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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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课程简答题、论述题2

宪法学课程简答题、论述题2

简答题40道(考其中5道)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1、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

因其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且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许多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3、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宪法学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

2.简述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简述宪法的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5、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4.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是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宪法规定一系列根本原则,需要综合认识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最大限度地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简述宪法的效力1、纵向效力: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2、横向效力(适用范围):宪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1)、空间效力: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驻外使馆、驶离本土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宪法的效力包括港澳台地区。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作者: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

关键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作者简介:李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8-02人民法院,自创建以来就是公正的代表,在人民的心目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权威的,党和国家为了维持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该如何真正的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内涵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而独立地作出裁判,它考虑的只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其他意志的左右。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司法优于行政的法律规定(3篇)

司法优于行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手段。

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探讨的重要议题。

在我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模式,即司法优于行政。

本文将从司法优于行政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司法优于行政的概念司法优于行政,是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权力相对于行政权力具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威。

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纠正上。

具体来说,司法优于行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司法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2. 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司法机构通过判决、裁定等手段,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3. 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纠正:司法机构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赔偿等纠正措施。

二、司法优于行政的历史渊源司法优于行政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司法权力是独立的,行政权力则依附于司法权力。

随着历史的发展,司法优于行政的理念逐渐传入我国。

1. 古代司法制度:在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并未完全分离。

但在此过程中,司法权力逐渐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对行政权力进行了一定的制约。

2. 近代司法制度:近代以来,我国开始借鉴西方司法制度,逐渐建立起独立的司法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司法优于行政的理念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3. 现代司法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优于行政的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司法优于行政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为司法优于行政提供了宪法依据。

2. 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和审理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法院的独立。

即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进具体行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裁决过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法官独立。

即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

因此,确立并完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对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切实树立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却面临诸多困境。

在我国传统的政治观念中,国家行为是一种“大一统”行为,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一种国家行为更是被视作一种“官治”,这种思想的根深蒂固就间接导致了在现今中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即“民告官”,通常意义上被认为是一项挑战而非常态。

此外,作为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经费、人员任命等方面确实与行政机关紧密关联。

其经费的来源完全受地方财政和行政机关领导控制,其人员的出入也受制于地方党委组织和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

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特别是当法院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性质决定其必定与地方的行政机关息息相关,法院在受理直至审判的的过程中都很容易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所以,这类行政诉讼案件通常最后会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权的本质外裹上司法的形式外衣,即通常最后以行政相对人撤诉或和解的形式不了了之。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四个方面:1、整体独立,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我国法律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范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1982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 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 年,对宪法进行的3 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和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

三、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体制不独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等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的党委进行提名、任免,法院的具体编制则由同级政府的编制办进行确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选拔。

而具体到案件审理方面,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法院进行监督,而政府又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笔记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笔记

宪法学笔记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最主要区别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内容方面,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

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都通过宪法来加以确认。

二、效力方面,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由于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

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

在修改程序方面,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的稳定,一般规定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3、宪法的政治特征规范国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来保障公民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首先,保障公民权利。

就宪法内在原理而言,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宪法的外在作用而言,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除了具体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限制来实现的。

4、宪法的实质。

宪法的实质是指宪法的本质属性,即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内部联系。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它具体表现为宪法的政治实质和宪法的精神实质:一、宪法的政治实质,宪法的政治实质亦既是宪法的阶级实质,她是指宪法作为政治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题库

宪法题库

深圳大学期末考试试卷A卷一.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全部是由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构成。

()2、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3、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有宪法必有宪政。

()4、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

()5、现代各国的制宪权一般由公民间接行使,也就是由一国公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制宪机关行使制宪权。

()6、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和1982年宪法。

()7、在所有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只是国家的象征,仅享有若干形式上或礼仪性职权。

()8、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9、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公民,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宪法主体。

()10、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只有少数专职代表。

()二.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1、下列公职人员中,没有连续任职届数限制的是()。

