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城乡规划博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计划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计划近年来,我国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国家应制定有效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计划。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计划。
一、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首先要保证基础设施的完善。
面对日益增长的人口和城市化进程,我们需要加大对道路、桥梁、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通过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和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确保基础设施能够全面覆盖各个地区。
二、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需要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相结合。
我们需加强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能够与城市的整体发展相协调。
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与开发制度,保护好土地资源,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三、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计划应注重优化设施的布局。
我们应根据居民的需求和城市的发展情况,合理规划设施的分布,以确保各个地区的服务设施能够提供给居民使用。
例如,在城市交通方面,要根据交通拥堵情况和人口分布,合理规划公交站点和地铁线路,方便居民出行。
四、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水平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是保障设施良好运行的重要环节。
我们要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设施管理的机制与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防止设施的浪费和破坏。
五、推进数字化建设与创新技术应用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计划中,应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与创新技术应用。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城市的交通、环境等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从而更好地指导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此外,还可以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设施的远程监控和运维,提高设施的管理效率。
六、加强公众参与和社区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计划应注重公众参与和社区管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兰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1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特制定《兰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于2018年8月21日经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第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兰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功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的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以下七类:1.社区服务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市政管理机构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等)、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居委会、治安联防站;2.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3.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居民运动馆);4.商业服务类:农贸市场、肉菜市场、邮政营业场所、其他商业网点;5.医疗卫生类: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6.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公交首末站、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站)、环卫工人临时休息用房、公用设施建设用房(含供热锅炉房、换热站);7.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区(县)政府有特殊需求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确保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正常发挥功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
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一)中学、小学、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农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幼儿园、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主要由社会投资具有经营性质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公共配套设施。
居民居住小区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二、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1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是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并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威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市环指发[2007]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22【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22日市环指发[2007]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含广场等公共场所,下同)设置的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各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目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分批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通、路政、园林绿化、电信、邮政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对本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进行详细规划。
编制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规划、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障行人通行要求。
第八条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根据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区域功能和历史风貌特色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设施应当合并设置,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利用效率。
第九条在保证使用功能的。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
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
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南充市是一个位于四川省的重要城市,拥有广泛发展的公交系统。
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交通服务,南充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公交站台设施的顺利运营和维护。
一、设施规划与建设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了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要求。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公交需求,确定站点位置和数量,并确保站台设施布局合理、方便乘客出行。
建设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设备配置与维护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要求保证站台设施的完善和维护。
包括但不限于候车亭、座椅、灯光、广告牌等设备的配置和安装。
对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要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确使用和正常运行。
三、环境卫生与站内秩序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规定了站台的环境卫生和站内秩序的要求。
站台周边的卫生清洁工作要及时进行,保持站台的整洁和美观。
同时,要加强对站台内的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乘车秩序,同时禁止携带明火、违规招揽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应急处理与安全保障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对站台的应急处理和安全保障提出了要求。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站台工作人员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同时,要加强安全保障工作,确保站台设施和乘客的安全。
五、服务质量与信息发布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强调了服务质量和信息发布的重要性。
要加强对站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乘客出行的舒适度和满意度。
同时,要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公交线路、班次、票价等信息,方便乘客了解和使用公共交通。
六、投诉处理与监督管理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诉处理和监督管理的机制。
对于乘客的投诉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乘客。
同时,要加强对公交站台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七、处罚与奖励制度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和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和奖励制度。
对于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罚,如罚款、暂停运营等;而对于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相关方更好地履行责任。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6施行日期2010.12.06文号安政办[2010]223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1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道路、污水雨水管线、路灯、市政园林绿化、中小学、公立医院、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政公厕、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及道路指示牌等,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按现行投资、建设、管理体制落实,或经市政府同意后引入社会资金代建。
2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自来水市政管网、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变电站、开闭所等行业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设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城市发展进程由各行业公司逐步投资建设实施管理。
周口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参考Word)
