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_
上海铁路局300~350kmh客运专线施工(维修)驻所、驻站联络作业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300~350km/h客运专线施工(维修)驻所、驻站联络作业办法(暂行)》的通知主送: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抄送: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南京安全特派办,各铁路办事处,路局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铁路300~350km/h客运专线施工、维修驻所联络工作,确保铁路300~350km/h客运专线行车和施工安全,依据《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沪宁城际铁路行车组织办法(试行)》、《上海铁路局300~350km/h 客运专线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规定,特制定《上海铁路局300~350km/h客运专线施工(维修)驻所、驻站联络作业办法(暂行)》予以公布,希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上海铁路局300~350km/h客运专线施工(维修)驻所、驻站联络作业办法(暂行)一、上海客专维修基地在路局调度所设驻所联络员,负责办理沪宁城际铁路南京(城际场)(不含)~上海西站(不含)、虹桥联络线安亭北线路所(含)~虹桥北线路所(不含)以及南京联络线仙林线路所(含)~南京站(不含)、兴卫村站(不含)间行车设备施工、维修及发生设备故障时的登销记工作。
二、上海客专维修基地以外的施工及设备管理单位在沪宁城际铁路上述地段进行行车设备施工、维修及故障处理时,应与上海客专维修基地签订“运统-46”登销记委托协议。
设备管理单位应按年度签订,施工单位应按施工项目签订。
委托协议书应于接受委托5日前签订完毕,并报主管业务处(建设管理机构)备案。
委托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1)委托事项;(2)联系制度(○1站段及作业人员间日常联系方式、联系人○2施工、维修日计划核对确认制度○3驻站联络员申请销记前确认事项○4施工、维修延点销记以及行车设备未按计划范围开通时相互联系的基本要求);(3)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4)其它事项;(5)协议有效期。
上铁运发〔2007〕86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运发〔2007〕86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营业线施工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5〕133号)、《关于印发<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通知》(铁运〔2006〕177号部令)、《关于印发<铁路主要繁忙干线施工计划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铁运函〔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重新制定《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2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 则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如下:1.施工作业(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和其他隐蔽设施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取土、采矿作业,在线路隐蔽设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CT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 3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分段绝缘器等设备设施更换维修、接触网大中修、牵引变电设备施工等作业。
(7)成段更换钢轨超过1OOm。
(8)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插入短轨头。
(9)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以上。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铁路局行车工作的管理,规范行车组织工作,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辖的所有线路和车站的行车组织工作。
第三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
第四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列车准点运行,保证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送。
第二章行车组织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列车的编组、运行速度、停车站以及列车的运行间隔等。
第六条上海铁路局应建立完善的行车组织信息系统,及时获取列车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行车组织安排。
第七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与其他铁路局的协作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等方式,协调好行车组织工作。
第八条上海铁路局对于特殊天气情况、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应及时调整行车组织,保证列车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行车组织的具体规定第九条上海铁路局应根据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需求,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时间和频次。
第十条上海铁路局应严格遵守列车运行图,确保列车按计划准点运行。
第十一条上海铁路局应根据列车的需求和情况,合理安排列车的编组,确保乘客和货物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二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与车站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列车在车站的停靠时间和顺序。
第十三条上海铁路局应合理控制列车的运行速度,根据线路条件和行车安全要求,确定合适的速度区间。
第十四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对行车组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行车组织的责任与权益第十五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行车部门,负责具体的行车组织和调度工作。
第十六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行车组织规则和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上海铁路局应为行车组织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八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行车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上海铁路局《行规》第五章-70页精选文档
第五章列车运行第一节列车运行的指挥第66条支线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179条)原则上,支线开往干线的方向为上行。
特准:淮张线,由淮南西至张楼方向为上行;长牛线,由长兴至牛头山方向为上行。
前贾线,由前亭至贾汪方向为上行。
第67条两线、多线区间列车运行的分工一、蚌埠~蚌埠东间为三线行车京沪正线为双线,分别运行京沪线上、下行列车。
第三线为单线,运行淮南线旅客列车以外的列车及蚌埠~蚌埠东间小运转列车(包括单机、重型轨道车)。
二、曹老集~曹山~蚌埠东间为双线,分别运行京沪线上、下行旅客列车以外的列车。
其中曹山~蚌埠东间下行线准许运行由蚌埠东开往徐州方向的上行旅客列车以外的列车。
三、符离集~梨园间为两线行车桥上线:运行下行列车。
桥下线:运行上下行列车。
四、阜阳北~阜阳间为四线行车京九双线:京九上行线运行上行列车,可运行下行市郊旅客(通勤)列车;京九下行线运行阜阳站通过的京九下行列车。
联络双线:上行联络线运行旅客列车以外的上行列车、阜阳站办理作业的旅客列车以外的下行列车以及上下行市郊旅客(通勤)列车;下行联络线运行在阜阳站办理作业的下行列车。
五、淮南~大通间为三线行车淮南双线:分别运行上、下行列车。
煤专线:运行旅客列车以外的列车。
六、张家岗线路所~水家湖间为两线行车北正线:运行蚌埠~合肥间的列车。
南正线:运行蚌埠~淮南西间的列车。
七、罗岗~合肥东间为两线行车罗岗~合肥东(上行场)间L3线为单线,运行上、下行列车。
罗岗~合肥东间L4线为单线,运行上、下行旅客列车以外的列车。
八、潘集~潘集西间为三线行车阜淮双线:分别运行上、下行列车。
第三线为单线:运行旅客列车以外的列车。
九、合肥~合肥北间为三线行车新客线:运行上、下行列车。
新客二线:运行上、下行列车。
合肥绕行线:运行合肥南~合肥北间上、下行旅客列车以外的列车。
十、合肥北~桃花店间为两线行车新客线:运行上、下行列车。
合九引入线:运行上、下行列车。
十一、桃花店~合肥西间为两线行车A线:运行下行列车。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定稿版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师发〔2011〕12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根据《上海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上铁师发〔2009〕351号)的规定,路局有关部门对历年来发布的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成《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技术规章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目录》中技术规章的发布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
规章名称以正文名称为准。
2. 有关站段和部门要认真做好技术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技术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库的维护,新定、修改、废止技术规章时,应及时对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进行相应的修改。
