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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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
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
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
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在《授信业务初评意见》中,必须详细描述需落实的情况及需补充的资料,并根据补充资料的难易程度确定回复意见的时限,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
充或补充不合格的,审查人员填写《授信业务申报不予受理通知》(附件1-2),提交授信评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授信业务申报不予受理通知》及授信资料返回申报单位。
第九条审查人员在授信业务申报机构落实《授信业务初评意见》中需要落实的情况及补充完整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授信业务审查报告(统一授信)》(附件1-3),《授信业务审查报告(集团授信)》(附件1-4),报送授信评审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复核,并明确意见。核查合格的项目,根据《XX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的要求提交审议。
第十条授信业务从收件登记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不包含补充材料时间,下同)完成授信审查;同一审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有多个审查项目的,可适度延长审查时间。
第二节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资料完整性审查
(一)授信业务申报资料格式是否规范,申报单位所填内容是否完整,调查、申报意见是否明确,印章、签名和签署日期是否缺漏、正确,是否明确了责任人;
(二)授信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编写,授信调查报告是否由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双人签字,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签字;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填写的授信业务申请书是否完整,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是否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