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司法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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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发布时间:2016-03-09 16:23:39 【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哪些情形下会终止鉴定或补充鉴定

哪些情形下会终止鉴定或补充鉴定

哪些情形下会终止鉴定或补充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终止: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受理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辨认出委托鉴别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通常情况下,在提出申请司法鉴定前,须要签定鉴别协议书,已经就鉴别的目的和用途作出了表明,在鉴别立案的同时,课堂教学上已经展开了审查。

在诉讼实践中,很少碰到本条规定中发生中止鉴别的情况。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为,在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证据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身就存在问题的。

这样的证据是根本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的应当终止鉴定。

三、因鉴别材料不完备、不充份或者因鉴别材料用尽、损毁,委托人无法或者婉拒补足提供更多符合要求的鉴别材料的;在本书的前半部分后已经向大家了解过了,鉴别就是依据就是当事人双方递交的鉴别材料,如果不能按照鉴别机构的建议提供更多这些材料的,必然引致鉴别程序的中止。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从司法鉴定实践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的司法鉴定申请的时候没有预见到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而在鉴定程序中发现的。

由于鉴定程序确实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只好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从实际情况看医疗司法鉴定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

五、委托人不履行职责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予以协调,以致鉴别无法稳步展开的;本条的规定更多的彰显在“被鉴定人予以协调”的情况下。

由于医疗司法鉴定往往鉴定专家须要对患者展开现场检查,确认危害情况,如果患者没特定情况,无理由婉拒检查包含辅助检查的,导致鉴定专家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只能作出中止鉴别的同意。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不可抗力在相关的章节经行介绍,在鉴定实践中很少能够遇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1) [司法鉴定程序]2022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变化解读2022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变化解读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以下简称修订版《通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2022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比,主要有六大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性1、概念上,启用了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

本次修订,司法部将《决定》第一条之“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完整置于修订版《通则》第二条,作为该条的前半句。

2、修订后的“司法鉴定”具备三个特性:①启动程序的法定性,是指“司法鉴定”仅发生于诉讼活动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

修订版《通则》第二条、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之规定,已显然明确了司法鉴定程序只能由办案机关委托而发动,将来司法鉴定机构恐不再受理司法机关以外的鉴定委托。

办案机关指的是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②待解决问题的专门性,且是针对已进入诉讼程序后所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

这体现在修订版《通则》第二条前半句。

前言之“已进入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包括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也包括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未正式受理之前,即先行启动鉴定程序,待鉴定意见出具后再正式受理案件之情形。

③鉴定意见的辅助性,这一点是司法鉴定的本质所决定的。

变化二对鉴材的审查有所不同1、旧版规定。

根据2022版《通则》,鉴定机构对送检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

实践中,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有的法院会将此问题一并提交鉴定机构审查判断。

如此,此种审查具备了实质性的司法审查的性质。

2、新版的变化之处。

司法鉴定补充要求有哪些

司法鉴定补充要求有哪些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司法鉴定补充要求有哪些(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注意事项: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而补充鉴定,是区别于重新鉴定的,这点大家一定要区分清楚。

鉴定材料往往不能做的尽善尽美,那么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鉴定材料不符合需要的时候。

这时候就需要一些补充来进行完善。

对于鉴定补充的相关材料,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免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是整理的有关司法鉴定补充要求,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相信您阅读后,会对司法鉴定补充有一定的认识与处理方法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求司法鉴定补充要:一、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

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执行。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

三、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补充报告

司法鉴定补充报告

司法鉴定补充报告一、引言司法鉴定补充报告是在原先司法鉴定报告的基础上,对于某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和结论的补充说明。

本文将就司法鉴定补充报告的定义、作用、编写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司法鉴定补充报告的定义司法鉴定补充报告是在原先司法鉴定报告中无法完全回答的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或分析的问题,通过补充调查、检验、实验等方式,提供更全面、准确的结论和意见。

三、司法鉴定补充报告的作用1. 补充不完整的鉴定结论:有时初步鉴定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或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通过补充报告可以进一步澄清问题,提供更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

