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三
国际私法第五六讲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汇总
(1)国内实体法解决方法(直 接适用法) (2)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六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 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 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 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涉外 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 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 一国法律来确定这种权利和义务, 通过这一指引使有关国家的实体 法最终得到适用。
属人法在传统上有两种不同的原 则:一种是本国法原则,即以当 事人的国籍作为其属人法的连结 点;另一种是住所地法原则,即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 的连结点。 采用本国法原则的多为大陆法系 的国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则的 多为英、美法系的国家。
2、物之所在地法
这是指作为民事关系客体的物 在空间上所位于的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动产遗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解决时际冲突的示意图发生的情况解决的办法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一般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准据法发生改变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三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三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义当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某一外国法律时但该外国法制不统一其内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人员集团存在人际法律冲突就提出究竟应以该外国的哪一类人适用的法律为准据法的问题
第四节 系属公式
一、含义 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 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 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 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 系属公式。比较常用的系属公式 有以下几种:
国际私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冲突规范;准据法确定中的一般性问题
选择适用 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 必须依顺序或条件选择系属中的连 结点来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 可以任意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结点 中的一个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三、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1.连结点的定义 连结点(point of the contact)也叫连结因素 (connecting factor)或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 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作准据法的一种事实因素。 2连结点的作用
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1 . 范 围 (Category) , 又 称 为 连 结 对 象 (object of connection) 、 起作用的事实 (operative facts) 、 问题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等,是指冲 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 一类民商事关系。 2.系属 (Attribution) ,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 围”所应适用的法律。系属又包括连结点和准据法。 范围 冲突规范的结构 系属
4 .硬性连结点与开放性的连结点
在早期的国际私法法规中,冲突规则一般均极为概括,往往对某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只 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随着国际民商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这种 极为概括僵化的冲突规范,便越来越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关系的政策的需 要。为了克服这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缺陷,目前多主张采用一种“灵活性冲突规 范”来对传统的、“僵化的”、“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
GJSF3-冲突规范
思考题
1、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国家属人法连结点 为 。 A.国籍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物之所在地 2、目前冲突规范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 A.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B.采用分割法 C.增加连结点数量 D.选择性冲突规范应用普遍
思考题
3、“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 依母之本国法”。这是一条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4、“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的“不动产” 是该条冲突规范的 。 A.范围 B.系属 C.连结点 D.准据法
思考题
9、行为地法这一系属包括 。 A.合同履行地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法院地法 10、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 而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如果该国没有 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的,则直接适用 。 A.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B.当事人的本国法 C.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英格兰 冲突规范 准据法为 英格兰法 结婚有效
伊安有权继承
主 张 1.适用主要 问题准据 法所属国 的冲突规 范 2.适用法院 地国的冲 突规范
理
由
采用的国家
美、英、加拿大、 澳大利亚
1.避免把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 人为的分割开 2.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与案 件最有关联 3.有利于取得判决结果的一致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Chapter 3 Conflict Rules and Applicable Law
第一节 冲突规范
Conflict Rules
冲突规范的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 规范。 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 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 间接规范(indirect rules) 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思考题
1、下列选项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 A.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C.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D、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于婚姻缔结地法
4、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公法只有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或 各国互不承认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来讲,公法的冲突只是 一种虚拟的冲突,它只涉及到内国法的适用而不涉及到外国法的 适用。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Fra bibliotek和特点(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1、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
商事法律地位 2、各国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
2)(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即在一个法律体 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和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 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3)(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即在一个国家内 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阶级以及教徒的法律 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2、 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 突规范必须与它所援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 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作用。
3、 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他由“范围”和“系 属”两大部分构成,而实体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 裁三部分构成。三者分别为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 法律规范的条件部分、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部 分,以及违反该法律规范将招致何种后果的部分。
第三章 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PPT课件