A.中央军委主席 B. 国家主席 C. 国务院总理 D.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的机关是()。

A.中共中央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国务院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规定于我国宪法的()中。

A.序言 B. 总纲 C. 国家机构 D.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1982年宪法中,没有被明确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是()。

A.结社权 B. 劳动权 C. 迁徙自由权 D. 出版自由权5、以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为标准,宪法可以分为()。

A.古代宪法、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B.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C.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D.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6、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是()。

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法院独立审判权

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法院独立审判权

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法院独立审判权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 在法律上,法院是独立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所偏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法院还收人大、党委的领导、监督,上级法院的指导,所以法院独立的路还很远。

至于法官审判案件,在法律上法官也是独立的,实际中也不可能做到。

《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的区别在哪里? 不是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向西方国家那样法官独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吗具有独立的审判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对还是错要打√。

对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怎么理解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论文提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一是过于强调司法独立,对审判权法律制约重视不够;二是对独立审判的法律制约机制不规范。

同时要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关系,完善对审判权监督的必要性,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这就是说,对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制约。

对司法审判权法律制约构建的建议,一是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二是要保障监督制约的针对性、连续性;三是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五是要处理好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七是要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树立法院权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根据。

同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审判权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

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司法工作要体现“三个至上”的精神,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正确体现审判的“阳光司法”价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权的扭曲、变异,就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对审判权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一、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由审判权的特性可以看出,司法权若不保持独立,使之不受行政、经济等外来非正当因素的干预,司法公正将受到怀疑。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一、概念题1.地方国家机关答:地方国家机关是相对于中央国家机关而言的。

它通常是指设立于国家地方层级并行使国家权能的各类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第95条、第112条、第31条的规定,在我国,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香港和澳门,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国家机关。

同时,按照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行政区域,还分别设立了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民族自治地方答: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所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特别行政区答:特别行政区是指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范围内所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独创。

4.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答: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进行审判活动,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我国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不受任何领导和监督。

第一,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对它的领导。

第二,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第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要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审判监督。

二、简答题1.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1)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和保证法律执行权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考宪法学笔记

自考宪法学笔记

《宪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章宪法绪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二、宪法是根本法宪法不同于其它一般法律,宪法是根本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2、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先,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其次,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最后,当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变化时,必然影响宪法的变化。

3、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第一、宪法是其它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第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三、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二、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性4、适应性5、无具体惩罚性6、相对稳定性7、广泛性8、历史性9、灵活性10、纲领性第三节宪法的分类和宪法的原则一、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二、宪法的一般原则资产阶级宪法的主要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2、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分权原则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节宪法的原则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2、促进经济的发展五、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1、宪法的充分实施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第五节监督宪法的实施一、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2、有利于健全法制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五、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的伟大意义第一、正确地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并且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作者:韩大元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8期1954年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在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史上,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原则,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明确的宪法基础。

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从宪法规定看,人民法院审判独立原则的内涵是清楚的,其规范的有效性是无可置疑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原则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甚至有时成为敏感的话题。

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维护司法正义,让法官成为裁判者,使司法的判断回归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1954年宪法第七十八条的形成背景中国共产党是审判独立原则的提出者、追求者与实践者。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审判独立原则在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中开始确立。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第十九条中还使用了“人民司法机关”的概念。

这一条实际上肯定了废除“六法全书”的正当性,要求以“人民的司法制度代替反动政府的司法制度”,确立了新政权的司法基础。

1950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在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会议的中心工作是根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建立统一的全国人民司法制度进行讨论,明确人民司法的重要任务和基本路线。

从1952年6月到1953年2月开展的新中国首次司法改革运动为建立新型的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基础。

当时,执政党认为审判独立的一个前提是行使审判权的队伍要纯洁,如队伍不纯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有风险的。

