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毕业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1.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2.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3.希腊、罗马宪政研究4.罗马私法的精神5.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6.中世纪教会法研究7.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8.古东方法特点研究9.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10.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11.欧陆法律传统解析12.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13.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14.法德民法典比较15.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16.英国土地法研究17.英美判例法研究18.英美宪政制度研究19.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20.英美陪审制度研究21.英美律师制度研究22.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23.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24.英美侵权制度研究25.英美刑罚制度研究26.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27.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28.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29.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30.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31.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2.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3.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4.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35.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36.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37.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38.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39.西方庭审模式研究40.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41.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42.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43.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44.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5.罗马法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6.英国近代衡平法的生成与发展47.英国判例法生成与发展48.基督教神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49.日耳曼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50.论罗马法的私法自治精神51.论教会法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52.论英国判例法主义传统53.论美国宪政制度的生成与发展54.评个人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55.德国民法发展意义56.法律的本土化与移植——以日本法制为例57.汉穆拉比法典对商业关系的调整58.古印度法律种姓制度特征及其对以后印度法律的影响59.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60.罗马法的借鉴意义61.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62.论伊斯兰法的特征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6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特点64.英国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65.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6.1900年德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7.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68.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在法国革命时期立法文件中的体现69.美国权利法案的理论与实践70.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7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变化72.论日本1946年宪法中的和平条款73.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74.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75.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76.普通法中“程序优于权利”如何形成77.英国信托制溯源78.英国陪审制的形成79.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80.试论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81.论洛克的自然权利论8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剖析83.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84.论梅因的法律思想85.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析86.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87.论庞德社会法学理论88.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89.论神学法律理论90.西塞罗的法律观91.论古典自然法学理论92.论哲理法学派93.论分析法学派94.论历史法学派95.论社会法学理论96.从奥斯汀法律命令说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2、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3、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4、试论中世纪教会法对西方法制传统的影响5、试论英国普通法产生的历史条件6、试论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7、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8、罗斯福新政立法述评9、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0、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11、《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12、法国宪法的多次变更及其原因探析13、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14、德国《魏玛宪法》剖析15、明治维新与日本法制的近代化16、现代西方民法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17、日本的经济立法与经济起飞18、二战后日本法的变革19、法、德宪法保障制度之比较20、欧盟法的与发展与演变。
外国法制史结论论文-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
