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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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解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解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新的空气质量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规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

环保部提出新标准要分期实施: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 年 1 月 1 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按照环保部要求,北京市作为第一批实施城市之一,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按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空气质量,同时向公众提供空气质量信息服务。

二、新标准与老标准相比,有哪些变化?新标准与老标准相比,变化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污染物控制标准;二是加严了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等污染物的限值要求。

随之相应的,对于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转要求也提高了。

三、新标准中二氧化硫(SO2)的标准限值没有变化,北京的二氧化硫(SO2)控制情况怎么样?此次新标准中二氧化硫(SO2)的浓度限值没有变化,年均浓度限值为60微克每立方米。

北京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自2004年达标以来,一直保持稳中有降的趋势,目前在28微克每立方米上下。

二氧化硫(SO2)的主要来源是燃煤,对于北京这样的超大型北方城市而言,二氧化硫(SO2)的年均浓度水平在北方冬季供暖城市中处于较好水平,可以与很多沿海城市持平,这与北京连年采取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平房“煤改电”等工作密不可分。

执行新标准后,北京大多时间的首要污染物将是细颗粒物(PM2.5),治理细颗粒物(PM2.5)的很多措施也都对二氧化硫(SO2)的削减有积极作用。

四、为什么新标准中考核不同污染物平均浓度的时间间隔不一样?新标准中规定了评价不同污染物平均浓度的时间间隔有年平均浓度限值、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8小时平均浓度和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这主要是与不同污染物对健康的影响有关。

环境空气voc限值

环境空气voc限值

环境空气voc限值
VOC(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环境条件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不同国家和地区针对环境空气中的VOC都有不同的限值标准。

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空气VOC限值示例:
1.美国环保署(EPA)限值标准:
- 总非甲烷挥发性有机物(TVOC):9.0 ppm(小时平均)
- 苯:1.3 ppb(年平均)
2.欧盟限值标准(根据室内环境):
- TVOC:0.3 mg/m³(小时平均)
- 苯:5 μg/m³(小时平均)
3.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 TVOC:0.6 mg/m³(小时平均)
- 苯:5 μg/m³(小时平均)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限值标准可能会根据特定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更新。

另外,不同地区可能还会设定其他特定的VOC限制值,如甲醛、醋酸乙烯等。

因此,具体的环境空气VOC限值应以当地相关法规和标准为准。

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 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012 年《重防范大气污染物卫生标准》(简称 GB3095-2012)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一套描述室内和室外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标准,将取代2003年发表的《重防范大气污染物卫生标准》(gb3095-2003)。

GB 3095-2012 标准规定,我国室外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四类百分位级,以清洁度由高到低分别为:
一、第四类(优/IV)
第四类(优/IV)是符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最高类别,表现为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标准规定的最低质量指标,也称“优秀”和“纯净”类,空气质量优良。

二、第三类(良/III)
第三类(良/III)是符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质量较好的类别。

浓度低于或等于国家空气质量标准限量指标或最严格限量指标规定,但高于或等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就是gb3095-2012标准对室内和室外空气质量的要求,也是我国空气质量的评价最终评价标准。

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中国环境和大气污染的防控,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2012年空气质量标准

2012年空气质量标准

2012年空气质量标准2012年,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这一标准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的标准将空气质量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这一标准的实施,对于监测和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的标准对于监测空气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新标准,监测站点的布设将更加密集,监测项目也将更加全面。

这将有助于更加准确地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污染问题。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监测标准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其次,新的标准对于空气质量改善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根据新标准,各地政府将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空气质量改善计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

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将更加严格,对于工业、交通等领域的污染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将有助于逐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减少雾霾天气的出现,保护人民健康。

此外,新的标准还对于公众参与空气质量治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根据新标准,各地政府将需要加强对于空气质量信息的公开和传播,提高公众对于空气质量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应急预警和应对措施,确保在空气污染严重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众健康。

综上所述,2012年空气质量标准的发布,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实施将对于监测、改善和治理空气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助于逐步减少雾霾天气的出现,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同时,新标准还将促进社会各界对于空气质量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局面。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空气质量一定会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也会变得更加美好。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gb3095-2012标准实施

gb3095-2012标准实施

自贡日报/2013年/10月/22日/第A01版我市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今起试点发布PM2.5日报数据记者罗乐本报讯(记者罗乐)昨(21)日上午,市环保局召开公布PM2.5数据新闻通气会,通报我市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时间推进表“:今(22)日起试点发布全市PM2.5日报数据,11月1日起试点发布全市空气质量新标准AQI日报数据,明年1月1日起,正式发布AQI日报数据和实时数据。

数据发布平台设在自贡市环保局门户网站()。

通气会上,市环保局副局长李线介绍了环境空气质量新旧标准的区别:新标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共6项,采用的标准更严、污染物指标更多,评价结果也更加接近公众的真实感受。

其实早在2012年6月,我市便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了PM2.5的内部试点监测工作。

