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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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制度
为贯彻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有效的履行党委会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会议事制度,规范议事范围和程序,提高党委会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每次召开日期和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确定;除临时召开会议外,党委会议题一般提前一天通知各委员。
2、党委会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干部的职务任免或提名,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开会和表决。党委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3、党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集体的决定。如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可向党委会申请开会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4、党委会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要按分工积极主动、
独立负责地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5、在党委会内部,书记与委员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委员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补充,增强团结。
6、各委员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参加会议等活动时,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必须符合党委会的有关决议精神。
7、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不定。民主生活会议可作为党委会议的一项内容,也可以单独召开。
8、党委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会议内容不经许可,与会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或暗示;凡以党委名义印发的工作文件、会议纪要,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要认真做好党委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都要本着对党委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