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学生姓名:胡斌班级:学号: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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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statement:A n y u n i t s a n d i n d i v i d u a l collection and filing various versions of this paper, without consent, shall not be lent to others in this paper, nor were principled copi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way. Otherwise, cause problems hinder my copyright, will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摘要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十九世纪末叶以西方学者对古代地中海地区经济史研究的其中一个学派,“现代派”强调工商业奴隶主的领导作用,把罗马的“民主”和“共和”政治归结为工商业奴隶主领导平民同贵族进行斗争的结果,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这一派不合时宜地将自由市场经济合理性的近代观念运用到古代社会去研究政治,这是站不住脚的。
我认为形成这种较为先进完备的法律除了经济原因,还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罗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分不开。
接下来我将从上述六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原故。
关键词:罗马法; 商品经济; 关键词3一、罗马法(一)概念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外国法制史 论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沿革与特点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况1,英美法系亦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英吉利法系”,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了教会法和商人法,并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基本制度,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由于美国法律在其中具有突出特点并占有重要地位,故称为“英美法系”。
除英国与美国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遍布世界各地,主要有: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赞比亚、乌干达、尼日利亚、加纳等等。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主教会法以及其他来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律成分,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其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近东、亚洲、非洲以及中南美洲等,主要成员有日本、巴西、埃及、突尼斯、南非、中国大陆等,另外,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维纳亚法律也接近于大陆法律。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在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的方面:a关于法院组织在英国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在美国有则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即是指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b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2,在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a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第一篇: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 2000字作业在近代人权观念发展较早的欧盟各国,死刑更是被全部废止。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作为与西欧各国在文化上同宗同源的美国,却一直保留并不断适用死刑,这使得美国与中国一起成为其他西方各国抨击的对象。
然而,与我国相比较而言,美国死刑执行人数却少得多,尤其是近年来更是基本呈逐年减少趋势。
可以说,这都源于美国对死刑所采取的审慎的态度与多种限制措施。
死刑是否存在1991年派尼诉田纳西(Payne V.Tennesee)一案检察官首次获准使用证明“被告人的死亡对社会而言是重大损失”证据,并因此使得向法庭提交“被害人影响声明(victim-impact statement)”成为可能。
---反映了报应与威慑的考虑死刑执行Furman v.Georgia 案中,被告以判处死刑的方法系武断和反复无常从而违反美国宪法为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审理之后, 于1972 年7 月29 日发表一段简短的法庭意见(percuriam):“在几起案件中所适用之法律与判处死刑之方式构成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和第14 条,原判死刑部分作废,发回重审”。
Furman 案围绕死刑是否属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禁止“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而展开。
案在几个方面改变了美国死刑制度的面貌:首先,作为Furman 案的直接后果,死刑案件的审理被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这就使得被告能够在定罪阶段无罪辩护的努力失败后再于量刑阶段寻求宽赦,而在此之前死刑案件之被告很难在寻求宽赦的同时还进行无罪辩护;其次,Furman 案使得死刑罪名仅限于包含有谋杀的犯罪,而之前对诸如抢劫、入室盗窃和强奸等犯罪判处死刑都是合宪的;最后, Furman 案使得美国死刑实际执行数量大为降低,如在19 世纪30 年代执行了1667 起死刑,而在90 年代仅执行了467 起死刑死刑审判摩根诉伊利诺伊州案(morgan v.illinois)中,如果陪审员不能或者不愿意考虑辩方在量刑阶段出示的减轻证据,那么他应该被适用有因回避。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及学科特征(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外国法制史是研究除中国以外的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1] 1,[2]1。
《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含专升本)的专业基础课,其任务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学科特征1.基础性。
法学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法律史学三大门类组成。
法律史学主要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这些课程构成了其他各门课程的研究基础,因此外国法制史对法学专业及学生来说都是必不可缺的。
2.历史性。
法律史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性学科。
历史从其本质上说是一个自然过程,历史现象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是有序的。
因此,应当注重对外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规律的把握。
学习外国法制史不但要法学基础好,而且要有扎实的史学功底。
3.综合性。
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涉及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是对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结,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是对部门法体系的综合[2]。
4.借鉴性。
自从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传统中华法系解体,我国被迫卷入法律西化,以至于我国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等均是建立在西方(含日本)的基础之上。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无法摆脱西方的影响,怎样使我们的法治更胜一筹,只有大胆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等,系统掌握他们的发展脉络及基本趋势。