周口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61>.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表6.0.3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4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6.0.3.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方案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方案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快速增长和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不断增加。
因此,规划和建设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目标定位1. 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设施,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
2. 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城市空间的利用效率。
3. 加强设施的可持续运营,确保长期有效的服务。
4. 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5. 强化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三、规划原则1. 人本原则: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以人为本,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
2. 综合规划原则:将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实现综合布局。
3. 分级分类原则:根据居民数量、社会需求等因素,将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进行规划。
4. 区域分布原则:在城市各个区域公平分配公共服务设施,避免设施过度集中。
5. 空间整合原则:将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与新建设施进行整合,实现空间的有效利用。
6. 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四、规划内容1. 教育设施规划:根据不同年龄段人口的需求,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教育设施,确保每个居民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2. 医疗设施规划:根据居民的健康需求,规划建设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设施,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3. 文化设施规划:规划建设图书馆、博物馆、艺术中心等文化设施,满足居民的学习和娱乐需求。
4. 体育设施规划:规划建设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提供全民健身的场所和设备。
5. 社区设施规划:规划建设社区中心、公园、商场等社区设施,提供便利的居民生活服务。
6. 交通设施规划:规划建设公交站点、地铁站、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
7. 环境设施规划:规划建设绿化带、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设施,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XX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目录1 总则 (5)1.1目的和依据 (5)1.2适用范围 (5)1.3配置原则 (5)1.4强制性要求 (5)1.5相关法规 (6)2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6)2.1设施分类 (6)2.2标准体系 (6)2.3设置要求 (6)3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9)3.1教育设施 (9)3.2医疗卫生设施 (12)3.3文化娱乐设施 (15)3.4体育设施 (18)3.5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21)3.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23)3.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26)3.8交通设施 (30)3.9市政公用设施 (38)附录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 (42)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增进人民福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宜居幸福的创新型国际城市,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相关经验,结合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对《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2010年5月发布施行)进行修订,形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版试行稿)》(以下简称《标准及导则》)。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标准及导则》的有关要求。
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区(市)可参照本《标准及导则》执行。
1.3配置原则适用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贯彻规模合理、均衡布局、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强制性内容,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6公共服务设施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该款)6.0.3.5(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
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01•【字号】甬政办[1996]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1996]2号)各区和鄞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城市开发建设健康发展,完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区规划区内开发房地产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都必须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根据服务范围,分为大区域配套设施与小区域配套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大配套与小配套)。
大配套主要是指服务范围超过一个居住区的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环卫、公交场站、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骨干工程和街道级机构的行政管理用房。
小配套主要是指服务范围一般不超过居住区的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绿化、停车场(库)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等服务设施及街道级以下管理、服务机构用房。
第三条配套设施必须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定的规模、建设标准设置。
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实施。
第四条计划实施开发(建设)的地块,事先必须由市城乡建委牵头,计划、规划、市政、土管、房管等部门参加,进行建设条件评估,认定具备与地块相应的大配套条件或可靠的相应大配套建设计划。
凡不具备大配套条件的地块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都应按标准缴纳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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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包括城市商业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含社会福利设施)、邮政设施的规划。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城市居住区、工业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居住区、工业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二)应当大力进行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各级组团中心的形成与完善相结合;
(三)密度1区、密度2区应当加快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填空补缺、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水平;
(四)密度3区、密度4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高标准,配套设施要齐全;
(五)大、中型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处
理好其功能与城市交通、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人、车流量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进行动、静态交通分析,合理组织人、车流集散。
第五十条城市商业设施包括城市商业中心、商业网点、肉菜农贸市场、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城市商业中心可分为市、区两级。
城市商业网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的标准和千人指标应当符合表3-7、3-8规定。
肉菜农贸市场服务半径应当不大于500米,服务人口为2-3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2500平方米。
肉菜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如因用地面积局限需与其它功能建筑混合设置,则其建筑应当满足消防、环保、卫生、人流和货物集散要求,并应当设置不小于100-200平方米的室内外卸货场地。
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环保、卫生等专业管理要求;应当以节约和合理使用用地、减少交易过程中流通环节、减少城市交通量为原则;大型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选址于城市出入口地段。
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住宅等混合设置。
第五十一条城市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影院、社区文化中心(含社区残疾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的建设标准和千人指标应当符合表3-7、表3-8的规定;
(二)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保障区级文化设施(如区级少年宫、区级图书馆、科学馆等)的建设,提高广州市文化设施水平;
(三)必须保护现有文化娱乐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现有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的使用性质。
旧城区现有文化娱乐设施改建时,应当相应增加文化娱乐设施面积;
(四)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场所,应当配套建设人车流集散广场、社会停车场和集中绿地。
第五十二条城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建设标准、千人指标应当符合表3-7、表3-8的规定;中学、小学、幼儿园、
托儿所的选址和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其教学环境及交通安全的要求,远离污染源(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工厂、仓库、加油站等)、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和城市交通频繁地段;
(二)现有高等院校,应当重点完善现有学校基本设施和设备,学生平均用地面积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有条件的可以适当调整增加用地;
(三)严格保护学校用地,严禁侵占学校用地,禁止将现有学校教学用地改作住宅、商业用房等,扶持发展残疾人教育等特殊学校;
(四)不得利用学校范围内的绿地、活动场地设置地下车库、地下商场或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城市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30万人的地区设体育中心一个,用地面积8至10公顷,包括标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网球场等。
旧城区体育中心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完善;城市新区新建体育中心其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二)运动场、游泳场、球类场地的建设标准和千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