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表(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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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井工煤矿安全体检表
安全 培训
安全 投入 工伤 保险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隐患排查、 治理、 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与 责任追究制度, 粉尘检测制度、 入井检身 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矿领导干部 带班下井制度等。 建立各种设备、 设施检 查修理制度, 定期修理检查记录。 各项制 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形。 制定本单位的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 4条
矿井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
全出口, 各出口间距不小于 30m 。新建、 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
《煤矿安全规程》
第 87 条
道,紧急情形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
(盘)区都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 第 88 条
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接续 合有关标准规定。 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规
现状描述
存在咨询题
整改措施
序号 20 21 22
23
项目
安全 出口
采区 布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采前采区通风、 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 范》( AQ1055-2008 )第
整。
4.2.4 条、《煤矿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开采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畴 17
范畴 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10 条
开拓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 安 《 煤 炭 工业 矿 井 设计 规 范 》
18
布置 全和抗灾的要求。
(GB50215-2015)第3.3.1条
矿井 矿井开拓、 预备、 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9
安全 投入 工伤 保险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隐患排查、 治理、 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与 责任追究制度, 粉尘检测制度、 入井检身 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矿领导干部 带班下井制度等。 建立各种设备、 设施检 查修理制度, 定期修理检查记录。 各项制 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形。 制定本单位的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 4条
矿井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
全出口, 各出口间距不小于 30m 。新建、 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
《煤矿安全规程》
第 87 条
道,紧急情形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
(盘)区都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 第 88 条
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接续 合有关标准规定。 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规
现状描述
存在咨询题
整改措施
序号 20 21 22
23
项目
安全 出口
采区 布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采前采区通风、 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 范》( AQ1055-2008 )第
整。
4.2.4 条、《煤矿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开采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畴 17
范畴 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10 条
开拓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 安 《 煤 炭 工业 矿 井 设计 规 范 》
18
布置 全和抗灾的要求。
(GB50215-2015)第3.3.1条
矿井 矿井开拓、 预备、 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9
2017.10.12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10.5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全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3.48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50m3/min;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1.50m3/min,二氧化碳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50m3/min;
鉴定结果为:低瓦斯矿井。
56
瓦斯
防治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我矿主要通风机型号为FBCDZ№28 /2×250
2017年1月4号由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我矿主要通风机进行了性能测定,测定结果为主通风系统合格
50
矿井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通风机房与进风井距离200m,与压缩空气站距离200m
