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9 民法讲义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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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七章
第一节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概述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 民法上的物,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 ,是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第七章
二、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七章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 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 种类物。 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 或者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 ,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 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的物。 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能以品种、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 能以品种 、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第七章
• 准不动产: 准不动产: • 指汽车、船舶、航空器等价值大于一般动 指汽车、船舶、 产的动产。由于他们价值较大, 产的动产。由于他们价值较大,为保护交 易的安全,立法将它们视为不动产, 易的安全,立法将它们视为不动产,在物 权变动方面实行不动产的规则, 权变动方面实行不动产的规则,而非定产 的规则: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 的规则: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 生效要件,而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生效要件,而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则或 已登记为生效要件,或以登记为对抗第三 已登记为生效要件, 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 。(物权法第24条 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条)
第七章
(一) 天然孳息 一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二) 法定孳息 二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又称间接孳息。 物 ,又称间接孳息 。 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 用而发生。 用而发生。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二节 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 者价值的物——土地、地上定着物 准不动产——船舶及民用航空器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 频资源) 2.非专属国家所有 ①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可 以转让其使用权,而不能转让所有权。 ②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不得随意进行。 ③黄金制品由国家规定专营单位经营。 ④文物不得自行挖掘、走私出口。 ⑤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禁止流通。
从物具备的条件: 1.使用目的之永久性 2.主从物同属一人 3.从物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一部分 4.交易上视为从物
有价证券类型
1.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 2.债权 3.股票 4.提单
四、智力成果的类型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类型: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特征:①利益性 ②客观性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 权利、非物质利益(精神利益)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2.特征 ①存在于人身之外——与人身分离的假牙、假肢 ②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爱人的照片 ③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日月星辰(不能控制) ④以有体物为限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制定而 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意外灭失可以 免除交付义务,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1. 2.

1. 2.
划分依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 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独具特征或被权利人专门指定,不能以 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可用相同的物代替。 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 定物 区分意义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债券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是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 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三)股票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一 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 又称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 2. 3.
4.
5. 6.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 物
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

1.
2.
3. 4.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 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 质客体. 存在于人身之外,非人格性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具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以有体物为限,但学理上逐渐采扩大解释


2 不动产
1. 2.
1. 2.
不能移动或移动损害其用途或价值 土地 地上定着物,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 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 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的条件: 持续附着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 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促进知识传播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知 识和文化的传播。
提升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
债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障合同履行
债权法通过规范合同关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解决纠纷
债权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对象
债权法主要保护债权债务关系, 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权利内容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种类、内容、 行使方式、履行方式等,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债权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债务等 。
04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客体范围的扩大
物质性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等。
客体保护的强化
立法保护的加强
政府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民事权利客体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加强
社会监督的加强
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通过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权利客 体的保护。
法院通过公正审判,加强对民事权利 客体的司法保护。
05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护财产权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 • 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01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01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02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民法总则讲义(下)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法课件:第七章 民事权利

民法课件:第七章 民事权利

权利的意义 –法力说是权利的本质的通说。
+ –法律上的力
特定的利益
法律上的力 –是一种国家的强制力,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国家权 力支持并保证这种法律上的力的实现 –可以支配标的物,还可以支配人
特定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称为法律利益 • 简称法益 –表现为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两个方面
例如,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直接支配其 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其中“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是所谓的 “特定利益” – “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
再如,债权是请求特定的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其中“特定的人为特定的行为”是所谓的“特定利 益” – “请求”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 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 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
实现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 可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来行使。 禁止权利滥用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积极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析: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 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 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 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在学习该章内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1、物的有体无体传统民法认为物限于有体,无体但能控制,也属有体。

2、动物3、物的分类及意义4、客体的发展非物质利益的认识。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权利客体就是权利指向的对象。

严格说来,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为权利和义务虽是对应的概念,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二、客体范围在民事法律关系一章中已介绍,在此不再重复。

值得高兴的是,在本章中,作者已将客体范围的观点明确为利益。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因素。

物的特征:1、人身之外某种意义上说,物是与人身对立的。

所谓的“人——物对应”即是哲学上的意义。

2、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物之所以对人有用,在于其能为人所用。

3、能为人所控制人所不能控制的物,不能为人所用。

4、物需有体这是德国民法的规定。

严格遵循罗马法的结果。

但现代观念中,物的观念已有改变。

二、物的法律意义权利义务的存在体。

三、物的分类这才是本章的重点。

1、动产不动产以能否移动为标准。

动产:能自由移动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主要有土地和房屋。

当然,还有土地之上的其它定着物或称附着物。

土地:有法学意义上的土地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土地。

陆地地表及地表上下一定空间之和。

土地与定着物,立法上有分别主义和结合主义,我国采分别主义。

不动产始终是物权的核心。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以能否自由流通为标准。

流通物:可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流通受限的物。

3、特定物种类物以能否替代为标准。

特定物:世上独一无二的、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具有相同特征、能以其它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可分物不可分物以能否自由分割为标准。