3.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以电报、“业务通知”形式发布的技术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如长期有效的,须正式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发布技术规章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章编号制度。
新颁布的技术规章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会签,统一进行技术规章编号。
原文件没有标注技术规章编号的,以《目录》公布的编号为准。
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变更技术规章编号。
5.有关作业岗点需保存的行车规章以路局运输处公布的目录以及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目录为准。
6.请各站段、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对照《目录》,清理编制本单位技术规章目录,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一、基本规章目录(12个)。
306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运…2014‟225号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补充规定》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房产建筑段,各直属非运输企业,各建筑、给水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电化局京沪高铁蚌埠、苏州维管段:为加强行车组织,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行车组织事项,根据路局运输生产组织的变化和运输安全工作实际,现将•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补充规定‣(技术规章编号SHG/YS104-2014)公布如下,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上海铁路局— 1 —2014年5月8日SHG/YS104-2014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行车组织,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行车组织事项,明确各类行车组织规定和要求,适应上海铁路局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凡注明范围的章节按指定范围适用,未注明的同时适用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区段。
第二章动车组专业管理动车组列车开行涉及机务、车辆、电务、供电、运输、客运、通信等多个专业部门和单位,应科学界定和划分动车组专业管理职责,落实专业管理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以确保动车组列车安全、高效运行。
第一节动车组专业管理规定一、人员配备与隶属动车组本务司机、地勤司机隶属机务段管理。
随车机械师,存放点动车所调度、地勤机械师隶属动车段管理。
客运乘务人员— 2 —(列车长、列车员)隶属客运段管理。
二、主要岗位职责1.本务司机(1)认真执行行车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切实履行规定职责。
(2)动车组在区间被迫停车时,负责指挥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处理有关行车、列车防护和事故救援等事宜。
(3)车门集控开关按钮设臵在司机操作台上的动车组出所后,负责车门集控开关操作。
在车站,列车在规定位臵停稳后开启车门;开车前,根据列车长通知,关闭车门。
(4)动车组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应按车载信息监控装臵的提示,按步骤及时处理;需要由随车机械师配合处理时,通知随车机械师。
(5)负责在运用所内(或存放点)在动车组操纵端司机室与地勤司机(本务司机担当时与动车所调度)办理动车组驾驶、ATP、LKJ、CIR设备及制动系统技术状态、主控钥匙、司机室门钥匙及列控车载设备柜钥匙交接。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护办法。
房建、供电部门提供
• (1)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
界资料等。
•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
•
(3)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4)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 第8、236条)
第3条
1. 《技规》修改后,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组织《站细》等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
2. 铁路总公司、路局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
关技术规章。 3. 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 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
第16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 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 务、电务段提出。 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电务段负责设置闭止 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加锁装置丢失和 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段应及时补齐、修 理或更换。
《技规》
第 49 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 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技规》
• • 第22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 实际需要进行。 • • 2.登乘机车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 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 月不少于一次。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师发〔2011〕12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根据《上海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上铁师发〔2009〕351号)的规定,路局有关部门对历年来发布的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成《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技术规章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目录》中技术规章的发布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
规章名称以正文名称为准。
2.有关站段和部门要认真做好技术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技术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库的维护,新定、修改、废止技术规章时,应及时对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进行相应的修改。
3.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以电报、“业务通知”形式发布的技术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如长期有效的,须正式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发布技术规章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章编号制度。
新颁布的技术规章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会签,统一进行技术规章编号。
原文件没有标注技术规章编号的,以《目录》公布的编号为准。
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变更技术规章编号。
5.有关作业岗点需保存的行车规章以路局运输处公布的目录以及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目录为准。