四、瓦斯防治单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2
瓦斯
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2016年11月由山西岩玉地质勘测有限公司对我矿进行地质勘探
54
瓦斯
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26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2条2013年10月由江苏省第一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了黄泥灌浆喷洒阻化剂注凝胶的措施8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全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3.48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50m3/min;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1.50m3/min,二氧化碳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50m3/min;
鉴定结果为:低瓦斯矿井。
56
瓦斯
防治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我矿主要通风机型号为FBCDZ№28 /2×250
2017年1月4号由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我矿主要通风机进行了性能测定,测定结果为主通风系统合格
50
矿井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通风机房与进风井距离200m,与压缩空气站距离200m
四、瓦斯防治单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2
瓦斯
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2016年11月由山西岩玉地质勘测有限公司对我矿进行地质勘探
54
瓦斯
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26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2条2013年10月由江苏省第一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了黄泥灌浆喷洒阻化剂注凝胶的措施8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2-6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
1.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2.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五
“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排查时间:2017年 月
检槽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2017年 月
序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对照85号令规定及要求查出的
隐患及问题
整改措施
及要求
完成
时间
整改落实负责人
一
2.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五
“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排查时间:2017年 月
检槽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2017年 月
序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对照85号令规定及要求查出的
隐患及问题
整改措施
及要求
完成
时间
整改落实负责人
一
2017井工煤矿安全体检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6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7
灾害
防治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50
矿井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6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7
灾害
防治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50
矿井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2017井工煤矿安全体检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51
安全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
45
风阻
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5.1.9条
46
矿井
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51
安全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
45
风阻
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5.1.9条
46
矿井
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2017井工煤矿安全体检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50
矿井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51
安全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17
开采
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18
开拓
布置
50
矿井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51
安全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17
开采
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18
开拓
布置
2017井工煤矿安全体检表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10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11
生产
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12
事故防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10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11
