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预防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基础单位,派出所在调解纠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不足。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对策,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
一、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1.专业水平不足派出所调解工作中的调解人员数量普遍不足,以及由于基层派出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专业水平普遍不足。
有些警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不熟悉。
因此,一些与调解无关的人也加入到调解行列,这就导致了调解结果的不可信、不可预测性。
2.调解结果不公正部分警察在调解中会抱有立场,严重扭曲了处理民间纠纷的本意,最终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
其次,在一些调解工作中,由于无法制定操作规范,导致部分纠纷的处理与法律存在不同步,结果会间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缺乏现代化手段在现代化社会中,大多数的纠纷都需要多种手段进行调解。
而部分派出所的调解过程还停留在很原始、很简单的方式,缺乏现代化的处理手段。
这就限制了原本可通过科技手段化解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加重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二、对策1.提高专业水平应该制定专业人士培训计划,一方面加强基层警察对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及培训,另一方面还要鼓励专业人士加入到调解的工作中来。
这样可以弥补调解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的缺陷,从而提高调解的质量。
2.建立标准化调解体系为使调解工作公正,可以建立标准化的调解体系,使工作程序透明,工作结果公正。
在调解工作中,按照合理、公平、公正、协商的原则来进行双方的调解,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析,在调解中进行权衡,达到基准法律和公众期望的结果。
3.引入现代化手段在现代化社会中,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得到普及和应用。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地引入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调解平台、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调解工作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数据共享和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同时,案件的类型和特点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给案件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对此,我们需要认真总结当前案件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在未来的工作中做得更好。
一、问题分析1.受害人保障不足在很多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并不得到足够保障,甚至有些案件中,受害人还会遭到二次伤害,这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受害人的法律意识不强、防范意识不到位,同时,法律机构在案件调查和处理中也存在不足。
2. 案件破案率偏低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破案率一直是关注的重点,但是目前破案率偏低的问题仍然突出。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调查技术不足、办案经验不足、管理体制不完善等等。
3. 案件信息化建设不足在信息化时代,案件信息化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能够有效提高破案率、案件处理效率,但是目前情况却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技术落后、信息化设施不全面、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等方面的问题。
二、建议措施1. 建立完善的受害人保护机制应该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起受害人保护机制,让受害人得到足够的保护。
同时,也要在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的宣传方面下功夫,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
2. 加强警员培训和技能提升要加强警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破案能力和办案经验,建议在教育工作的基础之上,加大刑侦技能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等力度,提高警员的办案水平。
3. 推动信息化建设应该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
同时,也要建立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推广智能警务,并积极配合警政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的集中、共享和优化,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和破案率。
4. 加强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建立起一个“合力”机制,在案件防控中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浅谈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预防对策
浅谈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预防对策作者:胡江贵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将生效施行。
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大背景下,各地司法实务部门已经普遍运用当事人和解的方法来处理一些公诉案件,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制度将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联系实践方面,提出相关预防对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新刑事诉讼法;问题;预防对策2012年3月14号,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被法律正名,使得在现实实践过程中有法可依。
但是社会上对于这种情况出现了很多反对的声音,通过对于国外关于刑事和解成功模式的探析,针对在新时期下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将会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预防对策,是一个值得去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会存在的问题美国学者戈尔丁指出:“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犯酷”。
[1]我国学者刘凌梅在对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考察之后,将刑事和解的概念定义为“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通过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交谈、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2]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拥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能都是保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现实,我国法制进程正在走着快速的发展道路,难免会有些由于发展太快而产生的问题。
(一)警察权的扩大,会造成社会上更多的争议。
以苏州市公安局开展的试点“刑事和解”为例2012年4月9日,发生在苏州市平江路派出所辖区的吴极与骑着电瓶车在此路过的张若碰擦。
在办案民警主持下,吴极和张若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给予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赔偿;吴极对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认罪,并以当场给付现金的方式进行履行;张若对吴极表示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对吴极依法从宽处理。
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一、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案件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然而,在案件防控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缺乏信息共享与及时沟通在案件防控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畅通的问题。
警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之间经常需要交流信息以便追踪犯罪线索和获取证据。
然而,由于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或者缺乏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流,这导致了许多犯罪线索无法及时被跟进和处理。
