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最新适用,2006年发布)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相关法条
《xx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程序:1、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xx工会法》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2006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一份企业内部的组织文件,它规定了企业工会的任务、组织架构、工作程序、职责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促进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益。
一、企业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为实现这一基本任务,企业工会应开展以下主要工作:1.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健康活动等。
2.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文化培训和职业培训等。
3.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
4. 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处理职工的诉求、问题和困难。
5. 参与企业管理,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协商和谈判,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
二、企业工会的组织架构1. 总工会:由企业总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企业工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2. 分工会:由不同部门或不同地区的职工组成,主要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职工的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
三、工作程序1. 工会成立:企业工会的成立必须经过全体职工的投票表决,由企业政府批准成立。
2. 选举产生:企业工会的领导成员必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两年。
3. 活动开展:企业工会应根据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保障职工权利,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健康活动、技能培训等。
四、职责范围1.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处理职工的诉求、问题和困难。
2. 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参与企业管理,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协商和谈判,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
3.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健康活动等。
4.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文化培训和职业培训等。
5.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
五、总结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企业内部的一份重要文件,企业工会在其中规定了自己的基本任务、组织架构、工作程序、职责范围等方面的内容,为确保职工权益的维护、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80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四章工会主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第六章女职工工作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精心整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展。
健全、。
,也可以由、,。
准,。
公司,应第二十条企业工会主席具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列席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
(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
(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四)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五)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六)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七)对严重侵犯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九)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任职期间个人发生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包括上级工会)与。
新任企人员,((。
企(。
(总结推广(、争(的工作(设,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经企业工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三)选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第四条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
第七条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八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条例》重点试题及答案
r 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
会法》、《劳动法》和《中同t:会浮程》, 制定本条例。 故本题选ABC。
从和职I . 合法权 益的代表者和维护 者。 故本题选BCD。
4.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 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科学发展 观,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 指导方针,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 发展道路, 落实()的工作方针, 闭 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礼 会宏伟甘标作贡献。 A."联合起米、 切实维权 ” 8, II组织起来、 维护权益 ” C. II联合起米、 维护维权' D. II组织起来、 切实维权 ” 参考答案: D [解析]: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 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直要思想为指导,
6.(多选)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 上级工会的领导下, 依照法律和工会 草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密切联系 职工群众, 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 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 努力建设成为 组织健全、()的职工之家。 A维权到位 8. 上作活跃
C作用明显 D职工信赖 参考答案: ABCD [解析]: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 党组织和上级丁会的领导下, 依照法 律和工会范程独立白主地开展工作,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关心职工群众生 产生活, 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 努力 建设成为组织健全、 维权到位、 T作 活跃、 作用明显、 职[信赖的职1:之 家。 故本题选ABCD。
3.《 企业丁会]作条例》 第二条规定企 业工会()。 A是工会的坚实支柱 B. 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 C. 是工会的项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 D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T合法权益的 代表者和维护者 参考答案: BCD [解析]: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沪工总组[2006]1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06.08.29【实施日期】2006.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沪工总组[2006]16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是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为在本市工会系统扎实有效地推动《条例》的实施,形成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市总工会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切实提高对实施《条例》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条例》科学总结了近几年来各地企业工会创造的新鲜经验,集中反映了新形势新任务对企业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新世纪新阶段企业工会工作的重大举措。
《条例》对进一步提高广大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条例》为各级工会组织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实施,切实组织、认真学习、深入宣传,把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