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ouble conflict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了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 所列举的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特点:必须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通常其中一个为法院
案例一:钱某未留遗嘱死亡遗产继承纠纷案
——法律的积极冲突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 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 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 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 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是否能够变更静态连结点一旦形成就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不动产所在地行为地等动态连结点可以变动的连结点住所国籍等是否由法律规定事实概念事实上能够确定的连结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法律概念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的连结点国籍法律行为所在地等连结点的地理坐标是否确定开放连结点具体地理坐标不确定的连结点最密切联系地等硬性连结点传统冲突规范所含的地理坐标确定的连结点侵权行为地住所等财务分析的一般目的是评价过去的经营业绩衡量现在的财务状况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Concept and types of the conflict rule
The norms indirectly regulating fa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m a special group of statutory provisions called conflict rules. On a broader plane a conflict rule is understood to mean a norm regulating any conflict of laws, to wit, determining which of several relevant rules is to be actually applied.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也叫做“法律适用规范”和“法律选择规范”,是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一条冲突规范就指出了涉外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如果不动产在中国境内,就依中国法;如果不动产在日本境内,就依日本法。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1 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它只是起到援引某一国家法律的作用。
被冲突规范援引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才是最终应适用的法律。
可见,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
2 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传统法律理论认为,从逻辑结构看,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而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互相联系的“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第二节:冲突规范的结构、类型及系属公式一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是指冲突规范的构成,是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的。
(一)范围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对象或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在“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自然人的习惯居所地法”这一条冲突规范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即是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
(二)系属系属是指调整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如上所述例子中的“自然人的习惯居所地法”即是该冲突规范的系属。
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要适用某一特定的国家的法律,有一个关键的因素在系属中起作用,即连结点。
以下还要专门介绍有关连结点的问题。
(三)连结点讲到冲突规范结构必须要讲到与其结构有关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问题。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 和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含义
(一)准据法的特点 1、 准据法必须经冲突规范援引; 如:国内实体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2、 准据法必须能够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在反致的 情况下,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 不是准据法。 3、 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 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因此,我们不能把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这一 概念同“准据法”这一概念等同起来。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1、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
商事法律地位 2、各国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 商事交往 3、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 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思考题
A.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1、下列选项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C.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D、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于婚姻缔结地法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及类型
三、系属公式
(一)系属公式是指将双边冲突规范中
的“系属”公式化,使其成为固定的系 属,用于解决同类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 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系属公式
(二)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常见的系属公式有: 1、属人法(Lex personalis)。属人法是以法
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 结点的系属公式,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身份、能 力以及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普通 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当事人的本国法。(2)当事人住所地法。 2、 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以涉外民 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 公式,用于解决物权、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第三章冲突规范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 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 系的法律。
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 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 律适用问题。
(七)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连接点“软化处理”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采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取代传统规范中僵 固的封闭的连接点,采用“当事人合意选择”、“最密 切联系地”这种以主观因素或主观因素和客观标志相结 合的标志确定连接点。
另一种是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连接点,采用复数连接点的方式提高选择性。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第三章 冲突规范
学习要点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 连接点 系属公式 准据法 准据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对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的再思考 识别的概念与识别的争议 识别的运用 识
别的性质 识别的对象 识别的依据
教学要求
冲突规范的结构、类型和系属公式
由于法律规定法院、当事人选择法律 的条件不同,选择性冲突规范又分为两 种:
1.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无条件选择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系 属所规定的若干个法律具有同等地位, 无先后之分,主次之别,可以任意进行 选择。
2.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 系属所规定的若干个法律处于不同地位, 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别,在适用法律时, 依序进行,有前一顺序的法律就不能选 择后一顺序的法律。
(四)重叠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 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的法律。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 二、准据法的确定 指当事人、司法机 构和仲裁机构等如何根 据国际私法上的冲突规 范的规定,来确定应予 适用的准据法。 • (一)选择准据法的规 则 • 问题的产生:
案例 Babcock v.Jackson 1963年美国纽约法院审理的“巴布科克 诉杰克逊”(Babcock v.Jackson)案。 案情:1963年9月,住所在美国纽约州的 杰克逊夫妇邀请同住一城的巴布科克小姐一 同驱车去加拿大做周末旅行。汽车由杰克逊 先生驾驶。当汽车到达加拿大安略省时,汽 车突然失控发生车祸,致使巴布科克小姐严 重受伤。 巴布科克小姐回到纽约后,便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杰克逊先土赔偿损失。
区际法律冲突
国 际 法 律 冲 突
冲 突 规 范
某 一 国 法 律
时际法律冲突 运用实体法
人际法律冲突 无相关法律
解 决 件实 际 案
(三)几个特殊问题的解决 (一)区际法律冲突
如果美国纽约上诉法院的法 官分别适用不同的确定准据法的 方法,其结果是?