6.请各站段、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对照《目录》,清理编制本单位技术规章目录,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主题词:科技规章目录通知---------------------------------------------------------------抄送:铁道部科技司,各合资铁路公司,路局机关各部门。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2011年1月14日印发---------------------------------------------------------------。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标准及预案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标准及预案第一章铁路行车基本规定 (3)1.1 行车组织原则 (3)1.1.1 安全原则 (3)1.1.2 集中统一原则 (3)1.1.3 协调配合原则 (3)1.1.4 效率优先原则 (3)1.1.5 信息化原则 (3)1.1.6 行车计划 (3)1.1.7 行车命令 (4)1.1.8 行车命令执行与监督 (4)第二章车站行车工作 (4)1.1.9 组织架构 (4)1.1.10 工作职责 (4)1.1.11 车站行车组织流程 (5)1.1.12 列车到发作业 (5)1.1.13 调车作业 (5)1.1.14 接发车作业 (5)1.1.15 车站行车设备检查与维护 (6)第三章调度指挥 (6)1.1.16 调度组织架构概述 (6)1.1.17 调度组织架构职责 (6)1.1.18 调度指挥基本程序 (6)1.1.19 调度指挥特殊情况处理 (7)第四章信号与联锁 (7)1.1.20 信号设备概述 (7)1.1.21 信号设备使用规定 (7)1.1.22 信号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8)1.1.23 联锁设备概述 (8)1.1.24 联锁设备维护规定 (8)1.1.25 联锁设备维护注意事项 (8)第五章车辆运用与检修 (9)1.1.26 车辆运用基本原则 (9)1.1.27 车辆运用计划 (9)1.1.28 车辆运用管理措施 (9)1.1.29 车辆检修基本要求 (9)1.1.30 车辆检修流程 (10)1.1.31 车辆检修管理措施 (10)第六章行车安全 (10)1.1.32 安全风险识别 (10)1.1.33 安全风险防范 (10)1.1.34 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1)1.1.35 报告 (11)1.1.36 调查 (11)1.1.37 处理 (11)1.1.38 整改 (12)第七章行车应急预案 (12)1.1.39 目的与原则 (12)1.1.40 应急预案内容 (12)1.1.41 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 (12)1.1.42 演练目的 (13)1.1.43 演练内容 (13)1.1.44 演练组织与实施 (13)第八章信息管理与通信 (13)1.1.45 信息分类及管理原则 (13)1.1.46 信息收集与处理 (14)1.1.47 信息发布与传递 (14)1.1.48 信息安全与保密 (14)1.1.49 通信设备分类 (14)1.1.50 通信设备使用规范 (14)1.1.51 通信设备维护与管理 (15)1.1.52 通信应急预案 (15)第九章车务管理 (15)1.1.53 车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15)1.1 车务管理机构应根据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车组织规则铁路⾏车组织规则第⼀章名词解释及⾏车⼈员的作业标准第⼀节⾏车名词解释1、车列:将若⼲车辆连挂在⼀起的编组;2、列车;车列挂上机车,配备上乘务⼈员并在区间运⾏时;3、调车:在车站内进⾏列车编组、解体、转线、车辆摘挂、转场;采排场专⽤线的取送;机车出⼊库作业等,使机车车辆有⽬的的移动(列车、单机、动⼒车在车站的到发、通过并在区间运⾏时,不属于调车)。
4、区间:为了安全有效地组织列车运⾏,铁路线路以车站和线路所为分界点划分为许多线段,分别叫站间区间和所间区间。
5、占⽤区间:区间已进⼊列车或办理闭塞,封锁区间、已溜⼊或停有车辆,区间岔线开通反位时。
6、闭塞:为防⽌列车在区间内发⽣冲突或追尾事故,在同⼀区间或双线区间的同⼀⽅向内,同时只允许有⼀列车运⾏时。
7、闭塞设备:为施⾏闭塞⽽采⽤的设备。
8、进路:列车或调车列在车站内,由⼀点运⾏到另⼀点的全部⾏程。
9、通过进路:为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之间的⼀段线路。
10、接车进路:接⼊列车由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起⾄接车线末端(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为⽌的⼀段线路。
11、发车进路:发出列车由列车前端起,⾄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的⼀段线路。
12、调车进路:由调车信号机(⼿信号)⾄次⼀调车信号机(⼿信号)的⼀段线路。
13、冒进信号;机车车辆的任何⼀部分超过显⽰停车信号的位置。
14、越过警冲标:超过不准向线路交叉点⽅⾯的地点警冲标。
15、妨碍接发车的有关进路:直接妨碍接发车的调车作业活动或邻线调车时可能越过警冲标,侵⼊接发车限界。
第⼆节线路名词解释1、站线:指站界内的线路。
有:到发线、通过线、翻车线、车库线、停车线等。
2、⼲线:指连接车站及通往各⼯作⾯或连接⼚房专⽤线担负运量较⼤的重要线路。
3、岔线;指按作业⽤途⽽确定的专⽤线路。
如:安装线、电铲线等。
岔线分为站管岔线、区间岔线、⼲线岔线。
4、站管岔线:指与车站衔接的线路。
5、区间岔线:指与区间⼲线衔接的线路。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12】586号文
8.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 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办法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 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 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 信号闭塞、车辆轨边设备、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 络通道。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 14 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 5 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 6 小时及以上 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 8 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 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 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 2 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 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 6 小时及以上或干线 7 小时及以上且同
的 GSM-R 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
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 中心系统设备及列 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 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 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 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第 13 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 (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 CTC 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
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
上海铁路局既有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建发〔2009〕83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各筹备组:为适应我局铁路大规模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 以及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铁建发〔2006〕105—1 —号)、《关于做好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传递工作的通知》(建工函〔2008〕73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八日—2 —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进一步规范我局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以及铁道部、路局颁发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管内各建设项目对营业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建第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工程。
第4条确保行车、人身安全是营业线施工的首要任务,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新建铁路行车组织实施方案..
— 1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新《行车组织规则》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根据新《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规定,路局重新制定《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并定于2007年4月1日起与新《技规》同步执行。
为贯彻落实好新《行规》(单印本另发)特要求如下:一、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新《行规》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行规》,分期分批举办学习班并进行测验和考试。
各站段、机务段应根据新《技规》、新《行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全面修改《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和《机务段运转管理细则》,并按权限规定及时报上级单位审批。
二、属于合资公司(地方铁路,以下同)管内地区性的设备和行车办法,在不违反铁道部、铁路局规定的原则下,授权合资公司自行规定,报路局备案。
三、自新《行规》实行时起,铁路局经过整理继续有效的前发行车规章文件(电报)目录公布如附件;其他文件的内容凡与上铁运函…2007‟183号上海铁路局新《行规》抵触的,均按新《行规》的规定办理。
各有关站段、合资公司对以前公布的行车规章文件(电报)也进行一次清理和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前发行车规章文件(电报)目录2.新《行规》重点说明3.专、特运列车“机车临时停车位置”牌样式二○○七年二月三日— 2 —附件1:继续有效的前发行车规章文件(电报)目录类别:上海铁路局— 3 —— 4 —— 5 —— 6 —— 7 —附件2:新《行规》重点说明一、为适应铁路提速的需要和技术设备的发展,新《技规》、《行规》对铁路不同速度等级的行车技术设备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今后新开通启用的设备必须符合新《技规》、《行规》的规定,对已设计或正在施工中的设备,凡不符合规章要求的原则上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对不符合新《技规》、《行规》要求的既有技术设备应安排计划逐步改造,各站段对不符合新《技规》、《行规》要求的设备和改造计划应报路局备案。
