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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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25 09:3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6.10.24•【文号】法[研]发[1986]31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7月27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27日)废止(原因: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研)发〔1986〕3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现将我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废止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审理好治安行政案件,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治安行政案件一般应由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在需要的时候,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文字号】法释〔2012〕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8.21【实施日期】2012.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2〕12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3件)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1956 年6 月6 日〔56〕法行字第5427号〔56〕高检3字第341号〔56〕公一甲字第282号〔56〕司普字第682号刑法对刑期计算问题已有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1957 年3 月11 日〔57〕法研字第4904号〔57〕高检四字第348号形势已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3-04-07 16:54: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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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及文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电〔1988〕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发〔199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6年6月26日法发〔1996〕20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释〔2004〕18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法释〔1998〕13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4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1993〕民他字第14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3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46号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4号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8号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7号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法释〔2004〕4号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3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号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号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法释〔1998〕1号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号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法释〔1997〕2号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1日法释〔2004〕5号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5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法经〔1994〕103号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法释〔2001〕12号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1996〕9号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法(民)复〔1990〕13号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法经〔1993〕161号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法释〔1997〕1号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号79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93〕经他字第20号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法释〔2001〕20号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2号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年8月28日法复〔1993〕7号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法复〔1996〕16号9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6号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法释〔1998〕19号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号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法释〔2001〕2号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8号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6月17日法经〔1991〕67号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法经〔1995〕64号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发〔1995〕21号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5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5号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5号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8号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号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27号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115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字第5号——结束——。

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

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
1994年3月9日
法复〔1994〕1号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
1988年1月9日
法(经)复〔1988〕3号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0年11月12日
法(经)发〔1990〕27号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8日
法(经)复〔1988〕46号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4月15日
法发〔1994〕8号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法释〔2000〕44号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8日
法释〔2002〕14号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法〔民〕发〔1989〕38号
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八批)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
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chl_185793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法释[200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法释[200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适用。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0号序号分类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1982年8月19日(79)民他字第40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1982年12月18日(82)民他字第1号同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领受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19日[1986]民他字第122号同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8年3月12日(87)民他字第66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所替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问题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89)民他字第50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所替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3.12.03•【文号】高检发研字[1993]9号•【施行日期】1993.12.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年12月3日高检发研字(19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重建后至1992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检察业务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其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应予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共43件,已经第八届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废止。

