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异常处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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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异常处理管理规范
(ISO9001-2015)
1.0目的:
规范质量异常处理流程,提高质量异常处理的时效性,确保产线正常生产,满足客户要求。
2.0范围:
适用于产品质量异常解决的所有过程。
3.0定义:
3.1质量异常之定义
3.1.1产品质量异常:
3.1.1.1不符合相关检验标准要求,且不良率超过质量目标时。
3.1.1.2有经过改善且有效果确认,但又重复发生质量异常时。
3.1.1.3客户抱怨及退货时。
3.1.1.4其它情形,影响到产品质量时。
3.1.2作业质量异常:因非偶然因素(即可避免的原因),现况虽未发生产品不良,但存在质量隐患。包含:
3.1.2.1不遵守操作标准操作;
3.1.2.2虽然照操作标准操作,但因各种标准不完善,以致无法控制变异原因;
3.1.2.3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或材料;
3.1.2.4机器发生故障或磨损;
3.1.2.5作业员疲劳(或情绪欠佳);
3.1.2.6其它情形,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时。
4.0职责:
4.1品保部
4.1.1负责质量异常之最终判定。
4.1.2负责确认质量异常责任部门。
4.1.3负责主导质量异常案例的处理过程。
4.1.4负责对责任单位的改善结果进行追踪确认。
4.2异常责任单位:负责提出临时措施及长期改善对策并执行。
4.3生产单位:负责对改善措施的实施及验证改善措施的有效性。
4.4其他相关单位:在需要时进行异常改善的配合。
5.0内容及要求:
5.1进料质量异常:
5.1.1IQC依相关检验标准判定不合格,针对不合格物料标示“不合格”,并通知仓库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
5.1.2异常成立1小时内开立《纠正及预防措施单》通知资材课。
5.1.3资材课接《纠正及预防措施单》后1小时内转责任供应商。
5.1.4供应商需于4H内针对异常物料提出临时对策,如对异常内容有疑问,需在4小时内与创亿欣相关人员确认清楚,必要时到现场确认。
5.1.5供应商必须在《纠正及预防措施单》要求的期限前回复完整的改善方案。
5.1.6SQE针对供应商回复内容进行确认,如确认改善措施不可行则予以退件处理,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可行之改善措施。
5.1.7IQC针对供应商改善后产品加严检验,连续追踪3批无异常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
5.1.8如供应商改善措施回复后连续2个月无进料,则强制结案,后续进料依正常检验执行。
5.2制程质量异常:
5.2.1于制程生产中,IPQC依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出现异常时的处理方法如下:
5.2.1.1制程首件检验不合格时,需立即知会当班线长、组长确认,确认异常成立,则开立《纠正及预防措施单》要求责任单位改善,只有经首件检验合格后,方可开机或开线批量生产。
5.2.1.2制程中如质量异常属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需立即找IPQC确认不良现象可否接收,如异常可接收则继续开机生产,不可接收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进行控制。
5.2.1.3当产品制造不良率超过2%时,IPQC应开立《纠正及预防措施单》待研发工程师、制造担当分析原因找出责任单位后,由责任单位进行对策,品管部监控对策实施有效性。
5.2.1.4当产品制造不良达到停线管理办法条例时,IPQC按《停线管理办法》执行。
5.2.1.5如制程异常属材料所致,需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IPQC前往确认,双方判定标准一致,确认异常成立,则开立《纠正及预防措施单》要求责任单位改善。
5.2.2针对异常品的追溯依生产产品Lot No.往前追溯,直至良品。
5.2.3IPQC针对已追溯到的不良品标示“不合格”,并要求生产单位移至不良品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