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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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法律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居民李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妻子、儿子、母亲以及两位弟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李某的基本情况李某,男,35岁,A县某村村民。

生前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月收入约5000元。

李某的妻子、儿子、母亲以及两位弟妹均为农村户口,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2. 事故经过2020年3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回家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经调查,重型货车驾驶员存在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3. 争议焦点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各方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存在以下争议:(1)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应当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2)是否应当考虑李某家庭经济状况及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应当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妻子、儿子、母亲以及两位弟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但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平均分配。

因此,在分配过程中,应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2. 是否应当考虑李某家庭经济状况及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律讲堂案例全集完整版(3篇)

法律讲堂案例全集完整版(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本案例全集从多个角度、不同领域精选了一系列典型案例,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全面、实用的法律知识宝库。

二、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情简介】某日,甲驾驶一辆轿车与乙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甲认为,乙的损失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虽违反了交通规则,但甲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因此,甲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减轻了部分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产过户给乙,但乙未支付购房款。

甲起诉乙,要求乙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甲有权要求乙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支付甲购房款及违约金。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在公司担任某职位,月薪为5000元。

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甲发现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遂向公司提出异议。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经典案例张女士将自己的小轿车开到某洗车公司进行清洗,她将车交给洗车公司后就离开了。

不料该公司员工在驾车挪动车辆的时候,不慎将路人高某撞伤,导致高某的腿骨骨折,其花了十几万元。

高某要求车主张女士、洗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损失。

张女士认为自己与洗车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不具有主观过错,也没有事实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高某的损失。

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洗车公司的经营者李某给付高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法官析案此案的承办法官认为,张女士与洗车公司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她对于具有汽车维护资格的洗车公司的选择没有瑕疵,并且对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高某要求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依法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等内容。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北京一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十个)给各方主体的建议(2015)

北京一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十个)给各方主体的建议(2015)

北京⼀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个)给各⽅主体的建议(2015)阅读提⽰:6 ⽉16⽇,北京⼀中院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通报会,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10个案例,就各⽅主体如何在道交事故中规范⾃⾝⾏为和维护⾃⾝权益给出提⽰和建议。

以下内容摘选⾃北京⼀中院通报会,第⼀部分为10个案例;第⼆部分为给予赔偿权利⼈、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的法律提⽰和建议。

第⼀部分 10 个典型案例案例 1案例提⽰:受害⼈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对受害⼈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2014年 5 ⽉13⽇,代某驾驶⼤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客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责。

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000 元,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轿车在2014年 5⽉12⽇的评估价值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且修复使⽤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出于对交通事故中⽆责任⽅当事⼈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法律的⾓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出的费⽤虽然⾼于车辆在评估基准⽇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 2案例提⽰:在多车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责机动车⼀⽅与有责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 5 ⽉29⽇,王甲所驾驶⼩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驾驶的⼩客车,造成王⼄受伤。

道路交通法律案例(2篇)

道路交通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原告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与被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1. 被告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原告李某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根据李某提供的医疗费用发票,法院认定李某的医疗费为2万元。

(2)误工费:根据李某提供的收入证明,法院认定李某的误工费为每月5000元,共计1万元。

(3)护理费:根据李某提供的护理证明,法院认定李某的护理费为每月3000元,共计1万元。

(4)交通费:根据李某提供的交通票据,法院认定李某的交通费为1000元。

(5)营养费:根据李某提供的营养证明,法院认定李某的营养费为每月500元,共计5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李某提供的伤情鉴定报告,法院认定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5.6万元。

被告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李某损失3.6万元。

四、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23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当。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当。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惹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23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玩耍,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展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当50%。

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当15%的责任,王某承当50%,孙某自己承当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23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当。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车主致人死亡全责被判刑,赔偿受害者精神赔偿金案例

车主致人死亡全责被判刑,赔偿受害者精神赔偿金案例

车主致人死亡全责被判刑,赔偿受害者精神赔偿金案例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大,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尤其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1,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因张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2,2004年9月,备受关注的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襄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寝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曹志秀、刘襄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02年9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案例中,妻子在丈夫被撞致使性功能障碍(六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一案中,该院一审判决责任人除向其丈夫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207元外,还支持了该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

4, 2001年6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死者年今20岁,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死亡给原告(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2014-07-26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四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段时期以来,一系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或其他侵权纠纷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不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部分案件在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不同媒体给出了不同的评价,有的甚至是较具负面性的评价。

