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工作。
三、抽样责任1. 食品监管部门有权对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中的食品进行检测抽样。
2. 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应当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抽样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四、抽样计划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制定食品检测抽样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内容。
2. 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应当根据抽样计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接受检测抽样。
五、抽样方法1. 抽样前应当对食品样品的来源、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2. 抽样过程中应当确保抽样工具、容器等物品的洁净,避免交叉污染。
六、抽样程序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工作证明,说明抽样目的,得到被抽样单位的配合后进行抽样工作。
2. 抽样人员应当依据抽样计划和方法,准确选择样品,填写相关信息,并通知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3. 抽样完毕后,应当及时对样品进行标记、封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抽样监督1. 食品检测抽样工作应当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抽样程序的合法、规范、公正。
2. 被抽样单位和相关方在抽样过程中有权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抽样结果处理1. 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及时上报至食品监管部门。
2. 食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较大的样品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3. 被抽样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据,由食品监管部门予以审查和处理。
九、抽样记录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所有抽样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2. 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也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消费者健康。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抽样检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小组,负责抽样检验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2. 小组成员包括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代表、检验部门代表等。
三、抽样原则1. 随机性:抽样应具有代表性,避免人为选择偏差。
2. 时效性:抽样应在食品生产或销售的各个阶段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时效性。
四、抽样程序1. 制定抽样计划:根据食品种类、生产批次、销售渠道等因素制定抽样计划。
2. 抽样执行:由专业人员按照抽样计划进行抽样,并做好记录。
五、样品管理1. 样品标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确保样品可追溯。
2. 样品储存:样品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储存,防止污染和变质。
六、检验流程1. 检验准备:检验前应准备好所需的仪器、试剂和标准。
2. 检验操作: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数据。
3. 结果判定:根据检验结果与标准进行比对,判定食品是否合格。
七、不合格食品处理1. 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隔离。
2. 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追溯,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八、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抽样检验记录,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数量、检验结果等。
2. 检验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询和审计。
九、培训与考核1. 对抽样检验小组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
2. 对小组成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
十、监督与改进1. 定期对抽样检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市场反馈,不断完善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单位,对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原则,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抽样检验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章制度,对本地区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第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食品:1. 乳制品及其制品2. 肉类及肉制品3. 水产品及水产品制品4. 粮食及其制品5. 方便食品6. 饮料及饮料制品7. 食用油脂及油脂制品8. 调味品及其制品9. 糕点饼干10. 冷冻食品11. 餐饮食品12. 其他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食品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及外地生产的食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抽样检验的程序第十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抽样计划。
根据食品的特点、销售情况等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数量、时间、地点等。
2. 抽样过程。
抽样时应当注意取样方法、样品保存、样品标识等,确保抽样的全程监控。
3. 送检样品。
将抽样的样品送往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4. 处理结果。
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食品抽样检验过程中,必须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公开性和科学性,对于抽样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检验结果的处理第十二条食品抽样检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疑似不合格三种情况,其中:1. 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合格食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节:抽样检验的范围为了保障公民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明确了抽样检验的范围。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抽样检验涉及到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各个环节。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生产要求。
2.食品销售环节:抽样检验还涉及到食品销售环节,包括超市、餐饮企业等销售食品的场所。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销售食品的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3.食品市场环节:抽样检验还会涉及到食品市场环节,包括传统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市场中食品的质量及卫生情况。
第二节:抽样检验的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抽样检验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规定了抽样检验的具体程序。
1.确定抽样对象:首先要确定抽样对象,即要检验的食品种类和来源。
2.制定抽样计划:根据抽样对象,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时间等具体内容。
3.抽样执行:在确定的抽样计划下,对抽样对象进行抽样操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4.样品封存:抽取的样品需要在封存的情况下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检验结果:实验室完成检验后,将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样品的检测结果以及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根据抽样检验的结果,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合格处理:如果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样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
2.不合格处理:如果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责令生产、销售单位整改,并可能面临处罚。
3.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样品,相关部门将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节:抽样检验的意义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出台,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确保公民的健康与安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
保障食品的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础。
抽样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抽样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市场、超市等单位。
二、抽样检验程序2.1 抽样计划制定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对象、数量、频次等。
2.2 抽样方法抽样检验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保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
抽样时应标明抽样地点、时间、被抽样单位等信息。
2.3 样品保存和运输抽取样品后,应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样品不受外界条件影响。