而若要完成这一系统掌握任务,唯一途径就是认真学习外国法律史,就学科而言,主要包括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做到洋为中用。
二、《外国法制史》教学中存在的不利局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在本科阶段。
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
燕京理工学院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题目:前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化的影响专业:法学授课教师:##### 姓名:##### 学号:13###### 班级:法学# #班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4——2015 学期:第二学期2014年6月11日前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化的影响#####文法学院法学####班学号#####授课教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我国全盘学习苏联,接受了苏联的以苏维埃法概念为核心的法学理论,用以指导本国的法制实践;在宪法制度、国家机构组成、立法和司法体制及一系列立法等方面也都吸收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并且按照苏联法学教育的模式培养了大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
这一法律移植过程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中国面向全球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回顾总结这一历史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制化前苏联中国法制度一、苏联法对我国影响概述当我们回顾反思新中国法制建设史,总结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忽视前苏联法学和法制对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产生的巨大影响。
中国与前苏联有着从情同手足的感情。
今天的中国与前苏联的继承者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上虽已分道扬镳。
但是,苏联法律思想的种子还植入在中国的土地上,并且生根结了果。
当我们要迈向法治社会,建设现代法制的时候,清理一下法制的根基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革命是在前苏联革命直接、广泛、深入的影响下发生的。
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
中国共产党人学习理解马克思主义更多、更直接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本身,而是从苏联的理论和实践中得来。
前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一个实践者,它的成功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产生极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是全面照搬前苏联的经验。
这种影响是从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苏维埃政权时就开始了。
2010级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课程论文选题及评分标准
巢湖学院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法学本科2010级《外国法制史》课程论文选题及评分标准一、论文选题1.结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
2.比较《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并阐述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借鉴作用。
3.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以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价值。
4.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
5.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6.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其与普通法的关系以及对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
7.罗马法复兴对大陆法系民法的意义。
8.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9.试论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以及我国近现代法律与大陆法系的联系。
10.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影响。
以上选题之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题目,题目尽量不要重复。
二、评分标准论文字数要求2000字以上;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档次计分,评分标准如下:(一)优:1. 论点正确,有独特见解;2. 论据充分,紧密联系实际,条理性强;3. 论证严密,文章的重点和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清楚;4. 文字精练,有一定文采,语句流畅;5. 格式规范。
(二)良:1. 论点正确,有一定见解;2. 论据较充分,联系实际;3. 论证合理,文章有重点和中心,结构比较严谨,条理比较清楚;4. 文字准确,语句通顺;5. 格式较规范。
(三)中:1. 论点正确,见解一般;2. 有论据;3. 论证一般,条理基本清楚;4. 文字基本准确,语句比较通顺;5. 格式基本规范。
(四)及格:1. 论点基本明确;2. 论据不充分,联系实际较弱;3. 思维结构较弱,条理不太清楚;4. 文字不太准确,语句不太通顺;5. 格式不够规范。
(五)不及格:1. 论点不正确;2. 论据不相关,或无论据,内容空洞;3. 思维结构混乱,没有条理;4. 错别字较多,表达不清楚,语句不通顺;5. 格式出现严重错误;6. 大量抄袭,或论文雷同。
论文基本格式参见《2010级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课程论文的基本格式与要求》。
外国法制史论文: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地位
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地位《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法典,它以宗教的名义及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古代印度各种姓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更是确定了古代印度妇女屈从、低下的地位。
一、起源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国度,印度教及其前身婆罗门教作为印度历史最悠久、人数最多、分布最广泛的宗教,对印度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印度教所崇拜的三大主神,分别是梵天、湿婆和毗湿奴。
其中梵天掌管创造,湿婆主司毁灭,而毗湿奴负责守护。
如此宇宙则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
印度教认为,“林伽”(男根,湿婆大神的形象之一)代表着生命,是宇宙只源和最高力量的象征,而在印度教神话中,女人则是湿婆采取“半女化”的方式产生的,即女人是通过男性自身的分化才出现的。
这是古印度妇女地位低下的根源之一。
二、《摩奴法典》中的表现《摩奴法典》是一部宗教化的法典,因而它理所当然地继承了印度教对于妇女态度。
首先,《摩奴法典》认为妇女在道德上低于男人,她们生来是邪恶的,她们是引诱者、不洁之人。
如:“摩奴把嗜睡、偷懒、爱打扮、好色、易怒、说谎、心狠毒和行为可恶赋予女子”,“在这个世界上,使男人变坏是女人的本性。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女人能把愚人甚至智者引出正道而成为爱欲和愤怒的仆人。
”并且,“她们不计较相貌,不考虑年龄,不管是俊还是丑,只要是个男的,她们就去亲近。
”“即使得到精心保护,她们还是会对夫主变心,因为她们贪恋男人,朝三暮四,天生无情。
”由此,法律和宗教规定了一系列排除妇女权益的规定。
比如说,只有受过适当训练的祭司才能举行祭祀,若由不熟练的人或不洁净的人如妇女和首陀罗来举行,就会引起危险,甚至会带来灾难。
《摩奴法典》中也规定,“女子无权接受伴诵祷告词的圣礼,这是固定的法;女子没有气力,不识吠陀,妄语成性,这是常情。
”而对男子接触妇女所设的禁忌也特别多,如“一个人不可单独跟母亲、姐妹、或女儿坐在一起,诸根甚至有力量把智者拖走。
”“他不得同妻子共食,也不得看她进食、打喷嚏、打哈欠或者随意歇着。
外国法制史论文题目(精品版)
外国法制史论文题目外国法制史论文题目外国法制史论文题目外国法制史论文题目外国法制史论文题目的注意事项:1.题名规范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