生产
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12
事故防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2017年3月1日--盘县煤炭开发总公司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表
1、检查煤矿是否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建立专用帐户;
2、检查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建立专用帐户;
3、检查是否按规定保障瓦斯治理设施设备专项资金投入到位;
4、检查是否存在挪用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2、是否严格执行矿井停电撤人措施、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等问题;
3、有计划停风时的停风措施制定情况,停风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四是反风演习及双回路供电情况;五是通风网络情况,通风设施的安设情况,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及闭锁情况。
(四)
瓦斯治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1、检查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序号
分类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或隐患
检查人员
备注
(一)
煤矿证照及人员配备情况
1、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办理等问题;
2、是否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配齐配足,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二)
矿领导带班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1、检查煤矿矿长是否按要求实际入井带班,矿长入井带班是否弄虚作假;
2、检查入井人数是否与登记台帐相符、识别卡是否与实际入井人员相符、入井检查登记是否实现“四对口”。
(三)
通风系统设备设施是否完善可靠
1、重点检查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串联通风现象等;
2、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现象,瓦斯超限是否组织分析和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2、检查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建立专用帐户;
3、检查是否按规定保障瓦斯治理设施设备专项资金投入到位;
4、检查是否存在挪用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2、是否严格执行矿井停电撤人措施、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等问题;
3、有计划停风时的停风措施制定情况,停风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四是反风演习及双回路供电情况;五是通风网络情况,通风设施的安设情况,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及闭锁情况。
(四)
瓦斯治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1、检查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序号
分类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或隐患
检查人员
备注
(一)
煤矿证照及人员配备情况
1、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办理等问题;
2、是否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配齐配足,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二)
矿领导带班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1、检查煤矿矿长是否按要求实际入井带班,矿长入井带班是否弄虚作假;
2、检查入井人数是否与登记台帐相符、识别卡是否与实际入井人员相符、入井检查登记是否实现“四对口”。
(三)
通风系统设备设施是否完善可靠
1、重点检查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串联通风现象等;
2、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现象,瓦斯超限是否组织分析和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检查表
煤矿安全检查表
维修巷道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 通风有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实现风区通风、采面实行全负压通风
局部通风,不得有循环风
通风设施和仪表
防尘
4 瓦斯瓦斯管理,执行“一炮三检制”,并有记录
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5 防灭火自然发火期
防灭火系统,严禁携带烟火下井,井口20m范围内无明火,并设置警示牌
火区管理
6 爆破火工及爆破器材管理,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作业,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爆破
7 防治水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地面防治水井下防治水
8 机电运输供电
电气设备和保护照明、通讯及信号提升
斜井及平巷运输
9 劳动保护劳动防护用品办理保险
10 其它
检查结论
矿山现场
负责人签字
时间:。
煤矿安全检查表
安全监测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八
井下电缆
1
电缆选用与截面面积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电缆敷设、悬挂及线路电缆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电缆连接(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橡套电缆接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4
炮采工作面和巷修作业中,爆破时有无防护电缆措施
4
电缆接线盒和电缆引入装置是否完好,零部件是否齐全,电缆连接是否牢固
一个电缆引入装置是否只连接一条电缆
