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能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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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能源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能源,是指矿使用的水、电、柴油等常规能源。凡使用矿能源的矿内外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矿开展能源管理要坚持“节约在先,技改为主,全面管理,开源节流”的方针,
第四条矿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有偿使用、定额管理、技术进步、合理用能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矿发展使用新型、洁净、再生能源,保护环境,努力降低能源支出成本。
第六条矿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矿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努力将矿建设成为节能型矿。
第七条矿节能管理实行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成立矿节能办公室和基层节能管理小组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八条矿各岗位和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矿将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矿根据各部门用能性质,实行定额管理和用能有偿使用办法。
第二节节能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条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1、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矿各分管经理、副总担任;成员包括:机运部、物管科、安监处、企管财务部、党群工作部、资环科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2、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矿节能工作,负责起草矿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节能工作规章制度、奖惩条例,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全矿水、电、油及相关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矿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3、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以及成员负责全矿各分管范围内日常节能工作的领导,对矿节能工作负责。矿节能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准备有关节能工作文件,草拟和修改有关节能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组织全矿性的节能工作会议,协调矿内外节能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等。
第十一条矿节能办公室
矿节能办公室是矿能源管理的职权部门,设主任一名,管理人员若干,矿节能办公室负责执行矿年度节能工作计划,按照节能办公室的职责,落实完成各项节能工作任务,做好节能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矿基层节能管理小组
各部门的节能管理小组是矿节能工作的基层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管理小组组长,并根据本部门情况设置1~3名节能管理员。
第三节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矿使用能源一律安装计量装置,实行按实收费、定额管理和超额交费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有关节能政策,协调解决矿内节能工作中的问题;节能办公室认真收集基层节能管理小组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矿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项目,在修检费中每年适度安排用能计量的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节能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得营私舞弊、吃请拿要、收受礼金,违者一经核实按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调离节能工作岗位;节能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自身建设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节能工作人员在节能检查过程中遭受人身攻击或名誉侵害,保卫部门应积极给予保护和保障,对本矿职工情节严重者由矿给予行政处分;对外单位人员由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节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八条矿能源用以满足生产为主,未经矿允许任何外单位和个人不得转供使用矿能源。
第十九条矿使用的各类能源要按照综考办下达的年度指标进行使用。
第二十条矿鼓励使用污水和废弃能源的综合利用。
第五节能源计量装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能源计量装置需设专职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安装、拆除、更换、移动、损毁计量装置。
第二十二条矿计量装置的安装、更换必须由节能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并对安装计量装置编号登记。
第二十三条从计量装置向用户的表内管线,用户根据需要可进行改造、改装;从计量装置向矿供能干线的表外管线及计量装置用户不得改造、改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窃取能源行为:
1、未经同意和安装计量装置直接从矿供能干线上取能的;
2、破坏计量装置铅封、计量表箱的;
3、采取其他办法致使计量减漫、停止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行为且未造成计量不准和失效的,根据情节处以50至5000元罚款,对影响计量和违反第二十四条具有窃取能源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同时按用能设备估算用能量补交能源费,情况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六节节能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矿各级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提高职工节约意识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节省矿资金,目的是更好地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十七条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
1.党群工作部负责全矿日常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做好每年节能宣传日的宣传教育;评选节能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
2. 在全员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搞好“节能奖励资金”的组织落实,设立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配合宣传科办好节能宣传网站。
第七节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矿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
1. 矿节能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上报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2. 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作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产品产地、价格、有无相关的技术签定书,节能效益等),上报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 矿内部门和个人有节能技术改造的设想并经过实践证明实际可用的节能技术或产品,报矿节能办公室,经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纳,并给予一定奖励。
4. 对节能技术设施进行重大改造并经过实践后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按此项节能技术革新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