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卫生计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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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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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徐州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到期后再次申请注册登记。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印。

医疗机构延续登记申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徐政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徐政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不断提升全市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智慧化、高效化、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宗旨,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形成“一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呼叫中心等)”的政务服务一体化管理运行格局,使各级政务服务体系成为“政务资源优势集聚、信息交互集成共享、业务协调贯通高效、民智民意汇集畅通、行政效能监督有力”的为民便民服务第一窗口,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规范全市政务服务机构名称和标识,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为“便民服务室”,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服务网络体系。

1.市本级。

成立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人员编制使用行政编制。

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市级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均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6]151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4【实施日期】2016.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l6〕33号)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6月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3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4号),均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

根据国家、省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公示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情况,梳理、编制、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

行政许可法与卫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与卫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与卫生行政许可
张智强
【期刊名称】《职业与健康》
【年(卷),期】2005(21)1
【总页数】2页(P100-101)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规范
【作者】张智强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卫生监督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
【相关文献】
1.《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设定在卫生行政许可中的应用 [J], 毕治英;周双桥;付姣洁;王鲁溪
2.浅谈实施《行政许可法》后对卫生行政许可的影响与对策 [J], 陈杰雄;李振成
3.行政许可法7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与畜牧生产有关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行政许可法实施给中国各级政府带来空前挑战农业部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J],
4.卫生行政许可应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思考 [J], 陆卫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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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徐人社发[2014]247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4〕24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满足参保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落实好相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根据江苏省《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徐卫社妇〔2013〕8号)要求,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备案同意并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设置规划和机构设置标准;(二)达到国家、省和我市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包括各项功能任务、基础设施、科室设置、信息化建设、设备装备和人员配备等;(三)名称统一、执业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各项医疗服务管理符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范化要求。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徐政发[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2〕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新时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继续把深化医改摆在重要位置2009年以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医药卫生领域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继续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还需巩固完善,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社会力量办医仍需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总量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

同时,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也是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攻坚时期。

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着力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对于顺利实现医改总体目标至关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利时机,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扎实有效的举措,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项重大民生工程继续抓紧抓好,为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73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徐政发[2014]4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73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徐政发[2014]4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73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73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徐政发〔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7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27项,下放46项,并确定了承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和取消后的监管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针对取消事项逐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做好业务培训、资料移交、政策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明确“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工作流程、办结时限、审批要件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切实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0日——结束——。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徐政办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20号2010年6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委 [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秀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四)增加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卫生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对卫生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15〕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15〕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徐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6日徐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本市居民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四、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姐姐或妹妹的;(二)男方一个兄弟已死亡且死者的独生子女自幼随母改嫁,其他兄弟无生育条件的。

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徐委办[2011]38号

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徐委办[2011]38号

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徐委办[2011]38号2011年5月16日)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医改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办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深化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主要实施者,改革的组织程度、工作力度直接关系医改的实际成效,必须把推进医改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各地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关心、过问医改重点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同志要直接分管医改工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给予协助,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推进医改。

各地医改办统一设在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抽调和充实人员,实施集中办公,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改革推进工作。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实行医改工作包干责任制(见附表)。

各县(市)区要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乡 (科)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综合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1]53号)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并于5月底前上报市医改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徐政办发〔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下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一)依照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三)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等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四)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六)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七)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及扣押的财物;(八)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九)行政征收;(十)行政确认;(十一)行政裁决;(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前款规定中需明确量化标准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意见》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工作与企事业同步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就加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市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都应纳入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

其中,层级较高的大型企业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由市和驻地县(市、区)共同管理;较大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县(市、区)直接管理;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街道办事处)管理。

对有明确主管单位(部门)且主管单位(部门)同驻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其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主要由其主管单位(部门)负责,单位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建立和完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责任,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徐政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5日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3号)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委办〔2014〕163号)精神,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划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除外)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承担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转的职责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技术规范。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6日徐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徐州实际,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

公开公示工作先期应重点突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保护、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的信息公开,逐步扩大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各个事项。

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徐卫[2012]130号【发布部门】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徐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9.07【实施日期】2012.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徐卫〔2012〕130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编办、财政局,各企业卫生处,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加快建设急救医疗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急救医疗服务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急救医疗事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4号)和《江苏省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急救医疗事业发展体制,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急救医疗服务需求,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订了《徐州市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徐州市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徐州市财政局2012年9月7日附件:徐州市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急救医疗事业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重视加强急救医疗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加快建设急救医疗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急救医疗服务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急救医疗事业发展体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急救医疗事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4号和《江苏省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划。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1]207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28【实施日期】2011.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徐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落实中央、省和我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推进、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的原则,加快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和生育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2011年底前,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做到“5个统一”,即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一)统一基本政策。

统一医疗和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

统一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个人和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基金划入门诊与住院使用的比例。

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徐政发[2014]3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徐政发[2014]3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徐政发〔201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2013年度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市直机关依法行政考核(以下统称“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及结果已经2014年3月27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徐政办发〔2013〕246号《关于开展县(市)区201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通知》和徐作风办〔2013〕23号《关于做好市直机关单位2013年度绩效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014年2月,市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依法行政办”)先后组织7个核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201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以及44家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直机关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考评。

其中,县(市)区考评包括现场考核、专项评价、外部评议三个部分;市直机关考核采取日常考核、现场核查、书面审核互相结合方式进行。

为努力实现考评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考评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创新:一是简化考核内容。

现场考核只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实地查看,其他工作主要通过被考核单位日常上传的电子文件进行评判,以减轻被考核单位的迎检负担,并增强台帐准备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体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市编办、市监察局等5家主管单位和相关机构按照市政府专题协调会的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部分专项职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评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一、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后作为该条第三款: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领取《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的,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的,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后作为第十八条: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或者明知无《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后作为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发生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l6〕33号)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6月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3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4号),均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

根据国家、省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公示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情况,梳理、编制、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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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
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徐州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到期后再次申请注册登记。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印。

医疗机构延续登记申请
申请单位
医疗机构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原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有效期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 1、徐州市医疗机构延续登记申请表;
□ 2、更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告;
□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5、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含姓名、性别、专业、职称、执业范围等);
□ 7、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职称等)、执业证书复印件(如诊疗科目中有产科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同时提交
职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8、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年检合格证;
□ 9、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检查合格文件;
□ 10、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
□ 11、医疗机构上一年度财务、业务报表;
□ 1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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