二、特快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内的车站及运行的特快旅客列车等必须严格按规章对特快旅客列车的要求执行。
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_
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那么(试行)?的通知主送:局内各单位,金温公司抄送:北京、济南、郑州、西安、武汉、南昌局,北京、郑州、新乡、西安、济南西、济南、武昌南、江岸、襄樊北、南昌、向塘、福州机务段,铁通各分公司,卡斯柯、东方宇业公司〔由电务处负责转交〕,各铁路办事处,各公安处,路局机关各部门,上铁公安局,驻局军代处依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铁科技〔2021〕116号〕要求,为确保客运专线动车组列车运行平安,结合我局管内设备实际和客货列车共线运行条件,制订了?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那么(试行)?〔技术规章编号SHG/03-2021〕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那么(试行)2.合宁、合武、杭深线中继站管辖范围3.客专提速道岔〔科吉富〕钉闭、加锁装置具体配置数量和钉闭、加锁位置表SHG/03-2021附件1: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的技术治理,确保行车平安,提高运输效率,依据铁道部?铁路客运专线技术治理方法(试行)?,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2条本细那么对管内客运专线的技术设备、行车组织、非正常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补充、细化,未的事宜按铁道部?技规?、?铁路客运专线技术治理方法(试行)?、?调规?以及路局?行规?等有关执行。
第3条铁道部?铁路客运专线技术治理方法(试行)?以及本细那么适用于局管内客运专线区段。
即合宁线永宁镇〔不含〕至三十里展〔不含〕、合武线长安集至墩义堂、杭深线宁波东〔不含〕至苍南站间客运专线区段。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4条动车组开行各专业治理的职责按?上海铁路局动车组专业治理实施细那么?有关办理。
第5条客运专线采纳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与既有线衔接区段设有450MHZ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与GSM-R通信切换点。
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杭深客运专线施工、维修管理规定(暂行)》概要
上铁运发… 2009‟ 282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杭深客运专线施工、维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电化局上海维管段,各地区多经集团公司,各工程单位:现将《上海铁路局杭深客运专线施工、维修管理规定 (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上海铁路局文件— 1 —上海铁路局杭深客运专线施工、维修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 1条为确保客运专线开通运营后的行车和施工安全,加强客运专线施工、维修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 2条本规定适用于客运专线杭深线:宁波东(不含至苍南(含站间及苍南站至分水关隧道(局交界处的施工、维修、巡检作业管理。
其它相关联络线的施工仍按《上海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上铁运发… 2008‟ 316号附件 1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天窗作业项目及范围第 3条为确保客运专线行车安全、行车设备保持平稳状态, 根据客运专线现状及运输生产模式,采用实行综合施工、维修作业和巡检作业两种天窗模式,所有影响客运专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类作业、检查以及人员上道均必须纳入天窗 (时段。
1.综合施工、维修作业天窗:列车运行图预留“ V ”型天窗, 天窗时间安排在夜间不少于 240分钟,施工、维修作业套用,对影响邻线的双动道岔、电务影响全站的设备检修及供电分段绝缘— 2 —器检修安排 90分钟垂直天窗, 各施工 (维修单位要充分、合理利用综合施工天窗,做到一窗多用。
施工、维修作业计划申请、会签、审核、审批通过路局施工计划及天窗修管理系统进行,施工计划在路局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维修作业计划通过天窗修计算机管理系统公布。
其作业项目见本办法附件 1、附件 2。
2. 巡检时段:日间安排 60~90分钟。
利用列车运行图空隙, 供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不影响设备稳定、使用,进行各类行车安全的基础数据检测、收集等工作,为高效、高质组织实施施工、维修作业天窗提供充分的准备。
10安发301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安发〔2010〕301号关于重新印发《上海铁路局300~350km/h客运专线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筹备组,电化局上海维管处:现将重新修订的《上海铁路局300~350km/h客运专线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1 —SHG/AJ304-2010上海铁路局300~350km/h客运专线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铁路300~350km/h客运专线运行区段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客运专线区段,指开行有时速300~350km/h列车的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衔接客运专线的相关联络线区段全程(线路允许速度160km/h及其以下的终到站除外);施工(作业)指进入客运专线区段(两侧封闭设施内)天窗时间内进行设备检查、检测、维修、施工和应急故障处理及园林养护等。
作业人员指参与上述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3条客运专线区段劳动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
路局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紧密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客运专线区段劳动安全管理卡控制度、岗位作业标准和关键点细化控制措施。
第4条相关单位必须对进入客运专线区段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项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90分以上),使所有参与作业人员熟知客运专线区段作业的劳动安全岗位作业标准和防范措施。
未经专项劳动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客运专线区段。
第5条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
—2 —第二章控制措施第6条客运专线区段固定设备施工(作业),必须安排在天窗时间内进行。
客运专线区段的施工(作业)按照《上海铁路局300~350km/h客运专线施工、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客运专线区段的施工(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垂直天窗时间内进行。
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_
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_一、组织原则1.客运专线行车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铁路运输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遵守上海铁路局的相关规定。
2.行车组织应确保客运专线列车正常、安全、高效地运行,提高运输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3.行车组织应充分考虑车站和列车的客流情况,合理安排列车开行计划,确保列车的正点运行。
4.行车组织应加强与其他车站、列车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调度和运输工作的统筹安排。
二、列车运行图的编制1.根据旅客流量预测和运输需求,制定客运专线列车运行图,确保列车运行安全、高效、准点。
2.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包括列车开行时间、车次、起始终到站、途经车站、停站时刻等信息,并根据客流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3.列车运行图应与列车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相匹配,确保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列车运行的连续性。
三、列车开行计划的制定1.根据列车运行图和客流情况,制定客运专线列车的开行计划,确保列车开行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开行计划应包括列车的开行时间、车次、起始终到站、途经车站、停站时刻等信息,并确保计划与实际运行一致。
3.开行计划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列车维护保养、清洁等时间要求,确保列车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乘车体验。
四、行车组织的调度和安排1.进行客运专线行车组织前,应与相关车站、列车司机和其他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了解线路、车站和列车的情况。
2.行车组织应根据列车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列车的发车间隔,确保列车的正点运行和安全行车。
3.行车组织应及时了解和处理列车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突发情况,调度运力、增加列车配线等措施,保证列车运行的连续性。
4.行车组织应保证列车开行、运行及到站时刻的准确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乘客,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五、调度员的职责和要求1.调度员应熟悉和掌握客运专线的运行图、开行计划和行车组织细则,具备良好的编制和调度能力。