该负责人强调,这些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借鉴意义是,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进而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记者安克明)来源:人民法院报附:案例1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杜某某(88岁)与陈某某(小学学生)系同村村民,2009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陈某某将杜某某撞倒在地。

杜某某被送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心房纤颤;2.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85元。

半年后,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

同年8月17日,杜某某去世。

杜某某亲属要求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94145元。

陈某某一方辩称,陈某某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某某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要把她扶起来,根本没有撞倒杜某某,其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被告陈某某的祖父陈国华出具一张便条交原告收执,该便条载明:“经征求××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

2009年1月8日陈国华”。

2009年1月10日,原告陈孙权、陈孙胜、陈东辉(即杜某某之子)出具一张收据交陈国华收执,该收据载明:“今收到第二监护人陈国华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某某造成骨折。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个经典案例案例1:交通事故对行人造成的损害
描述:在一个晴天的下午,小明正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
的汽车撞倒。

小明因此导致多处骨折和内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
康复。

争议焦点:是否能够证明司机的过错和负有赔偿责任。

案例2: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
描述:小红去医院进行手术,但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失败,小红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后续需要更多的治疗和手术。

争议焦点:医院是否能够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是否需要支付
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案例3: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伤害
描述:小张购买了一台手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电池爆炸,造成小张手部严重烧伤。

争议焦点:厂商是否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是否应该为用户的伤害负责和赔偿。

案例4:工伤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
描述:小王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造成小王手指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和康复。

争议焦点:雇主是否提供了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否应对工伤事故负责和支付医疗费用。

......
(继续列举案例5-20,描述情况和争议焦点)
结论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领域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涉
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工伤事故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并了解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需要根
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做出
裁决或推动和解方案的达成。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涉及的案例种类繁多。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小明是一名年轻的职业司机,某天他驾驶着一辆货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一辆轿车窜出来,与他的货车发生了严重的碰撞。

小明的货车严重受损,他自己也受伤住进了医院。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法,轿车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小明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争议点是赔偿金额的确定。

小明的律师认为,由于他的伤势严重,导致了他长期无法工作,因此应该赔偿他的工资损失。

而轿车司机的律师则认为,小明的工资损失应该由他自己承担,因为他没有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货车。

最终,法庭判决轿车司机赔偿小明的工资损失,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医疗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小红是一名年轻的护士,在一家大型医院工作。

某天,她在给一位病人输液时,由于医疗器械的失灵,导致病人严重感染,最终不幸去世。

病人的家属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

在这个案例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是医院的责任。

病人的家属认为,医院应该对医疗事故负全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而医院的辩护律师则辩称,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器械的失灵所致,与医院无关。

最终,法庭判决医院赔偿病人的家属,并要求医院加强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三:产品质量问题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小李购买了一台新款手机,使用了不到一个月后,手机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他的手部严重烧伤。

小李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手机制造商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在这个案例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是产品质量。

小李认为手机制造商应该对手机的质量问题负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而制造商的律师则辩称,手机爆炸是由于小李自己使用不当所致,与产品质量无关。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案情】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

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

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彬律师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案情】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

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

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向彬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案情: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 驾驶鲁BCM052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

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元、误工费14870元、护理费2739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共计100773.9元。

评析: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L5/6”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双侧椎弓崩解、腰4/5椎小关节退变、腰4/5椎间盘后移。

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

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七个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七个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七个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12月14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公布了7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缴交强险自己把责担张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与邢某骑行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邢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3天,共花治疗费30456.04元,并造成十级伤残。

张某的二轮摩托车因保险逾期未续投任何保险。

邢某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998.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件证据来看,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

机动车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驾驶人依法较之与行人或非机动车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由于张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即按照医疗费1万元、伤残等项目l1万元的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张某、邢某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钥匙管不好责任逃不掉林某驾驶轿车与朋友高某等人到俱乐部唱歌、喝酒。

其间,林某将车钥匙放在包厢茶几上。

后高某擅自拿走车钥匙,驾车送杨某、李某、吴某回家。

高某无驾驶证,技术生疏,且酒后驾驶,致使车辆碰撞路边行道树后翻入右侧河道,高某、杨某、李某死亡,吴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将林某、高某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损失53万余元。

因为高某死亡且无配偶也无遗产,李某的父母放弃了对高某的索赔。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1*年07月31日,李某某(男,45岁)持证驾驶xxxxxx号用轻型普通货车沿威海市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x路口时,与王某某(男,62岁)驾驶的由南向北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致使王某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xx市安局交通警察总队x大队为当事人双方出具了本人四号为x交认字[201*]xxxxx号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该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李某某和王某某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李某某和王某某的家属对此裁定均无异议。