2. 预防措施不够主动传统的案件防控方式大多是被动应对,即犯罪事件发生后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处置。
这种方式无疑会加大损失和风险。
我们需要更主动地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潜在犯罪活动的发生频率。
但是目前,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细致入微的监测手段,导致我们往往只有在犯罪发生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 人力资源不足案件防控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
为了做好案件防控,需要有充足、合格并且高效的专业人员。
然而,目前在案件侦破、技术鉴定和证据调查等方面,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问题。
这导致了队伍中重要岗位的空缺,以及对案件侦破过程中一些关键环节的失职。
二、建议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改进案件防控工作,并提高其效率和质量,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措施:1. 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构建起共同利益和目标认知,并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来实现信息快速流转。
这样一来,在犯罪线索被发现时,各个部门可以更加高效地开展合作和协调行动。
同时,在信息共享平台上还应设立必要权限和保密机制,以确保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2. 加强预防性警务工作除了传统的被动应对方式,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案件防控的主动性。
建议警察部门和其他执法机构加强巡逻和宣传工作,加大对犯罪活动潜在区域的监测和预防力度。
同时,可以利用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来识别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3. 提高人员素质与执法效率为了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并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刑事申诉存在问题及建议检察刑事申诉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公平和正义。
然而,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滞后的处理时间:刑事申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申诉人在等待期间遭受不公平的困境。
法律程序复杂性:申诉程序可能过于复杂,对一般人来说难以理解,这可能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
证据收集问题:有时可能存在问题,如证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可能使申诉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平等对待:有时,某些人可能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政治背景而受到不平等对待,这可能影响到申诉的公平性。
建议:
加速处理时间: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简化法律程序:简化申诉程序,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强化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完整性,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公平对待:保证申诉的公平性,不论申诉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些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帮助改进检察刑事申诉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然而,具体的改进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案件防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案件防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案件防控是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和人民利益的重要工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探讨案件防控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不足之处1. 缺乏有效的预防机制案件防控往往过于注重事后处置而忽视了事前预防。
现行制度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未能完善前期调查、监测和预警机制,导致常常是等到问题变得不可收拾时才采取行动。
2. 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难度较大各个部门之间孤立操作、信息壁垒,导致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具有挑战性。
这使得追踪犯罪链条成为一项艰巨任务,且效果较差。
3. 技术手段与犯罪手法进展不匹配随着科技发展,犯罪手法也在不断更新换代。
然而,案件防控技术手段与犯罪手法发展速度不匹配,导致犯罪分子利用新技术漏洞进行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
4. 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案件防控需要大量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实际上,现有的法律人才储备和培养体系并不能满足高质量、高效率的案件防控需求。
部分地区也存在着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导致预防工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5. 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相对健全,但还存在一些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
在新兴领域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缺失或者过于笼统,给案件防控带来了诸多困难。
三、改进建议1. 加强事前预防措施应加大对案件发生前环节的调查、监测和预警力度。
引入先进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系统性风险评估与威胁感知,将预防工作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
2. 构建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机制建立公安、司法、金融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和协同应对。
同时推动各个领域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打破壁垒,加强协调力度,以实现更高效、更智能的案件防控手段。
3. 引入新技术手段提升防控能力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引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用于案件防控。
利用人工智能算法进行风险识别和预警,结合大数据分析实现精准打击和追踪犯罪活动,以提升整体防控水平。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通过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正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在加害人认罪、认错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关键词]刑事和解;问题;对策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通过几年来运作情况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上的不足,客观上促进了加害人的认罪悔过、改过自新,在一定程序上抚慰了被害方的心灵,弥补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应看到,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一、现状及问题(一)一些司法人员刑法价值观念、执法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不相适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人员的理念和观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惯性思维长期存留,一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正确的司法目的观和功能观,“重惩治、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尤其是对依法从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从而不敢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在办案中依法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和解制度。
其次,可能导致一些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司法人员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时滥用司法裁量权。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第一篇: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结束了10年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
