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京交路轨道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轨道发〔2014〕91号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包括:线路、隧道、桥梁、车站、车辆段及区间附属设施、路基和涵洞等。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包括:日常养护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日常养护维修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对轨道设施进行的日常性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一般性修复作业。
中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一般规模专项维修工程,以恢复轨道设施原有技术状况。
大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较大规模的专项或综合性维修工程,以全面恢复或提高轨道设施技术状况。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作为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养护维修工程中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发布四个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
月读.政策 / Monthly reading . Policy40交通运输部发布四个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四个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共5章26条,包括总则、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要求、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风险分级管控要求。
二是规定了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三是明确了监督检查要求。
《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共6章30条,包括总则、设施设备运行监测、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改造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监测基本要求。
二是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三是更新改造管理要求。
《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一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演练内容、方式和频率要求。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正文共14条,并以附件列出了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
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明确运营险性事件定义与内涵。
二是明确信息报告要求。
三是明确技术分析工作要求。
四是明确总结评估和提升要求。
五是列明主要运营险性事件。
《办法》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5篇)
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永久性轨道由运输队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检查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分段包片制度,责任明确到人。
辅助运输线路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汇报当班调度。
所有检查项目必须有记录。
(三)电机车司机、钉道工等要认真观察轨道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四)煤矿每周组织不少于____次对各条轨道线路的抽查,发现隐患要提交隐患通知单。
(五)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时要认真检查工作区域内的轨道线路,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未处理合格前严禁车辆运行。
(六)轨道线路检查项目包括轨枕捣固、钢轨接头、道钉、接头扣件、道岔分合情况、曲线段轨距拉杆以及接头平整度、轨距、水平、轨道中心线、方向、高低等。
(七)对轨道线路进行维修作业,必须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
(八)轨道进行维修时,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九)因修复轨道而停止运输时间____小时以上时,应报煤矿主管领导批准。
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2)一、引言轨道线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核心设施之一,其安全和稳定运营对于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整个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至关重要。
为确保轨道线路的良好状态和运营安全,制定并实施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轨道线路的安全运营,预防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
2. 原则:(1)安全第一:以确保运营安全为首要原则,维护乘客和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预防为主:通过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并修复轨道线路的隐患和故障,预防事故的发生。
(3)科学合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和维修计划,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城轨法规之八: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制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监测、维护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设施设备运行监测第五条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各类设备的操作手册,操作手册的发布、修订及废止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操作手册应至少包括启用前的状态检查、启停程序、操作流程、异常情况处置程序、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合理制定设备运行计划。
每日运营前,应对轨行区行车环境,车辆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设备,以及其他重新开机启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营。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随着深圳市的快速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营,保障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办法。
一、运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直接执行者,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培训、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等,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同时,运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运营服务人员和设施设备,以满足日常运营的需求。
在服务质量方面,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明确列车的准点率、运行间隔、环境卫生等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乘客的投诉和建议,要及时处理和反馈,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此外,运营单位还需负责轨道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故障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除。
二、乘客的权利与义务乘客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使用者,享有安全、便捷、舒适出行的权利。
乘客有权要求运营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如安全的乘车环境、准确的运营信息等。
同时,乘客也有义务遵守相关的规定。
乘客在进站、乘车过程中,应当遵守秩序,自觉接受安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在车厢内,要保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
购票乘车是基本的义务,不得逃票、冒用他人车票。
对于特殊乘客,如老、弱、病、残、孕等,应当给予相应的照顾和便利。
同时,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疏散。
三、运营安全管理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首要任务。
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体系,对轨道设施设备、列车运行状况等进行实时监测。
同时,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轨道沿线,要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防止行人误入轨道区域。
对于轨道周边的施工活动,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不会影响轨道的安全运行。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地铁和轻轨车站设施管理制度
地铁和轻轨车站设施管理制度地铁和轻轨交通系统日益成为现代城市中重要的交通方式。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的出行环境,地铁和轻轨车站设施的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地铁和轻轨车站设施的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一、设施维护地铁和轻轨车站设施维护是确保设施安全、持久和整洁的关键。
为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首先,应成立专门的设施维护团队,负责定期巡检和维护车站设施。
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维修和保养技能,并根据车站设施的特点和功能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其次,定期检查车站设施的使用情况,包括电梯、自动扶梯、售票机等。
一旦发现设施故障或损坏,应立即采取修复措施,以免给乘客的正常使用带来不便。
同时,设立维修热线或投诉渠道,方便乘客提供设施维护意见和建议。
最后,设施维护人员还应定期清洁车站设施,包括站厅、站台和洗手间等。