密封圈外径与电缆引入装置内径之差是否大于2mm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是否包扎他物
不用的电缆引人装置是否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堵死
5
连锁装置功能是否完整,保证电源接通打不开盖,开盖送不上电
内部电气元件完好无损,动作可靠
永久支架前端距工作面是否不大于40m
平巷是否不由里往外支护;超过l00倾斜巷道每段内是否不由上往下进行永久支护
A
架棚永久支护
坑木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支架是否零件齐全
混凝土支架是否质量合格
平巷支架是否垂直底板
斜巷支架是否向上坡倾斜
横梁是否垂直巷道中心线,两端保持水平
棚梁接口是否严实合缝,背板、撑木、拉杆布置是否符合设计,是否刹紧背牢
(10)
不继续使用的临时硐室,移交前是否充填严密,加封砌碹
二
巷道和硐室
1
作业规程
(1)
掘进工作面有无经批准的作业规程
(2)
是否符合矿井(采区)设计,内容完整,图文清晰
(3)
贯彻是否符合要求
2
施工作业
(1)
毛断面局部超高、超宽、欠挖是否不大于设计l50rrma,平均不大于75mm
八
井下电缆
1
电缆选用与截面面积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电缆敷设、悬挂及线路电缆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电缆连接(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橡套电缆接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4
炮采工作面和巷修作业中,爆破时有无防护电缆措施
4
电缆接线盒和电缆引入装置是否完好,零部件是否齐全,电缆连接是否牢固
一个电缆引入装置是否只连接一条电缆
密封圈外径与电缆引入装置内径之差是否大于2mm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是否包扎他物
不用的电缆引人装置是否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堵死
5
连锁装置功能是否完整,保证电源接通打不开盖,开盖送不上电
内部电气元件完好无损,动作可靠
永久支架前端距工作面是否不大于40m
平巷是否不由里往外支护;超过l00倾斜巷道每段内是否不由上往下进行永久支护
A
架棚永久支护
坑木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支架是否零件齐全
混凝土支架是否质量合格
平巷支架是否垂直底板
斜巷支架是否向上坡倾斜
横梁是否垂直巷道中心线,两端保持水平
棚梁接口是否严实合缝,背板、撑木、拉杆布置是否符合设计,是否刹紧背牢
(10)
不继续使用的临时硐室,移交前是否充填严密,加封砌碹
二
巷道和硐室
1
作业规程
(1)
掘进工作面有无经批准的作业规程
(2)
是否符合矿井(采区)设计,内容完整,图文清晰
(3)
贯彻是否符合要求
2
施工作业
(1)
毛断面局部超高、超宽、欠挖是否不大于设计l50rrma,平均不大于75mm
2017井工煤矿安全体检表
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三、通风单元
36
通风
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23
采区
布置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
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三、通风单元
36
通风
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23
采区
布置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
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2017井工煤矿安全体检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40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8
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9
安全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21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40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8
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9
安全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21
2017年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541、545、546、547、548、549、550条
24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间的距离不小于1m。
《煤矿安全规程》第544条
25
轮斗
挖掘机采装
轮斗挖掘机作业应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42、555、556条
26
拉斗铲作业
拉斗铲行走和调整作业位置时,路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11
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12
生产
组织
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13
事故
防
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6
托管
煤矿
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7
规程
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8
灾害
处理
计划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不需爆破岩土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需爆破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1.1~1.2倍,台阶顶部无悬浮大块。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煤矿安全规程》第543条
20
轮斗挖掘机采掘、拉斗铲倒堆的台阶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4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间的距离不小于1m。
《煤矿安全规程》第544条
25
轮斗
挖掘机采装
轮斗挖掘机作业应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42、555、556条
26
拉斗铲作业
拉斗铲行走和调整作业位置时,路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11