2. 引入新的证据: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可以在初步鉴定报告的基础上,引入新的证据进行分析,从而对案件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3. 解答法律问题: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可以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4. 提供专业意见: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可以对鉴定对象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和解释,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司法鉴定补充报告的编写要求1. 清晰准确: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应当表达清晰、准确,避免歧义或错误信息的出现。

应使用权威的科学术语和专业名词,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 详尽全面: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应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尽可能提供全面的证据和数据,确保结论的可信度。

3. 逻辑严密: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应按照严密的逻辑顺序进行组织,使各个部分之间有明确的逻辑关系,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

4. 语言精练: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不使用冗长的句子和复杂的修辞手法,以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报告内容。

5. 结论明确: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应在报告的结尾部分明确表述最终的鉴定结论,并对该结论的依据进行简要说明。

五、结论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法庭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和意见。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24年修订)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24年修订)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2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2号《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于2024年3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核心内容: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司法鉴定的程序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司法部令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司法部令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实施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 8587 时间:2016-03-10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改革举措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确定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随着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出现了重复鉴定较多、因鉴定程序问题提起投诉较多等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去年以来,根据司法部2015年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安排,司法部司鉴局、法制司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经多次征求中央政法部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鉴定协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目前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修订版)。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二是坚持以提高鉴定质量为核心,着力优化鉴定程序;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则》修订版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主要修改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程序。

优化司法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执业行为是提高鉴定质量和鉴定公信力的关键。

为保证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通则》修订版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为公正司法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依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定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文书、痕迹、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知识产权、保险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的司法鉴定以及因诉讼话动需要进行的其他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合法规范、独立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鉴定实行执业许可、年检注册、名册公布和回避、保密、时限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和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

第八条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设立,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司法鉴定人组成,负责对全省司法鉴定的复核鉴定。

第九条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技术设施与设备;(三)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司法鉴定通则具体内容

司法鉴定通则具体内容

司法鉴定通则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以及鉴定人员的专业性,国家出台了司法鉴定通则作为指导鉴定过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那么司法鉴定通则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作出介绍。

一、司法鉴定通则具体内容司法鉴定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补充报告

司法鉴定补充报告

司法鉴定补充报告补充报告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文件,它对鉴定结论进行补充和说明,有助于完善鉴定过程和结果。

下面是一些补充报告中可以包含的相关参考内容。

1. 鉴定目的和依据:在补充报告中,首先需要明确鉴定的目的和依据。

可以阐述该鉴定的背景、目的和要求,以及本次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鉴定要求和相关文件。

这部分内容可以帮助读者了解鉴定的背景和进行进一步的评估。

2. 鉴定过程和方法:补充报告还应该对鉴定过程和方法进行详细的描述。

可以介绍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步骤和方法,包括采集和分析证据的过程、鉴定设备和仪器的使用以及专家的操作方法。

这部分内容有助于了解鉴定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3. 鉴定结果和结论的补充说明:在补充报告中,可以进一步对鉴定结论进行补充和说明。

可以详细解释鉴定结果的依据和推理过程,列举分析的数据和相关的统计结果等。

同时,也可以与已有的相关研究结果或案例进行对比和分析,从而提高结论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4. 专家意见和解释:补充报告还可以包含鉴定专家的意见和解释。

可以对发现的问题、争议或疑点进行解答和说明,给出专业的解释和观点。

同时,可以就鉴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限制进行陈述,说明可能对鉴定结果产生的影响。

这部分内容有助于读者对鉴定结果的理解和判断。

5. 建议和改进建议:根据鉴定的结果和分析,补充报告可以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可以针对鉴定涉及的问题或案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供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参考。

这部分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推动鉴定结果的应用和实施。

6. 附录材料:最后,补充报告可以附带相关的附录材料。

这些材料可以包括鉴定过程中的记录、分析数据、图表和图像等。

这些材料能够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补充和论证,提高鉴定报告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总结起来,司法鉴定补充报告的相关参考内容包括鉴定目的和依据、鉴定过程和方法、鉴定结果和结论的补充说明、专家意见和解释、建议和改进建议,以及附录材料等。