王某某家属与李某某就此次事故的人身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致意见,而王解决办法某某家属也不想走诉讼途径,只想尽快加以解决纠纷,因此向xx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调委)提起申请劝告调解。

市交调委征求李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协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在调查了解过程中所,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联络,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保险司赔付之外的神损害赔偿的保险数额上。

了某某认为自己购买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本人责任险,这些足以赔付在此次事故中自己应的赔偿责任,而且自己在前期为对方垫付了三万元的,因此自己也不需要在再次保险赔付之外再支付对方任何费用。

王某某家属认为这毕竟是条的消逝,为此他们承受了巨大很大的痛苦,而李某某对此事故也负有样的责任,他不应理所应当的将赔偿责任完全推卸给保险司,他自己也应当承当定的赔偿责任。

双方对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事故双方导火线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市交调委的调解员仔细研读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走访,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分别展开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

调解员首先与李某家进行了沟通,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承当同等责任,但是毕竟对方全失了生命,而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富人穷人衡量的,且这种损失是无可挽回的,痛楚也给逝本人家属留下了巨大的神创伤,我们只能从金钱上给予定的抱著。

法律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法律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张)与李某(以下简称李)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李某甲。

2018年,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时李某甲年仅10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分配。

然而,在分配过程中,张与李某的父母(以下简称李某父母)因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李某生前系某公司员工,月工资约为8000元,无其他收入。

2. 李某生前有房屋一套,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其名下。

3. 李某生前有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登记在其名下。

4. 李某生前有存款10万元。

5. 李某父母系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

6. 张某某与李某甲生活在一起,无固定收入。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由各赔偿义务人平均赔偿。

”四、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张某某主张李某死亡赔偿金应当全部归李某甲所有,而李某父母则认为应当由李某甲、张某某、李某父母三人平均分配。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应依法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关于赔偿金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死亡赔偿金应当由各赔偿义务人平均赔偿。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三于2023年4月5日驾驶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与被告李四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张三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三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腿骨折,需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

张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四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4月5日2. 事故发生地点:市区主干道3. 事故原因:李四驾驶小轿车未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导致与张三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4. 张三伤情:左腿骨折,需手术治疗5. 张三损失:医疗费用10万元,误工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案件分析1. 责任认定: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李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 损失计算:张三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均有相应证据支持,且计算合理。

3. 赔偿请求:张三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充分证据支持其损失。

五、判决建议基于上述分析,建议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张三医疗费用10万元,误工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六、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及赔偿请求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可以看出张三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本案也提醒所有驾驶者,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责任。

以上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实际案例分析应根据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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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案情: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 驾驶鲁BCM05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 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

原告于2011年11 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 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 元、误工费1 4870元、护理费2 739元、伙食补助费420 元,共计100773.9 元。

评析: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L5/6 ”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 双侧椎弓崩解、腰4/5 椎小关节退变、腰4/5 椎间盘后移。

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

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 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

腰椎滑脱症和椎间盘突出症,与外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发因素,其外伤参与度为30%—50%。

经二次开庭的质证答辩,法院最终认定参与度为40%,判决如下: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83152.9 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10000 元的限额,由太平财险青岛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超过限额的73152.9元,由被告XXX卢衍亮按80啖任比例,40嫁与度赔偿23408.9 元。

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7600元,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残疾赔偿1 1 0000元的限额,应由太平财险青岛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这不禁让我们想到2012 年2月22日黄岛XXX案,当时我公司也申请进行了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法院最终酌定认定参与度为50%。

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均为原告XXX原诉讼数额的一半。

以上两个案件都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但两案的判决是不同的。

XXX案只是医疗费用按照参与度进行判决,其他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并没有按照参与度进行判决,而XXX案伤残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均按照参与度进行判决。

那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案件,法院如何判决才算合理呢?本文认为对于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案件,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参与度比例计算。

理由如下:第一,鉴定书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

腰椎滑脱症和椎间盘突出症,与外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发因素,其外伤参与度为30泊50%第二,XXX的大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

虽然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但此病情并不影响XXX的正常生活,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休息等情况出现。

XXX的此次住院治疗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应由肇事方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参与度。

第三,对于涉及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的,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今后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对其精神上的一种慰藉。

