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矫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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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矫制研究
孙家洲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
讲座部分:
谢谢马小红老师,谢谢在座的各位同学们。首先我说明一下,选这个题目大概有几方面原因:第一,我非常推崇孟德斯鸠的提法“我们应该以法律说明历史,以历史说明法律”,确实,历史和法律这两个学科的相互渗透,有助于开拓我们的研究空间,甚至加深我们认识问题的深度;第二,我选定这个题目一个特殊的原因,就是在最近这几年,我曾经围绕着法律文化写过几篇文章。尽管讨论的问题都是具体的法律史上的问题,但我在这背后一直有比较大的问题意识,在中国古代史的讨论中有一个问题一直被学术界谈论,即中国古代是不是推行君主专制体制。我想在座的各位都是研究法律文化的才俊,对这样的学术界的讨论,一定是耳熟能详的。其中就有一部分先生,比如说钱穆先生,坚决否认中国古代存在过专制制度,并形成自己的论证体系,当然,对他的论证,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中国古代还是有专制制度,并且按照我们惯常所接受的说法,认为中国古代的专制制度总体上还是按照越来越强的趋势发展。面对着这样不同的声音,我就想一个问题,与其说从宏观上来进行讨论,也许还不如换一个思路,从一些具体问题的考证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我个人感觉而言,要讲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君主专制制度,是可以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皇帝的个人旨意和国家的法律是什么关系?假如说皇帝的个人旨意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那么它有助于论断我国存在过君主专制体制。所以这是我前几年连续做有关法律文化研究的一个自己内心深处的想法。第三个原因,就是出于对马老师的尊重。马老师在中国古代法律史、法律文化方面的研究,我是一直很敬佩的。我拜读过马老师的一些论著,特别是马老师关于礼法问题的论述,在学术圈里面受到广泛认可,所以我现在也是和马老师和法学院的青年博士们一起来讨论这个问题,也有助于我自己对有关问题的思考。这是今天来这里做这个讲座的三点原因。
今天我想向大家汇报的其实是由我的两篇论文构成的,其中一篇论文是稍早发表在《中国史研究》上的《西汉矫制考释》这篇文章。后来非常侥幸的看到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简牍,我注意到在张家山汉简里有一条十二个字的律文,恰好是讲矫制问题的,所以我就写了第二篇关于汉代矫制问题的考定文章,发表在《南都学坛》上。新出的这本书《秦汉法律文化研究》,是我和历史学院的几位朋友一起写的,其中我就把两篇文章的东西糅合成一篇,作为《秦汉法律文化研究》的一节,即汉代矫制研究。我今天的演讲主要就是按照这一节的内容来讲。这里面除了这一篇之外,还有一篇《汉代执法实践中的理性因素》也是我自以为比较满意的。
说到这,我还愿意就张家山汉简的材料问题给大家再随意的说几句。在学术界,大家都很信服王国维先生早年对治学路径的一个论断,就是要以所谓的“两重证据法”来治史,一是要注意传世文献的价值,另外是要注意新出土资料的运用。从原理上来说,这是没有问题的,大家也都很同意王国维先生的论断,并且现在已经不满足于仅仅搞“两重证据法”了,而是多学科相结合,要求其实是更高了。仅仅以两重证据法这个治学的方法来看,就我自己这几年读书的体会,我有这样一个想法,光有主观的追求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平常要有积累,要有问题意识。我之所以能够抓住张家山汉简那十二个字做一篇将近一万字的文章,其实是在张家山汉简的材料披露之后,很多人都在写文章,大家抓住各种问题来做,可是没有人做矫制问题的文章,我之所以能够抓住这个问题,就是因为我此前做过一篇这个问题的文章,这个问题正好一直在我心目中保存着。其他人读张家山汉简这条律文的时候,并没有想到在这十二个字的背后有那么多的问题值得讨论,而我一看到这十二个字,立刻就意识到问题来了。这里面涉及到汉代矫制罪名的等次划分,以及它背后的一些问题,所以我就借着这个例子和大家讨论这样一个心得:治学固然需要一种学术理论、学术方法的指导;但是必定要有一个学术的功力放在那,特别是搞法制史、法制文化、法律文化的在这方面确实和搞历史学有若干的相通之处,这也正是我和马老师在讨论一些问题的时候,感觉想法非常一致的原因。这就算是我的开场白。