这些内容能够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提高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司法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司法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司法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的条件是什么在司法鉴定过程当中补充鉴定的条件是委托人增加了新的鉴定要求,在鉴定的过程当中委托人提供了新的鉴定材料,或者发现委托鉴定的事项有漏洞,还有就是一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本来就是司法鉴定过程当中的组成部分之一。

一、司法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的条件是什么?(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二、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1、委托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5、重新鉴定6、复核鉴定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很多人没有区分清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不过在原先的司法鉴定程序当中,如果也并没有发生以上这几种情形,那司法鉴定机构不是必须要补充鉴定的。

补充鉴定的话就是在原有鉴定工作的基础上把原来遗漏的那些材料重新鉴定一下。

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进行司法鉴定,肯定是由一定的程序规定的。

我国为了规范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而特意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具体内容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补充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鉴定?

补充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鉴定?

补充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鉴定?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热门城市:安徽律师潍坊律师郑州律师眉山律师云浮律师中卫律师自贡律师烟台律师芜湖律师南充律师大家都知道,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有时需要对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司法鉴定。

比如,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虐待致死,而被告人家属认为被告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对他所作出的行为不能负责,因此要求司法鉴定。

对于司法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或者司法鉴定有遗漏的可以提出补充司法鉴定。

此时就需要▲补充司法鉴定申请书。

▲一、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

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二、补充司法鉴定申请书模板▲▲补充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XXX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补充鉴定格式

司法鉴定补充鉴定格式

司法鉴定补充鉴定格式
司法鉴定补充鉴定是指在原始鉴定结论出具后,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或提供补充证据,进行的再次鉴定。

下面是一种常见的司法鉴定补充鉴定格式:一、鉴定请求人及案件基本情况:
(1)鉴定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2)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案号、鉴定要求等。

二、鉴定目的与问题:
(1)明确鉴定的目的,例如确认、辨认、鉴别等;
(2)列举需要补充鉴定的问题,确保鉴定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补充鉴定的方法与过程:
(1)详细描述补充鉴定的方法和步骤,包括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方法等;(2)说明鉴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操作规范。

四、补充鉴定的结果与结论:
(1)对补充鉴定结果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实验数据、实验观察结果等;(2)根据补充鉴定结果,给出具体的结论和意见。

五、补充鉴定的可行性与局限性:
(1)评估补充鉴定的可行性,说明是否能够满足鉴定的要求;
(2)说明补充鉴定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

六、鉴定人信息:
(1)鉴定人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2)鉴定人的资质和经验背景。

七、鉴定日期与鉴定机构盖章:
(1)补充鉴定的日期;
(2)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鉴定人的签名和盖章。

以上是一种常见的司法鉴定补充鉴定格式,具体格式可能会根据不同的鉴定机构和案件类型有所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司法鉴定的范围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范围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范围有哪些司法鉴定的范围有哪些⼀、⽂书、印章类鉴定⼆、亲⼦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式鉴定、医疗纠纷、⼫表检查、⼫体解剖等。

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什么是司法鉴定?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

在社会⽣活中,出于不同⽬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涉及社会的各⾏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

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有超出⼀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

⾸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是独⽴的诉讼参与⼈,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

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段,是法定证据的⼀种,⽽且因其本⾝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因⽽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的重视。

如,公民甲将公民⼄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需要对⼄⾝体受到伤害情况进⾏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

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公民⽇常⽣活中遇到的诸如钱币真伪由银⾏作出的鉴定,因其并未进⼊诉讼领域,就不是司法鉴定。

另外,仲裁、⼈民、公证⼯作中需要就科技、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如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也应当适⽤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对这些鉴定应当参照《决定》来管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22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七年八月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01•【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6月1日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法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涉及诉讼活动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鉴定以及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独立进行,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设立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辖区司法鉴定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检查、督促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二)依法组织制定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本辖区重大、疑难和有争议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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