 评估数据和统计分析结果;4. 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5. 评估结果和结论;6. 评估意见和建议。

九、评估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接受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科学和真实性。

评估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应当保密处理,评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十、评估范围和周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一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国有林场林木评估工作制度

国有林场林木评估工作制度

国有林场林木评估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林木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保障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国有林场林木评估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国有林场林木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有林场林木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林木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国有林场林木评估工作由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林木评估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林木评估人员,负责林木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林木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评估程序第八条国有林场林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方案。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要求,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期限等。

(二)组建评估团队。

按照评估方案,组建由林业专家、经济专家、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评估团队。

(三)开展实地调查。

评估团队应当对林木资源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全面了解林木生长状况、林地利用状况、森林生态环境状况等。

(四)进行分析评估。

评估团队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综合评价林木的价值、生长潜力、经营状况等,形成评估报告。

(五)公示评估结果。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报告评估结果。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四、评估方法第九条国有林场林木评估工作应当采用科学、先进、适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包括:(一)小班调查评估法。

通过对小班林木的胸径、树高、林龄、林分密度等指标的调查,评估小班林木的生长状况和价值。

(二)林分生长模型评估法。

运用林分生长模型,预测林木未来的生长状况和价值。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相关资质情况的解释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初,距今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认知度不高,出现了需进行评估时,对评估机构及人员情况认识不足的问题,现将相关知识作出如下解释:一、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㈠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这是目前止,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性法规,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机构、资质、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㈡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号)《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这是对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细节做出的具体性规定,由于发布时间较早,现阶段正处在进一步修订中。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森林资产评估法规、机构、人员等的管理,目前为止,主要是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中央级管理机构主要为财政部所属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司。

地方级管理机构主要为当地财政厅(局)所属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和林业厅(局)计划财务处。

三、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依据以上(财企[2006]529号)文件规定,根据评估标的物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分以下三类: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的评估机构,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评估报告要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

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 的评估机构, 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财企【2006】259号文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259号文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52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0•【文号】林财字[1995]67号•【施行日期】199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买、企业清算等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等。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五条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当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工作等。

第六条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经济组织价值进行评估时,作为经济组织资产的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通常受其对经济组织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七条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八条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国家相关林业法规和政策,以及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经营特性、使用期限、用途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

执行涉及生态公益林等特殊用途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除评估其经济价值外,还应当结合评估目的考虑是否评估其生态服务价值。

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核实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及相关信息,分析经营管理的合理性,选择恰当的评估参数进行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操作要求第十条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管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以下简称评估咨询人员)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以下简称评估咨询人员证书)、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工作、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以及接受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咨询人员,是指参加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并取得评估咨询人员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等林业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咨询单位)工作并经备案后方可对外开展评估咨询业务。

第五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估咨询人员的培训、备案、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评估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评估管理办公室委托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组织实施评估咨询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和证书管理等工作;委托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评估咨询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从业情况进行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评估管理办公室做好本省区评估咨询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培训第八条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报名),合格者方能参加培训.第九条林业系统人员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林业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其他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林业或者经济类(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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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管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以下简称评估咨询人员)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以下简称评估咨询人员证书)、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工作、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以及接受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咨询人员,是指参加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并取得评估咨询人员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等林业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咨询单位)工作并经备案后方可对外开展评估咨询业务。

第五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估咨询人员的培训、备案、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评估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评估管理办公室委托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组织实施评估咨询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和证书管理等工作;委托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评估咨询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从业情况进行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评估管理办公室做好本省区评估咨询人员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培训
第八条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报名),合格者方能参加培训。

第九条林业系统人员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林业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其他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林业或者经济类(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林业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调查、林业经济管理或林业科研教学工作满5年;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满2年。

第十条评估机构人员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

第三章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者,颁发“评估咨询人员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评估咨询人员证书只限证书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评估咨询人员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证书持有人应通过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申请补办(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人员通过所在单位直接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评估咨询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评估咨询人员应通过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申请换发证书(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人员通过所在单位直接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申请换发)。

第十五条评估咨询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学习,由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在其评估咨询人员证书“继续教育”栏加盖继续教育合格专用章。

第十六条评估咨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经评估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注销其证书,并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人才中心子站(中国绿色人才网)上公示。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工作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咨询人员证书的;
(四)泄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工作中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开展评估咨询业务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工作业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备案
第十七条评估咨询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备案的周期为2年。

评估咨询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咨询单位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第十八条评估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因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未满2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学习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十九条评估咨询单位应在备案年度的3月31日前通过其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提交):
(一)评估咨询单位法人证书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评估咨询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三)评估咨询单位上年度开展评估咨询业务工作情况汇总表;
(四)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定期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或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人才中心子站(中国绿色人才网)上向社会公布评估咨询单位和评估咨询人员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评估咨询
第二十一条评估咨询人员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其工作范围仅限于政策规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二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接受所在评估咨询单位委派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并在其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上签字。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应有2名以上(含)评估咨询人员签字并加盖评估咨询单位公章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评估咨询单位应当为评估咨询人员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工作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评估咨询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评估咨询人员名称;
(二)开展规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三)在本人参与评估所形成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上签字;
(四)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及林业行业规定的评估技术标准、规程和准则;
(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维护国家、委托评估方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工作中知晓的商业秘密;
(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六)接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不定期对评估咨询人员的从业情况以及在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工作中有无违法、违纪、不遵守国家及林业行业规定的标准或准则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内的评估咨询人员从业情况以及在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工作中有无违法、违纪、不遵守国家及林业行业规定的标准或准则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检查发现评估咨询人员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林业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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