三、抽样检验标准3.1 抽样对象食品抽样检验对象包括食品的外观、口感、包装、标签、添加剂、污染物等方面。
3.2 检验标准食品抽样检验应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样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四、检验结果处理4.1 合格若经抽样检验合格,应做出合格证明并通知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单位可以正常销售相关食品。
4.2 不合格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被抽样单位,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等。
五、监督管理5.1 监督食品监督部门应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5.2 接受检查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结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共同维护人民健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与食品安全操作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与食品安全操作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我们所食用的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定,其中就包括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操作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对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食品的随机抽样检测,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抽样检验需要遵循科学、公正、随机的原则。
监管部门会根据食品的种类、生产批次、销售区域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
在抽样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抽样检验的项目涵盖了众多方面,包括食品中的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等。
一旦检测出不合格的食品,相关部门会立即采取措施,如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对企业进行处罚等,以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还对检验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检验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检验过程要严格遵守标准方法和操作规程,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检验机构要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食品安全操作规定。
这是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范,涵盖了从食品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储存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
在原材料采购环节,企业要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要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文件,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和检验,防止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入生产环节。
加工制作过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控制好加工过程中的温度、时间、卫生条件等因素。
食品加工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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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计划的编制、抽样单位的选择、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抽样过程的记录和抽样材料的保存等。
3. 抽样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抽样、无申请抽样和委托抽样等方法。
4.抽样检验标准: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5.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危害程度等级划分,以及后续的处置和跟踪监督等。
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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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抽样检验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样过程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性。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与食品安全监控结果相互补充,是对食品安全监控的重要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抽样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食品抽样检验应依法执行,不得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检验结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食品抽样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八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拥有专业的检验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验工作。
第九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手册,明确质量控制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专业和准确。
第十一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抽样检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根据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计划进行,监督计划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立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重点抽样检验高风险产品和风险点,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坚持重点抽样和全覆盖抽样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抽样、封样、运输和交接。
第十六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确保抽样样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抽样要求,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七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食品验证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验证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质量,促进食品安全,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及相关机构。
三、抽样目的1. 验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规定;2. 发现并防止食品质量问题,确保食品安全;3. 评估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4.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抽样程序1.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主管部门确定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对象;2. 抽样人员按照计划进行抽样,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公开;3. 抽样人员对抽样品进行标识、封存,并填写抽样记录;4. 抽样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5. 抽样结果及时通知抽样对象,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抽样对象抽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食品、原辅材料;2. 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食品;3.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4. 食品市场的食品样品等。
六、抽样频率1. 根据抽样对象的重要程度和风险水平确定抽样频率;2. 高风险食品企业、食品类型等,抽样频率应适当增加;3. 低风险食品企业、食品类型等,抽样频率可适当减少。
七、食品抽样管理1. 食品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不得泄露抽样信息;2.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3. 抽样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抽样对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4. 食品抽样过程中如发生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依法追究责任。
八、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定期对食品抽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2. 对抽样结果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抽样工作的效果;3.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本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抽样检验的目的和原则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抽样检验的原则是公正、公平、科学、准确。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1. 抽样计划的制定(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管需求,制定抽样计划。
(2)抽样计划应包括抽样数量、抽样目标、抽样对象、抽样地点、抽样时间等要素。
2. 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法(1)抽样方法应符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
