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31日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
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
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
(二)划出职责1.拟定市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技工学校评估认定交社会中介组织管理。
(三)划入职责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职责1.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统筹整合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炭工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9•【文号】煤司办字[2000]第50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煤司办字[2000]第50号)局机关各司(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根据中编办《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0号),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局内设机构为五司两办,即: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和人事司。
经中编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在不增加机关编制和司局长干部职数的前提下,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按七个部门运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增加了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目前,机关实际工作部门是“五司”、“两办”另加“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二、按照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政策法规司、安全监察司、行业管理司、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察办公室。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规定,对一些司(室)的职能做如下调整:1、将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政策研究,法规及执法监督检查,法规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及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等职能划归政策法规司。
2、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科技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发展司。
3、将目前企业下放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划归行业管理司。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并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并政发〔200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太原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委会组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长助理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药监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太原武警支队、市农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气象局、太原供电分公司、市执法局、市文物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文广集团、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局、市房地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31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并政发[2006]53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三)保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并政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3号)、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晋编字〔2014〕3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14〕13号),设置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正县级建制,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取消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将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职责 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2.加强质量标准计量工作职责。
3.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责。
4.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太原市“质量强市、名牌兴并”发展战略,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全市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市质量诚信体系,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晋政办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9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组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晋办发[2002]4号),组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正厅级建制,由省经贸委管理,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职能调整由省经贸委和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矿、非煤矿山、机电、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工业和国内贸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综合管理、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不包括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负责煤炭、非煤矿山、机电、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工业和国内贸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权;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晋政办发[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七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增加信用体系建设职责。
(四)增加牵头发展和规范中介服务业,建设中介服务体系框架的职责。
(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协调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人员编制
省煤炭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 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
(一)经授权,省煤炭厅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监察。
领导集体
向二牛,党组书记、厅长 杨茂林,党组成员、副厅长(中纪委网站报道,杨茂林于2016年3月31日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 牛建明,党组成员、副厅长 武建森,党组成员、副厅长 胡万升,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宇魁,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武玉祥,总工程师 戴子平,党组成员、省煤矿工会主席 徐忠和,党组成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院长、书记 白淑艳,副巡视员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省安监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 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 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煤炭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机构历史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 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 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08.06•【文号】国办发[1993]47号•【施行日期】1993.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47号1993年8月6日)《煤炭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煤炭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组建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
组建煤炭部的指导思想是:政企分开,转变职能,面向全行业,抓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理顺关系,加强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精简内设机构和编制,妥善安置机关分流人员;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
一、职能转变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深化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煤炭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各类煤炭企业的发展和地方煤矿的整顿、扶持、改造、联合、提高;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随着市场的发育和煤价的放开,促使国有重点煤矿逐步发展为以煤为本、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增强企业的实力和活力,加快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实行上述改革,煤炭部的职能转变如下:--逐步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
除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外,部只考核盈亏和百万吨死亡率两项指标。
主要职能转为研究和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
--不再于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取消指令性物资分配。
主要职能转为产、运、需的平衡及协调外部关系。
--三年内逐步取消统配煤炭指令性分配计划,放开煤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地方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地方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并政办发[2003]209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地方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太原市地方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太原市地方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意见煤矿维简费是增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能力,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综合条件的一项重要资金。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煤炭投入,改善地方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综合条件,切实做好地方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地方煤矿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维简费提取、集中标准(一)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
全市地方各类煤矿必须按照矿井实际煤炭产量,按月足额从吨煤成本中提取10元维简费,任何煤矿不得不提或少提;提取的维简费必须于当月存入银行专户,实行先存后用管理。
(二)维简费集中标准。
全市地方各类煤矿所提取的维简费要严格按照晋煤财字[1996]第584号文件规定的10元/吨煤标准进行集中和管理。
市、县(市、区)营煤矿留用8.5元,煤炭主管部门集中1.5元,其中: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集中的1.5元留用1元、上交市煤炭主管部门0.5元;乡镇煤矿留用7.5元,上交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1元,上交市煤炭主管部门1.5元。
二、维简费集中办法(一)维简费的集中委托市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由其按照集中标准对所有铁路、公路、市内等销售煤炭企业予以足额代收代扣。
(二)按照市、县集中比例,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月按季与各级煤运公司结算,各县(市、区)煤运公司负责对市级集中的维简费按比例全额上交市煤运公司,由市煤炭主管部门与市煤运公司结算,及时划转财政专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9]146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0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煤炭工业局(简称市煤炭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1.原市经委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初审上报。
2.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三)加强职责1.煤矿安全监管。
2.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系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落实。
3.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贯彻落实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初审意见。
(五)审核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市国资委和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市煤炭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
