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周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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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西周时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立法思想的发展;成 文法的公布;法经
第二节 西周立法概况 一、 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的发展
1. “以德配天”、 ——“敬天保民” ——“明德慎罚”
2.刑兹无赦 3.刑罚世轻世重
二、立法活动 (一) 周公制礼
1.背景:三监之乱 2.周礼产生过程 3.周礼的内容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九礼:
(二)成文法的公布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2)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作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刑书 由前任执政范宣子所作)
第五节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三) 争论 (❖ 1)子产(郑)——叔向(晋)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 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 1 狱、讼:
狱❖:相告以罪名“,两剂禁民狱 讼:以财货相告 ,两造禁民“讼”,
2 诉讼费: 束矢和均金 (二) 审判 1.注重证据 (1)口供、誓言:盟诅起誓
“听狱之两词”
2.要求法官依法办案 (1)上下比罪,无僣乱辞,勿用不行。 (2)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 (❖3)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
二、 民事法律制度
(一) 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周初,宗族所有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可以用来
交换、赔偿、赠予。
2.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
3.凡拾得遗失物,都要送交朝士,公开认领。10 日后无人认领的,贵重物品归公,小的物品归拾 得人 (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2)赵鞅(晋)——孔子(鲁)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四)意义
第五节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立法成就 (一) 《法经》 1.❖背景著名的变法 魏国,魏文侯相李悝 2.内容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 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贼须 劾捕,故著《网》(《囚》)、《捕》二 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 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 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 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西周立法概况 第三节 西周法律内容 第四节 西周司法制度 第五节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西周时期礼 刑关系;西周时期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主要内 容;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 布;《法经》的制定
2.赎刑
3.劳役刑(圜土之制)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 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 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 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 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 杀
4.嘉石拘役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 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 ,役 诸司空 。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 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 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 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 宥而舍之。”
(二)契约制度 1.借贷契约——傅别(大书中央,中破别之 ) 2.买卖契约——质剂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三)婚姻制度
1.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条件: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
3.婚姻的解除 (1)七出(七去):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 盗窃、妒忌、恶疾。 (2)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3.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 耳听(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
4.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第五节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一)成文法的制定
1.楚❖ 国:茆门之法、仆区之法 2.晋:被庐之法、常法 3.宋 :刑器
“出礼入刑”。 (2)适用原则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三节 西周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适用原则
1.恤刑——老、幼、弱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三赦之法:
2.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 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 惟终:惯犯。
3.疑罪从轻、惟赦
二、立法活动 (二) 制定刑书
1.九刑 (1)刑书九篇 (2)九种刑罚
2.《吕刑》(《甫刑》)
三、法律形式 礼刑关系 (一) 法律形式
1.周礼 2.刑 3.王命: 誓、诰等政令 4.殷彝 5.遗训
(二)礼、刑关系
1.联系 2.区别 (1)作用不同:
礼:积极,预防;指导 刑:消极,制裁;处罚
第五节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立法成就 (一) 《法经》 3.❖特征 (1)立法宗旨:“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重刑主义 4.意义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 克审之
❖附从轻,(施刑从轻);赦从重,(放赦从重 )
4.同罪异罚
(1)刑罚:凡人踣诸市……..,王之同族与有爵者, 杀之于甸师氏
(2)八辟之法: (3)公族无宫刑 (4)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二)刑罚
1. 五刑制度

(1) 墨劓刖宫大辟
(2)死刑:磬、磔、膊、轘、焚、踣 掌戮:
前贫贱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贵不去。
(四)家庭、继承制度 1.❖家庭:父权、夫权 2.继承:
(1)兄终弟及制—嫡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 制 (2)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第四节 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 大司寇——(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小司寇(属官有掌囚、掌戮,司刑)——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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