特此通知。

附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目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目录┌───────────────────┬──────────────┐││││司法解释文件(或其他业务文件)名称│文号及日期│├───────────────────┼──────────────┤│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1979年3月10日│││[79]高检一字第1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1982年9月6日[82]││范围的批复│高检监函第14号│├───────────────────┼──────────────┤│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1982年4月19日[82]││问题的复函│高检经函第1号│├───────────────────┼──────────────┤││1983年3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86年3月24日│├───────────────────┼──────────────┤│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1985年10月5日高检││识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研发字[1985]第21号││││├───────────────────┼──────────────┤││1985年9月9日高检三││“关于案件管辖的请示”的答复│ 发字[1985]第8号│├───────────────────┼──────────────┤││1980年7月21日高检││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刑字〔1980〕44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1986年8月23日││复││├───────────────────┼──────────────┤│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否│1986年12月1日高检││应按票面数额计算的批复│研发字[1986]第14号│├───────────────────┼──────────────┤│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 1986年3月28日高检研││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字〔1986〕第2号│├───────────────────┼──────────────┤│关于各地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1979年8月9日││件批捕手续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关于贯彻“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精神,严│ 1991年9月25日高检发││ 厉打击严重盗窃犯罪活动的通知│ 刑字〔1991〕72号│├───────────────────┼──────────────┤│ 关于必须严肃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通知│1991年1月18日高检│││发[1991]5号│├───────────────────┼──────────────┤│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拐卖妇│││ 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1991年1月11日高检││ 罪,积极配合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发刑字[91]1号││ 知││├───────────────────┼──────────────┤│ 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1990年3月16日高检研││ 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发字[1990]第2号│├───────────────────┼──────────────┤│ 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1989年4月23日[89]││ 分子的通知│高检发[办]字第11号│├───────────────────┼──────────────┤│ 关于巨鹿、鹿邑等县、区检察院提审、押│1987年10月21日高││ 解人犯违反规定发生人犯脱逃事故的通报│检三发字[1987]第4号│├───────────────────┼──────────────┤│ 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1987年4月21日高检││ 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计算问题的│研发字[1987]第4号││ 答复││├───────────────────┼──────────────┤│ 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盗│1985年3月21日高检研发││ 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的批复│字〔1985〕第12号│├───────────────────┼──────────────┤│ 关于侵犯中外合资企业合法权利的刑事案│1985年9月3日高检研││ 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的批复│发字[1985]第32号│├───────────────────┼──────────────┤│ 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案件的通知│1987年4月21日[87]│││高检发[二]字第9号│├───────────────────┼──────────────┤│ 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 件的通知│1989年10月5日│├───────────────────┼──────────────┤│ 关于对《通知》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 起诉的具体规定│1989年10月8日│├───────────────────┼──────────────┤│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 1990年4月27日高检││题的批复│研发字[1990]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1990年10月23日高││ 通报│检发[1990]32号│├───────────────────┼──────────────┤│ 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1991年2月23日高检││ (试行)│发[1991]9号│├───────────────────┼──────────────┤│ 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1991年7月11日高检││ 规定│发[1991]41号│├───────────────────┼──────────────┤│ 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认定及处理的批复│1979年7月16日│││[79]高检研字第4号│├───────────────────┼──────────────┤│ 关于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案犯的审批问│1979年8月30日││ 题的通知│[79]高检字第55号│├───────────────────┼──────────────┤│ 关于西宁铁路公安分处提请批捕的案件的│1979年9月7日[79]││ 审批问题的通知│高检一文字第40号│├───────────────────┼──────────────┤│ 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办案│1981年7月22日[81]││ 时限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ⅲ│高检发(研)字第27号│├───────────────────┼──────────────┤│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1979年12月28日高检││ 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79]一文字第71号││ 的答复││├───────────────────┼──────────────┤│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关问题│1987年8月15日││ 的答复│[87]高检研字第34号│├───────────────────┼──────────────┤│ 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1986年6月23日[86]││ 案的通知│ 高检发(信)字第10号│├───────────────────┼──────────────┤│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1986年3月24日││ 程序(试行)││├───────────────────┼──────────────┤│ 关于当前办理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中正│1982年12月25日││ 确运用免予起诉的几点建议││├───────────────────┼──────────────┤│ 关于对劳教人员李水金逃跑案定性请示报│1984年5月15日高检││ 告的批复│[1984]三函第6号│├───────────────────┼──────────────┤│ 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1985年4月24日高检│││研发字[1985]13号│├───────────────────┼──────────────┤│ 关于加强提前介入、加速办理制造动乱和│1989年10月12日高││ 反革命暴乱的犯罪案件的通知│检[1989]刑字第14号│├───────────────────┼──────────────┤│ 关于在“文革”中因参加批斗、刑讯逼供│││ 致人伤亡的案件可否予以追诉的问题的批│1984年6月27日〔198││ 复│4〕高检研函第8号│├───────────────────┼──────────────┤│ 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1983年9月10日高检││ 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1983]一函字第34号│├───────────────────┼──────────────┤│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办│1983年3月1日[83]││ 案程序(暂行规定)│高检二函字第3号│└───────────────────┴──────────────┘以上文件全部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10〕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11.19【实施日期】2010.1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10]1号)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底以前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1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3)。

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1957年4月16日[57]高检四字第756号该批复的内容已被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4年3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代替。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1983年9月14日[83]高检发电10号死刑的适用以及死刑案件的办理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法释[2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法释[2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6号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1985 年 1 月 17 日法(研)复[ 1985 ] 5 号已被 1991 年 4 月 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1986 年 4 月 2 日法(研)复[ 1986 ] 14 号已被 1992 年 7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 年 8 月 20 日法(经)复[ 1986 ] 26 号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 并且其内容已被 1994 年 8 月 3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4日
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
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
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法释[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12.22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0〕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
清理。

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发文日期、文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废止理由: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3月16日废止理由: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11月3日法(经)复〔1990〕16号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

5、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文日期、文号:1986年10月24日法(研)发〔1986〕31号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7月31日法(经)复字〔1987〕28号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目录(第三批)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目录中所有应废止的司法解释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适用。

)
【总页数】3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J], ;
2.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J], ;
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J],
4.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J],
5.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了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中已经被废止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捕”问题的意见1983年7月12日(83)高检一函第26号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执行逮捕的方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1月7日高检发〔1992〕2号免予起诉制度已被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废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1992年6月18日高检发贪检字〔1992〕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54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54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4号)《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发布。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1985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清理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那次清理后继续有效的286件行政法规(已扣除1988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中决定予以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同时增加1985年发布的行政法规)、那次清理中遗漏的33件行政法规和1986年至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365件行政法规共计684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这次清理,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核,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其中: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应予废止的13件;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

过去根据这些行政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此外,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86件行政法规,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便于工作,现将这些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一并附后。

附件:一、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附件:二、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86件)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一、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予以废止的13件序号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说明 1 关于劳动争议解1950年11月已被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决程序的规定16日政务院批准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代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5]3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2件)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1994年1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4〕1号1997年刑法248条、第400条明确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有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1994年5月11日高检发贪检字〔1994〕37号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已由检察机关专门部门负责统计,该文件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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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法发[1994]1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07.27
【实施日期】1994.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

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
方面3件。

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

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

最高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

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分类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1年4月12日已被1992年12月
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法(研)发[1991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11号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3年9月24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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