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工会干部、尤其是广大企业工会干部对企业工会地位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他们做好企业工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抓好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企业工。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四章工会主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第六章女职工工作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EHS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1.2 2001.12.17 2001.12.27 2000.3.20 2003.11.27
2003.7.1 2001.12.17 2002.2.1 2000.3.20 2003.11.27 2006.3.1
2001.4.21 2004.1.14 2008.8.1 2010.1.1 1991.7.1 1992.8.14 1998.11.29
17 国务院397号令 环境保护 17 18 19 20 21 国家环保部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号 国务院 国家环保局 国务院令第253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熔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000.12.31 1993.3.27 2010-11-23 2006.11.27
2001.4.9 2001.7.1 1993.10.1 1996.7.1 2011-7-1 2007.6.1 1982.2.6 2003.9.1 2001.11.15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999.12.24 2002.7.1 2002.5.1 2006.6.15 2006.9.18 2002.4.30 2012.4.27 2012.4.27 2012.4.27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工会工作在我国的企业中越发显得重要。
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工会的工作,国家出台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明确了企业工会的职责、权利及工作模式,是现代企业工会的法规基础。
一、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加强职工的文化、体育和卫生教育、组织职工开展社会活动等工作。
其中,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是最核心的职责。
企业工会应当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会议、职工代表小组等制度,积极参与和推动企业各种重大事宜的决策,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维权行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二、企业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也规定了企业工会的权利,主要包括:行使发表意见和建议、回应职工议论和诉求、提出职工权益、意见和建议、了解和监督职工权益等方面权利。
这些权利为企业工会履行自己的职责提供了保障与支持。
除此之外,企业工会的权利还包括:职工代表参与企业董事会的决策,有权在与企业生产经营、劳动关系、社会事务、职工生活等有关的重大问题上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职工的权益要求和意见,还有权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运动的情况等等。
三、企业工会的工作模式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的职责和权利,国家对企业工会的组织模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的组织模式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基层工会、中心工会、总工会。
其中,基层工会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内部选举产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职工的生活联系紧密。
中心工会是由多个基层工会组成,其任务是协调组织、管理和指导基层工会的工作,并代表基层工会参加有关活动和职能分配的协商。
总工会则是全国范围内的工会组织,是全国工人阶级的代表性组织,旨在协调和指导中心工会工作,代表全国工人阶级的整体权益。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引言概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二)是指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工会组织的建设和工作的规范,促进职工权益的保障和公司发展的协调,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主要包括规定企业工会组织的设立、职责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工会组织的设立及职责、工会权益保障、工会经费管理、工会活动组织和工会与企业管理的关系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二)的内容。
一、工会组织的设立及职责1.工会组织的设立条件及程序2.工会组织的种类和层级3.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力4.工会组织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5.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及选举方式二、工会权益保障1.职工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2.工会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协商和谐关系3.工会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4.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的讨论和制定5.工会在企业决策中的角色和意见反馈机制三、工会经费管理1.工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2.工会经费管理的法定要求和制度建设3.工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机制4.工会经费使用的限制和责任追究5.工会经费的公开和透明度要求四、工会活动组织1.工会活动的种类和目的2.工会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实施3.工会活动的内容和方式4.工会活动的效果和评估5.工会活动的持续性和长期规划五、工会与企业管理的关系1.工会与企业管理者的沟通和合作2.工会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协调3.工会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配合4.工会与企业发展的融合和共赢5.工会与企业内部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总结: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二)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工会组织的建设和工作的规范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涵盖了工会组织的设立及职责、工会权益保障、工会经费管理、工会活动组织和工会与企业管理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规范工会组织的设立与职责,加强工会与企业管理者的合作,保障职工的权益,合理管理工会经费,组织丰富多样的工会活动,以及建立工会与企业管理之间的良好关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二)为企业内部工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有助于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全国工会在劳动法规范框架下制定的关于企业工会职责和权利的规定性文件。
该条例是为了促进和协调资方和劳工关系、维护劳动者利益、与企业管理层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文将介绍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背景、范围、目标和内容。
一、背景中国是一个以工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在不断发展,但是工业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工会是工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组织,相应地,关于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作为全国工会关于企业工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企业工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职责和权利,旨在提高企业工会的组织和活动水平,保护工人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二、范围《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企业。
三、目标《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促进企业内劳动者的团结、协作,协调劳资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具体包括:1. 提高工会组织和活动水平。
要求企业工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工会活动计划,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政策、承担群众工作,维护和发展会员队伍,积极组织工人文化体育活动等,提高工会组织和活动的地位和水平。
2. 维护劳动者权益。
要求企业工会与企业管理层密切协作,督促企业管理层合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员工与企业管理层商讨相关问题,维权、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3. 协调企业关系。
要求企业工会与相关企业组织、群众组织合作,协调企业内信访等矛盾纠纷,促进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协力合作,保障企业的和谐发展。
同时,要代表会员和工人参与重大决策,促进企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和构建和谐型企业方面提供服务。