基于新旧法律秩序的转型,对旧法时代的司法工作者的思想进行清理是必要的,但单纯以“运动”的形式割裂新旧司法传统之间存在的客观历史事实是不妥当的,由此形成的“政法合一、非职业化与群众路线”的司法传统实际上对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其影响一直留存在当代的司法制度之中,有些甚至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中仍有争议的问题。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3.07学教育43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黄艺真(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衡量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尺,是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处于初始阶段,整体法治化的大环境还需完善。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关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要实现司法独立,其本质在于实现和确保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

[关键词]审判权独立;重要性;影响因素;保障措施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法官法》也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2]。

这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审判权独立是司法公正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体现和要求,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主要判决机构,法院整体的价值取向、行事作风等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实现有着至关重大的联系,所以我们必须保证法院在审判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被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乃至个人的想法所影响,因此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2、加快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重要任务。

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具体方向,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若想获得公正不阿的审判,我们就要实现和保障法院独立的地位,这样才能在现代诉讼中有效地制约法院及法官,使其独立作出正确裁决,使一整套法院独立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1、政府行政对法院的干预虽然法院与政府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权大于司法权,行政干扰司法”等现象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少数地方政府把地方法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无视法理地干涉司法活动,个别地方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来源增加法院的经济压力,或者利用行政领导的个人威望来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从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后果。

法学概论寒假测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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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寒假测试2第二天一、完成下列单选题。

(1×25=25 分)1.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单选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国家主席答案解析:A【解析】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下列不属于我国审判机关的是()。

[单选题] *A.最高人民法院B.专门人民法院C.检察院(正确答案)D.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答案解析:C【解析】国家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点睛】法院属于审判机关。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单选题] *A.2 年B.4 年C.5 年(正确答案)D.6 年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单选题] *A.国务院副总理B.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C.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正确答案)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

[单选题] *A.行政机关B.执法机关C.领导机关(正确答案)D.立法机关6.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我国的()。

[单选题] *A.国家主席(正确答案)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大常委会7.我国宪法规定,享有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国家机关是()。

[单选题] *A.国务院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

[单选题] *A.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B.保障人权原则C.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答案)D.社会主义法制原则9.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

[单选题] *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国务院(正确答案)10.我国国家机构最主要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题库考点《法理学与宪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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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题库考点《法理学与宪法》 (2023 年最新版) 事业单位招聘题库大纲考点高频考题:1、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 :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 : 人民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 :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

解析:《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此处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B、C 均错误。

本法第 127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本法第 132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D 项正确。

2、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_____A : 环境权B : 平等权C : 出版自由D : 受教育权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BCD 项在宪法中都有体现,A 项环境权不属于基本权利。

3、单选题某选区共有选民 13679 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

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_____A : 参加投票的人数为 13663 人,高获得选票 6831 张B : 参加投票的人数为 6841 人,高获得选票 3421 张C : 参加投票的人数为 13643 人,高获得选票 6749 张D : 参加投票的人数为 13685 人,高获得选票 13073 张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宪法学必背

宪法学必背

宪法学必背一,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6.选举权的保障原则2.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3.普遍性原则:一,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普遍性意味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其享有的主体应该是广泛的。

我国宪法的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相关体现:1.除法定程序外没有特殊的资格要求2.在我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数量极少,不影响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3.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到限制的公民的保障4.对几类公民选举权的保障(如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港澳同胞与台湾同胞)4.平等性原则注:它是为了弥补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的不足。

一,是指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一张选票的价值相相等,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

二,内容:1.选民资格平等,不受不合理的待遇和享受特权2.选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地方的选举3.选票效力相同,即票票相同,每一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

其中还包括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同,选举产生的每一个代表地位相同二,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1.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原因有三2.宪法的内容和普通法不同。

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而普通法律只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某一方面的问题3.宪法的效力和普通法律的不同。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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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必须平等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不得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歧视,也不得给予任何一方特权。

3.公开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采访和报道。

当然,所有案件均须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他辩护,还可以由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他辩护。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5.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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