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也暴露出了诸如对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操作性、在处理结果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手段和效果相对欠佳等问题。
为确保刑事和解程序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同时,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
新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一编中,用三个条文写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中下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
该制度的规定结束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这种“由下至上,由实践到制度的反向改革模式”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一马当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实施效果的问题,由于法律在对刑事和解的认定上规定了抽象的真诚悔罪、谅解等抽象性判断标准。
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而出现的制度,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在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之前具有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摹本,而在过去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今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敲响了警钟。
对于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可实际操作性。
悔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其判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而赔礼道歉等行为由于对加害人缺乏实际的制约,不能排除加害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轻缓处理而违心地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害人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大多只能通过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赔偿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
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实践中,法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目前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侦查不公正在刑事司法领域,侦查环节是确立案件事实真假及涉案人员罪责的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有些侦查机关缺乏专业能力或受到非法干预,导致了一些案件产生冤错之名。
对策建议:- 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侦查机构;- 加强侦查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设立独立监察机构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
2. 极端主义与反恐怖主义之间平衡随着极端主义活动频发和恐怖袭击威胁加剧,国家普遍采取反恐怖主义措施保护国家安全。
然而,一些国家在反恐怖主义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过度的倾向,使得个人权利受到侵犯。
对策建议:- 平衡维护国家安全和尊重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加强极端主义教育,从根源上预防极端思想滋生;- 通过合作来共同应对全球恐怖主义威胁。
二、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资源不均衡在许多地区,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了民事诉讼的效率低下和司法公正性无法保障的问题。
这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对策建议:- 增加财政投入,提升基层法院设施和员工水平;- 推进信息化建设,在线解决争议以减轻诉讼压力;-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稳定与谐调发展。
2. 法律意识淡薄在一些地方,市民普遍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
他们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并且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导致一些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对策建议:- 加强公共法律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构建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体系,使市民能够及时获得相关法律援助;- 提供更多渠道和机会让市民参与立法过程。
三、行政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法治缺失在一些地区,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违规执法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情况下,行政司法无力有效监督和制衡政府行为。
对策建议:- 健全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实施有效监察;- 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
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有 发生 。
仍 以发生 在 南 方 某省 的熊 某 某 杀人 案 件 为
例 ,在该案侦查的初始阶段 ,没有确定破案责任 人 ,取证工作比较紊乱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没 有形成统一的指挥而各 自 为战。最初侦查机关认 定该案件为故意伤害案,因为犯罪嫌疑人持刀砍
6 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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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刑事案件侦办过改措施 。要想提高命案办案质量 ,必须重点
加 强 以下几 方 面 的工 作 。
( 一)执法观念落后于执法环境的要求 当今社 会执 法 环境越 来 越严 峻 ,执法要 求 也
越 来越 高 。在刑 事诉 讼 活动 中 ,越 来 越讲究 实 体 与程序 并 重 。但 目前一些 技 术 、侦查 、办 案人 员 思想中 “ 重实体 、轻程序 ”,“ 口供 、轻证 据 ” 重 的倾 向依 然存 在 ,对严 格执 法 的必要 性 、紧迫 性
战 ,对案 件 陛质认识 不 足 ,对 证人 取证 不及 时全
面
再如 ,何某某故意伤害案中 , 犯罪嫌疑人何 某某 真 实 年 龄 不 清 ,其 打 工 单 位 登 记 的 出生 E t 期、交代的出生 日 期与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
的出生 日期不一致。案件移送起诉后 ,在检察机
关 提议 下 ,办 案人 员才 与检察 官一起 赶 赴犯罪 嫌
性 。执 法不 严 、违法 办案 的 现象在 一定 范 围 内依
( 二)完善命案侦查办案工作机制,强化命
案证 据材 料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
然存在 。出现的一些小问题 ,是经办民警责任心
不 强 、作风 不实 的表 现 ,是对 刑事 执法 的严 肃性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
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
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
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
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一直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对其进行打击和预防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关键。
本文将分别从加强打击和预防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1. 完善法律体系合理完善法律体系是打击刑事犯罪的基础。
应当对现行刑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确保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对各类刑事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
同时,还应加强对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2. 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是打击犯罪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装备的更新,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增强犯罪侦查的精准性和效率。
此外,应当建立起与其他国家的刑事侦查合作机制,加强跨国犯罪的打击。
3. 增加刑罚的威慑力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需要有足够的威慑力。