4. 促进企业发展。
要求工会作为企业的重要组织之一,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包括在制定企业经营计划、企业技术升级、职工培训开展研究、监督,维护和谐的企业内外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最新国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作为新时期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目标,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主席职权、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制度、载体和活动方式,以及企业工会的经费与财产、工会干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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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学习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宣传资料(一)学习工会新条例推进工作新发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11日颁布施行。
●职工群众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力军。
企业工会是工会的最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对工会工作的关心,体现了新时期工会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新要求,也是企业工会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体现。
●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凝聚力,激发创造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组织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组织广大职工投身经济建设,实现“工业超千亿,提前进百强”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习贯彻《条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增强职工凝聚力为根本,以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动力,以推进新文峰建设,促进企业经营与员工素质、企业效益与员工收入共同发展提高为目的,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依赖的群众组织,实现企业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
1.把握一条主线。
即:坚持党的领导,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组织职工。
这是《条例》的灵魂,是开展企业工会工作的宗旨和指导思想,也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2.夯实一个基础。
工会工作的重点在企业,企业工会的建设要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3.突出一个建设。
工会工作着眼于企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积极推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协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良好劳资关系的形成,进而共创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一、总则。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组织。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二、组织原则。
1. 企业工会遵循民主原则,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依法选举产生工会组织领导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2.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3.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三、工会组织。
1.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设立工会办公室,完善工会组织机构。
2. 工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办公室设立全职工会工作人员,保障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转。
3. 工会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职工意见,研究解决职工关心的问题,做好工会工作。
四、工会权利。
1. 企业工会有权依法代表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2. 企业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 企业工会有权依法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增强职工凝聚力。
五、工会义务。
1.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2.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技能,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3.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各项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增强职工团结和凝聚力。
六、工会经费。
1. 企业工会经费来源包括职工会费、企业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2. 企业工会经费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专款专用,接受职工监督。
3.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公开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七、工会监督。
1. 企业工会应当接受职工监督,听取职工意见,及时向职工报告工会工作情况。
2. 企业工会应当接受企业监督,依法履行工会职责,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3. 企业工会应当接受政府监督,依法履行工会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24
引言概述:企业工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的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对于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规范企业工会的运行,促进企业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并实施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二)》。
正文内容:一、职责和地位1.职责:企业工会应当履行服务职工、代表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职责,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地位:企业工会是与企业形成有机联系的职工代表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和协调者,同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形式和成员结构1.组织形式:企业工会可以通过总工会、分工会、工会委员会等形式进行组织,根据企业规模和特点确定具体的组织架构。
2.成员结构:企业工会成员应当包括各类劳动者,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等,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等,确保所有职工的权益都得到充分保障。
三、工作内容和方式1.工作内容:企业工会应当开展职工关心关注的方方面面的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保障、职业培训、安全生产、职工文化活动等。
2.工作方式:企业工会应当通过组织会员议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和反映职工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权益保障和服务措施1.权益保障:企业工会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2.服务措施:企业工会应当为职工提供相关的服务措施,包括职业培训机会、社会保险咨询、法律援助等,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五、监督和评估机制1.监督机制:企业工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企业的用工管理、工资福利发放、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保障职工权益的落实。
2.评估机制:企业工会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对工会在职工权益保障、服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策略。
总结:《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二)》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工会工作进入了一个更加规范和制度化的轨道。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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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
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
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工会主席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
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
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