(2)常见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区域抽样、定额抽样等。
3. 抽样检验的执行(1)抽样人员应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操作。
(2)抽样人员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抽样工具,并避免污染样品。
4. 抽样检验的送检和分析(1)抽样的样品应尽快送交检验机构进行分析检测。
(2)样品的送检应注明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员等相关信息。
5. 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1)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抽样人员和委托单位反馈检验结果。
(2)根据检验结果,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四、抽样检验的责任和义务1. 抽样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抽样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操作,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抽样人员应保守抽样信息和样品信息,维护抽样工作的机密性。
2. 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检验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委托单位反馈检验结果,并提供科学的评价和建议。
3. 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及其原料的检验抽样工作。
三、抽样原则1. 随机性原则:抽样应具有代表性,避免人为选择偏差。
2. 比例性原则:根据食品种类、生产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比例。
3. 公正性原则:抽样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性。
四、抽样程序1. 制定计划:根据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
2. 抽样准备:准备必要的抽样工具和容器,并确保其清洁卫生。
3. 现场抽样:由专业人员按照抽样计划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抽样。
4. 样品封装:确保样品封装正确,防止污染,并做好标记。
5. 记录保存: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数量、样品信息等。
五、样品检测1. 样品运输: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条件适宜,避免影响检测结果。
2. 实验室检测:由认证合格的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
3. 结果反馈: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抽样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
六、不合格食品处理1. 通知召回: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召回。
2. 原因分析: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3. 后续监管: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记录和档案管理1. 建立档案:对所有抽样和检测结果建立档案,便于查询和追溯。
2. 信息更新:定期更新抽样和检测信息,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八、培训和考核1. 对抽样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操作规范性。
2. 对抽样和检测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工作质量。
九、监督和改进1.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抽样和检测工作符合本制度要求。
2. 根据监督结果和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抽样管理制度。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并经过相应程序审批后实施。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明确抽样检验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以及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抽样检验的范围和频次(一)抽样检验的范围: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单位的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抽样检验的食品。
(二)抽样检验的频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消费者投诉举报、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频次和重点。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一)抽样检验的程序:1. 制定抽样检验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频次、任务分工等。
2. 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从生产、流通、使用的不同环节抽取样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随机性。
3. 封样和标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并在样品包装上贴上标识,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人员等信息。
4. 送检:将抽取的样品及时送检,确保样品在有效期内完成检验。
5. 检验结果反馈: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后续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依法予以查处。
(二)抽样检验的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一)样品的保存:1. 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样品室,确保样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保存。
2. 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自抽样之日起计算。
3. 样品保存期间,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污染、损毁或者丢失。
(二)样品的处理:1. 对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2. 对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验抽样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组,负责抽样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 抽样工作组应由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
三、抽样原则1. 抽样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原则。
2. 抽样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
四、抽样程序1. 制定抽样计划,明确抽样品种、数量、时间和地点。
2. 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抽样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3. 抽样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批次、生产日期等。
五、样品管理1. 抽样后,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污染和损坏。
2. 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时限进行检验。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抽样信息应详细记录,包括抽样人员、时间、地点、样品信息等。
2. 检验结果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七、不合格食品处理1.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流入市场。
2. 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八、监督与责任1. 抽样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
2. 对于抽样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
2. 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
3. 抽样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
四、抽样原则1. 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
3. 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抽样检验。
五、抽样流程1. 抽样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计划。
2. 抽样通知:将抽样计划通知被抽样单位,并告知抽检性质、抽检食品品种等相关信息。
3. 抽样实施:抽样人员按照抽样计划,到被抽样单位进行抽样,抽样过程中不得预先通知。
4. 抽样记录:抽样人员填写《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记录表》,详细记录抽样时间、地点、抽样人员、抽样食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5. 抽样样品封存:将抽样样品进行封存,并填写《抽样样品封存清单》。
6. 抽样样品送检:将抽样样品送至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报告报送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领导小组。
六、注意事项1. 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抽样检验技术。
2. 抽样人员应严格执行抽样程序,确保抽样过程规范、公正。
3. 抽样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污染、损坏。
4. 抽样结果应及时反馈被抽样单位,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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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抽样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
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检验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
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
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