保持设施的清洁不仅能提升乘客的出行满意度,也能为创造良好的乘车环境做出贡献。
二、安全管理地铁和轻轨车站安全是乘客出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车站应配备足够的保安力量,确保乘客和设施的安全。
保安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熟悉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做好日常巡逻和监控工作。
其次,车站设施应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监控摄像头、安全门禁系统等。
这些设备能够监测车站内外的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和危险,确保车站的整体安全。
另外,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预警机制。
及时收集、分析和传递各类安全信息,以防范和应对潜在的安全威胁。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疏散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乘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信息。
三、服务质量地铁和轻轨车站设施的管理还需要关注乘客的服务质量。
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将增强乘客对该交通方式的好感和满意度,进而提升其使用频率。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服务质量管理政策。
首先,车站设施应设置明确的指示牌和标识,便于乘客找到出入口、换乘线路和公共设施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7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发改、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安监、规划、城管、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应急、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环保、住建、卫计、质监、安监、规划、城管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其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时、环保、节能和节地等特点,加快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已经成为解决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日益突出的交通拥挤问题。
下文是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张佰成2020年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节能环保和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国资、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卫健、生态环境、园林、水务、人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指导和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7.1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我司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24年7月10日附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地面机务设施、地下设施、接口设施、公共信息化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和设备。
二、运行维护管理的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
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以安全为最高原则,确保该类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导致安全危害的原因。
2.生产运行原则。
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确保其稳定性,降低故障率,提高综合运行效率,满足轨道交通生产运行的要求。
3.健康法规原则。
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其健康运行,确保运行环境安全、均衡发展。
4.及时维修原则。
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性和正常性,避免对安全和正常生产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三、维护管理任务1.编制维护计划,制定维护管理程序,根据具体环境和条件作出调整,加强维护管理工作。
2.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加强安全检查,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3.组织检查,调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对部分重要部件采取定期更换等措施,有效防范设施设备的损坏。
4.加强预防维护,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设施设备故障率。
5.建立数据库,登记设施设备的情况,记录主要部件的更换时间,明确保养间隔,有效管理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状况。
四、相关措施1.聘用技术人员.建立专业的技术人员队伍,专注于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并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2.建立维护资金.建立专门维护资金,及时投入使用,保障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加强督促.对管理者、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实行职责分工,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安全检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结束语本办法规定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的原则及相关措施,旨在保证其安全运行,提高效率,服务乘客和客运单位,我们必须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以此保障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随着深圳市的快速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在市民的日常出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营,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一、运营单位的职责运营单位作为轨道交通运营的直接执行者,承担着众多重要职责。
首先,要确保列车的安全运行,包括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其次,运营单位需要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
这包括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班次,确保乘客能够按时、便捷地出行。
在车站和车厢内,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和乘车环境。
此外,还要设置清晰、准确的导向标识和信息提示,方便乘客了解线路、站点、换乘等信息。
再者,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员工要做到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服务,及时处理乘客的咨询和投诉,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乘客的行为规范乘客在享受轨道交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
首先,购票乘车是基本要求,不得逃票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车票。
在车站和车厢内,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打闹。
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乘客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不得倚靠车门,不得在车厢连接处停留。
在上下车时,要文明礼让,先下后上,不得拥挤推搡。
携带物品方面,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影响其他乘客安全和舒适的物品。
对于携带大件行李的乘客,要按照规定放置,不得妨碍其他乘客通行。
三、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是保障运营的重要基础。
运营单位要定期对轨道、信号、供电等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对于车站的电梯、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等设备,也要进行日常巡检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
同时,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深圳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位)营单称运简位(以下营单道交通运轨定城市审(二).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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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制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监测、维护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设施设备运行监测第五条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各类设备的操作手册,操作手册的发布、修订及废止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操作手册应至少包括启用前的状态检查、启停程序、操作流程、异常情况处置程序、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合理制定设备运行计划。
每日运营前,应对轨行区行车环境,车辆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设备,以及其他重新开机启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营。
鼓励采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状态检查。
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密切监控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对于设备异常情况报警,应进行分级分类,及时检查确认并处理。
无法继续维持运营或继续运营将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停运抢修并尽快恢复运营。
可继续维持运营的,应视情采取区间限速、添乘检查、安全防护等措施,尽快完成故障修复。