从监测情况看,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不容乐观。

仅以檀木林监测点2013年1至9月的监测数据为例,该点若执行老标准,以SO2、NO2、PM10三项作为评价指标,达标率约为84.9%,PM10为主要污染物;若在原有三项基础上增加PM2.5作为评价指标,达标率则骤降为46%;若再增加O3、CO评价指标,达标率将更低。

据介绍,我市经国家环保部认定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共有4个,即大塘山、檀木林、春华路、盐马路,分别位于大安区、自流井区、高新区、贡井区。

目前,这4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已全面完成升级改造,可以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其监测数据将作为我市AQI对外公布的惟一依据。

同时,我市还分别在荣县、富顺县、沿滩区、南湖新区建设了4个市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在下一步升级改造后,也将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届时,我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将基本实现全域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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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鄂环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鄂环发[2012]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全国第七次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加快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宣贯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满足广大群众环境知情权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说清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是各地环保部门的根本职能,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是地方政府理应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

各地要抓住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这一机遇,加大宣贯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我省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

要借助社会广泛关注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及官方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我省及地方在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工作中的有关政策、具体安排及防控措施,提高公众对此项工作的认知度。

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新标准有关知识的科普,倡导绿色理念,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动员社会行动起来,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良好氛围。

二、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细颗粒物(PM2.5)标准值解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细颗粒物(PM2.5)标准值解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细颗粒物(PM2.s)标准值解读阚海东近期。

细颗粒物(particlematter≤2.5p,minaerodynamicdiameter,PM25)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其纳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PM:,污染水平、PM:.,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PM:,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的科学制定等。

笔者拟对此进行回顾和展望。

一、有限的监测数据表明我国PMz,污染比较严重尽管中国在全国范围尚未开展对PM:,的监测,但个别城市监测数据表明,我国PM:,污染比较严重。

2006--2010年,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和沈阳5个城市的PM2.5年平均浓度从55一m’至182斗e,/m3不等,是WHO(全球空气质量指南》年平均指导值(10¨g/m3)的5一18倍,也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PA)PM2.5年平均标准值(15tlJs/m3)的4—12倍‘1引。

国外研究间接说明我国PM:.,污染严重。

有研究者采用美国航空航天总署(NASA)卫星气溶胶厚度(aerosolopticaldepth,AOD)反演地面PM2.5浓度,发现我国四大城市群(京津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成渝)2001--2006年期间PM:,年平均浓度均超过50斗g/m3,而欧美发达国家则普遍低于15彬m3(川。

WHO在2011年9月公布了其首个空气质量数据库,以可吸入颗粒物(particlematter≤10斗minaerodynamicdiameter,PMIo)计,我国空气质量最好的海口市在全球1082个城市中仅排第814位,这间接反映了我国主要城市PM。

,污染水平较高。

二、PM:.,的健康危害已得到科学界的公认PM:.,被科学界公认为大气环境中健康危害最DO!:10.3760/cm8.j.issrLff253-9624.2012.05.004基金项目:国家环境保护公益项目(201209008);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201ICB503802)作者单位:200032上海,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公共卫生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全球环境变化研究所通信作者:阚海东,Emll:haidongkan@肿aiL.专家笔谈.大的污染物。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环办监测[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的通知环办监测[2016]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为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我部制定了《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时间及使用范围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和月度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2017年考核时依据本规定剔除2016年相关省、区、市的沙尘影响。

二、关于沙尘天气过程颗粒物浓度扣除有关要求沙尘天气过程颗粒物浓度扣除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牵头,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配合。

(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要将沙尘天气过程监测工作业务化,每日开展沙尘天气过程监测,依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确定沙尘发生范围,并将相关遥感影像及解析结果每日提供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各地环保部门如遇沙尘天气过程,当天将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时段、影响范围和其他佐证材料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将沙尘天气过程颗粒物浓度扣除工作作为数据审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卫星环境应用中心遥感监测结果、全国沙尘暴监测网监测数据以及气象部门发布的沙尘信息等作为判定条件,确定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时间、范围。

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将有关数据进行扣除,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附件: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附件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估、考核和排名过程中剔除沙尘天气过程的影响,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

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要求(GB 3095-2012)
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2、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3、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表2 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
4、样品采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 193 或HJ/T 194 的要求执行。

5、分析方法:应按表3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的浓度。

表3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4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表4 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并实施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以下为环境空气中部分污染物参考浓度限值。

表 A.1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我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标

我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标

我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不同环境空气功能区对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表所示:
序号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浓度限值单位
一级二级
1 二氧化硫(SO2)年平均20 60
μg/m3
24小时平均50 150
1小时平均150 500
2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40 40
24小时平均80 80
1小时平均200 200
3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 4 mg/m3
1小时平均10 10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

100 160
μg/m3 1小时平均160 200
5 颗粒物(粒径小于
等于10μm)
年平均40 70 24小时平均50 150
6 颗粒物(粒径小于
等于2.5μm)
年平均15 35 24小时平均35 75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值。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环办[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做好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意义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环保为民、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现“三个率先”的具体步骤。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进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将下达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资金。