2.调度员应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能够及时处理突发情况和问题,确保列车的安全运行。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总则1第一章行车设备 1第1条对行车设备的基本要求(《技规》第12条) 1第2条新建、改建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交付运营的要求 1第3条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规定(《技规》第33条) 2第4条事故救援列车及救援队设置、调用的规定(《技规》第21条) 2第5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186条) 3第6 条行车设备故障处理及《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内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8 条) 4第7条关于营业线施工登销记及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306、307条)7第8条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右侧的规定(《技规》第63条) 9第9条集中联锁车站信号、闭塞设备停电后恢复供电时的处理办法9第10条列检所布局的规定10第11条信号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6条)10第12条站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8~380条)10第13条闭塞故障按钮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11第14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无线调车设备的基本规定11第15条区间通话柱管理及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7条)12第16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51、285,317、318、319条) 13第17条各种信号灯和标志的点灯分工办法13第18条电务、车务、机务、工务、供电、房建、信息部门对行车设备的分管办法13 第19条信号设备加锁加封和破封使用办法18第20条铁路信息系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4、116~119条)18第21条响墩的保管、使用办法(《技规》第360条) 19第22条时钟的校对、修理和办理行车工作应备有怀(手)表的规定(《技规》第178条) 19 第二章行车工作基本规定19第23条车站行车工作基本制度19第24条扳道员、信号员扳动道岔,操纵信号及清扫道岔的一般要求(《技规》第278条)20第25条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审批权限及抄送单位的规定(《技规》第185条) 20第26条自动闭塞区段站间未划分闭塞分区行车组织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249条) 21第27条单线计轴自动闭塞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250、251条)21第28条单线计轴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组织办法(《技规》第252、253条)22第29条路票的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256~258条,第309条) 22第30条填记《行车日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23第31条向呼唤5min不应答站开行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5条)24第32条揭挂表示牌及到发线占用揭示牌(板)的规定24第33条列车运行有关人员显示及收回手信号时机的规定25第34条地区性联系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0条) 25第35条在站内线路上检修、整备车辆,进行防护的规定25第三章编组列车26第36条列车牵引定数波动尾数及列车长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 26第37条装载货物车辆编组、调车隔离及禁止溜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1、231条)26第38条长大货物车及装载特种货物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27第39条旅客列车编挂隔离车的规定(《技规》第189条) 28第40条编挂有风挡的客车及客车后端门进行锁闭的规定(《技规》第192条) 28第41条货物列车安装使用列尾装置的规定(《技规》第194~196条) 28第42条补机连挂位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条) 29第43条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29第44条回送轨道起重机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30第45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 30第4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 31第4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31第48条车辆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与检查的规定31第49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 31第50条车辆截断塞门开放与关闭的规定32第51条故障车辆回送的规定32第52条列车中机车、车辆连挂、车钩摘解、软管连结与摘解分工(《技规》第205、206、207条) 32第四章调车工作32第53条调车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 32第54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条) 33第55条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变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226条) 33第56条调车作业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规定34第57条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34第58条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34第59条变更、取消调车进路的规定36第60条调车作业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 36第61条调车作业中执行试拉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36第62条调车作业中调车速度、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232条) 36第63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37第64条调动装载超限货物及有特殊标记的车辆的补充规定37第65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条)38第66条调车作业禁止溜放及其他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39第67条驼峰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3条) 39第68条手推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 40第69条牵出线及专用线的走行线停留车辆、进行作业的规定40第70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8条) 40第71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9条) 41第72条机车车辆停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1条) 41第73条企业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42第74条专用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42第75条使用无线灯显设备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42第五章接发列车42第76条集中联锁的车站禁止预排进路的规定42第77条接发超限货物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83、191、281条) 43第78条进站、通过、接车进路信号机开放和关闭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条) 43 第79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 43第80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条)44第81条接发旅客列车的补充规定44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条) 44第83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条)45第84条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立岗位置及出务、离去时机的规定45第85条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45第86条接发列车、列车运行中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的规定46第87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以通话方式发车的规定46第88条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的处理(《技规》第249、250、255、291条)47第89条旅客列车摘开机车及在补机摘挂站停车时的特殊规定47第90条客运乘务人员在乘降所的呼喊制度和发车信号显示办法48第91条列车在区间内停车再开时不再显示发车信号的规定48第92条列车冒进信号时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48第93条列车交会时交递占用区间凭证注意事项48第94条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包括未全部进、出站)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 