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部门“三定”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煤炭企业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
授权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察。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拟定全省煤炭行业企业的劳动用工政策,指导督促煤炭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三、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煤炭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煤炭企业的劳动用工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事宜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四、煤炭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井上施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煤炭企业及其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执法监察,实行年审,并将结果反馈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晋政办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有关意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晋办发〔2007〕11号)要求,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调整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仍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实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三)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职能调整后,省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研究提出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战略建议,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16号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3月2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市煤炭局为切实搞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工商、工会、供电等部门参与,按职责分工和“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报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太原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常务副组长:席金生(市煤炭局副局长)副组长:张晓峰(市煤炭局副局长)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程师)成员: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海森(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李军(市国土局副局长)阎援朝(市公安局局长助理)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刘国生(市总工会副主席)刘书林(市经信委副主任)韩东来(市国资委副主任)邢兆群(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复工复产验收组。
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席金生,副主任马全林、刘建平。
复工复产验收组组长席金生,副组长张晓峰、王双斗。
二、验收条件(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不得组织复工复产验收:1.主体企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0〕5号文件和市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建立机构、落实责任的;2.涉及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未关闭移交的;3.主体企业未承诺在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1.生产、建设矿井(1)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执行的;(2)未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的;(3)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改的;(4)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5)未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6)未按省煤炭工业厅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的;(7)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15种重大隐患之一的;(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置齐全的;(9)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10)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11)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2)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3)煤矿“六长”、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未经培训合格并实现持证上岗,煤矿“六长”、技术员未在太原市煤炭局注册的;(14)煤矿从业人员未参加年度全员培训,其中煤矿瓦斯检查员未参加太原市煤炭局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未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的;(15)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登记备案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未达到“四个百分之百”的;(16)未制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17)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19)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的;(20)矿井井田内及周边水害情况不清,或虽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未建立探放水机构及队伍、且探放水队与掘进队未实行分离管理的;(21)未按规定配足并使用瓦斯报警矿灯和专用自救器的;(22)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的;(23)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的;(24)未安装煤炭销售票管理系统的(地面新开凿井口的矿井没有制定在一期工程结束后安装计划的);(25)未制定建立兼职救护队伍计划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晋政办发[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九月二日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西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的通知》(煤办字〔1998〕第440号)精神,山西煤田地质局更名为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业务上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煤炭、煤层气及相关矿产资源的中长期勘查规划。
(二)负责编制山西省煤炭矿山灾害地质监测、鉴定方案,并参与组织防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贯彻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行业标准,组织煤炭地质勘查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全省煤炭地质勘查监理、煤炭资源评估、煤炭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省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工作、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地质设计的审批工作、煤炭地质普查与详查报告的审批和勘查(精查)地质报告的初审工作。
(六)承担国家和省级出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煤炭地质勘查工作,为区域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七)负责全省煤炭地质数据库的筹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煤炭地质数据、能源储量数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承担煤炭地质科学研究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一日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挂牌责任制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矿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和技改矿井。
全省各类煤矿企业都要以煤矿矿井为单位逐一进行挂牌。
二、挂牌责任人(一)煤炭集团公司的挂牌责任人。
1.煤炭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所属煤矿的公司挂牌责任人。
其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别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挂牌,其他瓦斯矿井分别由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挂牌。
2.煤炭集团公司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是所属煤矿的挂牌责任人。
其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别由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挂牌,其他瓦斯矿井分别由相关业务处室其他负责人挂牌。
(二)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的挂牌责任人。
1.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行政区域内(除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等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外)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政府挂牌责任人,副市长、市长助理、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助理是其他瓦斯矿井的政府挂牌责任人。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信息产业管理职责划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职责1.组织拟定全市享受西部地区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规划、措施和项目申报。
2.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
3.、组织协调全市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促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指导协调各类基金和债券发行、融资、审核上报工作。
4.指导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和交易权项目有关工作。
5.统筹协调全市资源环境保护及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职责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总量和结构综合平衡,加强投融资宏观管理,完善价格管理和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管理,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27施行日期2015.08.27文号晋政发〔2015〕37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
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本《方案》主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进行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建煤矿企业的省级审批事项(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7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0日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的《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煤救发〔2015〕100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3日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煤矿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事故分级根据有关规定,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2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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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9]146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并政办发〔2009〕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煤炭工业局(简称市煤炭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1.原市经委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初审上报。
2.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三)加强职责
1.煤矿安全监管。
2.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系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落实。
3.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贯彻落实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初审意见。
(五)审核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
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市国资委和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市煤炭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煤炭运销管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核上报等工作。
(九)对全市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发证。
(十)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