其他不影响运营的故障,应明确故障修复方案,在具备条件后及时组织故障处理。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桥梁、隧道、轨道、路基等设施进行巡查和监测工作,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桥梁。
混凝土桥梁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3月,钢桥、钢混组合桥梁、钢混混合桥梁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
桥梁墩台基础沉降与梁体竖向变形等在交付运营后的第一年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6月,第二、三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第三年之后频率不应低于1次/3年。
(二)隧道。
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
隧道结构变形、联络通道等地下区间附属设施变形等第一年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6月,第二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第二年之后频率不应低于1次/3年。
(三)轨道。
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周,对轨距、水平、高低、三角坑等轨道静态几何尺寸的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3月,定期对轨道动态几何尺寸、车体垂直振动加速度和横向振动加速度等进行监测。
(四)路基。
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对路基本体、排水设施以及防护加固设施的检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
(五)接触网。
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定期对接触网导高、拉出值、磨耗等进行监测。
设施存在病害、遇不良地质地段、发现变形较大地段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密监测点并加密监测次数。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利用车辆、供电、信号等设备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以下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一)车辆。
牵引系统、制动系统、受流装置、走行系统等。
(二)供电。
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干式变压器、再生储能装置、UPS电源等。
(三)通信。
电源、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
(四)信号。
应答器、转辙机、电源系统等。
(五)机电。
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
运营单位认为有必要、确需在运营阶段增设在线监测设备的,应经过充分论证、评审后加装,但加装的设备不得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站台门等存在接口关系的设备系统时钟进行监测和校准,确保各系统与主时钟服务器同步。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做好下列设施设备的运行测试、管理和安全防护,具体包括:(一)对区间消防电话、应急照明、区间联络通道、区间疏散平台、车站、区间人防门(防淹门)和区间防排烟系统和风阀等设施设备,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功能测试。
(二)对信号系统降级功能、接触网(轨)单边供电和大双边供电功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测试。
(三)设有备用控制中心的,应定期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倒切测试。
(四)对列车门紧急解锁装置、站台紧急停车按钮、站台门应急解锁装置以及电扶梯紧急停梯按钮等紧急操作设备,运营单位应通过粘贴警示标签、视频监控、安排巡查等方式加强防护。
第三章设施设备维护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规程。
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设施设备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流程、维护工艺及技术标准、质量与安全控制要求、维护验收等内容,对关键工序的作业程序、注意事项及检查标准等应作详细规定。
其中,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系统列检间隔时间不超过15天,月检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架修间隔不超过5年或80万车公里,大修间隔不超过10年或160万车公里,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30年或480万车公里。
(二)信号系统维护间隔时间不超过7天,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根据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正线或车辆基地咽喉区关键道岔、正线接触网(轨)、正线轨道、车辆关键部件等重要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应严格按照维护计划执行。
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时间,运营线路每天非运营时间内的设备设施检修施工预留时间不宜少于4小时。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做好设施设备维护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施工区域管理、请销点登记等制度,加强安全防护和质量监控。
轨行区等重点区域或关键设施设备施工作业应有专业人员监督。
施工过程中动用其他设施设备的,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原本状态并进行检查确认。
由外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由运营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在轨行区等重点区域施工的,运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旁站监督。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及周转件管理制度,明确备品备件采购、存放、验收、领用和维护保养等要求,并结合设施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情况,合理配备备品备件,避免因存放过久导致功能失效。
运营单位应将维修返回的周转件与备品备件区分管理,建立周转件履历资料,对其维修和流转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建立维护使用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对工具、装备、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校准和保养。
禁止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涉及强制检定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更新改造管理第十七条更新改造是指以新建、新购固定资产替换需报废、拆除的原固定资产,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以及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系统性技术改造、改良的升级更新。
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一)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二)为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而进行的技术改造;(三)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四)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按年度编制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包含可行性论证、设计文件、运营组织调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营单位更新改造方案编制工作的监督,以满足安全运营需求。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运行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维护成本等情况,确定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
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
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
未达使用年限,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施设备,可提前更新:(一)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维修后仍无法消除的;(三)原设计功能、性能与当前运营要求严重不符的;(四)产品或设备供应商已退出市场,无法保障备品备件供应或服务质量的;(五)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淘汰或功能需要提升的;(六)遭受事故或自然灾害破坏,不具备维修价值的。
第二十条对于购置列车或转厂生产的首列车,应先行开展型式试验验证车辆性能。
新购置列车均应开展动态功能测试,测试应先在试车线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在满足冲突点防护、车门与动车互锁、溜车防护和超速防护等安全功能要求后,方可进行正线测试。
测试合格后,应开展不少于2000列公里的不载客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营。
正线测试应在非运营时段施行。
测试期间发现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待故障或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信号系统整体更新前,运营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对更新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新信号系统的选型能与车辆、供电、通信、综合监控、站台门、乘客信息系统等原有设备接口兼容,尽量减少对原接口设备的升级改造。
信号系统整体更新应在非运营时段进行,运营单位应实施全过程监控管理,确保既有信号系统在过渡期间正常运行,并对设备的安装工艺和标准进行卡控。
新旧信号系统兼容运行的,在对两列列车进行升级并上线试用不少于1个月后,方可开展对其他列车分批次更新升级。
新旧信号系统倒切前,应在非运营时段开展不少于3次的实战演练,新信号系统经过累计不少于144小时的不载客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十二条对于关键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软件安全隐患或缺陷,运营单位应及时组织供应商升级修复。
对于新增功能或其他优化性的软件升级需求,应对功能变化和其他功能模块受影响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施行。
软件升级前,运营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在实验室进行充分试验,并进行技术交底。
升级时应组织供应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