1.如果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强行法 纽约州法 属地法 任意法 属人法 纽约州法 纽约州冲 突规则 安大略省法律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程序法 纽约州法律 人 实体法 债 行为 侵权行为 物
安大略省法律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国 客观条件 际 民 商 事 冲 突 产 法律条件 生 的 原 因
各国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民商事法律规定的不同
承认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制定冲突规范
• 适用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法律适用的概念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根据国际私法规范 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过程 。
准据法冲突规范
准据法冲突规范篇一:试分析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试分析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国际司法产生的前提,冲突规范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又因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本身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方可达到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方可达到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但是这三者之间又有何联系呢,他们是从属还是包含或者是互相辅助,在本文中,笔者就要试着来分析,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法律冲突:个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而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便会发生法律冲突。
因此,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何地法律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的总称。
准据法: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的法律,不经冲突规范的指定,则不能成为准据法。
因而,准据法并不是冲突规范本身,而是适用冲突规范的结果,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的关系:当在 1.涉外民商事法交往而形成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2.各国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的情况下;3.外国人或外法域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在国内或内法域的确定中;4.在一定条件下,内国或内法域承认外国或外法域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等情况下,会产生法律冲突。
当我们发现冲突产生之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模糊的,界限也是不明晰的,这时我们需要一样东西来帮助我们指明在有冲突的情况下,应该选用哪国哪地的法律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这种东西就叫冲突规范,它会来指明应适用于何国何地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即连接点。
国际私法第五章_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重难点: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概念、结构、分类 2、系属公式:概念、常见类型 3、连接点:概念、分类 4、准据法:概念、确定、先决条件
(构成条件)
第一节 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 :又称为法律
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 的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 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范围
category
系属
attribution
( 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范围
连结点 系属
结合具体案情找到了具体法律:准据法
(3)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 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连接点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的法律。”这是一条( )。
A.双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9、冲突规范的类型有(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性冲突规范; D. 选择性冲突规范
五、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1、“软化处理”的理由 (1)冲突规范简单、呆板、机械、僵化 (2)难以有效解决日益复杂的法律冲突 (3)造成个案不公平不正义的法律后果 2、软化处理的方法 ①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 闭性的连接点。 ②规定复数连接点以提高可选性,以求最可能达到某种“实质正 义”或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实现。 ③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④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 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四、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确定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确定第一节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原因(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各国立法权的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相互冲突在所难免。
2、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因此,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存在差异。
3、在一个国家内部,立法权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
4、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新法与旧法之间也将产生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法律冲突可依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3.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4.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5.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三、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1)由于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各国从属地主义立场出发,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公法在内国的效力。
公法冲突一般依内国法解决。
(2)私法领域的冲突是一种实在的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私法冲突要借助多种形式的冲突规范,它不仅会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还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
2.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对于空间上的法律冲突,人们常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2)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运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3.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的解决(1)对于立法冲突的解决,一是可以统一立法权,即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立法权,这在一国内部尚有可能,但在国际社会则不可能。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2022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一、冲突规范1、概念: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表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2、特点A不同于一般的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它仅指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B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C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预见性D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3、结构:范围+系属(1)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系属,指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3)关于冲突规范结构的认识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分法说”和“两分法说”,其中我国主流观点采“两分法说”。
5、发展趋势(1)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A自治性、开放型法律选择方式的运用,对冲突规范进行了一定的软化处理。