2.命题方式简明扼要,提纲挈领。
3.英文题名的注意事项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外国法制史论文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
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
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
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
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
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
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
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
有关法律的论文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
论文题目的选择原则:要能够正确而恰当地选题,首先要明确选题的原则,明确了选题原则,就能比较容易地选定一个既有一定学术价值,又符合自己志趣,适合个人研究能力,因而较有成功把握的题目。
一般来说,选择毕业论文题目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毕业论文的题材十分广泛,社会生活、经济建设、科学文化事业的各个方面、法制教育论文各个领域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论文的题目。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为实践服务。
因此科学研究的选题首先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第一,注意选题的实用价值,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
所谓论文的实用价值,就是指我们选的题目,应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为干百万人所关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鉴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其进行论文分析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以哥伦布时期至今的时间跨度为基础,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关键事件。
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
在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是由欧洲和美洲原住民文化的结合所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西欧的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哲学和自然法理学的深刻影响。
同时,美洲土著部族的法律体系又是基于部族的习俗和传统,与欧洲法律有着显著的区别。
这些法律的差异性导致了早期殖民地的法律混乱和复杂性。
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
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法律思想受到了启蒙主义,自由主义和进化论的影响,这些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社会契约和进步思想。
这些法律思想的影响使得西方国家在这个时期内出现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例如发展起来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普遍的选举权。
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
在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又经历了一次显著的演变。
这个时期的西
方国家开始了一个以社会正义为重点的法律革命。
这个过程中,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其他社会运动呼吁在法律制度内推行平等和反歧视,这些运动最终促进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此外,法律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大规模重新设计和加强。
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体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改变或适应社会文化的变化。
因此,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认识应该是一个不断迭代和更新的过程。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写外国法制史论文必看的参考选题库
外国法制史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库[论文题目]《汉谟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提示要点]作为保存至今的古代奴隶制社会最为完备的法典,它充分反映两河流域的私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特点、灌溉农业社会的社会组织体系以及法律发展的基本特点。
从法典编纂形式上,司法案例的特征较为明显;从具体内容上看,其有关债权、家长制、婚姻制度、不同身份人之间的关系等都绕有特色。
还需注意的是,这部法典非常鲜明的神权法色彩。
[参考书目]1.江平主编《汉穆拉比法典》,《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魏庆征编《古代两河流域与西亚神话》,北岳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4.涂厚善著《古代两河流域的文化》,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重印版3.[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著《全球通史:1500年前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论文题目]《摩奴法典》的主要特点[提示要点]该法典是典型的古代奴隶制宗教法典,在神性的外衣下,古印度社会的种姓制度是其基本原则。
在宗教与法律的结合中,债权债务关系、婚姻家庭制度以及犯罪刑罚方面都具有其鲜明的特色。
联系古印度社会的基本发展状况、文化特点等对法典内容作充分理解。
[参考书目]1.江平主编《摩奴法典》,《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酉代锡、陈晓红著《失落的文明:古印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美]戴尔·布朗著《古印度》,李旭影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4.易宁著《走进古印度文明》,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年版;5.《古印度吠陀时代和列国时代史料选辑》,崔连仲等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论文题目]古希腊法相关论题[提示要点]古希腊法,特别是雅典的民主政治实践在法律史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有关本章论文选题可能需要注意的问题有:1、本章涉及诸多西方伟大经典,这些作品对于深入理解西方文明非常重要,因此本章的论文写作似应与对经典的阅读思考结合起来;2、古希腊时期法学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学科,因此,本章的论文写作尤其应注意不能孤立地理解法律,而应结合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应注意制度史和思想史的结合。
外国法制史--古希腊法-论文
外国法制史--古希腊法- 论文关键字:民主雅典法律希腊大会立法公民贵族克利公元前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的产生和演变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
古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证。
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一)古希腊法的初创阶段古代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
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
约在公元前20世纪,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就已经产生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制城邦,并有了相关的立法。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