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12
生产
组织
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13
事故
防
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6
托管
煤矿
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7
规程
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8
灾害
处理
计划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不需爆破岩土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需爆破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1.1~1.2倍,台阶顶部无悬浮大块。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煤矿安全规程》第543条
20
轮斗挖掘机采掘、拉斗铲倒堆的台阶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煤矿安全检查表
14
煤矿在改制期间或改制完成后,是否重新核发有效证件
15
是否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二、井上检查内容
16
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所有合法证照,是否按要求配齐五职矿长
17
煤矿法人代表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否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
18
矿井是否及时填绘所有图纸资料,采、掘工作面是否有《作业规程》,采掘工作在特殊构造带或过老空、旧巷时是否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源自38采面支护情况39
掘进支护情况
四、其它隐患情况
40
41
42
43
44
煤矿安全检查表
检查地点:区(市、县 )乡(镇)煤矿
参加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一、重大隐患
检查情况
1
是否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
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是否有瓦斯抽放系统
三、井下检查内容
31
开采煤层高于、等于1。3米的煤矿,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是否高于2米;开采煤层低于1.3米的煤矿,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是否高于1.8米。煤矿井下所有安全出口必须是否设专人维护,是否确保煤矿生产时没有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的情况
32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瓦斯监测监控设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是否运转正常;光学瓦检器和探水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
29
煤矿是否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煤矿在改制期间或改制完成后,是否重新核发有效证件
15
是否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二、井上检查内容
16
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所有合法证照,是否按要求配齐五职矿长
17
煤矿法人代表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否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
18
矿井是否及时填绘所有图纸资料,采、掘工作面是否有《作业规程》,采掘工作在特殊构造带或过老空、旧巷时是否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源自38采面支护情况39
掘进支护情况
四、其它隐患情况
40
41
42
43
44
煤矿安全检查表
检查地点:区(市、县 )乡(镇)煤矿
参加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一、重大隐患
检查情况
1
是否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
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是否有瓦斯抽放系统
三、井下检查内容
31
开采煤层高于、等于1。3米的煤矿,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是否高于2米;开采煤层低于1.3米的煤矿,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是否高于1.8米。煤矿井下所有安全出口必须是否设专人维护,是否确保煤矿生产时没有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的情况
32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瓦斯监测监控设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是否运转正常;光学瓦检器和探水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
29
煤矿是否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煤矿安全系统检查表(2017)
(10)
不继续使用的临时硐室,移交前是否充填严密,加封砌碹
二
巷道和硐室
1
作业规程
(1)
掘进工作面有无经批准的作业规程
(2)
是否符合矿井(采区)设计,容完整,图文清晰
(3)
贯彻是否符合要求
2
施工作业
(1)
毛断面局部超高、超宽、欠挖是否不大于设计l50rrma,平均不大于75mm
二、掘进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2)
斜巷矸石装车高度是否超过车沿
1
净高是否低于l.8m,宽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
2
巷道支护是否完整牢靠,无断梁折柱、空帮空顶
3
机电设备是否进壁龛,电缆吊挂整齐
4
巷道有无积水、浮渣、杂物,材料设备码放是否整齐,有无标志牌
三
工作面支护
1
支架布置是否符合作业规程,成一直线,柱距、排距偏差不超过l00㎜
2
顶梁铰接率是否大于90%
是否有顶梁连续不铰接
隐患排查容
检查结果
(2)
是否正确标定中线和腰线
(3)
长距离掘进是否设立躲避硐室:倾斜巷道每40m一处、平巷按需而定,硐深2-5M
(4)
工作面距煤层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5)