由于伤者自身的因素对于此次伤残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如不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则有失公平。

故在计算伤者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扣除由其自身原因引起的因果关系参与度。

原告俞某诉被告顾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法官: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原告俞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俞某诉被告顾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俞某之委托代理人蒋某、陈某,被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诉称,2008年11月4日11时35分,被告驾驶牌号为XX电动自行,沿某某路由东向西在左转弯非机动车道内直行至某某路口时,此时正值直行道红灯,转弯道绿灯,原告骑牌号为XX自行车由东向西准备左转弯至某某路,被告为抢道违反交通信号灯而闯红灯过马路,直接撞上原告造成人伤的交通事故。

当天原告至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L1、胸椎T11二处骨折,原告考虑双方均系非机动车,没有保险,为不让损失扩大,就诊时,未表明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而采用了医保形式就诊,医生建议原告住院手术治疗,并表示费用国产为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元、进口为50,000元,考虑到被告没有投保交强险且手术会有后遗症,原告选择在家卧床保守治疗,但恢复情况不好,之后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入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

经交警部门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休息10个月、护理6个月、营养3个月。

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由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429.04元、护理费7,200元(1,200元/月X 6个月)、营养费2,700元(30元/天X 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X 8天)、交通费58元、残疾赔偿金96,030元(26,675元/年X 20%X 18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衣物、车损)、残疾辅助器具费211元、其他用品费40元(尿片)、鉴定费1,600元、律师费5,000元。

被告顾某辩称,对事发时间地点无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在非机动车直行车道上同向行驶,且前方路口直行信号灯是绿灯,转弯信号灯是红灯,原告在被告的右侧,原告在没有减速慢行也没有举手示意的情况下突然转弯,被告来不及避让,故造成两车相撞,原告倒在转弯车道上,被告在非机动车直行车道上绿灯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信号灯,故应由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有误,为此被告提出复核申请,但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经复核对事故认定予以维持。

况且原告的九级伤残,与其自身的骨质疏松疾病有关,被告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及鉴定结论,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赔偿原告30,000元, 对于原告各项诉请具体数额的意见:医疗费数额无异议,但原告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疾病且事故后不及时进行手术治疗,自愿承担后果,进行保守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且可能在保守治疗过程中造成了进一步损害,在之后又采取微创手术而没有进行一般手术治疗,导致治疗期限和费用增加,故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按照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540元/月计算6个月,为3,240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其他用品费数额及计算标准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不予认可,律师费由法院决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4日11时35分许,被告顾某驾驶牌号为XX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某某路由东向西在左转弯非机动车道内直行至某某路口时,适遇原告俞某骑牌号为XX自行车沿某某路由东向南准备左转弯至某某路,被告避让不及两车相碰造成人伤的交通事故。

当天原告至某医院急诊,诊断为:T11、L1椎体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原告住院手术治疗,原告要求保守治疗,医生予原告消炎止痛理疗等治疗后无明显好转,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入某医院住院治疗,行L1骨折后凸成形术,同月27日原告出院。

2008年1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甲方(指被告)违反交通信号灯在左转弯非机动车道直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方(指原告)无违法行为,无责任。

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为此被告于2008年11月18日向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复核申请,同年12月15日该警察总队复核维持。

2009年10月20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作出评定:俞某道路交通事故致腰部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

俞某伤后可予以休息十个月、护理六个月、营养三个月。

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600元。

审理中,应被告申请,本院委托上述鉴定中心就下列事项予以鉴定:1、原告在事故前是否存在严重骨质疏松、腰椎退行性改变、骨质增生;2、如果有这些疾病,与L1椎体压缩性骨折、T11椎体楔行改变、腰部活动受限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则这些疾病与交通事故碰撞两方面因素,对上述损害后果各自所起作用大小。

2010年6月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1、俞某在事故前存在严重骨质疏松、腰椎退行性改变、骨质增生;2、疾病基础与L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部活动受限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外力负主要的,疾病基础应负次要责任。

被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并表示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又应被告申请,本院致函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要求对以下问题补充说明:1、2009年10月30日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过程中的第(三)项阅片记载的均为俞某手术前所拍的片子,俞某手术后在2009年9月2日也曾拍过片子,为何没有以此作为鉴定意见的依据,且在鉴定时也未要求俞某另行拍片,以反映俞某在手术后的恢复情况;2、2010年6月2日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中第2项其损害后果外力负主要的,疾病基础应负责任,其主要、次要责任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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