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成。
这些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
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其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则以民主制而著名,并成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对此,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曾自豪地说:“我们的城市向全世界开放,雅典是希腊的学校”。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
外国法制史作业(2)
外国法制史论文:德国法的发展与特点德国法的发展及特点班级:2011级民6学号:2011104400姓名:张海威摘要: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的近代德国宪政制度。
同年又颁布《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确立起一系列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制度。
1877年,又相继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
经20多年的制定,1896年德国终于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897年通过了《德国商法典》,都于1900年实施。
1990年10月3日两德正式合并,东德地区的法律全部被废止,而西德的法律则继续延用。
同时由于欧盟地位的进一步巩固,欧盟的法律也被引入了德国,成为德国地位最高的法律渊源。
关键词:德国法律;德国法典;民主;法治引言:德国法的发展历程和特点,开始了封建德国的历史,德国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封建领地,德国在1871年统一前,中世纪德国法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德国主要沿用由法兰克时代的日耳曼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惯法(邦法),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早在13世纪即已开始,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影响,1495年帝国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德国民法的有效渊源,从而导致德国法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
1.德国法的背景。
第1页从德国部落社会延续下来的,个人对“荣誉”、“自由”和“正义”的捍卫开始,到部落中民主气氛极其浓烈的“人民法”,经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兰克王国时期的《撒利克法典》,经帝国议会中封建主同意而公布的“制定法”,到建立资本主义后对民主的实施有着进步意义的《魏玛宪法》。
[1]早在公元前1世纪日耳曼人的部族生活的时代,部族习惯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到公元1世纪以后,日尔曼人的氏族社会有迹象将要解体,将逐渐形成国家,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也将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
开始走上了形成国家的道路。
而真正的法律也伴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
随着日尔曼人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加速了阶级分化,各部落也开始形成阶级联盟。
同时适用于不同部族的部族法也逐步形成,但由于部族法是习惯法,是不成文的,口耳相传,所以大都失传。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引言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为常见的法系之一。
在现代世界中,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深入分析英美法系的源起和发展。
通过独立性的分析和论证,本文旨在增进对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理解,并对其他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英美法系的发展背景1. 古代英国法律的影响英美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英国法律体系。
在中世纪和近世初期,英国的法律主要以习惯法和案例法为基础,这些法律传统深深地影响了英美法系的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渊源逐渐演化为现代英美法系的基石。
2. 大宪章对英美法系的影响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文件,于1215年签署。
大宪章中确立了君主权力的限制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为英美法系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
这一事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1. 判例法的运作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点之一。
判例法基于以往法院判决的先例,法院会根据先例来解释现有法律和判决案件。
这一特点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并且为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提供了参考。
2. 法定法的重要性尽管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许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也采用了法定法。
法定法更加注重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确定规则和原则。
这一特点使得法律更加透明和可预测,并且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三、英美法系的发展对其他法系的影响1. 英美法系的全球传播英美法系作为一种主要的法学传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在殖民时代,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被广泛引入到殖民地并深深影响了当地的法律制度。
这使得英美法系成为了全球公认的法学专业,并影响了现代法律的发展。
2. 法律全球化的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法律联系日益紧密。
英美法系作为全球公认的法学传统,对不同法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古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经济思想浅析论文摘要:古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经济思想影响深远。
自然法观点及关于私有财产及自由秩序的观点对近代经济学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关于利率、货币及价格的见解反映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私有财产自由秩序关键词:自然法古罗马国家建立在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邦。
古罗马奴隶主阶级在发展奴隶制经济和向外扩张征服异民族的过程中,为了巩固其统治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
它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公元前541年,罗马元老院设立了一个由贵族和平民各5人组成的法典编订委员会,并派赴希腊考察法制,从而制定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的起点。
随着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大规模发展,罗马法不断得到充实。
公元2世纪中叶确立了皇帝的立法权。
在皇帝立法活动不断加强的过程中,一个新的法学家派别随之崛起。
他们为加强皇权作辩护,皇帝也格外重视他们,皇帝独揽立法权,法学家则享有公开解释法律的权力。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罗马法日臻完备。
公元529年到535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订了罗马法全书。
它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即《法学阶梯》)等60册,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