区分意义:财产分割时的方式。

5、消耗物非消耗物以使用后的形态是否有变为标准。

区分意义:行为标的的不同。

6、单一物集合物以物的构成单位为标准。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引言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

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

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

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

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

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

民法民事权利(第七章)

民法民事权利(第七章)
第七章民事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人格权
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客体
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
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不为一定行为而享有生活中的利益
知识产权
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的、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但拒绝履行
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
特点:
1、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抗辩事由的,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抗辩权)
2、功能在于阻止请求权的行使(防御,不在于攻击)
3、以请求权的使用为前提(不安抗辩权除外)
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义务主体不特定
3、支配权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义务人不得妨碍权利实现
4、支配权因支配产生排他性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独立请求权&非独立请求权
特点:1、相对性: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2、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3、作为独立实体权利,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
(给付之诉的基础为请求权)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以社员资格伴随权利始终
2、社员意思须受团体意思(规章、决议)限制
3、社员权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4、专属性,一般不能继承,只能转移社员资格
以权利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
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1、权利主体、客体是特定的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三编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与物征(一)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客体。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1、利益性。

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

2、客观性。

存在于民事主体之外,不以主体意志转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

(二)物的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

习题: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有(D)。

A、日月星辰B、镶在人嘴里的金牙C、商标D、放在桌上的假牙2、物能满足人的需要。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4、物必须具有合法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和控制。

问题:月亮上的土能否买卖?二、物的分类(一) 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手机、汽车、汽车房子。

2、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如:土地、房子、地上定作物、生长的树木。

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

(2)物权类型不同。

动产物权不留置权、质权,不动产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只能有抵押权。

(3)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为专属管辖。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1、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2、限制流通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如黄金、文物、武器、弹药、毒品。

(注:有的书分为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如其灭失,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2、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如其灭失,债务人承担替代履行的责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997-2-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 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答案】AC
(2)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除非另有约定,主物转让,从物随同转让。
②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例一】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 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 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 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 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
在民法上,动物仍属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 应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 诸多分类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 具有重要的影响。
1、动产与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 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 其 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 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
一、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种权利、 利益以及无财产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这种需要,既可以是人们生活上的需要,也 可以是人们生产上的需要;物的价值不仅仅 体现为物质利益,还可以体现为精神利益。
(5)须独立为一体
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 要。如一滴油、一粒米,在交易上不能认为 能够独立为人类之生活资料,故非法律上之 物。因此,有体物要件之一,是应具有独立 性,即要求物应独立于其他物。
2、主物与从物 (1)概念。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 2、物主要以有体物为限
• 在罗马法中,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 界之物质, 而能为人之五官感觉。如土地、
房屋等。有体,物需作扩大解释,固体、 液体或气体及各种能源如热、光、电子、电 气、放射性、核能、频道等自然力都是有体 物,在技术上以能加以控制,并用于工业及 日常生活,就为民法上的物。
• 尸体及从人身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毛 发等不具有人格性,可成为权利客体,不具有交 换价值,只能捐献,不能买卖。但也有认为可以 买卖但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 填补人体器官功能的替代物是不是物?侵害它是 对人身权的侵害吗?如镶金牙;补充的头膜等。
实例分析:根据有一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 果,我国因眼角膜导致视力功能残疾的当时约有 几百万人,其中至少有半数的病人是可以通过角 膜移植恢复视力的,而我国当时实行这类手术的 每年仅有几百例,究其原因,其实就是眼角膜的 供体太少,没有人愿意捐献,更没有人敢说把自 己亲人的眼角膜“卖掉”!前几年,北京一位医 学博士偷偷地把一个老太太(已死)的眼角膜拿 出来移植给了另外两个病人,被别人发现后,有 人告诉了老太太的女儿,她告到检察院,检察院 要不要提起公诉,算不算犯罪?
新车还没有安锁,小偷就把门撬开,骑上自行车跑 了。第二天早晨,当这个顾客拿者提货单来提货时, 商店的负责人就告诉他:“你的自行车昨天晚上被 人偷走了。”他说:“我又没提货自行车怎么能是 我的呢?”商店的人:“我听民法老师说过,种类 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时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是 在合同成立的时候转移。昨天我们开了一张发票, 发票就是合同的简易形式。既然合同成立,当然所 有权也就转移给你了。所有权转移给你了,丢了不 就是丢了你的自行车了吗?所以,自行车损毁灭失 的风险就要你自己来承担啦。”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三、判断题

1、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 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2、果树与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是原物与孳息 的关系。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为 ( ) A.企业中工人的奖金 企业中工人的奖金 B.动物的幼畜 动物的幼畜 C.牛身体内产生的牛黄 牛身体内产生的牛黄 D.出租房屋的租金 出租房屋的租金