两面贯通,相距15m时是否停一个
距贯通点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6)
贯通旧巷前是否检查其设施
相距lOm时,是否派人到贯通道口警戒
相距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平巷是否不由里往外支护;超过l00倾斜巷道每段是否不由上往下进行永久支护
A
架棚永久支护
坑木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支架是否零件齐全
混凝土支架是否质量合格
平巷支架是否垂直底板
不继续使用的临时硐室,移交前是否充填严密,加封砌碹
二
巷道和硐室
1
作业规程
(1)
掘进工作面有无经批准的作业规程
(2)
是否符合矿井(采区)设计,容完整,图文清晰
(3)
贯彻是否符合要求
2
施工作业
(1)
毛断面局部超高、超宽、欠挖是否不大于设计l50rrma,平均不大于75mm
二、掘进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2)
斜巷矸石装车高度是否超过车沿
1
净高是否低于l.8m,宽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
2
巷道支护是否完整牢靠,无断梁折柱、空帮空顶
3
机电设备是否进壁龛,电缆吊挂整齐
4
巷道有无积水、浮渣、杂物,材料设备码放是否整齐,有无标志牌
三
工作面支护
1
支架布置是否符合作业规程,成一直线,柱距、排距偏差不超过l00㎜
2
顶梁铰接率是否大于90%
是否有顶梁连续不铰接
隐患排查容
检查结果
(2)
是否正确标定中线和腰线
(3)
长距离掘进是否设立躲避硐室:倾斜巷道每40m一处、平巷按需而定,硐深2-5M
(4)
工作面距煤层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5)
两面贯通,相距15m时是否停一个
距贯通点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6)
贯通旧巷前是否检查其设施
相距lOm时,是否派人到贯通道口警戒
相距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平巷是否不由里往外支护;超过l00倾斜巷道每段是否不由上往下进行永久支护
A
架棚永久支护
坑木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支架是否零件齐全
混凝土支架是否质量合格
平巷支架是否垂直底板
2017井工煤矿安全体检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 152
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 m/s 。
条
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页眉内容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序号 42 43 44
45
46
项目
通风 设施 风阻 测定 矿井 测风
检查内容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 通风。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 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
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
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 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 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
《煤矿安全规程》第 153 条
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
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
同时作业。
煤层倾角大于 12 °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
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
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 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
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 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
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矿井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通风阻力测 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 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 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
整改 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
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5 、 17 、 27 条
《安全生产法》第 48 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4 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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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继续使用的临时硐室,移交前是否充填严密,加封砌碹
二
巷道和硐室
1
作业规程
(1)
掘进工作面有无经批准的作业规程
(2)
是否符合矿井(采区)设计,容完整,图文清晰
(3)
贯彻是否符合要求
2
施工作业
(1)
毛断面局部超高、超宽、欠挖是否不大于设计l50rrma,平均不大于75mm
二、掘进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2)
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间是否不超过1个月
锚喷临时支护是否短段掘进
(3)
永久支护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4)
空帮距是否不大于2m,锚喷支护空帮距是否不大于4m并有防片帮措施
(5)
爆破作业有无爆破图表,孔深超过3.5m时是否采用防水雷管
(6)
过断层时距破碎带lOm前是否加强瓦斯和涌水的探测工作
(7)
是否揭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炮
(4)
贯彻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表土施工
(1)
立井井口临时锁口能否确保井口稳定,封闭严实
(2)
斜井井筒揭盖部分进入筒身5-lOm是否进行永久支护