48 第95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49第96条一切电话中断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9~264条) 49第97条双线自动闭塞区段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6、261条) 51第98条关于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的规定52第六章列车运行52第99条行车调度命令、指示发布、转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条) 52第100条列车出发后发现敌对信号开放时的处理办法53第101条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与规定方向不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53 第102条列车主管压力及压力表压力指度公差范围的规定(《技规》第201条)53第103条机车信号机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2条)54第104条线路所、辅助所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条)54第105条长大下坡道区段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54第106条列车推进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55第107条固定区域小运转列车可由调车长代行运转车长职务的规定55第108条运转车长值乘位置的规定(《技规》第189条)56第10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189、253、284条)56第110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3条)57第111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296条)58第11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58第113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2条)59第114条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59第1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办法60第116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补充规定60第七章电气化区段行车组织61第117条标示接触网导线高度及支柱、隧道、桥梁内侧距线路中心线距离的规定61第118条电气化区段工务施工的补充规定61第119条接触网停电检修的补充规定62第120条对车站操作的货物线隔离开关定期检查及操作的规定62第121条接触网限制高度、线路海拔高度及超限货物不停电运输高度的规定63第122条站内接触网停电时接发列车办法63第123条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64第124条利用电力机车调车的规定64第八章其他64第125条关于做好军事运输工作的几点规定64第126条列车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16条) 64第127条局间分界站站车交接的补充规定65第128条局管内货运检查站设置的规定65第129条列车编组顺序表填制的补充规定65第130条机械冷藏车组调车作业及机械冷藏列车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条) 65 第131条非值乘机车乘务人员登乘机车的规定65第132条非发电车工作人员登乘发电车的规定66第133条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的规定(《技规》第389条) 66第134条各种书面许可证、登记簿的编号与保管办法67第135条轨道衡过衡称重的规定67第136条关于平交道口的铺设、看守和栏杆定位的规定67第137条养路机械化维修作业的补充规定67第138条机车监控数据取用的规定68第139条区间装卸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条) 68第140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4条) 69第141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加强车工电联控的规定71第142条汛期安全行车警戒制度72第143条沿线树木定期修剪的规定76第144条装卸作业线路防护的规定76第145条车站行车室、工务工区及机车、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77附表:77附录一用语说明117附录二双线自动闭塞区段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具体操作程序118附录三计量单位符号对照表119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局管内运输条件、行车设备、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和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定,是指导全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法规。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上铁运函〔2007〕183号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 录总则《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第一章 行车设备第1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建筑物及设备,施工单位向接管、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的补充规定第2条检查、养护、维修行车设备的补充规定第3条 检查线路平面、纵端面、桥隧鉴定及限界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第4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端面的补充规定第5条道岔在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第6条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第7条 设置、使用行车凭证自动授受机的补充规定第8条列车机车出段技术条件的补充规定第9条 电动道岔钥匙、手摇把及电锁器钥匙的使用办法第10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第11条 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的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第12条行车凭证携带器的圈径标准第二章 编组列车第13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第14条摘挂列车摘挂计划的布置第15条铁路车辆编组隔离的补充规定第16条 车钩、软管及电气连接线摘挂和摘结的分工表第17条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补充规定第18条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与检查的分工第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关闭和开放的分工19条第20条 旅客列车、军用列车、回送客车底的列车的技术检查及临时旅客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的规定第21条旅客列车加挂车辆的补充规定第22条 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的补充规定第23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数量及掌握方法第24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货车和轨道起重机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第25条货物列车编挂列尾装置的补充规定第26条 缺少车门的车辆禁止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第三章 调车工作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27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替换条件的补条 充规定第28条调车区划分的补充规定第29条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第30条调车作业标准的补充规定第31条借用固定线路的规定第二节 领导和指挥第32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第33条 工程线、工务机械段基地调车工作的规定第34条企业、工程局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第三节 计划及准备第35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第36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第四节 调车作业第37条调车指挥人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第38条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的补充规定第39条 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第40条要道还道制度的补充规定第41条调车作业时,司机操纵机车的补充规定第42条调车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第43条调车作业时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第44条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补充规定第45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第46条 在段管线、检修线、货物线及岔线调车作业规定第47条 