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应当加大刑罚力度,使犯罪分子感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要加强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刑责过轻或者过重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对刑事犯罪的预防1. 加强社会教育通过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他们对刑事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这需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等各个环节的教育工作,培养良好的社会公民意识。
2. 营造健康社会环境刑事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加强对治安和秩序的监督和维护。
同时,要加强对各类犯罪行为的宣传和打击,加大舆论监督和谴责力度。
3. 加强矛盾调解和纠纷解决机制许多刑事犯罪行为与人们的各类矛盾和纠纷有关。
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合作,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能有效地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关键。
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增加刑罚的威慑力等举措,能够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同时,加强社会教育、营造健康社会环境、加强矛盾调解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能够有效地预防刑事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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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预防对策【摘要】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将生效施行。
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大背景下,各地司法实务部门已经普遍运用当事人和解的方法来处理一些公诉案件,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制度将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联系实践方面,提出相关预防对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新刑事诉讼法;问题;预防对策
2012年3月14号,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被法律正名,使得在现实实践过程中有法可依。
但是社会上对于这种情况出现了很多反对的声音,通过对于国外关于刑事和解成功模式的探析,针对在新时期下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将会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预防对策,是一个值得去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美国学者戈尔丁指出:“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犯酷”。
[1]我国学者刘凌梅在对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考察之后,将刑事和解的概念定义为”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通过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交谈、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2]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拥有源远流
长的历史,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能都是保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现实,我国法制进程正在走着快速的发展道路,难免会有些由于发展太快而产生的问题。
(一)警察权的扩大,会造成社会上更多的争议。
以苏州市公安局开展的试点“刑事和解”为例
2012年4月9日,发生在苏州市平江路派出所辖区的吴极与骑着电瓶车在此路过的张若碰擦。
在办案民警主持下,吴极和张若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给予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赔偿;吴极对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认罪,并以当场给付现金的方式进行履行;张若对吴极表示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对吴极依法从宽处理。
[3]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后,无须再走公诉以及审判等司法程序。
公安机关独立行使刑事裁量权,这很明显是警察权力在扩大,将会导致公安系统掌握的权力越来越大,民主法治社会使得步履维艰。
(二)“花钱买刑”的风气会不断猖獗,造成司法系统的腐败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副院长宋英辉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法律上设立刑事和解制度,并不否定对刑事诉讼传统价值的追求,而是对传统刑事司法二元价值的补充。
不过宋英辉还强调,适用刑事和解,一定要杜绝以钱赎刑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中国从历史角度分析来看,我国一直都有“花钱买官”、“花钱买刑”
的思想,新的刑事诉讼法制定出来,我们看到有很多细节没有明文规定,这极易让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钻漏洞,以权谋私,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新时期下针对刑事和解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提出预防对策
针对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实践过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预防的角度来提出相关对策,对于社会治安、社会稳定、法律正义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借鉴国外关于刑事和解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以家庭群体会议的模式进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自1974年在加拿大开始实施以来,各个国家相继提出刑事和解制度。
目前从全球角度上看,刑事和解制度普及率最高的是新西兰,已经做到了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
[4]家庭群体会议为加害人和被害人提供一个面对面商谈的机会,从而使得恢复社区原有的平衡。
目前我国政府机构都设有街道委员会,通过街道委员会作为主持单位,为被害人与加害人提供一个面对面的机会,从而使得避免公权力的介入,为加害人更好的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二)调整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尝试暂缓起诉、缓期宣告制度从目前国外的刑罚制度来看,罚款是使用最为广泛的刑罚种类之一。
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罚金刑所占比例却很小,我们应当
适当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暂缓起诉和缓期宣告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宽限一定的期间,根据其在该期限内的善行表现或是否履行一定义务而做出对其是否予以起诉或宣告有罪及刑罚的制度。
[5]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不起诉制度和缓期执行制度,考虑到移植刑事和解制度的需要,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相应的暂缓起诉和缓期宣告制度[6]。
(三)建立刑事和解国家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补偿作为一项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基本制度。
[7]我国应当借鉴这一做法,尽快建立起被害人救助体系。
对被害人来讲,即便不能与加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由于有国家救助补偿制度的存在,也可以通过国家救助补偿得以补偿损失。
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害人因遭受侵害造成经济困难而被迫参与和解
的可能。
而相对于加害人来讲,则可以通过申请国家机关提供赔偿担保金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之后加害人自己通过为社会或国家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向国家补偿机关偿还担保金。
参考文献:
[1][美]戈尔丁.法律哲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7:151.
[2]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j].现代法学,2001(2) .
[3]王全宝.新刑诉法:苏州试行“刑事和解”[n].中国新闻周刊,2012-4-17.
[4]庞亭玉著.论刑事和解[d].中国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载于《中国知网》,于2012年5月27日访问.
[5][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269.
[6]张建升.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j].人民检察,2007(12):40-42.
[7]林振通.刑事和解:和谐视野下轻刑化的必然选择[n].漳浦法院,2009-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