(3)
立井永久支护前是否指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井帮的变化
(4)
是否有根据地形、水文地质制定的防排水措施
3
井筒施工
(1)
在井口有无保证掘进安全的措施
1
净高是否低于l.8m,宽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
2
巷道支护是否完整牢靠,无断梁折柱、空帮空顶
3
机电设备是否进壁龛,电缆吊挂整齐
4
巷道有无积水、浮渣、杂物,材料设备码放是否整齐,有无标志牌
三
工作面支护
1
支架布置是否符合作业规程,成一直线,柱距、排距偏差不超过l00㎜
2
顶梁铰接率是否大于90%
是否有顶梁连续不铰接
砌碹永久支护
砌体厚度是否符合设计,局部不小于设计30mm且连续长度不超过lm
砌块和砂浆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壁后是否充实填满、灰缝饱满
C
锚喷永久支护
锚杆规格、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掘进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隐患排查容
检查结果
喷浆强度、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喷浆前是否清洗岩帮、清理浮矸,喷浆后无露筋、干裂
(3)
(2)
斜巷矸石装车高度是否超过车沿
“三保险”、
“一炮三检”、
“三人放炮连锁制度”
5
雷管、炸药是否分开存放并上锁,账物是否相符,领退是否有记录和签字
6
是否按规定操作处理哑炮
八
回柱放顶
1
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放顶,控顶距符合要求
2
是否实行先支后回、由下而上、由里往外的三角回柱法
3
回柱与支柱是否不小于l5m
分段回柱时距离是否大于15m
掐头处是否布置隔离点柱
隐患排查容
检查结果
(2)
是否正确标定中线和腰线
(3)
长距离掘进是否设立躲避硐室:倾斜巷道每40m一处、平巷按需而定,硐深2-5M
(4)
工作面距煤层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5)
两面贯通,相距15m时是否停一个
距贯通点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6)
贯通旧巷前是否检查其设施
相距lOm时,是否派人到贯通道口警戒
相距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是否钻眼时在工作面铺一层不小于200mm的粘土层
爆破时人员是否撤至井外安全地带
(8)
井壁出水时是否采取排水、堵水措施
建成后的井筒淋水量是否超过10m3/h
永久井壁是否存在涌水0.5m3/h以上的集中喷水或泄水眼
(9)
施工期间永久井壁留设的卡子、梁等设施的外露长度是否不大于50mm
不需要的硐口、梁窝是否用不低于永久井壁强度的材料砌好
3
机道与放顶线是否配足水平楔
4
支柱初撑力、迎山,棚梁、背板,柱鞋、柱窝等施工是否符合作业规程
5
是否按作业规程及时架设密集支柱或木棚、木垛
6
是否存在不同型号支柱混用
7
支柱是否编号管理,牌号清晰
四
顶板管理
1
每米采高顶底板移近量是否小于l00mm
2
是否出现台阶下沉
3
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是否出现高度大于200mm的冒落
支架翻棚作业
操作程序是否正确:①检查顶板压力和棚子质量;②加固邻近支护③排除顶帮活矸;④翻棚
斜巷中是否采取防止物体滚落和支架歪倒措施
4
爆破
(1)有无爆破说明书并按其孔(2)装药是否由专人负责,使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堵是否严实并不与打眼平行作业
(3)
是否严格执行放炮制度
5
装车运输
(1)
400nnn以上矸石块是否破碎
(7)
倾斜巷道是否采取防跑车和防坠物措施
3
支护
(1)
临时支护:
是否按规程要求使用临时支护或金属前探支架,且距工作面不大于2m。锚喷巷道是否采用吊环前探端头临时支架,距工作面不大于3m,软岩层中是否紧随工作面
(2)
永久支护
掘进与支护单行作业,前段永久支架尚未完成时是否不继续掘进平行作业
永久支架前端距工作面是否不大于40m
平巷是否不由里往外支护;超过l00倾斜巷道每段是否不由上往下进行永久支护
A
架棚永久支护
坑木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支架是否零件齐全
混凝土支架是否质量合格
平巷支架是否垂直底板
斜巷支架是否向上坡倾斜
横梁是否垂直巷道中心线,两端保持水平
棚梁接口是否严实合缝,背板、撑木、拉杆布置是否符合设计,是否刹紧背牢
B
煤矿安全检查表(2017)
一、采煤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隐患排查容
检查结果
一
安全出口
1
是否至少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2
工作面运输、回风巷到煤壁线20m支护是否完整
3
是否有超前支护
4
端头支架是否符合规程
5
人行通道宽度是否大于0.6m,高度是否低于采高的90%
6
超前工作面煤层开采的距离是否符合规程
二
工作面回采巷道
检查结果
六
工作面设备
1
煤电钻有无综合保护
2
刮板输送机铺设是否平稳,接头严密
3
工作面小绞车是否有“三压四戗”和地锚
钢丝绳磨损是否超限
4
电缆架设是否牢靠、安全
七
工作面爆破
1
是否按作业规程布孔、钻孔
2
是否按规定装药量和装药方法装药,装药前清除炮眼煤粉
3
是否使用规定炮泥封孔并使用水炮泥
4
是否坚持:
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4
回柱工作区是否有无关人员停留
九
工作面管理
1
有无作业规程
2
有无施工图板
3
有无区队干部和质量验收人员跟班
4
是否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
二、掘进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隐患排查容
检查结果
一
井筒
1
施工组织设计
(1)
有无经过批准的井筒施工组织设计
(2)
是否以施工单位为主、设计单位参与、共同编制
(3)
容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出现时是否采取接实顶板的措施
4
是否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五
煤壁及机巷
1
煤壁是否平直并与顶底板垂直,有无超过规定的伞檐
2
悬臂梁是否到位,端面距是否小于300mm,梁端接顶、挂梁是否及时
3
贴帮点柱是否按作业规程且及时架设齐全
4
悬臂梁支柱架设是否及时
改临时柱时是否先支后回
一、采煤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隐患排查容
不继续使用的临时硐室,移交前是否充填严密,加封砌碹
二
巷道和硐室
1
作业规程
(1)
掘进工作面有无经批准的作业规程
(2)
是否符合矿井(采区)设计,容完整,图文清晰
(3)
贯彻是否符合要求
2
施工作业
(1)
毛断面局部超高、超宽、欠挖是否不大于设计l50rrma,平均不大于75mm
二、掘进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2)
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间是否不超过1个月
锚喷临时支护是否短段掘进
(3)
