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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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流程,防范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仅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在取得授信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贴现系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品种包括: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代理贴现。

第四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原则:指办理贴现业务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资金的到期安全收回。

流动性原则:指票据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必要的时候能及时融入资金,满足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效益性原则:指在发展票据贴现业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追求票据资产利润的最大化。

合规性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和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央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简洁高效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权责明晰原则:指在贴现业务办理及核算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六条对下列票据我行不予办理贴现:(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一年;(二)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三)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四)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五)注明“已质押”字样的票据;(六)不符合《票据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中信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中信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一.产品定义在事先审定的贴现额度内,银行承诺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或特定持有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业务,即给予承兑人或持票人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业务。

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以下简称“商票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持票人。

业务种类可分为给予贴现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和给予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两种。

二.产品优势(一)对于交易双方1.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加强商业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从而使得商业承兑汇票更易于被买方接受。

2.对承兑人来说,以商业信誉购买商品,节约营运资金和资金成本;同时,省去了开立银票需缴纳的费用和保证金,节约成本。

3.保贴额度循环使用,且出票无需在银行柜台办理,操作简便。

4.对于持票人来说,以买方的信用获得资金融通,贴现无需另外的担保,手续比普通商票贴现简便快捷。

(二)对于银行1.项目封闭运作,可以控制资金流向,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2.票据责任形成的隐形连带责任担保,降低了操作风险和操作成本。

3.通过票据业务,充分借助核心企业的结算链条,便利银行营销核心企业的上游企业,实现链式营销。

三.适用范围(一)核心企业实力雄厚,履约能力强,且希望简化操作流程并降低财务成本。

(二)核心企业希望稳定上下游渠道,愿意通过自身信用支持上下游企业的发展。

(三)核心企业对其上下游企业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较强,并希望借助银行通过商票进一步加强对上下游企业的管理和控制。

(四)核心企业希望借助商票保贴业务优化自身对下游经销商的支持政策,从而优化财务报表。

四.准入管理与我行一般授信客户要求一致,但如商票承兑人为供应链非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应需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并向我行推荐其重点下游分销商。

五.企业需提供的材料除基本授信资料外,客户还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向我行提供或签署以下文件资料或协议:(一)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或订单(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贴现人)》(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承兑人)》六.操作流程(一)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给予贴现人)1.卖方企业向我行申请保贴额度,通过审批后,卖方企业与我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贴现人)》,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商业汇票管理办法》(银[2007]463号)等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基本条件第五条向本行申请商业汇票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品种与额度占用第六条商票保贴业务品种可按保贴申请人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一)买方额度商票保贴:买方(承兑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买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买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买方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二)卖方额度商票保贴:卖方(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卖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卖方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买方(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卖方(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贴现申请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八条经营机构根据本行《ⅩⅩ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修订)》(银〔2009〕768号)的有关规定,对承兑人、贴现申请人进行授信调查,合理确定保贴额度。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流程,防范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仅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在取得授信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贴现系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品种包括: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代理贴现。

第四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原则:指办理贴现业务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资金的到期安全收回。

流动性原则:指票据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必要的时候能及时融入资金,满足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效益性原则:指在发展票据贴现业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追求票据资产利润的最大化。

合规性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和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央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简洁高效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权责明晰原则:指在贴现业务办理及核算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六条对下列票据我行不予办理贴现:(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一年;(二)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三)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四)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五)注明“已质押”字样的票据;(六)不符合《票据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商业汇票保贴业务兴业银行-23页文档资料

商业汇票保贴业务兴业银行-23页文档资料

兴业银行文件兴银〔2006〕201号关于印发《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分行,南昌分行筹建组、合肥分行筹建组:为进一步推动本行票据业务的发展,更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现将《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便于向客户营销推介该新产品,总行编写了一分钟产品介绍,客户经理可根据客户情况结合以下几点重点推介:一、产品释义: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二、产品价值:(一)对承兑人:1、将企业自身信用和银行信用相结合,大幅提高商票信用等级,既增强票据流通性,又可以提高企业信誉;2、在买方付息的情况下,实现现金采购,约期支付,增加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3、充分发挥使用商票的好处,即不需要手续费支出和承兑保证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承兑并支付票据,将融资与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4、通过与本行紧密合作,实现票据封闭运作,减少可能发生的案件,简便业务操作程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二)对贴现人:1、授信企业是承兑人的,贴现人可省却信用评级、业务授信等繁琐手续;2、在买方付息的情况下,取得保贴商票等同于取得现金,实现现金销售;3、如采取固定的贴现利率,可以规避贴现利率变动风险,锁定财务成本;4、贴现手续简便,贴现资金取得及时;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商业汇票管理,进一步发挥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闽兴银[2000]510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基层信用社各部门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受理贴现的条件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六条向信用社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七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社提交以下材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贷款卡第三章贴现票据的审核和查询第八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社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

