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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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预防对策【摘要】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将生效施行。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大背景下,各地司法实务部门已经普遍运用当事人和解的方法来处理一些公诉案件,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制度将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联系实践方面,提出相关预防对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新刑事诉讼法;问题;预防对策

2012年3月14号,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被法律正名,使得在现实实践过程中有法可依。但是社会上对于这种情况出现了很多反对的声音,通过对于国外关于刑事和解成功模式的探析,针对在新时期下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将会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预防对策,是一个值得去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美国学者戈尔丁指出:“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犯酷”。[1]我国学者刘凌梅在对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考察之后,将刑事和解的概念定义为”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通过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交谈、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2]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拥有源远流

长的历史,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能都是保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现实,我国法制进程正在走着快速的发展道路,难免会有些由于发展太快而产生的问题。

(一)警察权的扩大,会造成社会上更多的争议。以苏州市公安局开展的试点“刑事和解”为例

2012年4月9日,发生在苏州市平江路派出所辖区的吴极与骑着电瓶车在此路过的张若碰擦。在办案民警主持下,吴极和张若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给予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赔偿;吴极对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认罪,并以当场给付现金的方式进行履行;张若对吴极表示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对吴极依法从宽处理。[3]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后,无须再走公诉以及审判等司法程序。公安机关独立行使刑事裁量权,这很明显是警察权力在扩大,将会导致公安系统掌握的权力越来越大,民主法治社会使得步履维艰。

(二)“花钱买刑”的风气会不断猖獗,造成司法系统的腐败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副院长宋英辉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法律上设立刑事和解制度,并不否定对刑事诉讼传统价值的追求,而是对传统刑事司法二元价值的补充。不过宋英辉还强调,适用刑事和解,一定要杜绝以钱赎刑和司法腐败等问题。中国从历史角度分析来看,我国一直都有“花钱买官”、“花钱买刑”

的思想,新的刑事诉讼法制定出来,我们看到有很多细节没有明文规定,这极易让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钻漏洞,以权谋私,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新时期下针对刑事和解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提出预防对策

针对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实践过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预防的角度来提出相关对策,对于社会治安、社会稳定、法律正义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借鉴国外关于刑事和解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以家庭群体会议的模式进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自1974年在加拿大开始实施以来,各个国家相继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目前从全球角度上看,刑事和解制度普及率最高的是新西兰,已经做到了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4]家庭群体会议为加害人和被害人提供一个面对面商谈的机会,从而使得恢复社区原有的平衡。目前我国政府机构都设有街道委员会,通过街道委员会作为主持单位,为被害人与加害人提供一个面对面的机会,从而使得避免公权力的介入,为加害人更好的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二)调整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尝试暂缓起诉、缓期宣告制度从目前国外的刑罚制度来看,罚款是使用最为广泛的刑罚种类之一。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罚金刑所占比例却很小,我们应当

适当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暂缓起诉和缓期宣告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宽限一定的期间,根据其在该期限内的善行表现或是否履行一定义务而做出对其是否予以起诉或宣告有罪及刑罚的制度。[5]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不起诉制度和缓期执行制度,考虑到移植刑事和解制度的需要,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相应的暂缓起诉和缓期宣告制度[6]。

(三)建立刑事和解国家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补偿作为一项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基本制度。[7]我国应当借鉴这一做法,尽快建立起被害人救助体系。对被害人来讲,即便不能与加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由于有国家救助补偿制度的存在,也可以通过国家救助补偿得以补偿损失。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害人因遭受侵害造成经济困难而被迫参与和解

的可能。而相对于加害人来讲,则可以通过申请国家机关提供赔偿担保金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加害人自己通过为社会或国家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向国家补偿机关偿还担保金。

参考文献:

[1][美]戈尔丁.法律哲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7:151.

[2]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j].现代法学,2001(2) .

[3]王全宝.新刑诉法:苏州试行“刑事和解”[n].中国新闻周刊,2012-4-17.

[4]庞亭玉著.论刑事和解[d].中国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载于《中国知网》,于2012年5月27日访问.

[5][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269.

[6]张建升.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j].人民检察,2007(12):40-42.

[7]林振通.刑事和解:和谐视野下轻刑化的必然选择[n].漳浦法院,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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