恩格斯称罗马法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思想后来和古希腊文化一起成了欧洲近代文艺复兴的重要思想资源。
这是和罗马法本身的内容和性质分不开的。
下面对古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经济思想的主要观点作下简单分析:(一)关于自然法的观点。
古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观点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家的自然法观点。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影响较大的法系。
想要更好的理解认识大陆法系,就必须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以及其特点有一定的认识。
因此,接下来,我将结合大陆法系的形成及其基本特点两个方面作为线索来浅谈一下我大陆法系浅显的认识。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以及东罗马帝国7世纪以前的法律。
罗马法以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为渊源。
公元前8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形成,罗马法随之产生。
罗马法最初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在社会逐步进步中,罗马法逐渐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大约公元前5世纪,由于罗马版图的扩大、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平民的斗争贵族的要求,罗马法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过程。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其法律内容体现了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它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其颁布之日起到优士丁尼一千年间没有被明确废除,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前367年设立了最高裁判官(内事最高裁判官、最高法官)。
古罗马的裁判官并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官。
他一开始是作为执政官的助手,后来才逐渐开始侧重行使司法权。
他在适用以前法律的同时,通过发布告示,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汇集而成“最高裁判官法”。
最高裁判官法彰显了,衡平的观念,裁判官从其正义观念出发,弥补改变以前法律中的形式主义,注重法律的实质正义。
外国法制史毕业论文
外国法制史毕业论文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升本)2012-2013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3.3) 《外国法制史》主讲教师:岳纯之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汉谟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2.论雅典民主制3.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4.论城市法和商法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5.论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6.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7.论普通法系的形成与特点8.论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9.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10.论德国法的历史地位及与法国法的关系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
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
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
要理论联系实际。
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序号使用〔1〕〔2〕〔3〕……。
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 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普通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普通法的形成(一)普通法产生的环境:英国的地理环境英格兰位于欧洲西北角,与法国隔海相望,除了北通苏格兰、西接威尔士的两片陆地外,其余边界全是海岸线。
【论文】外国法制史小论文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
【关键字】论文外国法制史小论文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外国法制史小论文: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2010-12-25 19:59内容提要:罗马法是世界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古代西方法律和当代西方及东方法律均极深受到其影响,本文从法律渊源角度浅淡罗马法。
关键词:罗马法法律渊源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含之广、立法水平之深对现今法律社会仍有重要影响,当今大陆法系即是自文艺复兴前后"罗马法复兴"而来,另外普通法系的始创英国自十二世纪以来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契约关系等也来自罗马法原则,因此探究罗马法渊源对于研究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必要。
一.罗马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特点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与其所在的历史经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罗马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由此,罗马法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在人、物、诉讼等私法方面,其公法的发达程度较其私法逊色。
同时,由于对外武力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为了对其征服地的管理和对外的贸易,相应产生了万国法,这也就是后来国际法的雏形。
总之,罗马法与同时期的其他地区法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神意性微弱人意性强;(二)实践性强;(三)私法为核心。
本文主要探究私法角度的法律渊源。
二.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也即法的制定形式,罗马法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四大部分: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执政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
习惯法(自然法)罗马法的产生是由罗马部落的产生而开始的,最初罗马是由七个王相继执政也即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该时期主要的矛盾是阶级分化和财产不平等产生的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律关系也即是为了调节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矛盾,同时涉及宗教仪式和氏族习惯如祭祀家长权等。
罗马第六代王对原有的根据血缘关系而调节的财产和户口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确立的新的权力和义务。
