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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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问:开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开具收购发票?如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XXXX]60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XX]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XX]第043号文件规定:“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XXXX]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

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一)税率栏填写零;(二)税额栏填写零;(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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