比如,“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B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以保证选择法律的灵活性(2)采用“分割法”,以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A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B对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3)三类冲突规范的普遍采用A选型冲突规范的适用B重叠性冲突规范的适用C保护性冲突规范的应用(保护性冲突规范是指在冲突规范中明确表示适用有利于弱者的实体法,或者适用与弱者单方面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二、系属公式1、概念: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
三、连接点1、概念: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
2、法律意义(1)从形式上看,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2)从实质上看,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冲突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第四章冲突法的⼏个基本概念 ⼀、冲突规范: 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何种法律的规范。
因此,它⼜叫法律适⽤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l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个特点: 第⼀,冲突规范不同于⼀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规范。
第⼆,冲突规范不同于⼀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第三,冲突规范是⼀种间接规范,因⽽缺乏⼀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第四,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般的法律规范。
具有独特的结构,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冲突规范的结构 语⾔结构常表现为:适⽤法律或依法律 例如: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侵权⾏为的损害赔偿-----范围 适⽤侵权⾏为地法律-----系属 范围,⼜称为连结对象、起作⽤的事实、问题的分类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于解决哪⼀类民商事法律关系。
系属,⼜称为冲突原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法律,或允许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中系属的不同规定,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的冲突规范。
l 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外国法。
适⽤内国法,如1983年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效⼒、解释、执⾏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中国的法律。
明确规定适⽤外国法,如《苏联和⽐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临时贸易专约》第13条规定,关于苏联驻⽐利时商务代表处订⽴或担保的贸易合同的⼀切争议,如在该合同内设有关于司法管辖或仲裁的专门条款,应受⽐利时法院的司法管辖,并依⽐利时法解决。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第二节系属公式与连结点第三节准据法及其确定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则,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一、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准据法)两个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范围系属二、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系属的不同,冲突规范分为四种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例如:“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三)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夫妻财产契约之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妻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有主次先后之分。
例如:《日本法例》第20条“亲子间的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若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
”(四)重叠型冲突规范重叠型冲突规范的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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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目的要求]:了解法律冲突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国际交往的障碍,明确冲突规范是间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冲突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相比,结构和形式特殊的一种法律规范。
牢固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
第一节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及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1、概念。
冲突规范是在调整某个种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范。
有些立法将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由于冲突规范传统上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因此,狭义的国际私法规范就是指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总和被称为冲突法,它是英美国际私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
2、特征。
多数学者主张,冲突规范是法律规范中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首先、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冲突规范的作用或功能,就是选择某一特定实体法规范,由其选择的实体法规范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冲突规范只有和它所指出的特定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各种实体法律规范,均规定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程序法是规范在人们主张实体权利过程中,规定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主张权利时所应遵循的程序规范。
而冲突规范与它们根本不同,尽管它不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只是规范法院或当事人选择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规范,同程序规范有某些类似之处,但它在本质上同程序法律规范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和彻底性。
冲突规范只能指出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规范,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指出当事人的行为的合法与否,如果不合法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从这个意义来说,它不同于实体法律规范,本身自己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和它所援引的某一实体法律规范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任务。
最后、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传统法律理论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其逻辑结构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而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互为联系的“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的,具有其特殊的结构形式。
当然,冲突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它应该是具有了法律规范的一般结构组成形式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一般认为,冲突规范的结构由互为联系的“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所要调整的对象;系属是指调整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这种用来解决涉外民事法律例如,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33 条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自然人的习惯居所地法律。
”在这条冲突规范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即是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自然人的习惯居所地法律”即是该条冲突规范的系属。
任何一个完整的冲突规范,都是由“范围”和“系属”这两个部分构成的。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冲突规范的系属在法律选择上的不同,可将冲突规范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等四种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1)含义。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这类冲突规范有三种表现:①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