相传他还颁布过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但没有真实文献可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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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升本)2012-2013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3.3) 《外国法制史》主讲教师:岳纯之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汉谟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2.论雅典民主制3.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4.论城市法和商法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5.论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6.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7.论普通法系的形成与特点8.论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9.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10.论德国法的历史地位及与法国法的关系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
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
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
要理论联系实际。
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序号使用〔1〕〔2〕〔3〕……。
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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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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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普通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普通法的形成(一)普通法产生的环境:英国的地理环境英格兰位于欧洲西北角,与法国隔海相望,除了北通苏格兰、西接威尔士的两片陆地外,其余边界全是海岸线。
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使其与欧洲大陆一直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同时,又能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二)普通法的起源:在诺曼底人入侵前后,英国国王所颁行的法律与习惯的杂乱的混合体是英国封建法权的基础。
国王司法制度尤其是巡回法官制即派遣库里亚成员到地方上进行征税工作和司法审理工作的发展加速了把每个地区所特有的杂乱混合的法律资料编成全国共同的法律的过程。
罗马法对这次改造工作也有一些影响。
于是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就产生了。
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普通法法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
在传播方式上呈放射线式。
在普通法法系,英国普通法是基础,英语是普通法传播的媒介和工具,英联邦是加强成员国之间联系和维持统一的纽带。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在世界的重要地位,使其与英国一道成为普通法法系的核心,而加拿大。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逐渐成为普通法法系的骨干成员。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在民法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法典或法规,可以实现大规模的法律改革。
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却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法律制度,特别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触动普通法,在宪法领域,君主和贵族的特权被留了下来;在一般实体法领域,中世纪侵权行为法的分类和概念一直被保留到现在;在今天的英国和美国,诸如“普通法婚姻”和“普通法犯罪”之类的传统法律制度仍被适用或具有某种影响;在程序法方面,英国在1875年以前,令状制的诉讼形式,一直占据统治地位。
(四)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在普通法法系,虽然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并不创造或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践中,法官却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
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创制和发展法律的过程。
此外,制定法的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
因此,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其法律主要是法官司法活动的产物。
在英国和美国普通法、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法官们通过司法实践实现的;而诸如美国宪法那样的制定法,其发展也与司法机关的活动密切相关。
因此,普通法往往被称为“法官法”(五)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存,许多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同样有效,这就使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体系成为庞杂的法律体系。
判例法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卷帙浩繁、汗牛充栋的判例汇编不仅使外行人士感到神秘莫测,就连法律职业者也常望而兴叹。
其次制定法也大都不过是对既存法律的汇编,大多数被称为法典的制定法,内容冗长,其中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用语也缺乏明确性。
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体系庞杂和缺乏严谨的逻辑结构主要是由于缺乏系统的分类造成的。
在民法法系,一般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不承认这种划分,美国的一些学者只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便利,才在某些场合采用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这种划分对实践中法律的实际分类仍影响不大。
普通法法系最基本的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此种分类源于英国法发展的特定历史。
(六)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在民法法系的法律发展中,由于大学法律教育特别是从事理论研究的法学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民法法系更重视逻辑、抽象的概念和原则。
普通法法系则相反,强调的是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而不是逻辑和抽象的概念和原则。
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官和法学家霍姆斯(Holmes,1841-1935)所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此外,19世纪以前,英国和美国所有的法学家都是法官或律师或具有从事司法实践的经历,其学说与过去的个人经验密切相关,探究的重点是如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理论原则也不感兴趣。
直到现在,这种传统在英国和美国仍很牢固。
(七)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英国法在概念术语上,曾受到民法法系的影响。
英国的法律用语是英语与拉丁语及法语的混合,在1362年前,法语一直是英国法院所使用的法定语言,用法应挥作法学著作的做法持续到16世纪;在1731年之前,拉丁语一向是英国法院文件中所使用的正规语言。
因此,英国法中的许多词语来源于拉丁语或法语。
在制作判决的技术风格上,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有很大差异。
在民法法系,法院的判决一般使用演绎法推理形式,简单扼要,判决以法院的名义作出。
传统上,普通法法系法院的判决在推理形式上采用归纳法,现在也使用演绎法,但每个判决都很长,很像一篇法律论文;判决以法官的个人名义分别作出,法官们对同一案件所持的不同意见亦在判决汇编中得到详细反映,但在效力上,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参考文献:(1)[前苏联]前苏联司法部全联盟法学研究所《国家与法权通史》第二分册,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译,第322 页。
(2)《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深析》,韩慧。
(3)《英国法的域外移植》,高鸿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