接发旅客列车时,在相邻线路上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第48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第49条尽头线取送车的补充规定第50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第51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第52条 一级易燃液体装卸场所调车的补充规定第53条调移超限车办法第54条调移专运车、公务车的补充规定第55条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的调车作业办法第56条 调车作业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第57条 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第四章 行车闭塞一般要求第58条 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第一节 自动(站间)闭塞第59条 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第60条列车按容许信号运行的补充规定第二节 半自动闭塞第61条 半自动闭塞的补充规定第三节 电话闭塞第62条 使用路票的补充规定第63条 使用电话记录的补充规定第四节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第64条 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第65条 电话中断时线路所行车的规定第五章 列车运行第一节 列车运行的指挥第66条支线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第67条两线、多线区间列车运行的分工第68条交付和传达列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第69条有计划施工时的布置和传达第70条 双线区间封锁一条线路施工时的行车办法第二节 接车与发车第71条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程序和用语的补充规定第72条准备及检查列车进路时的补充规定第73条 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第货物列车临时变更车次的规定74条第75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的补充规定第76条 接发列车时,车站(助理)值班员站立位置及迎送列车时机的补充规定第77条 扳道电话故障时,接发列车命令的传达办法第78条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第79条 列车在站内(包括未全部进、出车站或车场)临时停车时的补充规定第80条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第81条超限列车会让办法第82条 待发列车后部存放机车、车辆或重型轨道车时的处理办法第83条 准许到达列车机车越过尽头到发线警冲标的规定第84条线路所行车的有关规定第85条辅助所行车的有关规定第86条 旅客列车、市郊旅客(通勤)列车在乘降所的发车办法第87条非正常接发列车作业纪律第88条防洪、防台期间行车办法第89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超过6‰下坡道的站名表第90条站外停车起动困难的站名表第三节 列车运行第91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第92条不挂列尾装置的货物列车运行办法第93条 一般构造以外的其他道岔侧向通过速度以及列车在车站侧向通过道岔速度的补充规定第94条列车推进运行的规定第95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第96条列车在区间内停车处理的补充办法第97条使用后部补机办法第98条列车在车站后退闯坡办法第99天气恶劣,难以辨认列车信号机显示时的行车办法条第100条登乘机车的补充规定第101条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第102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办法第103条 机械化施工路用列车运行及进入封锁区间的特定办法第104条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转移办法第105条列车在区间装卸料的补充规定第四节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第106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的补充规定第六章 信号显示第107条 进站(进路)信号机开放后临时变更的限制第108接发车手信号的显示与收回时机的条 补充规定第109条手信号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第110条 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第111条 准许列车越过的警冲标改漆白色的规定第112条 车辆及装卸部门使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第113条手信号和听觉信号的补充规定第114条 地面列车信号机与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的对照表第115条 列车信号机的特定显示方式与设置地点表第116条列车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第七章 应急处理第一节 应急处理第117条列车在区间内被迫停车时的联系办法第118条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的补充规定第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破损分离时的119条处理办法第120条 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冲突、脱轨、颠覆中断行车时的处理办法第121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处理办法第122条 列车发现未携带或携带错误的占用区间行车凭证时的处理办法第123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办法第124条 出站(进路)信号机突变时的处理办法第125条发生挤岔子时的处理办法第126条发现车辆燃轴、抱闸时的处理办法第127条 机车头灯在夜间运行途中故障时的处理办法第二节 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理第128条轨道电路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第129条 电动道岔发生故障、停用时的处理办法第130条道岔电锁器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第131条交流停电和恢复供电时的处理办法第132条控制台断丝表示灯着灯时的处理办法第133条 进路表示光带(灯)灭灯时的处理办法第134条 控制台上、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表示灯灭灯时的处理办法第八章 电气化行车第135条 接触网导线最大驰度距轨顶面高度以及支柱距线路中心线距离补充规定第136条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规定第137条使用电力机车调车的规定第138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登上车辆手闸台的规定第139条电气化区段行驶非电力机车的规定第140条电力机车降弓、限速运行的规定第141条挂有接触线路上装卸车的规定第142条电气化区段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第143条接触网停电检修的规定第144列车调度员与供电调度员请求停、送电的规定条第145条 非牵引供电部门与供电部门施工配合的规定第146条接触网检修时防护的规定第147条接触网手动隔离开关的使用规定第148条安全作业标设置的规定第149条电气化区段救援工作有关规定第150条发生弓网故障应急处理办法第151条停送电执行程序第一章 行车设备第1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建筑物及设备,施工单位向接管、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4条)新建、改建的铁路建筑物及设备,在交付运用前,除按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法进行验收交接外,施工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竣工验收文件,并在投产前不少于20 天向直属车务站段提供包括下列一、二、三、四、六项内容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否则,不准交付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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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试行)》的通知主送:局内各单位,金温公司抄送:北京、济南、郑州、西安、武汉、南昌局,北京、郑州、新乡、西安、济南西、济南、武昌南、江岸、襄樊北、南昌、向塘、福州机务段,铁通各分公司,卡斯柯、东方宇业公司(由电务处负责转交),各铁路办事处,各公安处,路局机关各部门,上铁公安局,驻局军代处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科技〔2009〕116号)要求,为确保客运专线动车组列车运行安全,结合我局管内设备实际和客货列车共线运行条件,制订了《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试行)》(技术规章编号SHG/03-2009)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试行)2. 合宁、合武、杭深线中继站管辖范围3. 客专提速道岔(科吉富)钉闭、加锁装置具体配置数量和钉闭、加锁位置表SHG/03-2009附件1: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的技术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铁道部《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本细则对管内客运专线的技术设备、行车组织、非正常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补充、细化,未规定的事宜按铁道部《技规》、《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调规》以及路局《行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铁道部《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细则规定适用于局管内客运专线区段。