例如,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②明确指出适用外国法。
例如,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过法律”。
③明确指出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目前,该种单边冲突规范的立法实例较少,而且仅见于国际条约。
例如,过去《苏联与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临时贸易专约》第十三条规定:关于苏联住比利时商务代表处订立或担保的贸易合同的一切争议,没有关于司法管辖或仲裁的专门条款,应受比利时法院的司法管辖,并依比利时法律解决。
(2)特征。
单边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反映出以下特征:首先,它是在内国法和外国法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从法律条文中即可得到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肯定的回答。
如前引用的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即可直接获得适用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
其次,单边冲突规范的“范围”从逻辑上看是不完整的法律规范。
它只规定一类法律关系的一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对另一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作任何规定。
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适用我国法律。
那么,在我国境外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则无任何规定。
再次,单边冲突规范的适用,往往附有一定的条件。
早期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单边冲突规范的数量较多,而且单边冲突规范更多的指向适用内国的法律,这明显地反映出在当时的国际民事经济关系中,多数国家对于国际经济的依赖程度较小,对于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发展并不迫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时国际私法立法技术的原始和落后。
在今天,单边冲突规范作为冲突规范的一种类型其数量已逐步减少,但它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2、双边冲突规范(1)含义。
该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的规定一个待推定的连接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接点的所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例如1989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1条规定:“通过法律行为对运送中的物的物权的取得和丧失,由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支配。
”在这条冲突规范中,要确定运送中物的物权取得或丧失应适用“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这个目的地就是该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仅依法律条文是无法确定应依内国法或外国法的,只有结合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运送行为的目的地才能确定具体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若该运送物的目的地为澳大利亚的悉尼港,则该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澳大利亚的法律,若该运送物的目的地为日本的横滨港,则该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日本的法律。
(2)特征。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双边冲突规范的法律条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依何国法律,还须由法律实施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法律事实作出确定;其次,从逻辑结构上看,双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较为完整,它是一个全程概念。
而单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则是不完整的,“从内容上讲,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1再次,双边冲突规范在内和外法律的选择上,体现了对等公平的原则。
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更多的是分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本质,客观的规定各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双边冲突规范占有主导地位,在国际商事经济领域尤其如此。
从国际私法的发展来看,随着国际民事往来和国际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不仅双边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的比重日益增加,而且其系属中的连接点在国际范围内也逐步趋向一致。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1)含义。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同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例如,1902年在荷兰海牙缔结的《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该条冲突规范指出,缔约国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只有同时适用夫妇本国法和法院地法两个国家的法律,才能对其作出裁判。
又如,1989年实施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基于产品的缺陷或有1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1997年版,第140页。
缺陷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应适用外国法时,只有依瑞士法律准许给予的损害赔偿,在瑞士才给予赔偿。
”该条冲突规范指出,在瑞士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只有依据法律指定的外国法和瑞士法律都认为应予赔偿的,才给予赔偿。
(2)特征。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给涉外民事关系确定的法律一般有两个以上。
而其它类型的冲突规范确定应予适用的法律则是单一的。
其次,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复数法律中,必然有一个为法院地国家的内国法律,这是各国国际私法的普遍作法和国家实践所认可的。
再次,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反映了各国在某些涉外民事领域利益的分歧和立法上的尖锐斗争。
无论是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法律领域,还是涉外产品责任等商事领域,由于各国的民族传统、宗教信仰不同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涉外民事关系与法院地国有联系,而且法院地国认为涉及的是本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地国都会力争本国法律的调整作用,因此,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类型仍然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它的系属中规定的多个连接点,同时指出多个可适用(于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可从中选择一个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
这类冲突规范,依据选择适用有无条件的要求,可分为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任意(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也叫任意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是指法律条文系属中所规定的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不分主次先后,具有同等的被选择性,(法院和当事人)可任选其中一国的法律。
例如,1986年9月1日生效的《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法律行为如果符合适用于构成法律行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如果符合法律行为实施地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则其形式有效。
”该条文就是一条任意性选择冲突规范,其行为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均为有效。
又如1905年《关于婚姻效力的海牙公约》第6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方式,或依契约缔结地法;或依婚姻举行时为夫妇者各该本国法;或依婚姻存续中各该本国法,均为有效。
”也是一条任意适用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该类冲突规范是各国对非实质性、非强制性法律关系所采取的一种宽松的立法态度,也是“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这一现代法律思想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体现。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由法院和当事人进行选择,这种选择适用有主次先后之分,只有在无前一顺序可选择时,才能选择次一顺序的法律。
例如,1982年的《土尔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14条规定:“对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夫妻双方可以在他们的住所地法律或他们的本国法律中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