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授信条件的落实
(一)存入保证金


承兑申请人应提前按规定比例,逐笔对应相应 的承兑金额,将保证金存入承兑汇票保证金账 户。 保证金账户须严格监管,专款专用。承兑汇票 未到期,不得向承兑申请人提前释放承兑保证 金账户款项。
(二)现金类资产质押

根据《##银行授信抵/质押授信规定》及我 行其它相关文件确定质押率,到存单和国债发 售机构办理质押手续。
(四)抵押
根据《##银行授信抵/质押暂行规定》进行价值评估 确定抵押率,到相关的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承兑后评价与监控



在承兑汇票承兑后,实施贷后管理,对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 资金财务状况和担保方式的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后评价,并将有 关情况报告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如发现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不利 因素,应立即采取有效保全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随时关注出票人的资信状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政策的变化、 投资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周期性变化等因素可能对客户经营和承 兑授信带来的影响, 注重客户承兑授信的需求特点、抗风险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趋 势、所面临的同业竞争形势和对潜在承兑授信项目的预测等,以 确保承兑资金到期收回。
二、承兑业务的调查、审查及审 批
严格按照 《##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授信风险管理办法》 (中银险[2004]372号) 《##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授 信风险管理的紧急通知》(中银险授 [2004]188号)
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对承兑业务的调查和审查 工作。

开立银票前,按(苏中银险管[2005]775号文要求填写“##银行 商业汇票承兑调查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八)承兑业务属于短期授信业务,纳入对客户的授
信总量管理,授信总量内需明确银票承兑占用的授信 总量,其中如承兑申请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授信发起单位应在授信总量内明确关联开票专项总量, 作为申报授信总量的组成部分。 同时在授信发起单位上报的授信总量贷前调查 报告中应以专门章节报告关联开票情况,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方面:拟纳入关联开票专项总量管理的作 为收款人的关联企业名单及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关联 开票项下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审核情况,关联企 业在我行的授信情况等等。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的融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相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是指我行对特定承兑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承诺在指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申请贴现时保证予以贴现的一种授信;或对特定持票人(贴现申请人)承诺对其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审批的授信额度内保证予以贴现的一种授信方式。

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并经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应纳入申请人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分行、中心、总行直属支行(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第二章保贴业务品种第六条商票保贴业务可按保贴申请人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一)买方额度商票保贴:买方(承兑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买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买方签订商票保贴协议后,本行承诺对持票人持有的买方承兑的商票在额度内保证予以贴现;(二)卖方额度商票保贴:卖方(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卖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卖方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内保证予以贴现。

第三章申请人条件及办理程序第七条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我行及其他银行信用记录良好;(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在BB级(含)以上;(三)承兑人和收款人(持票人)建立购销关系时间在2年以上(含),双方无关联关系;(四)原则上承兑人和收款人(持票人)中至少有一方为电力、电信、石化、自来水等资源型垄断企业、上市公司,或具有财政支付背景项目等经我行认可资金实力、信用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优质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五)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能提供证明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六)申请人原则上应提供不低于汇票金额10%的保证金(特殊情况经总行审批可降低或免除保证金比例),并对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提供有效担保;(七)我行流动资金授信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是指银行作为承兑人,根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按介质分为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纸质汇票凭证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依托人民银行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办理承兑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

第四条各级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法人客户办理承兑业务的流程执行《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承兑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贸易通系统办理。

第七条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

第八条承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银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低信用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办理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对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客户,承兑行可在当地人民银行允许的单张票面限额内,办理票面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及票面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保证金管理。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兴业银行.doc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兴业银行.doc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编号:贴现银行:兴业银行分行支行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贴现申请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贴现申请人(下称申请人)以(承兑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向贴现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经审查同意给予贴现。

各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是编号为年字第号的《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项下的分合同。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二、月贴现利率为千分之。

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贴现利息由支付。

三、汇票到期,贴现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如承兑人未按期付款,贴现银行又未能扣收足额票款,则贴现银行将本次贴现的票款按的利率计收罚息。

四、贴现银行可直接从以下申请人的账户内直接扣收贴现票款、逾期利息及贴现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贴现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申请执行费用、拍卖(变卖)费用等。

贴现申请人:开户银行:帐号:五、本合同的担保合同为:(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六、承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贴现银行有权要求承兑人或者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发出《追加全额保证金通知书》的3日之内提供全额保证金,否则贴现银行有权提前收取贴现票款:(一)提供的有关报表、资料不真实;(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七、无论何种原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贴现银行可对申请人、担保人、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对贴现银行负连带法律责任。

八、管辖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义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可协商解决,或依法直接向贴现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

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商票保贴协议

商票保贴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商票保贴协议篇一:商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一.产品定义在事先审定的贴现额度内,银行承诺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或特定持有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业务,即给予承兑人或持票人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业务。

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以下简称“商票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持票人。

业务种类可分为给予贴现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和给予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两种。

二.产品优势(一)对于交易双方1.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加强商业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从而使得商业承兑汇票更易于被买方接受。