矫制,这是秦汉时期的一个罪名,其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政治罪名正式出现是在汉朝。“矫制”的矫就是矫托的“矫”。《汉书·汲黯传》里面讲到矫制,唐代学者颜师古的注说“矫,托也,托奉制诏而行之”,用大白话来讲就是假传圣旨。皇帝没说过的话,某个人借着得到皇帝的信任,出宫之后在特定的场合假称皇帝让其传达某个旨意,即借着皇帝的名义来办某些事。在古代这种特定的社会形态之中,当有关官员打出这是皇帝的旨意的旗号之后,这个事情就可以打破常规的做下去;而如果没有皇帝的旨意,这件事情要做成就很难。这是矫制的基本含义。汉代为什么把矫制作为一个政治罪名来加以严惩,其实道理很简单。皇帝制度自从在秦始皇时期形成之后,它总要以各种形式来显示皇帝的尊严,其中包括皇帝下达的文书的称谓都是最为崇高的,称“制”,称“诏”。“制”和“诏”就是最高等级的法律文书,不允许任何人轻慢。不光是在秦汉时期,在其他时期也是这样,“奉诏不谨”、“奉诏不敬”都是一种政治罪名,即如果臣下奉行皇帝的诏书在态度上不够恭谨,就构成了犯罪,如“大不敬”、“奉诏不敬”等都是可以对人构成灭顶之灾的政治罪名。朝廷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其实就是想提高皇帝命令的权威性,不能容忍其他人染指,所以汉家才制定这个法律。
搞矫制的原因,从主观意愿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恶意的借着皇帝的名分给他自己办私事,其一旦败露,没有任何人会给搞恶意矫制的人以同情,肯定是要按照国家法律来给予制裁。可是非常有意思的是,有这么一种情况,一些身怀国家社稷大计的人为了国家的根本利益,或者为了一时之间救民众于水火之中不得已选择了矫制这种手段来处理一些急务,即在奉行皇帝旨意和如何妥当处置一些突发事件之间做一个选择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在研究矫制现象时应有的一个着眼点。下面我主要从三方面向大家介绍汉代的矫制。
一、西汉矫制事实考证
我经过查阅有关的资料,发现西汉有十件矫制事件,东汉时期也有矫制事件,但它并不典型。我觉得最典型的,也就是具备我所关注的法律文化意义的事件,有十件事:
第一件事发生在西汉前期,是太尉周勃的一次矫制行为,是一次宫廷政变。它的背景是汉高祖刘邦去世后,其夫人吕太后当政,吕太后在当政时有意识地提高外戚的地位,封外戚的成员为诸侯王,并且把朝廷的最高军政长官职位都封给了吕氏一家,引发了当时三股政治势力的失衡。这三股政治势力一个是功臣集团,一个是刘氏宗亲集团,一个是吕氏外戚集团。当外戚势力独大之后自然引起了功臣集团和刘氏宗亲集团的不满。在吕太后在世时他们不敢和吕太后展开正面的冲突,但吕太后一去世,代表宗亲集团和功臣集团的人就联手发动了宫廷政变。这场宫廷军事政变的最后结果就是把整个吕氏外戚集团给灭了。这场宫廷政变能够成功的一个原因就是当时的太尉周勃和其他人经过周密安排之后,矫用了当时的小皇帝的命令,假传皇帝圣旨让太尉周勃进入北军,暂时统领北军。因为北军是汉代的中央禁卫军,是非常重要的一支部队,谁掌握了北军谁就能够控制京城的武备力量,从而事实上决定了朝廷大权的归属所在。按照当时吕太后安排的体制,周勃尽管名义上是全国最高武官之长,位居太尉之尊,但实际上不给他任何实权。武官之长的太尉竟然不能进入北军的营垒,所以他必须借用皇帝的一个旨意,盗用皇帝的符节,宣称太尉得到皇帝的特许进入北军。这是西汉时期一个重要的矫制事件。如果没有矫借皇帝权威的这个背景,太尉周勃根本不可能发动宫廷军事政变。
第二个矫制事件是在汉武帝时期,当时的一位谒者叫汲黯,是汉武帝时期非常正直的官员,敢于讲真话,敢于对皇帝提出不同意见,他本人是黄老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遇事有自己的主见。有一次汉武帝派汲黯去调查一个案件,当时河南地方发生了火灾,烧毁了几十家民居,汉武帝就派汲黯到地方去巡视。结果汲黯到地方之后发现火灾造成的损失是有限的,真正给当地百姓造成更大危害的是一场大洪水。因为其出使的过程中拿着皇帝颁授给他的使节,所以他就以使节为凭据到当地官府对官员讲皇帝让他来传达命令,打开当地官府的粮仓开仓济民。当地官员在得到汲黯转达的所谓皇帝旨意之后,就按照他的要求开仓济民,救了一方百姓。汲黯自己很聪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触犯了矫制法律的,所以他做这件事情之后非常精明地作了一件事情,就是先行向朝廷“自劾矫制”。他自己先弹劾自己,这是很聪明的办法,尽管自劾矫制的文书我们现在看不到了,我想它必定有一个内容,即他要讲他为什么要搞矫制,他借弹劾自己的机会给了自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