即合宁线永宁镇(不含)至三十里铺(不含)、合武线长安集至墩义堂、杭深线宁波东(不含)至苍南站间客运专线区段。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4条动车组开行各专业管理的职责按《上海铁路局动车组专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客运专线采用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与既有线衔接区段设有450MHZ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与GSM-R通信切换点。
各通信切换点设置地点为:合宁线永宁镇-全椒站间K331+000处、肥东-三十里铺站间K443+500处;合武线长安集站-南分路站间K494+000处;杭深线宁波东-奉化K321+000处。
在通信切换点处设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转换提示标志,提示标志牌由通信部门负责设立和维修管理。
标志牌样式按铁道部《关于设立车载通信系统通信模式转换地面提示标志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列车调度员和助理调度员台分别设置调度通信操作终端(简称调度台);车站行车室(包括集控站)设置车站值班员操作台(简称车站台)。
调度员配置GSM-R手持终端;车站应急值守人员、助理值班员和办理客运业务的集控站客运作业人员以及进入客运专线的列车司机、随车机械师、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GSM-R 手持终端和450MHZ手持终端。
动车组须按规定随车配备行车备品如下:响墩6个、火炬2支、短路铜线1副、红绿白三色手信号灯1盏、红绿信号旗1副、专用止轮器4只、接地线1副、绝缘手套1副、绝缘鞋1双。
第7条列车通过通信切换点进入客运专线运行时,自动进行GSM-R车次号注册,注册成功后(语音提示)列车启用GSM-R通信设备。
遇车次号注册不成功或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故障时,列车司机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通知相关车站,此时,司机应将GSM-R手持台号码报列车调度员,同时将GSM-R手持台注册成本次列车的本务司机,各站应使用FAS台或450MHZ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车机联控和作业联系。
第8条客运专线GSM-R覆盖区段内的车站,对已进入GSM-R覆盖区内的列车,车机联控以及作业联系时应优先使用GSM-R通信设备,避免相互通信干扰;遇特殊情况车站使用GSM-R呼叫不到司机时,车站应在列车接近车站时使用400MHZ无线列调设备呼叫列车。
GSM-R通信设备车站与机车乘务员联系程序及用语:1.车站呼叫司机:车站值班员在FAS前台上输入列车车次,点击“本务机司机”后点击“呼叫”按钮;司机接到车站呼叫后,应答“××次司机”;得到司机应答后,车站值班员按规定进行通话;司机按规定应答或复诵。
2.司机呼叫车站:司机在车载设备上选择呼叫车站;车站接到呼叫,车站值班员在FAS 屏上确认列车车次后,应答“××站”;司机按规定进行通话,车站值班员按规定应答或复诵。
第9条由于信号集中控制对区间信号设备控制距离受限制,在长大区间适当地点设置区间信号集中控制点,该控制点称为区间信号中继,简称中继站。
合宁线永宁镇~肥东站间设有4个中继站,合武线长安集~墩义堂站间设有6个中继站,杭深线宁波东~苍南站间设有4个中继站,其管辖范围公布如附件。
中继站标志由电务部门负责设立和维修管理。
第10条在进站端、出站端、到发线出站信号机处以及中继站适当地点设置有源应答器,在区间适当地点设置点式无源应答器,根据需要设置过分相等特定用途的应答器。
第11条当车站列控中心复位后或者其他需要的初始化时,由列车调度员执行初始化操作。
进行初始化操作后,列控中心原有的限速命令会被清空,在初始化操作前,由列车调度员确认列控中心管辖范围内无列控限速调度命令。
如有列控限速调度命令,需重新发送原有的列控限速调度命令。
第12条向车站列控中心设置限速时,限速区段在站内、区间正线时进站信号机显示均不降级;限速区段不含站内正线接、发车进路,含车站侧线接车或侧线发车进路时且限速值小于80km/h,进站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时,其信号显示降为两个黄色灯光。
由于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的设置,引起的进站信号降级显示,在计算机联锁显示器上给出相应的表示。
第13条相关电务段必须及时向调度所及有关车务站段提供CTCS-2级区段各站动车组接车基本进路和变更进路联锁图表等技术资料,有变化时必须提前20天提供更正后的技术资料。
动车组基本进路必须保证与现旅客列车基本进路相同。
调度所、有关车站将“动车组变更进路”列表放置在有关行车调度台、信号楼(行车室),以便于列车调度员正确及时地按规定向车站、司机发布调度命令,排列动车组变更进路。
第14条客专提速道岔(科吉富)钉闭、加锁装置具体配置数量和钉闭、加锁位置公布如附件。
第15条动车组停车位置标式样和设置标准及要求按路局《关于公布动车组停车位置标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三章行车组织第一节基本要求第16条按照单一指挥原则,客运专线调度集中区段行车工作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转为车站控制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由车站值班员指挥车站有关行车工作。
客运专线调度台设列车调度员、助理调度员。
第17条集控站系指在CTC分散自律中心操作方式下调度集中控制的车站。
集控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车站行车监控室(设置有调度集中车站控制终端的处所)值守。
电务应急值守人员除完成规定的巡视检查、维护工作以外,还应在集控站行车监控室参与值守工作。
1.电务应急值守人员每天应不少于2h参与行车监控室值守工作,值守时段原则上安排在每日的12:00至17:00之间,办理客运业务的集控站应避开旅客列车办客时间,具体每个集控站的电务应急值守时间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由车务站段和电务段商定后纳入《站细》。
2.电务应急值守人员值守期间,遇突发情况需处理行车有关事项时,应立即通知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到行车室处置。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应在信号楼间息室(须设置固定通信设备)内休息,正常情况下不准离开信号楼。
3.应急值守人员值守时,发现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处置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18条列车调度员、助理调度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电务应急值守人员的岗位职责按《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分散自律调度集中行车组织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作业要求。
第二节行车闭塞第19条当由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列车时,出站、进站(进路)信号机故障或基本闭塞法停用时,列车以调度命令作为进入区间(闭塞分区)或站内的行车凭证,列车调度员须确认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及附带条件;当由车站值班员办理接发列车时,出站、进站(进路)信号机故障或基本闭塞法停用时,应按规定使用路票、绿色许可证、引导手信号等办理行车,车站值班员在交付行车凭证或显示引导手信号前应通知司机“××站已改为车站控制”。
第20条动车组在完全监控模式、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允许运行的速度值)。
车站开放出站信号机的时机以及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均按特快旅客列车办理。
动车组因故改按LKJ方式行车时,均按特快旅客列车办理。
第21条动车组遇基本闭塞法停用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选择合理的停车站,布置动车组停车,并向司机发布调度命令由将列控车载设备方式控车人工转换为LKJ方式行车。
第三节列车运行第22条因故变更办理动车组旅客乘降作业的固定股道时,车站应及时汇报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按规定向车站、司机发布调度命令。
同时,司机应及时通知随车机械师并转告列车长。
第23条动车组列车由正线变更经由设有站台的侧线通过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列车调度员按规定应向动车组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同时应注明限速条件。
第24条动车组在车站或区间无动力停留时,有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由司机负责将动车组处于停放制动状态;无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由司机通知随车机械师进行防溜,防溜时应使用动车组专用的止轮器按旅客列车规定要求进行防溜,并牢靠固定。
动车组在动车运用所、动车段内无动力停留时,动车组的防溜工作按《上海铁路局动车运用所动车组防溜办法》执行。
第25条车站值班员(应急值守人员)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按下非常站控按钮转为非常站控,并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处理完毕后,是否转回分散自律控制,须按照列车调度员指示办理。
第26条列车进路由调度集中控制的车站不进行车机联控;转为车站控制时,应按规定执行车机联控。
第27条动车组列车长通知关闭车门用语按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动车组开车及开关车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28条列车进路由调度集中控制的车站出站信号机开放或占用区间行车凭证已交付后,如须取消发车进路,列车调度员应与司机联系,确认列车尚未起动,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29条客运专线车站间及其与相邻站间办理接发列车,通过CTC/TDCS自动办理发车预告、报点。
遇无法办理自动预告、报点时,由车站值班员与调度员间办理发车预告、报点;办理接发列车时,应根据列车调度员下达列车运行调整计划或通过车务终端确认列车运行车次,必要时应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确认。
第30条列车在集控站停车,当出发信号开放或接到行车凭证后,司机凭出站信号机显示或行车凭证直接开车;集控站停留超过20min的列车自动制动机的简略试验,有运转车长的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无运转车长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由司机根据需要自行进行通风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