2.对承兑人来说,以商业信誉购买商品,节约营运资金和资金成本;同时,省去了开立银票需缴纳的费用和保证金,节约成本。

3.保贴额度循环使用,且出票无需在银行柜台办理,操作简便。

4.对于持票人来说,以买方的信用获得资金融通,贴现无需另外的担保,手续比普通商票贴现简便快捷。

(二)对于银行1.项目封闭运作,可以控制资金流向,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2.票据责任形成的隐形连带责任担保,降低了操作风险和操作成本。

3.通过票据业务,充分借助核心企业的结算链条,便利银行营销核心企业的上游企业,实现链式营销。

三.适用范围(一)核心企业实力雄厚,履约能力强,且希望简化操作流程并降低财务成本。

(二)核心企业希望稳定上下游渠道,愿意通过自身信用支持上下游企业的发展。

(三)核心企业对其上下游企业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较强,并希望借助银行通过商票进一步加强对上下游企业的管理和控制。

(四)核心企业希望借助商票保贴业务优化自身对下游经销商的支持政策,从而优化财务报表。

四.准入管理与我行一般授信客户要求一致,但如商票承兑人为供应链非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应需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并向我行推荐其重点下游分销商。

五.企业需提供的材料除基本授信资料外,客户还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向我行提供或签署以下文件资料或协议:(一)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或订单(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贴现人)》(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承兑人)》六.操作流程(一)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给予贴现人)1.卖方企业向我行申请保贴额度,通过审批后,卖方企业与我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贴现人)》,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XX商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制度层级: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 (3)第三章职责分工 (4)第四章贴现条件 (7)第五章贷后管理 (9)第六章风险控制 (10)第七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票贴现暂指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第四条首次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需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资格。

票据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原则上需由分行负责,经总行批准的支行除外。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占用企业授信额度,纳入我行企业授信业务统一管理,并应按照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有关规定及流程审批/审核;同时,可根据贴现申请人及承兌人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质/抵押、保证等担保,以缓释授信风险。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承兑人和持票人中至少有一方已在我行取得相关授信额度。

在占用贴现申请人额度的情况下,对贴现申请人的授信本质上应视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同时因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信用,不应因有商业承兑汇票而放宽对贴现申请人自身履约能力的评估和授信要求。

在占用承兑人额度的情况下,主要考察承兑人信用资质,即重点关注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对贴现申请人的要求适当从宽。

前述两种情况下发生的商票贴现业务,均应纳入贴现申请人授信总量的统计范围。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以下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作为承兑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第三条ⅩⅩ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资格,仅限于县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营业部。

县级联社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均可在《金融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县级联社相关部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调查、审查和审批;县级联社营业部负责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视同贷款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由贷款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单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县级联社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总余额的10%。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流程是:承兑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承兑→兑付→垫款催收。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九条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办理100%保证金或全额存单、全额国债质押的低风险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第五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经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说明

会计经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说明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说明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简称商票保贴,是指银行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以约定的利率给予贴现的票据行为。

商票保贴业务应纳入银行统一授信管理。

 商票保贴基本条件
 1、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符合贴现行授信客户基本条件,已取得银行授信;
 3、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以真实合法的商票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银行贴现有关要求。

 商票保贴作用
 1、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来说,银行对己方承兑的商票保贴,可以大幅提高商票信用等级,增加票据流通性;不需要承兑手续费支出和保证金;在买方付息条件下,如同现金采购,获得好的商业折扣。

 2、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人来说,商票保贴如同现金销售,方便了资金回笼,降低了结算风险;商票保贴减少了贴现申请人信用评级、企业授信等繁琐授信手续。

 商票保贴操作流程。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本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操作管理,根据《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核定商票保贴额度(一)额度申请客户申请商票保贴额度所提供的资料应参照《ⅩⅩ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暂行办法》(ⅩⅩ【ⅩⅩ】6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商票保贴额度的调查、审查和审批应参照《ⅩⅩ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工作尽职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授信调查阶段中要重点调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与其前手间贸易背景,以及承兑人与持票人的资信状况,以及承兑人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情况。

二、签订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授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经办单位应与受信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办妥相关担保手续。

区分受信主体的不同,与承兑人或持票人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对于承兑人拥有我行保贴额度的,应与之签订《ⅩⅩ银行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承兑人)(见附件1);对于持票人拥有我行保贴额度的,应与之签订《ⅩⅩ银行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持票人)(见附件2);三、购买、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可向我行会计部门或他行购买空白的商业承兑汇票;(二)承兑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以后,应立即将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号码和收款人名称书面通知我行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做好登记手续。

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一)贴现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资料:1、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原件;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见附件3);3、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贷款证(卡)、代码证复印件;4、相对应的购销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等;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二)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承兑真实性的审核和查询票面审核的主要内容以及真伪查询应按照《ⅩⅩ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闽ⅩⅩ[2000]510号)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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