永久支护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4)
空帮距是否不大于2m,锚喷支护空帮距是否不大于4m并有防片帮措施
(5)
爆破作业有无爆破图表,孔深超过3.5m时是否采用防水雷管
(6)
过断层时距破碎带lOm前是否加强瓦斯和涌水的探测工作
(7)
是否揭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炮
(4)
贯彻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表土施工
(1)
立井井口临时锁口能否确保井口稳定,封闭严实
(2)
斜井井筒揭盖部分进入筒身5-lOm是否进行永久支护
(3)
立井永久支护前是否指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井帮的变化
(4)
是否有根据地形、水文地质制定的防排水措施
3
井筒施工
(1)
在井口有无保证掘进安全的措施
1
净高是否低于l.8m,宽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
2
巷道支护是否完整牢靠,无断梁折柱、空帮空顶
3
机电设备是否进壁龛,电缆吊挂整齐
4
巷道有无积水、浮渣、杂物,材料设备码放是否整齐,有无标志牌
三
工作面支护
1
支架布置是否符合作业规程,成一直线,柱距、排距偏差不超过l00㎜
2
顶梁铰接率是否大于90%
是否有顶梁连续不铰接
砌碹永久支护
砌体厚度是否符合设计,局部不小于设计30mm且连续长度不超过lm
砌块和砂浆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壁后是否充实填满、灰缝饱满
C
锚喷永久支护
锚杆规格、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掘进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隐患排查容
检查结果
喷浆强度、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喷浆前是否清洗岩帮、清理浮矸,喷浆后无露筋、干裂
(3)
(2)
斜巷矸石装车高度是否超过车沿
“三保险”、
“一炮三检”、
“三人放炮连锁制度”
5
雷管、炸药是否分开存放并上锁,账物是否相符,领退是否有记录和签字
6
是否按规定操作处理哑炮
八
回柱放顶
1
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放顶,控顶距符合要求
2
是否实行先支后回、由下而上、由里往外的三角回柱法
3
回柱与支柱是否不小于l5m
分段回柱时距离是否大于15m
掐头处是否布置隔离点柱
隐患排查容
检查结果
(2)
是否正确标定中线和腰线
(3)
长距离掘进是否设立躲避硐室:倾斜巷道每40m一处、平巷按需而定,硐深2-5M
(4)
工作面距煤层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5)
两面贯通,相距15m时是否停一个
距贯通点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6)
贯通旧巷前是否检查其设施
相距lOm时,是否派人到贯通道口警戒
相距5m时,是否开始打探眼
是否钻眼时在工作面铺一层不小于200mm的粘土层
爆破时人员是否撤至井外安全地带
(8)
井壁出水时是否采取排水、堵水措施
建成后的井筒淋水量是否超过10m3/h
永久井壁是否存在涌水0.5m3/h以上的集中喷水或泄水眼
(9)
施工期间永久井壁留设的卡子、梁等设施的外露长度是否不大于50mm
不需要的硐口、梁窝是否用不低于永久井壁强度的材料砌好
3
机道与放顶线是否配足水平楔
4
支柱初撑力、迎山,棚梁、背板,柱鞋、柱窝等施工是否符合作业规程
5
是否按作业规程及时架设密集支柱或木棚、木垛
6
是否存在不同型号支柱混用
7
支柱是否编号管理,牌号清晰
四
顶板管理
1
每米采高顶底板移近量是否小于l00mm
2
是否出现台阶下沉
3
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是否出现高度大于200mm的冒落
支架翻棚作业
操作程序是否正确:①检查顶板压力和棚子质量;②加固邻近支护③排除顶帮活矸;④翻棚
斜巷中是否采取防止物体滚落和支架歪倒措施
4
爆破
(1)有无爆破说明书并按其孔(2)装药是否由专人负责,使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堵是否严实并不与打眼平行作业
(3)
是否严格执行放炮制度
5
装车运输
(1)
400nnn以上矸石块是否破碎
(7)
倾斜巷道是否采取防跑车和防坠物措施
3
支护
(1)
临时支护:
是否按规程要求使用临时支护或金属前探支架,且距工作面不大于2m。锚喷巷道是否采用吊环前探端头临时支架,距工作面不大于3m,软岩层中是否紧随工作面
(2)
永久支护
掘进与支护单行作业,前段永久支架尚未完成时是否不继续掘进平行作业
永久支架前端距工作面是否不大于40m
平巷是否不由里往外支护;超过l00倾斜巷道每段是否不由上往下进行永久支护
A
架棚永久支护
坑木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支架是否零件齐全
混凝土支架是否质量合格
平巷支架是否垂直底板
斜巷支架是否向上坡倾斜
横梁是否垂直巷道中心线,两端保持水平
棚梁接口是否严实合缝,背板、撑木、拉杆布置是否符合设计,是否刹紧背牢
B
煤矿安全检查表(2017)
一、采煤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隐患排查容
检查结果
一
安全出口
1
是否至少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2
工作面运输、回风巷到煤壁线20m支护是否完整
3
是否有超前支护
4
端头支架是否符合规程
5
人行通道宽度是否大于0.6m,高度是否低于采高的90%
6
超前工作面煤层开采的距离是否符合规程
二
工作面回采巷道
检查结果
六
工作面设备
1
煤电钻有无综合保护
2
刮板输送机铺设是否平稳,接头严密
3
工作面小绞车是否有“三压四戗”和地锚
钢丝绳磨损是否超限
4
电缆架设是否牢靠、安全
七
工作面爆破
1
是否按作业规程布孔、钻孔
2
是否按规定装药量和装药方法装药,装药前清除炮眼煤粉
3
是否使用规定炮泥封孔并使用水炮泥
4
是否坚持:
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4
回柱工作区是否有无关人员停留
九
工作面管理
1
有无作业规程
2
有无施工图板
3
有无区队干部和质量验收人员跟班
4
是否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
二、掘进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隐患排查容
检查结果
一
井筒
1
施工组织设计
(1)
有无经过批准的井筒施工组织设计
(2)
是否以施工单位为主、设计单位参与、共同编制
(3)
容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出现时是否采取接实顶板的措施
4
是否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五
煤壁及机巷
1
煤壁是否平直并与顶底板垂直,有无超过规定的伞檐
2
悬臂梁是否到位,端面距是否小于300mm,梁端接顶、挂梁是否及时
3
贴帮点柱是否按作业规程且及时架设齐全
4
悬臂梁支柱架设是否及时
改临时柱时是否先支后回
一、采煤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隐患排查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