承担第一阶段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任务的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进度,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报本辖区上一月工作进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AQI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AQI

(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 物。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NO和NO2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高位值;
• BPLo:相应地区的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指数表中与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低位值;
• IAQIHi:相应地区的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指数表中与 BPHi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 IAQILo:相应地区的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指数表中与 BPLo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PM10 0.101 0.120 0.135 0.0872 0.098 0.117 0.088
PM2.5 0.081 0.090 0.085 0.062 0.075 0.087 0.068
青大属于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经查询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二级浓度限
值,发现3.11、3.12、3.13、3.16、3.17的PM2.5均超出二级浓度限度(24小时 平均:0.075mg/m³),故此时青大空气质量不达标。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 、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 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5 监测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7 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练习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练习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一、填空题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

答案:质量浓度2、氮氧化物是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的总称。

答案:氮的氧化物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铅是指存在于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答案:总悬浮颗粒物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1小时平均是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的平均值。

答案:算术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状态下的浓度。

答案:标准6、空气质量指数是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答案:定量7.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微米的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微米的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微米的颗粒物。

答案:≤100;≤10;≤2.5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说的标准状态指温度为K,压力为kPa 时的状态。

答案:273 K;101.325 kPa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每年至少有个日平均浓度值。

每月至少有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答案:324 2710、环境空气中的氟化物指以及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答案:气态,颗粒态。

11、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的1小时平均浓度要求每小时至少有的采样时间。

答案:45min。

12、环境空气中Pb的季平均浓度要求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个日均值。

答案:15,5。

13、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植物生长季评价浓度要求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个月平均值。

答案:70。

14、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是数据统计中的关键,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数据有效性规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苯并[a]芘和铅的24小时平均浓度要求每日应有个小时的采样时间。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IR POLLUTION CONTROL天津大学第三章3-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u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的标准。

u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u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补充GB 3095-82;根据作物敏感类型制定限值发展历程总悬浮颗粒物飘尘(参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环保法(试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法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铅氟化物二氧化氮苯并[a]芘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维持不变取消氮氧化物;放宽二氧化氮和臭氧二级限值与国际接轨,适当增加项目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

一类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类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1、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功能区制定;2、逐渐缩小三类区,扩大二类区;3、局地污染物,由地方制定标准。

二氧化硫、氟化物本次修订增加PM 2.5和臭氧(8小时)收紧PM 10和NO 2限值,加严数据有效性第一次全国环保工作会议取消三类区,维持一类区,扩大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GB 3095-2012GB 3095-2012GB 3095-2012GB 3095-2012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将一般工业区和特定工业区合并,统一列入二类区,是为了在工业发展不断加快的条件下,有效控制重要污染物的排放,保证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使经济的发展不以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恶化为代价。

探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实施后,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策建议

探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实施后,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策建议

探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实施后,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策建议作者:赵光荣贺洪燕王娟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3年第21期赵光荣贺洪燕王娟(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摘?要:通过解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结合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现状,分析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新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PM2.5 源解析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X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7(c)-0129-02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解读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发布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1],依据现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我国部分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不一致[2]。

在此背景下,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2月29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并同步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2013年1月1日起,74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已执行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主要调整内容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相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在内容上做出的重大调整主要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将原来的环境空气功能区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分类,由原来的三个类别压缩为二个类别;二是增设了细颗粒物(PM2.5)的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O3)的8小时的平均浓度限值;三是收紧了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二氧化氮(NO2)等部分污染物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它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GB3095-2012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

首先,GB3095-2012共分为8个章节,包括了标准的范围、规定的空气质量项目和评价方法、空气质量标准的限值、空气质量评价和监测、评价报告和信息发布、监测报告和信息发布、空气质量达标的管理和监督以及附录。

其中,空气质量标准的限值是整个标准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环境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的限值,包括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总悬浮颗粒物等。

其次,根据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空气质量限值,我国将环境空气质量分为6个级别,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对应的颜色分别是蓝色、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

不同级别的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也不同,一级和二级为优良空气质量,六级为严重污染空气质量。

再次,GB3095-2012还规定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和评价方法,包括了监测站点的设置、监测项目和方法、监测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GB3095-2012还规定了对空气质量达标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和监督措施。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的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标准,它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标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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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 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

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二)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

(三)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

三、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气环境污染物浓度高、区域性大气复合型污染严重。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和公布数据只是解决大气环境问题的第一步,必须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近期,环保部门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科学研究,制定达标规划。

在抓紧开展监测与信息发布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尽快开展达标减排相关科研,摸清规律,明确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针对空气质量改善途径和阶段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工程技术进行科学、系统、深入地研究,探索建立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逐步形成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能力,进一步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制定达标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

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三)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力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四)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采取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经济调节手段,加快推进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度同步,提升车用燃油清洁化水平。

全面落实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重点地区提前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控
制水平。

(五)建立健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

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结果日报和实时报工作,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构建区域应急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向公众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各地应尽快做好实施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按期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标准环境空气实施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电监会、能源局办公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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