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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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密政发[2012]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已经第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密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绿造发〔2009〕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山区生态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在本县山区集体所有的山场上人工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以生态功能为主的中幼林、成林和灌木林。
第二条本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管护资金分开使用的原则,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由各乡镇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实行按劳分配。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的对象为直接负责生态公益林抚育、保护和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在村党支部、村委会担任职务且领取工资的村干部,以及从事二、三产业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参加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不享受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县农委、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局、经管站、人力社保局、园林绿化局及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我县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有关政策,组织和协调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实施,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管护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五条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责任书,明确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林业站负责本乡镇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要做到任务量化,定岗定人,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我县对山区生态公益林实行社会化管理。各乡镇应建立由专业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专职林务员队伍、季节性生态公益林管护员队伍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受益群众共同参与的生态公益林管护体系。参加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人员,应履行《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