3、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 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 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 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 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 A 甲 B 乙 C 甲乙共有 D 甲或乙 4、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A 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 鸡蛋孵出的小鸡 C 空调放出的冷气 D 山羊身上的羊毛 5、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 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 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 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 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 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 款道德归属( 款道德归属( ) A 归甲老汉 B 归乙老汉 C 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D 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 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 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 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 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 为不可分物。区分可分物与)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 其意义在于(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2) 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6.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 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区分原物和孳息,其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 区分原物和孳息,其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 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 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 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 •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 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 特点 特点:
• 二、范围 种类 范围(种类 种类) • ——几种观点 几种观点 • ——可以概括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可以概括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可以概括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其范围包括: 行为、智力成果、 其范围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有 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 分类依据: 分类依据: • 概念: 概念: • 消耗物是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者 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 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 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 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 (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 • 概念: 概念: •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 • 合成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合成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 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 在法律或交易上视为一体的物。 的,在法律或交易上视为一体的物。 • 意义: 意义:
• (三)主物和从物 • 分类依据: 分类依据: • 概念: 概念: •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效用的两个独 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 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处于 附属地位, 附属地位,起辅助或配合作用的物是从 物。 • 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分类依据: 分类依据: • 概念: 概念: •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 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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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公债券(国库券)、企业债券 股票 提单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即知识产权,是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主要类型 1.作品 2.专利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商标 4.科学发现 5.商业秘密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行为 (二)权利 (三)非物质利益:1.人格利益 2.身份利益 (四)死者的生命痕迹 自然人的生命过程在其死亡时遗留于世的各种痕迹。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三节 智力成果 第四节 其他成果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是存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之社会需要又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存于人身之外 2.能满足人之社会需要 3.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原则上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类型
1.物质性生命痕迹:遗体(身体器官)、骨灰和墓葬、遗产 2.精神性生命痕迹:遗嘱、遗书等;作品及其他智力 成果;遗照等肖像资料;姓名、名誉、荣誉、隐私; 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五)有主物与无主物 (六)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七)主物与从物 (八)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具有高度流通性与可替代性的特殊动产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主要类型:

第七讲+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讲+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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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第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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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不动产
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 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第七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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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 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
股票可以分为:
(1) 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2) 普通股和特别股。 (3)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第七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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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主要包括: 3.公司债券。 4.国库券。国库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
息的有价证券。 5.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
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 证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仓单。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 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仓单是要式证券,是 物权凭证。
第七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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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特征:
货币属动产 货币是种类物 货币是可消耗物
第七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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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 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 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记名的、指定人的和记 名的三种。
器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企
业的合同无效。为此引起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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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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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主要包括: 1.票据。票据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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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改变其形态、 性质的物。如汽车、机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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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3
区分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意义:
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 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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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4
8. 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如一张桌子; 合成物是由数个单一物构成,例如首饰; 集合物是由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藏书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 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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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24
案例
• 1999年,赵某迁往外地居住,就将一个院 子和三间房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赵 某返回时,丁某搬出,在此期间,丁某精 心照管房屋,随时修缮。2002年,丁某在 该院落盖了两间偏房,花了三万元。2003 年,赵某回来了,要求丁某搬出,但丁某 住在自己的偏房中,不肯离去,认为自己 拥有偏房的所有权。于是赵某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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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现行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 A矿藏 • B水库中的水 • C 土地 • D 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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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 通物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 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 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 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 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 合同无效。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韦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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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 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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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2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物: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 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是指属于某种特定人的一切权利及权利关 系的综合,它包含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其他财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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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3
2)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债务人的作 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此外,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2.物品证券,权利标的是物品,油票、鸡蛋票。
3.服务证券,权利标的是一定的 服务或文体、艺术欣赏为内容的 证券。如机票、电影票、戏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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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5
(四)依有价证券的给付人为标准分类:
1.自付证券:是指证券签发人自己为给付的 证券,如提单、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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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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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14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第三,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 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 的专属管辖,如我国《民事 诉讼法》第34条就确认,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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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8
第三节 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概念: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
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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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9
2. 法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证券的权利人只 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要求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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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6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 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 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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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证券:是指委托人为给付的证券,如票据法 上的汇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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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4
• 4)有价证券 • 5)权利 • 6)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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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5
第二节 物
重点问题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 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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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6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 物的概念: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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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3
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第一个权利人的 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转让须采取由权利人签 名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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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4
(三)依有价证券的指定的权利标的进行分类:
1.金钱证券,权利标的是金钱,票据、存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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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1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的所 有权。转移原物 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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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2
7. 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 改变其原有的形态和性质的物。如食品
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
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
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

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

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
同不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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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12
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有体物。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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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7
2. 物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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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1
(二)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着证券的权 利人从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 票等。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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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2
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没有记载该证 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 无记名股票。可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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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为被告代理人 二班为原告代理人 三班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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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 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 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 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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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27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
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
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
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物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 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
成成分,但它在客观上、经

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

物的效用。 汽车与备用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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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23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 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 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有的共有人得到原物, 其他的共有人得到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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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28
6. 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已存在之物;孳息,是指因物或权 益而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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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 料 36
三、货币:
1.概念: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种类物。
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货币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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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7
2.货币的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 种类物; 一般等价物
(3)货币是可消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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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在债的关系中,若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其 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 务免除。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 人须作替代履行。(唐山洗照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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